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 ... 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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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 ... 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 ... ... <看更多>
#1.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為何?如何判斷 ... - 法律諮詢
加害人基於滿足自身性慾,違反他人意願實施猥褻行為時若符合2人以上共同犯之 ·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以藥劑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 ...
#2. 細說性騷擾及猥褻罪
※刑法第224 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所稱強暴之方法,係指一切有形之暴力方法而言,不論係對人或對物行使, ...
#3. 二、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為何?和強制性騷擾有何不同?
刑法 上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第1項規定,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而所謂.
#5. 處罰鹹豬手——強制猥褻罪與強制觸摸罪之解析 - 國試論壇
刑法 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雖然都與 ... 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 ...
另有實務見解認為,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雖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均以「違反其意願」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7. 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 台灣法律網
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 ...
#8. 性騷擾與強制觸摸,有什麼區別?加重強制猥褻構成要件為何?
依刑法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規定,犯強制猥褻且有同法第222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第1項之加重事由:.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 ...
#10. 性侵犯:強制猥褻與性騷擾 - 元照出版
刑法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 ... 但不符合強制猥褻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11. 第224 條 - 刑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強制觸摸罪,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刑事 ...
#12. 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差在哪?一起了解刑法的猥褻定義吧!
猥褻定義是什麼?強制猥褻構成要件 ... 依據刑法上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第1項規定猥褻定義,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 ...
#13. 律師: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及與性騷擾之區辨- 智丞法律事務所
律師: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及與性騷擾之區辨,智丞法律事務所, ... 其性慾,對甲女接續為二次親吻之猥褻行為,而論以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尚無 ...
#14.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00號刑事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 ... 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 ...
#15.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區分 ...
刑法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規定,本即有保護法益抽象流動及法條構成要件如何解釋等等問題存在,再加上修法前後對於本條規定更有諸多問題浮上檯面,使得本條文在解釋與 ...
#16. 性騷擾25條(性觸摸罪) VS.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嘉義市政府 ...
性騷擾25條(性觸摸罪) VS.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告訴乃論). 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 ...
#17.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1-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刑法 §221Ⅰ強姦罪、§224Ⅰ強制猥褻罪,與§225Ⅰ乘機姦淫罪、§225Ⅱ乘機猥褻罪,其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 ... 刑法§222Ⅰ○2所稱「未滿14歲之男女」,係構成要件要素。
#18. 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 法律百科
刑法 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 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他人因此被迫 ...
#19. 刑法第227條存廢兩派學者角力- 社會. 刑法227判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 意願為基本構成要件之外,另外有利用機會,例如乘被害人無意識( 刑法 ...
#20. 兩小無猜除罪化,非全面廢除刑法227. 刑法227判例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
#21. Re: [問題] 刑法224的違反意願猥褻罪的適用- 精華區LAW
刑法 第224條與第234條都在規範猥褻,但224本身必須有「強制」之行為, : 所處罰 ... 如果沒有, 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本罪。
#22. 中華民國刑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第74條(緩刑要件) ... 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立法理由. ﹝1﹞ 犯前條之 ...
#23.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性騷擾的刑罰化及界限 ...
另一方面,性騷擾行為的多樣性,使得構成要件在制定有所困難, ... 行為態樣均違反被害人之意願,都將構成刑法224 條強制猥褻罪,適用上似乎不.
#24. 刑法中英文對照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要件 -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 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 有特別規定者,為. 限。 第13 條(直接故意與. 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25. 強制罪和解
強制罪的構成要件,須符合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強暴:指的是實際施加於人或物的物理性強制力,又可分為直接強暴和間接 ...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26. 刑法第227條第3項. 第227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0、221、224、227. 刑法228.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刑法第227條與.
#27. 中華民國刑法第10、221、224、227. 刑法第227條告訴乃論
關於刑法第227條第2項與第224條之1的區辨#未滿14歲男女 ... 人與未滿14歲之男女「合意」為猥褻之行為為構成要件,倘與未滿14歲之男女「非合意」而.
#28. 政理法律事務所~『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所謂 ...
刑法 第221條及同法第224條之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為構成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
#29. 性騷擾刑法 - kpi-lib.net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之要件:一、性侵害犯罪以外之行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於構成要件如何區分?
#3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刑法(妨害性自主)推動情形! - 立法院
(7) 增列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第225條第2項、第228條、或再犯第227條)之加害 ... 黃淑英委員發言如下:(1) 婦女團體對於法務部刪除「違反意願」要件相當擔心,應 ...
#31. 兒童性權?論刑法227條存廢問題. 刑法228
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刑法第227條與. 未滿16歲之人性交之要件,雖然對方是自願的,但依. 法律的規定,18歲以上. 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 ...
#32. 性騷擾罪
刑法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區分。 性騷擾防治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猥褻/性騷擾法律知識: q: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33. 刑法 - e-Gov法令検索
刑法 (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号); 施行日: ... 第八条(他の法令の罪に対する適用). 第二章 刑. 第九条(刑の ... 第十四条(有期の懲役及び禁錮の加減の限度).
