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中藥行接班人的問題
2019-09-07
◎ 陳進男
衛福部中醫藥司在八月三十日頒布解釋令,明訂在同一中藥行有兩年以上經營經驗、修習過一定中藥課程者,可申請成為原地址中藥行接班人。這個解釋令一頒布,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也引起我國中醫師團體及藥師團體抗議。
依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再依大法官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定義:「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而言。」因此對於人民生命身體有密切關係的業務,應由現代教育或訓練後再經考試院依法考選。
早期醫療人員較為不足,政府為因應國民健康以落日條款模式列冊中藥從業人員,也只是權宜措施,但目前我國醫療專業人才充足,政府公然違法為特定團體大開世襲制度,執政黨如此作為既不民主、也不進步。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如果政府可以如此大開方便之門,那請政府也同意所有藥局及診所的工作人員,無需考上醫學系、中醫學系、藥學系,只要有兩年以上經營經驗、修習過一定醫學、藥學課程者,都可申請成為原地址藥局及診所接班人。若不開放,恐怕政府也違反施政平等原則。
更誇張的是,此解釋令公布後,陳時中部長更直接參與九月二日中藥商辦理的慶功宴,身為衛生主管機關首長,無視於利益迴避,完全不知避嫌,涉嫌違法圖利特定團體後,直接參與特定團體的宴會同樂,身為民主進步黨的行政官員,卻毫無民主及進步的價值觀,實在可嘆。
(作者為藥師,台南市民)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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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迴避 原則 定義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 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 而重回國會監督】
財團法人管理問題存在已久,相關草案始終無法審峻。綜觀過去十餘年,財團法人法草案命途多舛,歷經第六屆至第九屆,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相繼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但四進四出立法院,未能完成審議,導致一直無法有效規範財團法人,為外界所詬病,今天終於在民進黨執政時刻完成三讀。其中最大爭議為宗教團體應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事實上宗教團體法自2001年提出草案,即受到各界、各宗教團體關心和爭議,至今亦未完成立法程序,宗教團體應否納入此次財團法人法草案,實非短時間可以解決之問題,未來以專法定之。
面對年底將進行國際洗錢防制第三輪相互評鑑,亟需通過國際司法互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之修訂,財團法人法能歷經兩次委員會審查、兩次委員會協商及兩次院長協商,以及與各宗教團體、各相關財團法人進行多項溝通後,以堅定的態度推動改革,將爭議條文不斷經由理性討論,不僅將公設財團法人私產化走入歷史;更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讓財團法人在利益迴避、在財產運用上、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能更符合洗錢防制之規定,希望對年底國際評鑑之技術遵循及效能評鑑上有所助益。
另一個關鍵條文為第六十八條,有關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財團掠奪、控制之所謂回復政府監督條款,絕非陳冲及國民黨所言假監督真奪財之霸王條款,事實上剛好相反,過去政府捐助(贈)超過50%的財團法人需受國會監督,後來財團透過捐贈稀釋,使其脫離國會監督,淪為私人所掌控,所以本次立法目的,將針對政策目的仍存在、有高度公共利益及公權力委託,卻逃避政府監督之財團法人,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如此簡單道理,國民黨怎麼還在顛倒是非,實則掩護財團,道理自明。
另外,在第五十九條及六十三條規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人數,應與捐助(贈)金額比例一致,以符合衡平原則。
再者,接受日產成立之財團法人須加強監督部分,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使得未來郵協、電協、糖協等財團法人的日產追討,也將由特定的主管機關負責。
第四、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民間捐助者管制密度較低,給予其較大的彈性空間,尊重其章程自由,鼓勵自治,但公部門捐助者,則採高密度監督,須課以較強的管制規定,例如: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及禁領雙薪、建立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制度、退場機制。
而洗錢防制相關機制方面,對於財團法人之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辦理設立許可時,須另提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其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在利益迴避部分,行政院版條文規範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四條為不正當手段禁止,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轉移或運用於捐助人、其為負責人之營利單位以及捐助人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董事、監察人之營利事業,違者課以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第十五條則是要求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第十六條則是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七條則是明確定義利益及關係人之定義,「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在財產運用上,主要規範在第十九條。條文重點在於「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主要條文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此二條文規範財團法人必須建立會計制度,且須符合一般會計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更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第二十五條則是規定財團法人必須公開捐贈或受贈名冊等資訊,以符合洗錢防制之準則。
