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將提告資料送件給律師,經過雙方討論後得出以下結論。
1.律師認為該社團內較活躍的臉書帳號大多為分身帳號,這種行為也表示這類型的人打從一開始就不打算以真面目示人,所以對自己的言行從一開始就不打算負起責任,針對這種人沒有必要浪費時間提出告訴,把時間花在更有意義的地方即可,因為即便我方告成,被告也有很大的機率學不乖,況且假帳號的言論通常不具有參考價值所以放置不理較佳。
2.我則認為,該社團討論的內容基本上大多在於針對政府對貓狗的相關法令不公或偏袒等,但也因為討論內容較為敏感,所以以假帳號參與社團討論,較可發揮台灣民主自由言論的最大價值,但觀察該社團幾則討論串發現,多數人的討論文章皆還是跟台灣生態較有關連,只是較不清楚外來種跟外來危害種的差異,外來種在台灣有非常多的種類,陸海空都有所謂的外來種,但是綠鬣蜥議題是因為,美洲鬣蜥是被政府單位歸類成"外來危害種"的需移除對象,所以我等行為不是該社團少數人所認為的雙重標準"對貓狗偏袒,對綠鬣蜥殘忍"等。
而現今法律上本身在外來種貓狗就有一定的法規法條,是受動保法(脊椎動物)所保護,所以該社團少數成員可能產生了"對綠鬣蜥這麼拍手叫好? 對貓狗呢?" 的不平衡的反應等,認為所有支持移除綠鬣蜥的人皆是雙重標準,具個人淺見該社團可能有少數人深受外來種貓狗所害,所以有偏激言論我認為皆屬正常反應,就跟你不可能要一個被綠鬣蜥欺負的農夫去公平的對待綠鬣蜥一樣。
另外綠鬣蜥在2019年依野保法公告已改為危害種,且地方政府也與民眾"合法"偕同移除綠鬣蜥至今,政府單位也因持有高動能移除氣槍所以在移除效率上會更迅速於一般民眾,但一般移除民眾無法合法持有或使用高動能氣槍,倘若私下持有將依照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送法辦,所以大多數民眾皆以彈弓套索協助移除綠鬣蜥,所以請不要以為我們會用這種吃力不討好的方式去做移除,如果可以合法申辦移除用之氣槍,我等團隊不會使用鎮暴槍跟套索等效率較差的工具。
另外嘉義大學生物資源學系助理教授陳宣汶表示,綠鬣蜥體內有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可能還有一些未知的病毒,所以請剛接觸甚至只是側面了解的人,可以"確實的做好功課",而不是隨意的亂下評論。2021年5月11日我方所參與的受訓,基本上是政府為了之後推動移除計畫所開設的移除試行訓練,基本上與一般民眾移除手法雷同,所以未來如果開設了移除獎勵,基本上領獎者也必須接受事前移除課程訓練。
那經過跟律師短暫的討論後,我認為即便言詞上過於偏激,但是多數人還是關心台灣生態議題,所以我選擇不浪費國家資源,把時間用在其他事情上(跑法院是還滿浪費時間的,即便法院就在我家旁邊..排了一兩個月進去開庭出來不用十五分..)。
所以這件事情就到這邊,爾後我將會更仔細去挖掘各種對我的幹譙、批評的背後所富含的生命意義。 2021/7/16
[圖為小兒子]
動保法無脊椎動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家在夾娃娃機裡面看過最扯的商品是什麼呢?河童寶這兩天陸續傳給我在沖繩拍到的夾娃娃機,從海水小丑魚換成幼到不行的六角恐龍(蠑螈),就這麼裝在小罐子裡擺在夾娃娃機中。((゚д゚))
台灣曾經有臺主放小龍蝦,當時也有民眾和地方動保處檢舉,但因為不在動保法或野保法的管轄內,也不能怎麼樣。
以小龍蝦的狀況確實是不違法,道德上也是全憑個人觀感,就我個人是完全無法在無關生存的情境下用娛樂的方式對待任何動物啦管你有沒有脊椎大腦。
而日本這個,再次讓我對日本寵物水族的運作方式的糟來到新的錯愕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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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曾出現用夾娃娃機夾龍蝦等無脊椎動物的事件發生,引起許多人對動保法「為德不卒」的不滿。
因為根據動保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則例外可以。同條第3項第1款則規定,雖然有這樣的例外,但任何人還是不能宰殺狗、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動物 #動保法 #法律 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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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的動物定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為什麼只有這麼少的動物被納入保護、而不是擴及所有動物呢?
