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在台灣拍 A 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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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優在台灣拍 A 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首先看到刑法第 235 條的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首先要思考的是,參與拍攝算不算製造?
目前大部分實務案例,都是涉及用機器「製造」,也就是物理上的 A 片,製造光碟、CD等。因此參與拍攝算不算製造仍有疑義。
另外,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猥褻物品分成兩種,分別是「含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硬蕊(Hardcore),以及「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軟蕊(Softcore)。
如果是 softcore 的內容,只要採取適當的隔絕措施,就不會被認為是散播猥褻物品。
所以有一個判決的法院說,某女於網路設有警告標語,點選已滿 18 歲後,才會進入網路頁面,一般人應可輕易判斷,網頁內容並不適合未滿18歲之人觀覽,有意願者,才會點入。
即便進入網頁後,還要支付 100 美元,才會收到「無修正寫真圖包」,並非進入網頁後,就可以直接觀覽,付費機制,就是最好的管控措施,只有對此感到興趣之人,才會付費購買。
而且本案採取「實名制」,經過認證後,才會寄送「無修正寫真圖包」的連結,有意願者,才會提供自己的身份資料進行登錄,如此可以有效掌控訂閱者,避免外流。本案最後是無罪。
再者,就是有關男優有無收取報酬,是否會涉及性交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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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5釋字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法院今天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92號解釋,這號解釋乍看是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但仔細探究內文會發現,還是跟刑法有關,而這號解釋不論對於考生或實務供作者都極具重要性,因此我們來簡單說明一下。
首先,「販賣」這二字在刑法上有13個條文都具有此要件,亦即刑法第186、187、187-1、191、191-1、207、235、254、255、257、258、260、315-2條,在特別刑法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都有「販賣」的處罰條文。
其次,販賣的意涵,學說向來認為只有「賣出」,不包含買入;但實務卻主張包含「賣出」、「意圖營利而販入」。早年判例更認為,意圖營利而販入就構成販賣既遂,後來最高法院101年第10次決議認為僅構成販賣未遂,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須賴標的物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也就是意圖營利而買入後(僅屬販賣未遂),要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才算販賣既遂,這也是目前實務運作的態度。
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說,釋字792號解釋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明確肯定須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才構成販賣既遂。
不過,這個解釋文稍有為德不卒之憾,因為就「意圖營利而販入」能否被認為已著手販賣而構成販賣未遂,並未清楚說明。雖然從解釋文看起來,大法官有意採取學者見解,認為販賣就是僅指賣出,不包含買入,但畢竟沒有直接說清楚。但這是因為釋憲的標的是這二則判例,所以大法官才沒有超出標的範圍一併說明。
雖然大法官在解釋文沒有說得很完整,倒是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提出的看法卻很值得參考(以下內容摘錄自林俊益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本解釋公布後,法院對「販賣」用語的解釋適用,允宜依本解釋意旨(販賣的核心意義在出售,非單指購入行為)及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且可預見的標準,另有全新的詮釋。關於「買、入、賣、出」毒品的行為,依其行為階段,似可分別處理如下:
(一)購買毒品(尚未取得)的階段:購買者尚不成立犯罪,僅處罰出售者的出售行為,即可達成毒品條例防制毒品危害的目的。
(二)買「入」毒品而持有(尚無任何出售行為)的階段:持有毒品行為,可能成立毒品條例第 5 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或第 11 條持有毒品罪。
(三)買入並著手「賣(出售)」毒品(尚未交付)的階段:可能成立販賣未遂罪。
(四)買入毒品並賣「出」(交付)毒品的階段:可能成立販賣既遂罪。
至於因其他原因(施用剩餘、受贈、搶得、拾得、竊得等)而持有毒品,一時興起販賣意圖,似應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進而著手賣(出售)毒品行為,未交付者,似應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已交付者,似應成立販賣毒品既遂罪。如此處理及認定,方無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意旨。」
有興趣參考釋字第792號解釋更詳細內容的,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2
刑法235釋字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裡面的哈扣】
最近哈扣好像變成一種流行語
雖然我一直搞不清楚流行語的哈扣是什麼意思(很硬?很猛?)
但今天就來跟大家講講法律用詞裡面的hardcore吧
hardcore的相反是softcore
中文翻成硬蕊跟軟蕊
是用來區分 #猥褻的程度 的用詞
在大法官第617號釋字中(刑法235條是否違憲的問題)
大法官將猥褻物品區分為兩種
#硬蕊指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而除了硬蕊之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就是所謂 #軟蕊。
(解釋文裡面其實並沒有出現這兩個詞,而是在林子儀大法官的意見書中做了闡釋)
這兩者主要區分的目的就是在 #保護程度的不同
硬蕊的物品是怎麼樣都不能販售散布的
但軟蕊的如果加了適當保護措施譬如封套、警語
是可以販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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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釋字的背景故事是同志書局晶晶書庫
因為販售男同志裸露、性交等寫真
被控妨害風化因而出現這個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