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想吃牢飯,法官:想來蹭飯吃?門都沒有>
電視新聞上時不時就會看到有犯嫌在犯案後說自己是因為想吃牢飯所以才犯案的,
今天劉哥就來分享一則有趣的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30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甲因為持裝有汽油的玻璃瓶至派出所門口點燃,
導致派出所大門鋁框下緣及門內值班台前部分地磚遭到燻黑,
而被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有所在的建築物未遂罪起訴。
<被告宣稱>
被告宣稱自己是因為離家出走兩三天沒吃飯,
所以才會犯案,希望能被關吃牢飯。
<法院判決>
○被告並無燒毀派出所的故意,不該當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有所在的建築物未遂罪,理由如下:
1.被告只以新台幣7元向加油站購買0.32公升的95無鉛汽油,使用的汽油非常少。
2.被告選擇正午時分、光線充足、可清楚看到值班台有員警值班的時間犯案。
3.被告未將玻璃瓶丟進派出所內,僅將玻璃瓶丟擲於門外水泥台階上,使員警可輕易撲滅,無延燒焚燬派出所的可能。
○被告只該當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但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而派出所沒有對被告提起告訴,所以抱歉不能給你牢飯吃,只能給你不受理判決唷。
我想法官應該是希望被告不要再離家出走了,乖乖回家吧,畢竟家裡的飯比牢裡的飯還好吃。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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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54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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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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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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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嘉義殺警案之終審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9 條第2項規定所指之行為人,必是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疾病之人,因該生理上之原因,導致其於行為時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有較諸常人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屬刑事責任能力受限制之人,得減輕其刑。
人格違常者,並無認知、辨識能力之障礙,對自我行為之衝動控制能力縱稍嫌不足,但仍具有正常之主動性,非必然衍生犯罪行為,而僅屬人格特質表徵之一端,尚未達影響日常生活之病態程度,係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至刑法第19 條第3項之規定,係就行為人辨識力或控制力之不能或欠缺,或各該能力之顯著減低,因行為人於從事違法行為之前,仍是自由的,可自由決定做或不做該讓自己陷於精神恍惚狀態之行為,而構成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情形,其仍能實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行為,依規範責任論,仍屬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三者各有區別,不可混淆。
原判決已說明依成大醫院之鑑定結果、陳柏熹之證言,及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認被告有行為責任能力顯著減低之原因,係受其所患(系統性被害)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之影響,故有刑法第19 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並無顯著反社會人格特質,亦非屬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本件是其行為時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於其精神病症急性發作狀態下,而為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尚無證據足證其具有反社會人格。被告固曾就醫治療,於案發前停止回診、服藥,但本件行為時因無病識感,無法知覺其所呈現之各種妄想,以及理解思覺失調症對其社會職業功能之影響,難認是故意或因過失停止回診、規則服藥,以達其殺害被害人之目的,與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無涉等情。尚無不合。
在此附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屬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說明
檢察官雖指稱被告案發前自行停止回診、服藥,此一故意不回診及服藥之「原因自由行為」,最終導致「急性」思覺失調症復發,因而造成其持刀刺死被害人之結果,被告就此故意行為造成之結果,應歸責被告,即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原因自由行為,被告應有完全責任能力等語(本院卷㈢第282頁)。但被告於本件事發前或當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程,其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及被跟蹤妄想之對象均非「警員」,而是搭乘火車後,經列車長傅至宏查票,及至被害人上車處理時,擴張妄想對象,妄想全車乘客、列車長及被害人均聯合對付他,並持刀刺殺被害人,已如前述,是被告持刀刺殺被害人係屬偶發事件,難認被告於停止回診及服藥時即預見其事後欲持刀殺害被害人,並自陷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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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54 在 寵物營養顧問家安x剝殼計劃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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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東南亞國家依舊保有食用貓狗肉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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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A《禁食犬貓國際公約》連署去🔥
https://www.thepetitionsite.com/takeaction/863/354/907/
連署使用規範
https://www.care2.com/privacy-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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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相信嗎?韓國人居然會吃狗肉……外國人不知道的韓國狗肉文化 🔵
from 不韓而栗BHEC
