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的重要規範與適用。本期開頭,特別邀請林鈺雄老師,就「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來做論述。往後的連載將陸續邀請國內刑法學者,就不同經濟刑法類型,為讀者一一介紹與說明,敬請期待!
轟動全世界的長賜輪(Ever Given)事件,在歷經將近7天的擱淺與搶救後,這艘將近20萬噸的超大型貨櫃輪終於脫困。海上運送責任的屬於海商法的範疇,所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且非一般民法運送契約概念與法理所能涵攝。同時,海上運送責任,常又與海上保險息息相關。在擱淺期間,已經有很多不同觀點與意見相互對抗,對於擱淺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究竟誰是最終負責之人,以及可能的賠償責任種類與金額,眾說紛紜。以本件為例,船舶運送人為我國籍的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的船籍為巴拿馬籍。然而,此船舶為長榮海運以論時傭船的形式,向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傭入,來執行其運送責任。所有船員均由正榮會社僱用。
本期的「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對於海商法實務與理論素養兼具的饒瑞正老師,提出剖析。饒老師則就現有所知事實為基礎(媒體報導有時與真正事實會有落差),就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保險與政策問題,提出介紹與分析。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體系定位/林三欽
🔸使用人之界定/姚志明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劉明生
🔸結果提前發生的侵入住居罪?/許恒達
🔸檢察事務官依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還是獨立的責任?/劉連煜
🔸財務報告虛偽隱匿犯罪構成要件重大性之再檢視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為中心/郭土木
🔸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效力與不當得利/葉啟洲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一講
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評析洗防法第2條/林鈺雄
【新聞法律】
🔸長賜輪事件之法律、保險與政策觀察/饒瑞正
【法律論述】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重新自我審查程序之探討/王珍玲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行政法與憲法之匯流──簡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催生「新型態」證券商
🔸交付審判轉型──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挖角人才要小心!──淺談營業秘密
【讀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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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4條 在 蔡小雀宅妖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閉目養神的李衡睜開眼,深邃眸光凝視著她。「回去後,喝帖安神湯。」
「喔,多謝大人。」她恍神了一下,眉開眼笑。
哎喲老闆還是很有良心滴……
他濃眉微揚,頓了一頓。「妳──沒有旁的要跟我說的嗎?」
她老實地搖搖頭。
今天關於案情的事兒全都說了,就連她點了幾個胡餅都交代得一清二楚,她對於自己的記性還是很有信心的。
可是李衡眉頭緩緩地蹙起,似有不悅,面色也有些冷了下來。
難道是她還有漏掉了什麼?
已然擅長看眼色的照照有點兒抖,吞了吞口水。「那個,大人,還是小的再從頭到尾把案情始末說上一回?」
詭異的安靜籠罩在車廂內……
「妳可以出去了。」
照照被攆出來的時候還是一頭霧水,她暗暗求教地望向車夫和前頭的黑郎君──他們的目光卻默默地轉移開來。
可惡!還有沒有一點袍澤之情了?
她哼哼磨牙,卻只能拎著忐忑不安的小心肝兒,這麼一路晃呀晃回了李府。
李府占地寬廣,整整一條玄武大街都是,那朱紅高牆內是湖光水色,是庭台樓閣,更是千年世家的貴氣底蘊。
李衡是隴西武陽房嫡系長孫,其父祖皆居隴西祖宅,自他擔任家主,入主大理寺後,長安主宅內自是以他為尊,宿於主院。
被他撿回來的曹照照是僕非客,兩年來都住在側門一所小偏院裡,隔壁緊鄰大膳房。
缺點是油煙大了點兒,好處則是餓了就能隨時去覓食。
她跟廚娘們感情聯絡得極好,在這個以蒸煮熬烤和膾為主的年代,她就偷偷『傳授』了炒和炸的技術,時不時弄點蔥爆炒羊肉和炸饅頭來解解饞。
李府的廚娘們更是一通百通,很快就發展出各種各樣的炒菜和炸食,在李府宴客時忒是驚艷八方了一把,聽說就連聖人都特地為此把李衡大人召進宮,旁敲側擊能不能進獻李府獨門饌單菜譜。
不過別人穿越的外掛都特別利國利民,要不就是能替自己賺進很多小錢錢,可她的外掛……算了,別提了。
回到了小偏院的照照疲憊得想直接倒頭就睡,但是才在外頭打滾了一天,還幾度進出大理寺驗屍房,她還是強撐著幾乎快散架的身子,自己打了井水,在泥爐上燒開,傾入清水浴桶裡,在房裡好好地用澡豆洗刷得乾乾淨淨。
她這兩年來很能看清自己的位置,謹守為僕的本分,能自己來的,決不麻煩旁人。
李府本就家風清貴正氣,幾乎沒有以大欺小,以貴凌賤的事兒發生,尤其當家主子又是大理寺卿,治家手段不是以刑法就是軍法,哪個嫌命太長了,敢挑戰府律家規?
照照自覺能夠依附在李衡麾下,李府庇蔭之內,已經是老天垂憐了,所以旁的……還真不敢想。
尤其,李衡的表妹還特地『提點』過她了。
夜晚暑氣重,照照沐浴完後拿著大帕子在月光下擦拭長髮。
她原本骨乏筋酥累得慌,但洗完澡後整個人清醒舒服了不少,餓過頭的胃也沒了感覺,索性坐在門檻上望著天邊月思考人生。
「唉,好想回家啊……」她放下了大帕子,半乾的長髮披散在身後,神情落寞。
她好想念二十一世紀的家人,想念她的工作,同事,手機,電腦,影集……還有所有好吃的東西以及自由的空氣。
儘管大唐已經是個對女性相對開放和寬容的年代,可又怎麼能跟現代社會相比?
