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60的網紅吳志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
刑法107 在 Fairy 仙女購物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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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7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也表示,針對太極門案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決在法治教育裡面,真值得我們深思….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決太極門敬師禮是贈與,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黃俊杰表示,在法治教育上有兩點值得深思: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是終審法院判決,應為各級法院與行政機關、執行機關共同遵守,對法學界來說是非常基本的。如果公務員、稅務員真的有詳細去閱讀判決,相信就沒有後續執行的問題。二、81年稅案的判決時間點是在民國94年,而 96年刑事判決確定太極門敬師禮為贈與,因此81年稅案沒有審酌刑事裁判,也沒有審酌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公告調查結果,因此81年的綜所稅裁判不具有爭點效,沒有拘束力。
刑法107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志揚促修法重懲別拖!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7975
聯合報:吳志揚:支持酒駕肇事加重刑責 預防法案也不能等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30540
⭐107年3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再犯及拒絕酒測者之罰則
⭐107年4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或毒駕,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罰鍰
⭐108年2月吳志揚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成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酒駕✅
#吳志揚✅

刑法107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舒翠玲議會質詢-107.08.03-警察局質詢[毒品查緝與校園毒品](第一屆第八次定期會單位質詢)
吸毒問題與校園毒品氾濫一直是民眾家長們關心、也是警察局查緝的重點項目之一。
「數字」可以反映事實,但卻不一定是全然真實,必須透過交叉驗證比對才能獲得實際的狀況.......
📌以毒品取締數字為例~
單看警察局查緝3、4級毒品的罰鍰金額以102年最高(1億4千3百萬),而若以查獲毒品的數量來看又以103年的603公斤為最多(表示抓到藥頭或工廠),因此不能單以裁罰金額來論斷。
但是,從裁罰金額實際繳付罰鍰的比例平均不到20%,表示針對3、4級毒品的查緝用行政罰是完全不具功效的。
📌校園毒品氾濫
12~17歲的少年第一次吸毒的場所,學校佔23%,15.4%在家裡和娛樂場所;毒品的取得對象來自同儕(同學)佔38.5%,23%的管道來自陌生管道。
毒品販售是否有集團化的趨勢?持有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的行政罰缺乏遏阻效力,所以,是將3、4級毒品改為2級毒品即可改善?抑或是將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納入刑法有效?而通訊監察法對監聽搜索的限制會否造成打撃犯罪的困難?
期許警察局長未來能透過實際基層服務經驗找出問題所在,讓檢、警、調能有效打擊毒品,並針對校園毒品防制提供有力的幫助。
🎈歷年毒品發鍰(收繳入庫金額)、緝毒數量~
101年 ~ 罰鍰總額7千1百萬(實際收到27%)–查緝104公斤毒品
102年 ~ 罰鍰總額1億4千3百萬(實際收到22%)–查緝256公斤毒品
103年 ~ 罰鍰總額7千8百萬(實際收到 17%)–查緝603公斤毒品
104年 ~ 罰鍰總額 8千8百萬(實際收到16%)–查緝164公斤毒品
105年 ~ 罰鍰總額 6千6百萬(實際收到15%)–查緝433公斤毒品
106年 ~ 罰鍰總額4千7百萬(實際收到14%)–查緝298公斤毒品

刑法107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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