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7期
【月旦時論】
ℹ論營所稅之擴大書審制與中小型企業所得課稅法制/#柯格鐘
ℹ股權移轉於適用房地合一稅課徵問題之初探/#王明勝
ℹ央行打房與房地合一稅2.0之明天過後/#簡英宗
ℹ房地合一稅2.0的修法評析──以反避稅措施為中心/#黃士洲
ℹ房地合一所得稅該是檢討的時候/#生建運
ℹ簡評2021年稅捐稽徵法修法/#吳俊志
ℹ房地合一課稅持有期間之計算/#曾邑倫
《爭點解析》
🎯我的房子是「高級住宅」?/#李秉謙
【學習式判解評析】
🔳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所稅相關議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50號判決簡析/#許祺昌、#高文心
【函令解析】
📃✒營利事業因受肺炎疫情影響收入減少,109年度營所稅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可打8折計算/#黃郁升
📃✒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班機之交通費憑證得以航空公司出具之搭機證明替代/#謝如蘭
【法規解讀】
📃紅單、預售屋、房地交易,你不可不知的房產交易稅制規定-營利事業篇/#朱書宜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租稅法令(三則):(所得稅法令)/#黃琪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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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移轉房地合一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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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是胡宗奇會計師的絕佳力作,就現行我國稅法中針對網拍業者所規定的課稅內容進行介紹,並就實際查核案例進行說明,內容豐富,能夠協助網拍業者知悉所處行業的相關課稅規定,值得仔細閱讀。王明勝會計師在〈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一文,針對擴大租稅優惠探討相關新增之租稅措施及其可能引發之爭議加以說明,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是進行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租稅措施,更有深入探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本認定。
◾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由於我國土地稅制的異常,土地交易所得從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獨立出來,成為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其針對兩次移轉之公告現值增值課稅的特殊性質,導致實務上對於增值要計算到哪個時點,產生了許多爭議。本期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吳俊志律師在〈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一文提供了極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深度好文。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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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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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移轉房地合一稅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少了這一步,多繳不少稅!
2016年1月1日以後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開徵,讓房產出售的稅賦壓力比起『舊制』大,如果房地是在2014年1月1日次日以後取得,持有期間超過2年仍然可以採用舊制(可以將被繼承人持有的其間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2016年9月5日繼承了父親在2001年所買的房產,雖然現在要出售,因為是『繼承』的關係,父親持有的期間可以算進去,是不用繳交房地合一稅,因為可以採用舊制。
所以有很多人就認為,我家是老房子,在2014年1月1日以前買的,所以日後子女繼承我的房產後,就算再出售也不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其實這樣的想法並不正確!
舉例來說:母親2012年過世,依法應該由三個子女平均繼承,如果三個子女一致通過房地由大哥繼承,其他財產由老二、老三繼承,就完全不會有問題。
然而往往因為三個子女無法協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所有財產都要分三份,法院在2018年判決:遺產由每人繼承1/3,該房產變賣後,再將價金分給三個繼承人,看起來很公平。
在拍賣過程中,老大依法應買拍賣的房產,在2019年9月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本想保留老家,但因資金問題要在2020年8月8日出售房屋的話,要不要繳交房地合一稅呢?
從這個房產本身就是繼承而來的,『理應』以2012年作為取得的時間點,應適用舊制,不用繳房地合一稅。另外,這個狀況從拍賣的角度來看,老大是因為2019年9月的拍賣才取得房地,未滿一年就出售房產,房地合一稅率高達45%。
前幾天財政部就這個問題,做出統一認定的函釋,認為這個老大在2012年『只繼承三分之一的權利』,其餘的三分之二,是拍賣得來的,所以在2020年8月8日出售房產的話,1/3用舊制課稅,2/3則要課房地合一稅45%。
或許你會想:明明就是母親在2012年過世才會繼承的房產,照理來說,應該全部都用舊制才對阿!根本不應該課房地合一稅。但是在『法律邏輯上』的確這個大兒子在2012年並沒有取得『全部』房產的權利,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結果。
其實,只要媽媽立下一份遺囑就可以改變整個局勢,把這個房產給大兒子,其他分給另外兩位兒女,如有不足特留分,則由大兒子以現金找補,如此一來,大兒子可以完整的繼承房產,又適用舊制,不必核課房地合一所得稅了。
多走一步,少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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