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蔡英文長鼻子的圖真的很幽默XD
不過不要顧著笑(或哭),你也得知道到底草案倒退在哪裡,我就拿例假日的調整來說:
對某些一次出去工作就要長時間的職業,過去嚴格要求遵守勞動部105年的函釋「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
毫無彈性的空間確實是忽略行業特性,也是犧牲勞工假日的價值。
舉例而言,長期旅團的導遊,就很難配合嚴格的休假,讓他帶不滿就先回國休假,是減少他工作的收入;讓他帶滿又得在國外休假,這還叫休嗎?
又或著是需要遠赴山林的工作,上山下山就花完1天,例假休假都花在通勤上,實際上放到的假都被壓縮到不等值。
現實上有雇主與勞工需要調整休假日來執行連續工作的需求,這不可否認,但問題是,勞動基準法之所以能保障勞工,就在於它的位階是「法律」,任何行政規則、解釋以及私人契約,原則上都不能違背勞基法的強行規定。
原先勞基法30條早已配合工作特性,讓雇主可以用工會、勞資會議來調整工作時間了,勞動部所提的草案第36條更廣開大門,讓【例假日】也給工會、勞資會議來調整。
就算再有彈性,參照立法委員林淑芬質詢時的資料,實際上真正成立的工會與勞資會議少之又少,很多片面決議或是橡皮圖章的情況,修法草案似乎是彈到雇主的心坎裡。
更大的問題是,草案第36條並不如同現在的工時調整(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而是所有行業都可以,雇主只需要「備查」,也就是讓當地主管機關「知道就好」,沒辦法直接在收到資料時進行審核,而得等到事後有人舉報、稽查時才能進行處罰。
同樣都是勞工重大權益,為什麼政府的監督有這樣的差異?
勞基法要維持雇主彈性,也不能放棄保障勞工的機制。
若勞動部也承認休假日很重要,就不應該讓機制淪為被動地等待事發才來處理,而應設計成事前就得以介入保護勞工的程序。
#修法小提醒 #勞動基準法 #part1 #一例一休 #在施行細則草案通過前來複習一下吧!#勞基法真的是門很深的學問嗚嗚
又到了我們的修法小提醒時間,勞基法與施行細則在這陣子真是修了又修,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通過之前,我們來複習一下先前修正的勞基法吧!由於上次修正範圍甚廣,於是小編把修正小提醒分成了上下兩集,今天我們要看的上集是 #休假系列 ,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基法修正對照表傳送門:http://www.mol.gov.tw/…/1051206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_新舊條文對照表.pdf
👉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傳送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86772
👉住院醫師工時降為每週80小時,8月開始實施:http://appweb.cna.com.tw/w…/news/firstnews/201703270104.aspx
Foreseer現正免費註冊試用中:https://note.foreseer.com.tw/sliderBar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