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縣議會第9、10次臨時會的一讀會和審計報告,這個臨時會要審108年度的決算。
在這次臨時會我也提了四個臨時提案,分別是:
1. 建議大會表決方式以表決器行之。過去都只問一種立場,且都是少數那邊的,例如贊成就只會紀錄10人贊成,剩下人的名字全部不在議事錄上面。
2. 建議各審查委員會辦理會內業務考察行程。由於目前議會的考察都是整個議會出去交流,我認為小組功能要強化,必須要有小組的業務考察,不論是立法院還是其它議會都行之有年。
3. 建議本會增修相關法規,強化黨團功能。目前議會的黨團沒有任何實質功能,沒辦法提案、沒辦法協商,就是單純多一筆錢和一間辦公室。
4. 建議分組審查會以抽籤方式行之。目前我們的分組審查,都是議長決定誰要去哪個小組,雖然鍾議長相對開明有先問大家意見並盡量協調安排,但希望能制度化讓各議員用排序抽籤方式決定自己想去哪個審查會,多數議會也是如此做。
這四個提案都是希望強化議會的開放性與功能性,期待都能順利通過並早日落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4)日林佳龍立委在交通委員會質詢NCC主委石世豪,有關電信法修正草案牽涉中華電信最後一哩是否面臨業務分離的命運,政府怎麼處理中華電信的固網網路?石世豪表示,希望採「業務功能分離」,打算將來強制中華電信讓出現在獨佔的固網網路讓競爭者共享。 石世豪表示,甲案就是維持原案,採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
功能性委員會法規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宗教界反彈!政院版《財團法人法》濫權違憲 藍砲轟:東廠法案!
被蔡政府視為轉型正義法案之一的《財團法人法》草案,本周三(28日)開始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立法院國民黨團昨(27日)上午舉行《財團法人法》公聽會,邀請專家學長、律師、宗教團體及政府相關單位與會。多數宗教界代表疾呼,「宗教歸宗教!」不要把宗教財團法人跟一般財團法人混為一談,應該要排除適用。
公聽會上前銓敘部長朱武獻指出,依照內政部統計,中央跟地方有2000座宮廟,屬於寺廟的財團法人約450到500個,所謂的宗教團體包含三大類,寺廟、宗教基金會及宗教社會團體,現行法所謂的宗教團體也適用三大類規定。朱武獻主張,宗教團體應該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規定,因為原先立法是希望達到「洗錢防制」作用,但宗教團體並沒有洗錢的問題。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財團法人法》不想管宗教團體,但因為立法「得」的問題,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在立法完成後「可能被管得到」。內政部也希望宗教團體改由《宗教團體法》規範,但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說,《宗教團體法》草案已經撤案,有可能造成《財團法人法》草案的立法進度超前《宗教團體法》,產生法律適用問題。
針對行政院提出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版本,國民黨團書記長李彥秀還指出,該法研議許久,在馬政府時期就已經開始討論,原意是讓加強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理,對於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採取低度監理。國民黨團支持這個修法方向,但是目前行政院版本,擴大解釋接收日產成立的財團法人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顯然是為了掌握特定組織的針對性立法。
另外,將修法之前已經轉為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必須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派令,甚至可以由政府買回,恐有行政濫權之嫌,遭質疑以維護國產為名,行強取民產之實。與會的國民黨立委則痛批,財團法人法是鴨霸法案、東廠法案,有濫權違憲之虞。
國民黨團表示,過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往往是因為希望透過外部組織,協助政府扮演部分職能,甚至進行政府不便出面的涉外事務,目前以補助或是捐助章程就可以達到一定的監督效果。如果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這些外部財團法人的官方色彩更加濃厚,在彈性上跟靈活度上都會降低,反而弱化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功能性。
李彥秀表示,國民黨團針對「財團法人法」審議提出三點立場:(一)支持適度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監督。(二)反對以監督之名,行奪產之實,不當擴大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範圍。(三)尊重民間財團法人之獨立自主,監督措施應合憲、合法、合理。
功能性委員會法規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刪除擴權條款,讓公私彼此信任,健全資安防護網】
昨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資安法逐條審查,其中也包括我提出的版本。我的版本主張應刪除院版第18條,也就是「老大哥(Big brother)」監控條款,尊重民間自律。