何況,這裡沒有她的家人,她的朋友,她熟悉的一切……
她眼眶紅紅,鼻頭發酸,咕噥。「──連沖水馬桶和衛生棉都沒有,真他媽的慘啊!」
最後照照坐在門檻靠著門框睡著了,眼角還有隱約水光……
全然不知,有個高大男人提著一個食盒無聲翻牆而落來到近前,看著她連作夢也在皺眉的小臉時,腳步微頓。
終究,捨不得喚醒她,而是格外輕巧小心地將她打橫抱起,入內放在了床榻上。
「……我要回家。」她小臉一翻,埋進了軟枕裡,囈語含糊不清飄出。
男人修長精緻的大手正要將被褥往上拉,聞言停了良久,最後才幫她蓋好─
「小沒良心的。」低啞嗓音透著一絲咬牙切齒和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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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一早,曹照照已經洗漱穿戴好,自動自發地在高闊的朱色銅釘大門前,和兩座威風凜凜的石獅子大眼瞪小眼……
老闆今天起得有點晚啊!
刑法224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
⒈
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上述秩序(憲政秩序)意指,德國是一個民主的及社會福祉的聯邦國;主權在民及三權分立原則;立法必須受到憲政秩序之約束,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及基本法律原則。該項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⒉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是基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向公眾訴求,欲透過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來喚醒與說服大眾,所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牴觸了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則。公民不服從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特殊形式與最後手段,即令觸犯法律規範,仍然處於忠誠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界線內,因而避免使用暴力。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道德正當性,來自於促成沈默的大眾與政府對於重大法律或政策議題的表態,藉此形成公共意見,而擴大、深化民主的實現。
⒊
違法性是從法律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與從政治道德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不同。公民不服從並無法以其政治道德的正當性,即認其合法,亦不因其不具政治道德的正當性,而認其違法。多數決原則固為實現民主政治所不可或缺,但不應永久剝奪暫時的少數爭取成為多數的可能性。一個公民不服從行為是否實質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且公民不服從概念內建的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僅具違法性之表徵,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取決於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尚難謂公民不服從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無阻卻違法可能。
⒋
犯罪行為的不法內涵(違法性),是由行為非價(法規範之違反)與結果非價(法益之危害)所組成。依實質違法性觀點,阻卻違法事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保全優越利益,係阻卻違法事由共通的指導原則。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不罰的法理基礎,在於法益權衡及手段相當。而避難過當減免罪責的法理基礎,則在於行為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大幅降低,行為人不具可非難性。立法者列舉之緊急避難法益,雖僅有上開屬於個人人性尊嚴基礎之個人法益,未包括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整體法益,但社會法益係以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為內容之法益,涉及社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安全與福祉,而國家法益係以憲法所賦予國家一定之基本政治組織與統治權力為內容之法益,乃國家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所不可或缺之外部的前提條件。該等整體利益,同有受保護之必要。且就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而言,緊急避難可謂係體現刑事不法利益衡量原則的一般規定,並不排斥整體法益的避難適格。
⒌
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之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並應充實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對於行為人為保全整體法益,犧牲其他法益,而其避難手段涉及基本權利的行使,欲保全者為處於危難情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包含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共和國原則、民生福利國原則)時,本於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性,其實質違法性、罪責之認定,應比照個人法益之緊急避難進行利益衡量,於符合存在急迫的危難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救助之意思,避難行為係出於不得已(即合於必要性及利益權衡)之要件時,基於有利行為人,而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於行為人使用超過必要性或不符利益權衡的避難手段時,類推適用避難過當之規定減免其刑責,以彌補法定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之不足。
⒍
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⒎
事實審法院,對與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敬文、許順治、李冠伶於原審辯稱:其等是為保衛憲政秩序而行使抵抗權,是公民不服從、緊急避難,得阻卻違法。縱認本案不具備行使抵抗權之客觀情狀,亦因其等認為民主機制已經失靈而實行抵抗行為,欠缺不法故意等語(見原判決第19至22頁、第49頁,原審卷(十二)第154頁、第158頁)。原審於判決理由僅謂:我國憲法與法律俱無賦予人民抵抗權。倘若公民不服從可以合法化,無異對民主多數決之破壞,有害法治。司法必須克制,做為法律執行者,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見原判決第43、44頁)。而未詳查上訴人等所為,是否有上開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情形,且全未說明其等有無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容許錯誤)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遽行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司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3695%2c2021011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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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有話說:
近期這則最高法院判決,詳細說明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以及人民行使抵抗權時之法律評價,非常值得參考。
此外,對於能主張緊急避難的法益適格,本判決也有詳細說明,似乎不限於個人法益,亦可對整體法益主張。此見解是否會成為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老師認為可以再觀察。
再者,本判決也告訴我們,最高法院承認「有利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當然,罪刑法定原則有沒有適用於阻卻違法事由,這個先決問題必須先討論,但本判決沒有詳論,有點可惜),但這樣的論述,毋寧是值得讚賞的。期待之後最高法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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