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則新聞:
一名女外送員在鴨肉飯店等候取餐,因等候期間有三名順序在她後面的人都取餐了但女外送員還沒有取到餐,女外送員便詢問店家,但卻遭一名自稱老闆的男子😡嗆「不爽就不要做熊貓啊😡」、「妳在外面不要給我遇到!很跩捏齁,馬的咧,破查某咧,沒有被人家打過是不是」「我老闆啦,怎樣😡!來啊來啊!來告我」「妳想紅,我會讓妳紅」。
消息一曝光,大票網友以1顆星⭐負評灌爆店家,截至1月4日凌晨有高達8,778則留言,但現在在Google Maps已經找不到該店家資訊。
據新聞報導,這名女外送員已經對該名男子提起刑事上的 #公然侮辱 及 #恐嚇 的告訴。這點沒有問題。但是對於大批網友以1顆星負評灌爆店家,有沒有問題呢?
謝憲愷律師表示,如果網友沒有實際在這個店家消費過,卻在不特定人都可以閱覽的該店家Google Map評論區,給一顆星⭐並發表類似「人家留負評還會洗別人評論」、「不推不舒服,不知道好評是不是自己洗的」、「老闆態度不佳」等等。如果被店家提起刑事告訴,曾經就有法院判決成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佈文字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當然,如果你確實在店家消費過,並且在Google Map上為適當的評論的話,就算店家覺得你在「誹謗」,因為對於店家的服務態度、店家品質等的消費評論,屬於可受公評的事項,原則上不會成立誹謗罪。
另外要提醒民眾,隨意在店家的Google Map上惡意評論,除了可能會有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外,店家甚至還可以對惡意評論的民眾提起民事求償,法院除了判民眾賠償一定金額外,通常也會應原告請求要求被告將評論公開頁面所發表的評論刪除。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刑法223刪除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日司法及法制委員「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進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質詢之影片。
司法改革已經進行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這些改革成果可以分為四個面向,希望對司法體制內不同角色產生改善效果:
1.建立保護被害人和弱勢者的司法(修正《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保護)、制定《勞動事件法》、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等)。
2.建立對司法人員有效的監督淘汰機制(修正《法官法》、《律師法》等)。
3.建立勿枉勿縱的制度(修正《刑事訴訟法》再審部分及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強化防逃機制等)。
4.建立專業可信、守護人權的審判制度(建立大法庭制度、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修正《憲法訴訟法》等)。
但是對司法改革每個人
1,期待不同
2,看法不同
3,方案不同
對於這些成果大家有不同的感受,另外,「通姦除罪化」列為司法國是會議結論,未來大法官釋憲不管結果如何,法務部都必須立場,但為避免誤導,假使,刑法刪除通姦罪,但其民法仍有侵權高額賠償責任,法務部應該有更好的完善說法。
刑法223刪除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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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典
【審訂】法務部【編譯】陳子平【譯者】陳子平.謝煜偉.黃士軒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4am
📖試讀➔ http://qr.angle.tw/awa
✔我國刑法溯源自「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政府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請日本法學教授岡田朝太郎等人參酌日、法、德等國刑法制定,故我國刑法可謂間接承繼大陸法系刑法。「大清新刑律」既係由日本刑法學者代為起草,其內容必然受當時日本刑法之影響。
✔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刑法,更是重要的參考,如民國94年刑法大幅修正時,重新界定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及廢除連續犯、牽連犯改採一罪一罰等立法政策之變更,亦均參採日本刑法規定觀之,不可諱言,現行刑法仍受當今日本刑法之影響。
✔日本原即受漢唐文化之深厚影響,並與臺灣在地理上及歷史文化上有著密切的互動關係,從比較法觀點而言,無論是刑法之修訂或刑法學之研究,日本刑法自是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之一。
【本書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第1條至第8條)
第二章 刑(第9條至第21條)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
第四章 緩 刑(第25條至第27條之7)
第五章 假 釋(第28條至第30條)
第六章 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
第八章 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
第十章 累 犯(第56條至第59條)
第十一章 共 犯(第60條至第65條)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 除(第73條至第76條)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
第五章 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
第九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
第十章 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
第十一章 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
第十三章 侵害秘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
第十五章 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
第十八章之二 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
第十九章之二 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
第二十二章 猥褻、強制性交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
第二十四章 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
第三十九章 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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