在參考版友的回答之前,我憑直覺對於這個問題有些想法:
1. 貓、狗很可愛:
但是... 可不可愛是非常見仁見智的事情
很難接受居然有這樣一部只保障特定審美觀的法律存在
2. 不應該讓動物感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何種情況叫"應該"先擱置不論):
但是,這個理由很多地方值得討論...
a. 痛苦的定義?無脊椎動物的痛苦呢?
動物的神經構造百百種,為什麼只保障動保法的這幾種?
b. 為什麼讓動物感到不必要的痛苦是「不應該的」?
身為一個人類,為什麼要為其他動物的非必要痛苦感到罪惡感?
當然,不同動物的痛苦,直觀上通常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罪惡感 ...
把螞蟻慢慢揉死、把蟑螂點火燒死,很多人人不會有甚麼罪惡感
但把熊活活燙死取熊掌、把貓的四肢用鐵絲串起來後吊起來打
相信非常多人會因此感到強烈的罪惡感
但,無論如何,罪惡感的大小,仍然是非常見仁見智的事情
怎麼能成為能被立法保障的價值觀呢?
3. 犯罪升級?
直覺上,虐貓虐狗虐久了,虐待者會覺得:呃,虐人好像也還OK?
這是不少人對於虐待動物者心底浮現的第一個擔憂
這部分的實際情況不曉得多顯著,希望有讀過相關心理學資料的人指點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85.99
這些感受雖然主觀、或是有點太浪漫
但其實我都可以理解 因為它們都是一般人身上蠻常見的感受
但是要立法保障它們 卻讓我直覺很難認同、很難接受
畢竟立了法 就意味著違反的人會受到懲處 會受到輿論撻伐
每次看到虐貓虐狗者上新聞、判刑、被各式各樣的輿論反覆譴責
就覺得:他們憑什麼這麼悽慘?那些虐待老鼠、蛞蝓、蟑螂的人呢?
這個法律的的確確對一些人造成傷害
但這個法律所要保障的東西 我卻看不出為什麼它應該被保障 ...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6 00:26)
關於無脊椎動物 的確過分惡劣的手法還是不為人所喜
(例如:仔細捏斷螞蟻的腹部,看牠拖著殘軀掙扎至死 ... 等等 (這是我的主觀XD))
不過 記得小時候 雨季的時候小朋友們常常圍觀蛞蝓爬行
甚至有人會特地隨身帶著鹽巴 看到蛞蝓就灑上一些 興匆匆地觀察牠掙扎和縮小的過程
而大人們就算看到 也不太會阻止 甚至還會認同其中的樂趣
這種虐待蛞蝓的做法 我覺得也算是很惡劣的 但它幾乎不可能受到大眾批判
所以惡劣不惡劣 實在也是非常見仁見智的事情 ...
而關於法律的死板問題 我同意法律必須要做出明確甚至武斷的的劃分才能執行
但是我想問的 不是這個法律的劃分有無問題 而是這個法律背後的目的有無問題
因為 對動物的虐待的接受度 人人的看法不盡相同
就像對於藝術品 對於外貌 對於氣味的偏好 人人的狀況不盡相同
如果我們能立法懲處那些虐待貓、狗、以及其他特定動物的人的話
那我們可以立法懲處那些長的較醜的人、看起來較不高明的藝術品的作者嗎?