最後,這次財團法人法的通過,能夠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淪為私人控制,為本次立法的最大目的。是非曲直,不可苟且,不容國民黨抹黑掠奪人民財產。
利益迴避 原則 定義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決策會議會後新聞稿】2017.3.15
#相忍為國OUT #體育改革NOW
時代力量今(15日)舉行決策會議會後記者會,由黨發言人林穎孟主持,會中邀請到中華職棒球員工會代表,到會中表達球員工會的立場及期望體育改革的訴求,並與時代力量一起支持體育團體修法,期望體育不要再相忍為國,而是即刻進行改革。
中華職棒球員工會辦公室主任趙子維表示,歷經多年的爭取,球員工會才有機會參與協助球員,球員工會希望能起帶頭作用,努力讓運動環境變好,而目前唯一有專業工會組織協助的只有棒球,趙子維說,其他許多運動項目的運動員面臨的困境,實在難以想像。趙子維也說,得知時代力量積極推動體育改革,非常開心,也很支持修法,中華職棒球員工會有以下幾點的呼籲,包括:一、建立以「運動員」為主體的競賽;二、修法讓運動回歸全民參與,以及第三、比起國家隊公司化,台灣棒球需要更有智慧的解決之道。
趙子維提到,只有透過修法讓更多人參與,單項協會才有可能符合人民的期待,至於最近有一些討論希望國家隊公司化,趙子維說,最早國家隊公司化的討論,目的是希望擴大商業價值,但是日本施行了一段時間後,問題陸續浮現,因此在台灣能否適用,體育署、棒協及中職等目的和功能不同的單位,要湊在一起組成公司,效果如何,球員工會是持保留的態度。趙子維也強調,政府應該積極面對的是「國際賽事分級」的定義,依實際情況來交付賽事組訓及統籌的權力,放下立場,用更高的智慧來找出最適合的模式。
時代力量發言人林穎孟表示,時代力量在去年就收到許多球迷陳情,不只是棒球,還有羽球、排球等多項運動都有相似的問題,球迷屢次表達對於體育單項協會的不滿,黨團也在2016年9月舉辦公聽會,當時邀請的體育署署長何卓飛對於改革訴求曾表示會「照單全收」,但時代力量黨團提出體育團體法草案後,相關建議卻沒有被體育署採納,也未被立法院排入審議。
林穎孟表示,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也深入研究棒協帳目資料發現,體育署撥款500萬情蒐預算給棒協,但在今年經典賽對以色列之戰,卻是完全沒有情蒐的表現,令人難以信服。林穎孟表示,貫徹體育改革,設立專法有其必要,改革應包含五大點:公益法人化、會員更開放、利益迴避、五分之一選手理事保障名額及財務公開透明等,目標是打造開放透明的體育團體,也期望透過這樣的制度改革,讓體育署在補助全國性協會時,能更一目了然各協會的資金缺口,讓經費、資源能挹注在更需要被補助的協會上。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表示,從去年開始時代力量的立委,都陸續針對不同的體育項目,監督體育署,而這次決策會議邀請到職棒工會來分享專業見解,就表示時代力量不只會在立法院努力,整個黨都很期待體育改革的落實,民間也有倡議團體表達改革呼聲,時代力量一定會繼續關注民間的訴求。林昶佐也提到,時代力量提出了《體育團體法》草案,倘若民進黨在接下來的《國民體育法》修法討論中,能夠納入「開放、改革」等原則,讓單項運動協會能真正成為運動員的後盾,時代力量也會支持。
林穎孟表示,體育署應參考球員工會對成立國家隊公司的意見,更急迫的仍是協會內部組織的改革。修法是基本工,十幾年了,人民已經等待太久,「不要再相忍為國,即刻展開體育改革」。
最後,立委林昶佐、黨發言人林穎孟以及中華職棒球員代表,一起喊出「相忍為國OUT! 體育改革NOW!」的口號,表達對於改革的堅定決心。
林穎孟
林昶佐 Freddy Lim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徐永明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洪慈庸
中華職棒球員工會
利益迴避 原則 定義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進度更新:https://youtu.be/wkhBpXVcgps
不論是民選公職或公務人員,「廉潔」是從事公共服務最基本的條件。然而,現實往往不如理想,實務上仍經常發生公職人員做出讓人民失望的貪腐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訂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的檢舉人,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以鼓勵知曉內情的內部人士勇於吹哨揭弊。世界許多國家,例如美、日、英、紐、澳、韓等,都已經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
台灣的揭弊者保護專法,還躺在立法院等待審議。但我認為,除了等待,台北市更可以先用行政規則做示範。而台北市政府確實也參照行政院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制定了《台北市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
但我認為,台北市的版本,存在五大問題:
一、「揭弊者」的定義狹隘,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二、「弊案」的定義狹隘,保護不足
三、行政院草案有雙層保護機制,台北市版本如何處理?
四、台北市版未明定「審查小組」有利益衝突時的迴避、遞補機制。
五、欠缺「汙點證人」的保護機制,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這些問題,我會持續追蹤,要求北市府修正提出更好版本,以充分鼓勵台北市政府的公務人員勇於吹哨揭弊,達成「促廉反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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