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滷肉飯拌在一起吃,可以離婚嗎❓️】
在年初的時候有一則新聞是說,人妻指控丈夫強迫她做一些不想做的事情,像是滷肉飯要拌在一起吃、喝精力湯等等,而認為有虐待嫌疑......
雖然我也覺得滷肉飯要拌在一起吃,但在判決裡,法院認為這難認有虐待的情形,光是這點是不構成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要件的!
白話地跟大家說,如果不是夫妻(或同性配偶)都想離,
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能離婚......
🔸已經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又跟別人有另一段婚姻關係。
🔸出軌、劈腿、包二奶、找小三、買春、多人運動等,只要有跟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交」都算。
🔸肉體(暴力打傷、性虐待)、精神(言語恐嚇、謾罵、侮辱)、其他行為(竊聽、跟蹤、監視、破壞物品、過度操縱)上的虐待都算。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你或你的家人
🔸被惡意遺棄,包含惡意不同居,也不願同居。
🔸意圖殺害你
🔸具有「傳染性」且常情下會令人「厭惡」的疾病,例如梅毒、菜花等。
🔸經醫學鑑定後斷定為不可能治癒的重大精神疾病,且需要達到無法繼續維繫婚姻或生活的程度!
🔸生死不明超過3年
🔸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如果沒有符合上面的條件,就真的都無法離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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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要件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段婚姻的維繫,是靠雙方共同的努力,但是如果真的維繫不下去,非走到離婚一途, 那真的要懂得保護自己,為小孩跟自己多爭取權益。因此,多懂些法律常識是有幫助的!不論助己或助人!
不久前有位朋友詢問到「日記」可否作為離婚的證據?以下是我們法律顧問的回覆,跟各位粉絲朋友們分享。
【日記可否作為離婚的證據?】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夫妻若無法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在夫妻之一方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情形:例如重婚、通姦、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或有上揭以外之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不久前有位朋友詢問:「日記」可否作為離婚的證據?首先,必須確定該「日記」之內容符合上開判決離婚的哪一款事由。因為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必須先確定「訴訟標的」為何,也就是基於該條哪一款的紛爭事實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提出足以證明有該款事由的證據。是以,假設日記的內容是在自述一段夫或妻不倫的戀情,此時便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判決離婚要件,夫妻之另一方即可以此為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在訴訟中,日記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他方有通姦之事實的。
惟應注意者,目前我國離婚制度兼採「破綻主義」,簡要地說,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綜合證據資料,審酌婚姻雙方是否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作為准否離婚之判斷標準。
另一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日記涉及他人隱私,若未得同意取得日記並將日記作為呈堂證供,雖然在離婚訴訟中,因目前民事審判實務上採取較寬鬆的立場,通常不會否定該日記的證據能力,亦即,該日記仍可作為法官衡酌離婚訴訟是否有理由的證據。惟未得同意取得日記並將日記公開作為呈堂證供的行為,可能會因為侵害日記著作者之隱私權,而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該當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而有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不得不慎。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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