這個懲處背後的那個標準 雖然用直覺並非不能理解 但是非常主觀、非常武斷呀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6 00:52)
的確 有許多社會價值觀是受到法律保障、而我們也不會有異議的
例如:無正當理由殺人是錯的 這個不但我們同意、法律也明文懲處違反的人
但是 這要考慮到 一個社會價值觀要具有怎樣的特性 才應該被法律所明文保障
我直覺想到的是:
無正當理由殺人是錯的,這幾乎是一個沒有爭議、舉國皆然的道德信念
但是 虐待動物是錯的,我認為這不是一個沒有爭議、舉國皆然的道德信念
一定有人看貓、狗不順眼,就像有人看壁虎和蟑螂不順眼一樣
只是因為當前的主要寵物是貓和狗 審美觀也圍繞著牠們建立
使得看貓、狗不順眼的人 數量遠少於看貓、狗不會不順眼的人
虐待動物給人的感受,應該是和個性、審美觀、生活作息一樣很因人而異的東西
我不認為它和無正當理由殺人是錯的一樣 具有令幾乎所有人不做異議的道德確定性
這樣的社會價值觀 還應該樣讓法律去明文保障嗎?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6 01:04)
剛剛估了一下圖片 發現我說的真的是蛞蝓 不是水蛭!
感謝 P 版友指正 上面有提到水蛭的部分 我通通更正成蛞蝓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6 01:23)
第三點所提到的 從虐待動物變成虐待人類的可能性
如果有相關研究指出存在這種因果關聯的話 或許有對虐待動物加以限制的必要
因為不加以限制的話 對於人類社會是有負面影響的 (例如:發生更多的虐人事件)
但是 我懷疑到底有沒有這樣的因果關聯存在?以及就算存在、它的關聯是否足夠強烈?
的確 直覺來看 會狠心虐待人類的人 虐待動物似乎也可能面不改色
但是會虐待動物的人 是否就具有對人類暴力相向、甚至虐待人類的傾向?
我覺得是很值得商榷的 因為對許多人而言
人類的死活 與其他動物的死活 完全是不同層級的兩件事
對虐待動物的人來說 虐待動物與虐待人類 也很可能是完全不同層級的兩件事
雖然對於許多貓狗飼主而言 虐待動物或許和虐待人類 令人厭惡的程度相當
但是想必有許多人並不這麼認為
to hermitwhite:
的確 對於許多貓狗飼主來說 貓狗是他們視為朋友、有情感連結的動物
牠們在飼主心中的地位 顯然與其他動物大不相同
因此這些飼主通常不會虐待、屠宰、食用貓狗 且可能會對於其他這麼做的人感到厭惡
但是 貓狗並不是被整個社會都視為朋友、有情感連結的動物
牠們在每個人心中的地位 不像「無理由殺人是錯的」這個信念一樣確定無疑
也有許多人對虐待、屠宰、食用貓狗沒什麼意見,甚至想要主動地做這些行為
就像許許多多目前未有定論、各種立場相互競爭的價值觀那樣
貓狗的地位 在每個人心中也是意見分歧、各不相同的
這樣還有保護的必要嗎?
