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無處不在的情緒勒索更要保持信心
諮:「這N年來我都在這位主管底下做事,在工作跟溝通上每年都會出現一次大衝突。」
我:「所以最近一次是什麼樣的狀況呢?」
諮:「發生在同事離職後,公司不補人一段時間了,都由現有人員吸收全部的工作,我因為工作量爆表且發生一些狀況而跟主管意見不合。」
我:「導火線是?」
諮:「主管認為改變工作方式就能降低加班時間,或是把工作轉移給部下,我就能減少工作量,但問題是工作的內容有權限問題,儘管已經說明,主管的想法都是以現有的人力維持超額工作量。我能理解人事成本的考量,但整個部門只有我一個外國人,主管就說只有我有這樣的想法,所以是我個人的問題。」
我:「所以是只有你的工作量增加,還是所有人的工作量都增加?」
諮:「其實日商的文化就是合群,本來就會加班,去年疫情後,不少人離職後工作份量更重,為了怕有人染疫影響運作,我們還要支援其他辦公室的工作,好隨時遞補。」
聽著他在異地的工作狀況,煩惱著與主管溝通上的分歧,在現職快十年了,也當上小主管,但一直無法不去質疑到底是自己有問題,還是其他的原因?經過多次的梳理,公司並不支持OJT(On the job training),凡事靠自己努力,默默耕耘、鞠躬盡瘁;所以將部屬當工作的機器人,也是能夠理解的。再往上觀察,幾乎所有的高階主管們都是如此;更不能越級報告,只能自己想辦法,那麼這就是公司的文化。所以,直到某一天崩潰大哭一場後,他才痛下決心要離職,但依然擔心是不是自己有問題,未來若又遇到類似的狀況,怎麼辦?
也許你也有遇過類似的狀態,對離職感到相當的恐懼,因為不論表現得好或不好,只要被知道有離職想法,就會在工作場合被「暗示」或「明示」自己是個有問題的人。或只要不願意按照主管的方式去做時,可能就會失去一些「重要事物」,例如:好的績效、薪水、升遷,甚至,是對自我的肯定。這種用「貶低」或「剝奪安全感」的話語,讓我們產生焦慮,以至於最後會毫無選擇地、按照對方希望的方式去走,正是職場情緒勒索最常見的樣貌。
於是,當我們將事件拆開來看,他才發現自己被下了心錨,就是「工作有問題沒有解決=能力不足」。但仔細思考前因後果,會發現,這些問題的產生,並非簡單的能力可解釋;這包含企業文化、主管的認定方式、溝通風格、組織協作機制、工作內容的經手層級...等。所以,必須將事情的因果,與個人能力分開來看,而非將其綁在一起,影響前進的信心。當這個心錨被解開了,他好似看到新大陸般的雀躍。最後,就在這股興奮的情緒結束了諮詢。
這次的案例,並非說主管有問題,公司多無情;而是拆解事件,才能看見盲點,解開束縛的錨,肯定自我後,自信出發。也希望透過這個諮詢故事,給在職場上因情緒勒索自我懷疑的你,不一樣的觀點。
諮詢者回饋:
「Sandy點出我在面對主管時,溝通上跟工作問題認知上的盲點,提供我改變現況跟保護自己的方法,也讓我能夠從和主管溝通上的挫敗中,客觀面對這件事情,從而恢復對自己的信心,以及保有平常心去做接下來的自我改變。這些建議不只是這次諮詢的回答,對於我之後在職場上的自我評價有很大的幫助。」
#生涯健檢
加班時間 認定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要送上新文章唷,不過米編先跟大家說一下,這是一篇討論的內容較為進階的文章,可能需要有基礎的勞動法令概念才比較容易吸收唷!如果你剛好是公司人資或是負責公司相關事務的人,不要猶豫了!趕快點首頁連結看看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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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每月薪水不固定的話,該怎麼計算投保薪資呢?」一文中有提到過,如果因為員工有領取特定的薪資項目,導致每個月的收入是浮動的話,那至少應該要在每年的2月份及8月份,依照前三個月的薪資收入平均來申報調整勞健保與勞退投保級距。然而,如果員工在先前有申請加班補休但又沒用完時,這時候是否應將補休未休的工資納入計算,又應該要怎麼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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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會提到:
❶補休未休工資,是否應列入認定投保級距的「月薪資總額」內?