#34. 刑法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加重強制猥褻罪
刑法 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之方法而 ...
#35. 性騷懮是公訴罪嗎. 性騷擾非告訴乃論? 台立院請法務部慎重考慮
增訂「 性騷擾罪」 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 是為了更進一步保障性自主之決定 ...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 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告訴乃論) · 意圖 ...
#36. 刑法25
刑法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規定,本即有保護法益抽象流動及法條構成要件如何解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 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
#37. 刑法221
新刑法224条内容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刑法221条 ... 刑法第221條加重強制性交,有八款加重構成要件如下: 一、「二」人以上 ...
#38. 刑法221
兩分鐘記住刑法221加重構成要件- 為學心難滿; 中華民國刑法第10 條、第18 ...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反 ...
#39. 性騷擾刑法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之要件:一、性侵害犯罪以外之行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於構成要件如何區分?
#40. 性騷擾刑法|AX3CVPI|
強制性交的要件除違反被害人之意願,還有「性交行為」即刑法所定義的性交(口交、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於構成要件如何區分?
#41. 刑法221
刑法 第221條加重強制性交,有八款加重構成要件如下: 一、「二」人以上 ...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反 ...
#42. 性騷擾刑法 - 台灣十大伴手禮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於構成要件 ...
#43. 刑法221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反被害人 ... 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
#44. 性騷擾罪
刑法 上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第1項規定,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 雖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均以「違反其意願」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45. 刑法221
律師: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刑法第221條第1項構成要件 ... Q 新刑法224条内容A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 ...
#46. 刑法25
刑法 25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是指以二人以上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規定,本即有保護法益抽象流動及法條構成要件 ...
#47. 强制猥褻與性騷擾「傻傻分不清」?--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 ...
盧映潔,強制猥褻,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觸摸罪,襲胸,舌吻,猥褻行為,性自主決定權,性慾,性之關聯,刑事罰,行政罰,婦女,刑法第224條,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決議,我國最高法院 ...
#48. 【ウマ娘】「タキオンの因子研究」もなかなかヤバいんだが
224 : 2023/03/20(月) 13:11:40.43 ID:xcWZ69nX0 ... 詐欺罪の構成要件詐欺罪となるには、以下の構成要件を全て満たしていることが必要です。
#49. 強制性交-猥褻-刑法條文【推薦律師 - 580法律網
犯第221 條、第222 條、第224 條、第224-1 或第225 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27 條(未成年 ...
刑法224条構成要件 在 Re: [問題] 刑法224的違反意願猥褻罪的適用- 精華區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phantomli (在樓上)》之銘言:
: ※ 引述《yiwern (:))》之銘言:
: : 有兩個假設案例,讓我對於刑法224的適用覺得還不熟練,能否請教各位高手呢?
: : 以下的案例都從實際新聞所聯想改寫的。
: : 1.某機關女職員夜晚獨自在辦公室(門有關上但未鎖,該時段通常無人會在場;或是說本
: : 來會鎖的密閉辦公室,但暴露狂事先拿到鑰匙,然後開鎖進入再鎖上,換言之就不是不特
: : 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加班,某暴露狂潛進只有女職員一人在內的辦公室,以對女職員
: : 猥褻之犯意而為暴露行為。女職員的意願是不想看到暴露狂。換言之暴露狂違反了某女意
: : 願。
: : 請問在刑法上,暴露狂該當刑法234(因為好像有朋友對我說這種鎖上的辦公室也算「公開
: : 」場所...或224(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啊)呢?
: : PS:感謝網友分析,只是若先不考慮性騷擾防治法,那該選刑法哪一條呢?
: : 還是說都不構成?
: 以下討論,就依原PO願望,完全忽略性騷擾防治法,只看刑法。
: 刑法第224條與第234條都在規範猥褻,但224本身必須有「強制」之行為,
: 所處罰的,並不是猥褻本身,而是以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
: 本設例之暴露狂,並未使用任何強制力,難認為涉犯本罪。
或許你忽略了一件事:第一個案例也會涉及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
而就像你後面所講的:依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要該當224必須達
到「違反被害人意願」,這就要被害人在主觀意願
方面意識到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被侵害,如果沒有,
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
本罪。
所以針對第一個案例,討論的流程應該是這樣的:
1.是否構成猥褻行為?答案為肯定。
1)實務見解
雖然實務上曾出現過「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
自己之性慾」這種詭異的見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兩則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
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從本案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
應該是基於色慾沒錯(藉由暴露而獲取快感),符合實務上對於猥褻
行為的定義。
2)學說見解
有學者參考德國立法例,認為只要是「性的行為」,都會涉及他人性
自主權的侵害或妨礙,所以應該從寬解釋「猥褻行為」,只要具備性
的意義,即可該當。依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當然更是
猥褻行為無疑。
2.是否構成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1)否定說
理由在於,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必須與本條所例示之強暴、脅迫
、恐嚇等方法類似,亦即以有形或無形之強制力壓抑他人性自主權,而
本案行為人單純展示自己下體的行為,並未以強制力壓抑被害人的性自
主決定權,故不該當。
2)肯定說
依【97.5th刑庭決議】,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
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等強制方法為必要。按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違反被
害人的意願而使被害人觀看其下體,已經構成性自主決定的妨害,仍應
該當。
◆其實,我個人認為,並非任何暴露行為都一定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本案之所以該當,是因為案發地點為住宅或辦公室等私人處所,對於
該處所的使用人來說,他為了行使「不看的自由」,勢必得付出許多成
本,例如離開辦公室、把變態打出去之類的,讓被害人負擔這種成本,
顯然是不合理的。
相反地,如果是公共場所的暴露狂,原則上被害人可以很輕易地把目光
移開或是自行走避,我認為這種情形適用「公然猥褻罪」或「性騷擾」
處理即可;但倘若暴露狂追著被害人不放,一直在被害人身邊轉來轉去
,讓被害人必須付出不合理的成本才能實現自己「不想看的自由」,那
麼仍然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 而實務上曾有意見,認為暴露狂如持刀脅迫被害人「觀看」其自瀆,則在
: 未對被害人為積極之猥褻行為情況下,成立刑304的強制罪。(不採另一說
: :為滿足自己性慾,論刑224的強制猥褻罪。)提出來另外供參考~
: : 2.若某人潮擁擠的拍賣會場,某甲趁乙女隨眾客人擠成一團整個被夾住的情況下,
: : 以5秒鐘,拿走乙女的皮夾;乙女早已發覺某甲犯行,可惜無法反抗,只能高聲叫喊。
: : 某甲算搶奪或強盜呢?