你說會愈來愈多人開始認同不該虐待昆蟲、其他物種、最後可能會擴及到所有動物
(↑我是這樣理解的,希望沒有理解錯誤)
但是我並不認為會有這種漸進的改變 也不認為動保的發展是人類歷史的必經過程
因為人類畢竟是為了自己、為了其他人類而生存 而不是為了其他非人生物
舉個例子:中學生常常抓到蚊子後 把牠翅膀拔掉 看牠在桌上掙扎爬行的樣子
如果他們對蝴蝶做同樣的事 拔掉翅膀任其掙扎 我想很可能會受到某種程度的譴責
但是拔蚊子的翅膀 幾乎很難出現任何譴責 因為蚊子是眾所公認的害蟲
牠不但嗡嗡聲擾人、吸人血使人發癢、還會散播許多麻煩的疾病
在某些瘧疾仍盛行的國家 撲殺蚊子是至關重要的公衛政策
我要表達的是 人類並不會逐漸提高各種動物、甚至最後擴及所有動物的地位
人類對哪些動物特別關注 對哪些動物漠不關心 對哪些動物甚至有敵意與恨意
很大一部分取決於:那個時代的人類的審美觀範圍,以及衛生的需求
圈養一大群雞鴨在擁擠的空間 從生到死 只為了肉質成熟供人宰殺食用
將乳牛關在狹小的處所 從生到死 每日每日地機器擠乳
一旦豬群出現口蹄疫情 雞鴨出現禽流感疫情 便大量撲殺
而貓狗 因為沒有成為大量豢養的食用牲畜、不會傳染什麼對人類有高風險的疾病
因此幸運地並未成為人類撲殺、圈養、厭惡、給予敵意的對象
這一切 看起來似乎只是人類歷史的偶然結果 而不是必然的進程
與人類生物學的關係愈親近的生物 在人類心中的地位會愈高
這的確是一般人直觀上可以掌握的感覺
但我並不是要主張這種感覺是錯的、不應該存在
(感覺有就是有,即使說它是錯的、不應該存在,它多半也不會消失)
事實上 人類對待動物時 一般來說也的確對與人類較親近的動物比較好
但是 我有疑問的是 法律為什麼要保障這種感覺?為什麼可以處罰沒有這種感覺的人?
這兩位大師我都不瞭解 (只依稀記得叔本華是支持動保的)
如果誤會了什麼很抱歉 OTL 希望 Y 大能告訴我哪個部分弄錯了
對動物一視同仁的確很困難 但不一視同仁又流於恣意、邏輯前後不一致
所以我覺得動保法是有問題的
其實 我不認為虐待與暴力本身是必須被譴責的行為 而要看虐待與暴力的對象為何
對於非人生物的虐待與暴力 是否要給予譴責 我認為是每個人自己的道德判斷
當前的動物中 虐待貓狗所引起的輿論譴責想必是最強烈、最廣泛的
輿論的傾向為何是個既定事實 我無法置喙 (如果輿論對人造成傷害 那會是另外的問題)
但是 我更不認為虐待與暴力本身是必須被公權力懲罰的行為 這也必須看對象
對於非人生物的虐待與暴力 為什麼要給予懲罰?
如果虐待者在網路上散布血淋淋的虐待照片 我們的確有相關的法令能給予處分
但如果他不干擾其他人、不傷害其他人 我們懲罰的正當性何在呢?
還有 我之所以會說許多人認為人類和動物是不同層級的事 (當然許多人不這麼認為)
一來是因為事實上許多人的確是這麼想的
若我印象沒錯 在動保法立法之前 動物,和其他無生命的「物品」
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模一樣的 都是人類的所有權的主宰範圍 得任意使用
雖然現在動保法賦予某些動物較特殊的地位
但這樣的想法 對於許多人而言仍然是自然而然、言之成理的
二來是人類社會生活當中 動物實際上並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與人類相同的地位
因為人類本身在所有事務上還是優先於動物 (例如:圈養、食用、撲殺等行為)
很難找到在哪些事務上 人類與動物是被放在同一層次做考慮的
啊忘了說 (↓這段是後來補上的)
關於虐待與暴力升級的資料 我還未去查 (艸)
只是直覺上覺得會有很多商榷餘地 不過直覺證明不了什麼事情
先擱著好了 不好意思
由於第三點暴力升級的部分 可能是有證據支持的事實
那麼動保法背後畢竟是存在著值得保障的東西 因此也未必有需要將它取消掉 xd
所以我以下想討論的 比較集中在價值觀的部分
如果動保法的立法目的 還包括了要維繫公認的道德價值
那麼 即使不是百分之一百所有人都認同這個價值
但這個價值 至少必須是非常廣泛地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
而且光是受到支持還不夠 還必須有其他的正當性來源、而不僅只是多數人支持
(例如:不能因為九成九的國民都討厭某A,就能合理地將某A除籍、流放或殺掉)
但是
一來 動保法所顯示出來那套價值 很難說它已被公認
愛護貓狗的信念 有些人強 有些人弱 有些人沒有 有些人甚至討厭牠們
二來 即使九成九的國民都不忍貓狗受到虐待或被宰殺食用
那某B今天虐待或食用貓狗 就能被合理地受到懲罰嗎?
