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性觀念要從小建立
法普時間
為了保護幼年男女(16歲以下)身心健全發育,因此明定縱使事雙方合意狀況下,與幼年男女發生關係,仍屬違法。
但是顧及到年幼無知的少男少女,有時性觀念不正確,情到濃時智商低~不小心發生了關係,如果以刑法處罰又稍嫌太重
所以額外增加了 #兩小無猜條款 (請搭配多拉a夢的道具音效)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29條之1: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今天這個50人斬案例
雙方應該都在16歲以下(吧) 符合兩小無猜條款
除了女同學父母可以告他 其實男生的父母也是可以對女生提告的喔~
刑法227條兩小無猜條款 在 親子天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兩小無猜條款」擬提修正草案】
你知道嗎?未成年的情侶發生性關係,就算是兩情相悅,也可能根據《刑法》面臨7年以下的刑責,嚴重程度幾乎和販賣毒品差不多。
常見孩子不想提告,但父母不退讓,反而撕裂親子關係......民團表示,比起事後重罰,更重要的應是 #性教育,因此提出修法↘️↘️↘️
刑法227條兩小無猜條款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少年間合意發生性行為(未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會成立刑事犯罪嗎?
小花是15歲之高一生,愛上了高二17歲的學長,在情竇初開的時候,小花體驗到了初次牽手、初吻,甚至...在學長愛情熱浪的攻勢下連初夜也給了學長,小花父母知悉後非常生氣,於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學長知道後覺得非常委屈,我們明明是兩願的,怎麼會被告?
Q:學長的行為有違法嗎?
A:按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7歳的學長和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小花發生性行為,縱使出於自願,仍然有刑事處罰問題。
Q:為甚麼出於自願還要處罰呢?
A:這是由於我國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善,對於性自主的決定尚未成熟,這年紀的少年對於性行為發生的同意是不具完整的同意能力或合意的意思能力,所以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性自主權,而認為有處罰的必要,而且這樣的同意能力會因為年紀越小,而有不同程度的區別,處罰也越重。
Q:學長年紀這麼輕,是不是沒救了?
A:依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立法者考量此時的肖年阿,對性正充滿好奇,加上思慮尚未成熟到可以完整判斷是非,此時如果處罰將有不利青少年發展的問題,因此特別制定刑法第227條之1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即大家常聽到的兩小無猜條款),所以學長還是有機會減輕甚至是免刑的喔!
而除了刑事犯罪外,因小花的性自主同意能力、判斷能力未臻成熟,雖然兩人是兩願發生性行為,仍會有侵害到小花貞操權的民事侵權問題,除了小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外,其父母亦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主張其侵害父母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這時候可能會有些人有疑問「如果是和16歲以上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一樣有損害賠償問題嗎?就讓我們下一次的文章來替各位講解吧!(記得按讚追蹤粉絲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