❷補休折算工資,只要座落在計算平均收入的範圍內,即應納入
❸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回頭看該補休時數原本的加班時間點
❹調整投保薪資時,特休未休工資也同樣應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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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樣子,附上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0/09/16/comp-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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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間 認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今天加班了嗎?】
「今天工作做不完,又得留下來加班了」,你也說過這句話嗎?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加班已經是台灣職場的常態,而且不少公司有設置加班申請機制,也習慣以有沒有申請來做為加班的認定依據,但加班申請制合法嗎?沒有申請的加班就不算加班嗎?
🎸加班申請制合不合法?
勞基法對於勞工正常工時有規定,原則上是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外勞基法第24、32條也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並給予一定標準的加班費。
以雇主的立場,有必要為了明確加班事實,避免員工浮濫加班要求加班費,而管理員工加班時數,尤其雇主為了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會制定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法院多認為加班申請制是合法的管理措施,可讓雇主有效且方便控管員工加班狀況和人事開銷。(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
加班申請制度雖然合法,但雇主應事先公告工作規則或加班辦法,將加班制度及申請流程讓員工知道,明確要求員工加班時需事先申請,或取得雇主事後核准。
🎸但員工申請加班被拒絕,明明有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
在職場中加班申請制經常被雇主濫用,近期有法院判決指出,也有雇主不會主動要求員工加班,而是利用組織文化、工作氛圍或潛規則,例如「不能比老闆早下班」、「準時下班等於沒認真工作」、「沒做完的工作有責任要加班完成」,有加班事實也不能申請,甚至申請加班費會被規勸或直接拒絕,而員工常屬弱勢的一方,也難立於平等地位和雇主協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3號)
但對員工而言,只要實際上有加班,就應該可以請求加班費啊!近年來法院也確實發現到這個問題,於是有判決認為,雇主不可以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給員工,要求員工限時完成,實際上讓員工加班再用加班申請制來規避給付加班費。
而且雇主對於員工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如果員工在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況下主動加班,雇主卻沒有制止或反對,例如播放廣播或關閉辦公室電源,還讓員工加班,就應認勞雇雙方都已經同意加班。
另外,雇主如果認為出勤紀錄沒有反應員工實際工作時間,必須有積極的措施,例如更正或和員工確認實際上下班時間,不能直接說員工沒依規定申請加班,就認為不用給付加班費,加班仍要回到有無工作事實為準,否則會無法達到勞基法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1、715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211、299號)
過去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也提到,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加班應事先申請,但勞工在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果明知卻沒有表示反對或進行防止措施,加班時間就應認是工作時間,並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
而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直接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因為立法者認為,勞工通常只能依出勤紀錄作為上班、下班時間的證明,而依勞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保存勞工出勤紀錄5年,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如果出勤紀錄有和事實不符的情形,雇主應可立即處理和更正。
也因為雇主有管理勞工出勤的權利及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對於勞工的工作時間具有較強的證明能力,於是勞工與雇主關於工作時間的爭執,雇主如果認為有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的部分,可以提出管理資料作為反對的證據,例如約談紀錄,證明勞工在加班時間並不是在工作,可能在處理私事,來合理調整勞工的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的實質平等。
綜合以上來看,因為員工通常屬於弱勢的一方,實在很難期待員工在工作做不完時,每次都能事先跟雇主申請加班並獲得批准,而雇主有管理工作場所的權利,不想付加班費,雇主可以叫員工趕快回家別加班。如果勞工有加班,而且沒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有義務對個別員工的出勤狀況做進一步了解,例如通知員工說明晚退原因,確認延後下班是繼續處理工作,還是在處理私人事務,即時更正退勤時間,不能只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定來迴避付加班費的義務。
員工加班,向公司申請加班費是權利,公司也有給付的義務,不過比起拿加班費會不會更想準時下班呢?最近有一部日劇《我要準時下班》,女主角是上班族,但她堅持每天準時上下班,絕不加班當社畜,劇中講述了日本「加班文化」的病態,相信也說中台灣不少上班族的心聲,反思為什麼員工經常需要加班,可能是員工工作效率不好,也很可能是雇主的人力分配需要調整,無論如何,其實加班常態並不正常,劇中女主角有她的工作哲學,劃清工作與生活的界線,脫離每天加班的深淵,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