三來 動保法背後那對尊重動物的信念 和人類生活的事實是相悖反的
事實上 人類在可想像的未來內 都不可能不食用宰殺牲畜 不撲殺害蟲和疫禽
對人類社會而言 尊重動物是個可能永遠無法貫徹的一種主張
因此 就我的立場而言 那些因虐待動物而受懲處的人 令我感到不能理解、甚至委屈
還有 你提到撲殺害蟲和虐待昆蟲是不同層面的事情
的確 這兩件事嚴格來說並不一樣 但我想將它們視為同一層次的事做討論
如果把蚊子代換成人類的話
將一個人或一群人虐待個半死 (吊起來打、不吃不喝、或是砍斷四肢當人彘)
或是將一個人或一群人(有傳染性疾病)痛快地毒氣致死或機槍爆頭
嚴格來說 這兩件事並不一樣
但是若殺人者辯解說 自己的所作所為總比虐待者好 我想許多人都會很難接受
甚至 或許會有人主張 殺人的行為 比虐待的行為更令人厭惡 (這部分見仁見智)
之所以撲殺蚊子和虐待蚊子不會給人上述殺人者那種五十步笑百步的感覺
是因為我們根本不會以蚊子或其他動物為思考中心 而是以人類為思考中心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 撲殺蚊子是為了公共衛生 這減低了撲殺舉動的不道德性質
但是 怎樣的目的可以贖罪?可以贖多少罪? 這實在太恣意了
所以 我希望將撲殺蚊子與虐待蚊子視為同一層次的事來討論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6 15:07)
偷竊、搶劫 對象只可能是人類 不大可能是非人生物
至於殺害、虐待、暴力 對象就不一定是人類 也可能是非人生物
由於對於許多動物的殺害、虐待、暴力 當前的價值觀似乎是允許的、認可的
(例如上述的諸般例子:蛞蝓、蚊子、雞鴨豬牛 ...)
所以我相信一定有許多其他人同意:
在沒有限定對象的前提下 暴力和虐待本身未必就是該被譴責的行為
因此 虐待和暴力是否會招致譴責 對象是誰是很重要的
所以我認為把對象分為人類和人類以外 並不矛盾 甚至必須得如此區分才能釐清問題
還有 用從前的法律 隨意地以古非今的確是不妥的
但是我想表達的是 「動物的死活與人類的死活是不同層級的問題」
並不是一個和「殺人不為惡」一樣非常罕見、不需要太認真看待的觀點
動保法的成立 並不意味著:「動物與人類不同層級」這個觀點已不再重要或過時
如果像你說的 法律一直都跟著時代在改變、一直都正確反映出那個時代的價值觀樣貌
以此為前提的話 我們對動保法的爭執也就毫無意義了不是嗎?