https://reurl.cc/L01N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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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食用貓狗國家&地區🟢
1. 香港:1950年起在香港屠宰狗肉作為食物用途即屬違法,《香港法例》第167A章《貓狗規例》
2. 德國:於1986年禁止,根據《肉類檢疫法》(Fleischbeschaugesetz)禁止販賣狗肉。
3. 印度:主要依據《2011年食品標準和食品添加法》,另外涉及《印度刑法》、《1973年肉類食品法》,明定狗肉不是食用肉類
4. 泰國:泰國國會2014年11月12日通過反虐待動物法,除去貓狗肉交易,用活體動物做飼料等20種針對動物的行為也被禁止
5. 台灣:2017年4月11日《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
6. 美國:過去只有維吉尼亞州、加利福尼亞、夏威夷、紐約、喬治亞州、密西根州等六州於法規明定禁止食用犬貓,近年美國參眾兩院於2018年12月11日至12日,表決通過五年一度的《農業法案》,確定立法禁食狗貓肉
7. 大陸:繼深圳於2020年5月1日生效《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裡,把貓狗列入了禁食名單後,珠海也以《珠海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變相禁食貓狗
8. 柬埔寨:2020暹粒省成為柬埔寨第一個禁止屠狗和販賣狗肉的省份。
9. 奥地利: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第六章第二款规定禁止以食用目的宰殺猫狗
10. 波蘭:動物保護法禁止殺狗
11. 澳大利亞:禁止食用狗肉或殺死狗以供食用,也禁止狗肉用作加工產業。
🟢有規範但不完整🟢
1. 加拿大:用於食肉目地的屠宰狗需政府批准,私宰屬於犯罪(因此通過批准就合法)
2. 瑞士:《動物類食物條例》(Ordonnance du DFI sur les denrées alimentaires d'origine animale)第二章禁止以販賣目的屠宰狗隻(因此私宰自家狗隻食用、不販售即不違法)
3. 法國:未特別明文禁止食用貓狗,只禁止以食用為目的殺害所有寵物,以及嚴懲虐待動物的行為(規範不夠明確)。
4. 菲律賓:首都馬尼拉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82-05明確禁止殺害和販賣狗肉作食物,1998年的菲律賓動物福利法進一步禁止殺害牛、豬、山羊、羊、家禽、兔以及水牛、馬、鹿和鱷魚以外其他任何動物,不過從菲律賓報紙的報導,食用狗肉在菲律賓並不少見(雖有規範但執法力度似乎不足)。
🟢目前尚無法規禁止🟢
1. 大陸(深圳、珠海以外地區):大陸狗肉產業絶大多數是個體戶,大部分位於廣東、廣西和山東,根據世界愛犬聯盟調查統計,每年至少食用1500萬隻狗,其中逾70%是偷盗來的家犬
2. 韓國:直至2018年南韓國內仍有超過2000家狗肉農場,每年屠宰500萬條狗,近年因為年輕族群不喜歡狗肉市場開始萎縮
3. 日本:日本農林水產省官方紀錄過去十五年日本都有進口狗肉的數據,但現今食用者極少,目前預計於2020年東京奧運(延期)之前,完成禁食狗肉的立法程序
4. 越南:狗肉在越南被認為能帶來好運,目前是狗肉食用大國,狗肉消耗量甚至與雞肉、豬肉相近,約80%的民眾吃狗肉,全國一年的食用量在500萬隻左右
5. 印尼:穆斯林視狗肉不潔不食用,且印尼近年來保護狗的意識成長,但每年仍有逾百萬隻狗被屠殺來吃,根據『印尼無狗肉』聯盟調查發現,印尼約有7%人口吃狗肉
6. 東帝汶:因狗肉廉價,是當地仍然是常見食物
7. 丹麥:有吃狗肉的傳統
8. 柬埔寨:除寨暹粒省外,每年有大約300萬隻狗遭到屠殺,作為食物和肉品交易。
9. 馬來西亞:僅《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禁止虐待犬隻,但並沒有明確規範禁售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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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素材 ⬛️
資料參考
日本為愛狗的拜登送上大禮!跨黨派議員促日美結盟 合推《禁食犬貓國際公約》
https://animal-friendly.co/2020/12/07/japanese-lawmakers/
禁食犬貓國際公約(中譯版)
https://www.worlddogalliance.org/sign-the-petition/?lang=zh-hant
誓言終止全球食貓狗行為 WDA發起國際公約
https://reurl.cc/Ez35Gv
創辦人自編自導的紀錄片《食犬者》,後更名為《無聲的呼喚》
http://legend-me.com/eating_happiness_2/?lang=hk
ViuTV 守護毛小孩 - 玄陵專訪
https://fb.watch/2xkY2bvWRj/
特派專欄 印尼人每年吃掉百萬隻狗 動保人士籲嚴格取締[影]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9060138.aspx
美國國會驚天一槌“禁食狗貓肉”敲定立法
https://reurl.cc/nnV74n
深圳之後中國第二地 珠海也禁食貓狗!
https://animal-friendly.co/2020/04/14/zhuhai-ban-eating-cats-and-dogs/
硬要立法禁狗肉,我就在國會另一邊吃給你看!韓國爭議最大傳統文化﹣狗肉到底該不該吃?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497535?page=2
農業知識入口網-換肉率
https://kmweb.coa.gov.tw/knowledge_view.php?id=5868
WDA世界愛犬聯盟
https://www.worlddogalliance.org/about-genlin-2/?lang=zh-hant
獨腳雞、鬣狗、浣熊……白宮歷史上的「神奇動物」們
https://cn.nytimes.com/usa/20201117/white-house-pets/zh-hant/
誤信「寵物會傳染武漢肺炎」飼主竟狠摔貓狗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36/4330137
圖片參考
https://www.freepik.com/vectors/map Map vector created by freepik - www.freepik.com
https://www.freepik.com/vectors/medical Medical vector created by starline - www.freepik.com
Dog on a stick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Dog_on_a_stick.jpg
gif
http://gph.is/Q4BX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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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汽機車遭到惡作劇,但是不至於到不堪使用之地步。請問該當何解?
例如被人洩氣(輪胎放氣)、在車門上塗鴉。
但是放氣,可以用充氣機再將之充飽。而車門上塗鴉,並非在玻璃上,所以車輛還能
使用,還可以看前方。而車門也沒有損壞。
[問題:]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那麼,未達到不堪使用的標準,是否對方沒有刑責?
民法的侵權行為我已讀過,因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權益,但僅只有民事賠償責任。
基於未達不堪使用之標準,所以他只要賠償我損失費用即可,但是卻沒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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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161.66
※ 編輯: s9405303 來自: 61.58.161.66 (10/01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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