很高興行政院資安處能聽進這些民間的疑慮,接受刪除頗受爭議的第18條和第19條罰則,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子法。
有三點是我對政院版資安法草案的想法:
1) #行政單位立法意圖的不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稽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對於前項之檢查,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我高度質疑行政院當初立此法條的意圖,這是行政單位無限擴權,監控人民。這是原來的第18條條文。事實上,當初我所提的版本,就刪除了18條,強調了不能對非公務機關予以規範,而是尊重民間自律。
另外,政府理應清楚定義何謂「重大缺失」,否則就是枉顧人民權益,踐踏人權。
2) #應將第4章罰則予以刪除
我也認同不能把兩個牙齒都拔掉,但罰則理應針對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另外,罰則該怎麼訂比較合理?又該如何定義延遲通報?根據目前的統計,每一個企業被駭客攻擊回應的時間是180天,公務機關則高達350天,若依照現行的通報標準,恐怕沒有人可以免於受罰。
3) #不能用20年前的經驗定義未來的關鍵基礎設施
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具有變動性,試想,在物聯網的時代,當所有裝置都透過網際網路相互連結時,關鍵基礎設施絕不是如國土安全辦公室20年前所定義的「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高科技園區」。以上是功能性的分類,也是依照國土辦的定義,這種過時的分類當然無法因應快速變動的未來。
因此,我提出必須確實、精確的定義關鍵基礎設施,否則沒有意義,而且在定義時,應讓專家學者參與並加入討論,確保公開透明。
資安法是一部具高度敏感及攸關民眾權益的法案,為了避免空白授權,使得人權被侵犯,我提出資安法後續相關的法規命令的制定過程,應邀請相關委員參與討論,也唯有透過充分的討論,才能讓民間與政府建立足夠的信任感,並強化立法院監督的角色。
功能性委員會法規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14)日林佳龍立委在交通委員會質詢NCC主委石世豪,有關電信法修正草案牽涉中華電信最後一哩是否面臨業務分離的命運,政府怎麼處理中華電信的固網網路?石世豪表示,希望採「業務功能分離」,打算將來強制中華電信讓出現在獨佔的固網網路讓競爭者共享。
石世豪表示,甲案就是維持原案,採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的「功能性分離」,乙案是市場主導者要提供公平的用戶迴路及電路費等價格,也就是自己使用的價格跟競爭對手(台固或速博)使用價格要一致。
林佳龍問石世豪,NCC引進了「業務功能分離」(Functional Separation),打算將來強制中華電信讓出現在獨佔的固網網路讓競爭者共享,行政院則擔心影響中華電信後續釋股股價,你個人比較支持哪一案?石世豪表示,甲案可行度比較高。林佳龍稱石世豪是務實主義者。
林佳龍表示,就NCC的報告中完全未提及既有無線電視電台無條件換照使用頻率?並沒有說明如何創造新的競爭秩序,吸引新進業者,為電視市場引進活水,資金的投入創造更大的質量服務。
石世豪表示,這部分還在研議當中。現在的廣播電視法規範下,讓無線電視可以從事的事業比較有限,對頻率使用彈性不大,在數位匯流下將有彈性業務規劃空間,營運模式也會比較容易建立。
林佳龍指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只開放2張執照的目的何在?石世豪回答,現在規劃採用多梯次釋照,這兩張是第一批釋出,如果再檢討確實有成熟的營運模式,再陸續釋出第二批。林佳龍表示,順序應顛倒,應有最理想的營運模式,再分階段釋出,不然先投資的業者對未來的預期會存在很多風險。石世豪也表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方案,考量釋出新的頻段由業者來申請,原來限制既有業者申請,現在考慮調整既有業者也可以來申請,畢竟無線電視規模有一定限度。這次釋出頻率,由於多數國家多採歐規新的規格,新的發展趨勢在未來釋照會考量。
林佳龍也提到數位廣播政策,他說,新聞局根據當時的政策發了六張,現在只剩下一家,政府必須承擔起政策,怎麼去收尾,怎麼去引導,廣播也是數位匯流的一部分,但NCC的態度比較消極,好像希望它自然消失。石世豪表示,盡量考量業者給他很大的彈性調整空間與時間,調整它的營運計畫比較符合實際可以經營。林佳龍指出,有政策大家才足以依循,舊的政策目標已經改變,政策已改變,政府的投資也不足,造成繼續經營的人遇到問題,政府的角色基於公共利益及政策未來要改面,必須要有更積極的正面做法。
林佳龍也提出,NCC要求「5年內,其系統網路提供數據傳輸下行峰值速率具100Mbps以上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人口數50%」。所謂「營業區」乃指全國,而現行光六都之人口總數即超過「營業區人口數50%」,因此業者很有可能把1000臺的基地臺多數建置在六都以符合標準,而忽略鄉村寬頻服務的建設。
石世豪回答,經營者面對政府對頻譜拍賣的價值、普及建設義務的政策目標,達成的方法有很多種,若以強制的方式要求會造成頻譜價值的減損,並會造成實際LTEA技術擴建速度的減緩。NCC現在是讓新技術盡快布建,同時要求普及服務義務,盡快開通新服務,在需要普及的地方,再用普及基金的方式去補足。石世豪表示,林佳龍委員的意見,會在NCC相關規範中一定會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