因為它被這個前提「保證」了它的正確性
最後 既然你認為動保法重點在於反對暴力、尊重生命的象徵意義
那我也順便藉此表明我的立場:
我認為人類社會不可能貫徹尊重生命的信條
因為人類社會的運作 全然地仰賴於不斷地利用與壓榨其他非人生物
單純地因為尊重生命 而不允許虐待動物 卻允許雞鴨被圈養宰殺而斷其天年
允許人類為了自身目的撲殺害蟲與疫禽
對我來說 這個尊重生命根本是瘸腳的、邏輯不一致的
當然 價值觀本身邏輯不一致 並不是什麼大問題 每個人都有價值判斷的自由
但是因為邏輯不一致 不應該以它之名立法懲罰虐待特定動物的人
否則法律等於是在為一個恣意專斷的價值背書 成為擁護此價值者壓迫他人的工具
除非他們的虐待危及了人類社會的其他面向 而不是因為他們危及了動物本身
(這就是我認為犯罪升級是個可能的合理根據的原因 因為他直接與人類相關)
主觀的東西的確很難有共識
怎樣的長相美、怎樣的個性佳、怎樣的藝術創作好 都很難有共識 因為它們都蠻恣意的
但是法律該怎麼訂定 怎樣的行為該受到懲罰 這件事的恣意性相較之下應該要變少很多
喔喔我誤會 P 大的意思了;
不過 不同人本就具有不同觀念 我和 sky 大的價值觀有歧異 勢所難免
如果是要爭論純主觀的事情 這種幾乎注定徒勞無功的活兒我做不來的 xd
但是既然爭論的是 XX價值應不應該給予法律保障
對於其中是否存在著正確與不正確 而非只是全然的主觀 我還抱著一絲希望
喔喔,一來是因為貓狗的例子很好舉、大家都很熟悉牠們以及牠們受歡迎的程度
二來 動保法的動物雖然不只有貓狗 但動保法對貓狗的關注是大於其他動物的
因為它有另外特別規定 禁止宰殺貓狗與販賣其屠體
且流浪貓和流浪狗 似乎是比照寵物貓寵物狗加以規定 (其他動物並非如此)
(動保法全文未讀熟 若有錯誤希望熟悉該法的版友能給予補充!)
三來 對於貓狗的喜愛 與對於其他動物的漠然或厭惡 兩者之間的對比
是我相當仰賴的一個表達論點的工具 因為它顯示了人類普遍對動物不一致的偏好
的確 物理上 人和其他生物或非生物都是由相同的基本粒子組成的
但是 請想像一下~ 路邊的一條陌生流浪狗、一位陌生人、和你的父母
三者都是由相同的基本粒子組成的
但是 父母對你而言仍然有者前兩者所沒有的特殊地位
可見 特殊地位的有無 決定因素並非僅僅只有物理上的基本構造是否相同而已
當然 你也可以試著以物理構造相同為理由 試著說服自己對待家人和非生物一視同仁
不過我想你可能很難做到 因為你的家人會生氣 ...
不確定我有沒有看懂 先試著回應看看!
的確 並非只有確定無疑的價值觀才會被納入法律規定
但是價值觀要被納入法律規定 應該要有好理由
前面的 P 版友有提到:在印度殺牛是犯法的 (不大確定)
假設這個法律的根據是印度的宗教 那我會覺得是合理的
但倘若動保法的根據是尊重生命 我會覺得是不合理的
因為這個價值根據 要求相當的一致性 要求對所有生命予以尊重
但這是人類所做不到的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7 01:15)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7 01:15)
啊 ... 我真的看錯了抱歉 OTL!!
我收回上面那一段 一起在這裡回應
不過我要回應的點其實和上面那段有些類似
就是物理構造的相同或不同 無法成為特殊地位的有無的判斷標準
因此 我們和其他人、和貓狗、和其他生物 由相同基本粒子組成的這件事實
既不能成為我們將之一視同仁的根據 也不能成為我們給予不同對待的根據
應該要一視同仁、還是要給予不同對待 標準應該在於其他東西 而不是物理構造
再者 每個人都有價值上判斷的自由
因此嚴格來說 人和動物 誰應該有、誰應該沒有特殊地位 這件事沒什麼好爭的
你認為有就有 你認為沒有就沒有 會影響的只有你的行為態度、而不擴及別人的
但是變成動保法之後 就不能這麼隨意了
因為違反法律會受到懲處、受到損害 所以法律必須有正當性依據才行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7 01:38)
※ 編輯: johnruby 來自: 219.69.85.99 (08/17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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