: 竊盜及搶奪,向來多以「不法腕力」是否平和做為區分,然對此分類方式,
: 甘添貴老師認為並非妥當,蓋竊盜、搶奪、強盜,此三種財產犯罪類型,皆
: 須以不法腕力為手段,始能達到目的,而是否平和,則實際上難以區辨。故
: 提出應以「是否直接侵害財產持有人之自由意思」做為判斷標準,至於是否
: 強取、奪取、趁人不備、公然或秘密,則在所不問。
: 故本設例情形,依甘老師見解,因某甲已直接違反乙女對於財產處分之自由
: 意思,而尚未達到壓制乙女之意思決定自主,故應論以刑法325條之搶奪罪。
: 若依實務向來見解,趁人不備或不及防備而強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法務部
: 檢察司78檢二字1319號及85檢二字1035號意旨參照)
: 而若依多數學說見解,侵奪被害人緊密持有之動產,因除財產法益外,尚對
: 被害人之身體法益存有造成傷害之危險,此不法腕力之行使尚非平和,故應
: 論以強奪罪。
: 以上結論雖同,但理由各有不同,併提出供參~
: : 若某甲犯行改成趁同樣場景與乙女反應狀況摸乙女胸部5秒,則某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的趁
: : 人不及抗拒而性騷擾罪(§25),或刑法224呢?
: 依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要該當224必須達到「違反被害人意願」,
: 這就要被害人在主觀意願方面意識到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被侵害,
: 如果沒有,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本罪。
: 於此情形,則只能依不涉及被害人主觀意思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處理。
: 雖然有學者主張觸犯本章罪名,應該原則有罪,在「得有效同意」之例外才能阻卻
: 構成要件,然在未修法之前,法官仍應依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而為審判。
: 而此修法建議是否妥當,則已離本題太遠,茲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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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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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13.84 (10/18 18:28)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13.84 (10/18 18:29)
這兩件事情帶給被害人的感受肯定是不一樣的,你的說法恐怕....請原諒我這
麼說....有點昧於現實。
老實說,我本來只是想要建議你也處理一下「其他違反意願方法」的爭議,畢
竟你今天是在教別人,總要教完整一點才好,所以我只是把討論層次分開,然
後列出幾種見解而已,倒不是我主張其中一說必然正確無誤(事實上你也沒看
到我選邊站,不是嗎?)
然而,看到你在推文裡面一口咬定224限於身體接觸,我就覺得渾身不對勁了。
你說因為234有寫「意圖供人觀覽」,但那是指「公然」的情形;然後你又說被
害人怕的應該是「空間安全被侵犯」,但沒有人規定「用暴露來猥褻」一定只能
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也可以是本來同意他進來,但聊聊天之後他突然開始暴露啊
,不是嗎?再說224和304的區隔,更無法從法條上看出224應該限於身體接觸,
唯一能看出的反倒是「有性的話就該用224」吧?
總而言之,要說法條文字就能看出224限於身體接觸,恐怕真的是太過跳躍了。
況且區隔不同條文的適用範圍固然重要,但我們並不是為了區隔而區隔,而是應
該在保護法益的目的性思考下,將可能的侵害行為類型化,並合理地落實在既有
的法典結構中,如果實在無法合理化,那麼只得提出修法建議。
所以,實務把234放很寬並非重點,重點在於你要採取怎樣的目的解釋,來將侵害
性自主法益的行為類型化,然後安放到適當的條文下。
或許我不能強求你要在短短的BBS文章裡做完這種偉大的事業(畢竟連大教授們都
做不到),但或許我可以建議你不要把話講得那麼武斷,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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