【早報:香港法官罕見匿名評論唐英傑案「很不公平,法律不該這樣」】https://bit.ly/3zwuU7L
一覺醒來,世界發生了什麼:
1. Vice世界新聞報導,一名香港法官罕見打破慣例,匿名向該傳媒講述唐英傑案,稱「私下裏,我覺得這個案子很不公平,法律不該這樣運作。」對於香港司法的未來,匿名法官稱,「我們可能會變得更像新加坡。商業法沒有問題,但在刑法和人權方面問題很大」。
2. 維權網發文指,女權獨立記者黃雪琴、職業病權益倡導者王建兵截止昨晚已失聯超過24小時。知情人士稱,王建兵有可能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遭調查拘留。王建兵原計劃9月20日送別黃雪琴經香港赴英國留學,兩人自19日下午便失去聯繫。
3. 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黃宗殷解釋《電影檢查條例》修訂管轄範圍指,只有自己在自己家看,不受條例管轄。否則,無論使用放映機、投影儀等設備,播放無論網上下載或流媒體等來源的影片,只要現場有其他人觀看,就構成放映行為,受條例規管。
4. 美國政府週一表示,11月起將撤銷因疫情而對33個國家實施的旅行禁令,包括英國、歐盟、中國、印度、巴西、南非、伊朗等國家。相關禁令已持續18個月。
5. 美國白宮2019冠狀病毒疫情協調員贊茨(Jeff Zients)還宣布,自11月起,飛往美國的外國公民須完成接種符合條件的2019冠狀病毒疫苗,且在出發前3天內對病毒檢測呈陰性。他沒有詳細說明哪些疫苗符合條件,稱美國疾控中心會進一步解釋細節。
6. 輝瑞公司週一宣布,臨床試驗顯示,該公司較低劑量的2019冠狀病毒疫苗對5至11歲兒童安全且有效。
7. 《華盛頓郵報》報導,美國德克薩斯州最嚴格反墮胎法本月生效後,該州一名醫生布雷德(Alan Braid)因承認提供了違反該法的墮胎服務而遭到起訴。德州新法禁止為懷孕6週以上孕婦墮胎,此案或將成為檢驗該法是否違憲的第一案。
8. 俄羅斯彼爾姆大學週一上午發生槍擊案,該校一名男生進入學校後便開槍,造成6人死亡,28人受傷。槍手與一名警察交火時中槍,已被拘留。
============================
★ 付費支持我們,撐起一片更廣闊的自由空間:http://bit.ly/2wVfM6g
★ 學生方案:https://bit.ly/3bUODnu
#端傳媒 #六週年 #新開端 #早晚報 #早報 #晚報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
刑法10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刑法101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
【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刑法101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詞:「販賣」一詞,在當前各大辭典中,皆指「出售物品」或「購入再轉售」
5) 什麼叫「製造、運輸、販賣」?
6) 什麼叫販賣毒品的「著手」?
7) 在網路上兜售就是「未遂」?
刑法用語的規定至少要在一般老百姓、或人類世界的理解範圍內 ok?
本集節目提到:
【釋字第792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2
【25 年非字第 123 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J&JC=B&JNO=123&JYEAR=25&JNUM=001&JCASE=%E9%9D%9E
【101年第十次刑庭總會決議】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03
Apple Podcast 評分留言:可以不斷留言,就會被刷到前面
五星破萬週更:立馬到 Apple Podcast 給我們五星評論+分享
《大麻煩不煩》訂閱集資中,喜愛我們的節目? 請支持我們: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26a30112a4
---
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ghostislandme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ghostislandme/
製作團隊: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I3OZGMCILAS
刑法101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舒翠玲議會質詢-107.08.03-警察局質詢[毒品查緝與校園毒品](第一屆第八次定期會單位質詢)
吸毒問題與校園毒品氾濫一直是民眾家長們關心、也是警察局查緝的重點項目之一。
「數字」可以反映事實,但卻不一定是全然真實,必須透過交叉驗證比對才能獲得實際的狀況.......
📌以毒品取締數字為例~
單看警察局查緝3、4級毒品的罰鍰金額以102年最高(1億4千3百萬),而若以查獲毒品的數量來看又以103年的603公斤為最多(表示抓到藥頭或工廠),因此不能單以裁罰金額來論斷。
但是,從裁罰金額實際繳付罰鍰的比例平均不到20%,表示針對3、4級毒品的查緝用行政罰是完全不具功效的。
📌校園毒品氾濫
12~17歲的少年第一次吸毒的場所,學校佔23%,15.4%在家裡和娛樂場所;毒品的取得對象來自同儕(同學)佔38.5%,23%的管道來自陌生管道。
毒品販售是否有集團化的趨勢?持有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的行政罰缺乏遏阻效力,所以,是將3、4級毒品改為2級毒品即可改善?抑或是將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納入刑法有效?而通訊監察法對監聽搜索的限制會否造成打撃犯罪的困難?
期許警察局長未來能透過實際基層服務經驗找出問題所在,讓檢、警、調能有效打擊毒品,並針對校園毒品防制提供有力的幫助。
🎈歷年毒品發鍰(收繳入庫金額)、緝毒數量~
101年 ~ 罰鍰總額7千1百萬(實際收到27%)–查緝104公斤毒品
102年 ~ 罰鍰總額1億4千3百萬(實際收到22%)–查緝256公斤毒品
103年 ~ 罰鍰總額7千8百萬(實際收到 17%)–查緝603公斤毒品
104年 ~ 罰鍰總額 8千8百萬(實際收到16%)–查緝164公斤毒品
105年 ~ 罰鍰總額 6千6百萬(實際收到15%)–查緝433公斤毒品
106年 ~ 罰鍰總額4千7百萬(實際收到14%)–查緝298公斤毒品
刑法101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189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