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來說一個國家級慣老闆的恐怖故事。
從前從前,有一群國營事業的勞工。因為國營事業有在晚上輪班的需求,晚上上班的勞工,比白天班的多領到一筆名為「夜點費」的錢。
勞工認為,這是他們應得的。畢竟,晚上上班的生活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也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和人身安全。多拿一點錢,也是應該的。
但是,當勞工要退休的時候,才發現公司完全沒有把夜點費當成工資,退休金硬是少了一部份。於是,開始有勞工提起訴訟。
早期的案件中,勞工常常敗訴。因為法官們認為,依據當時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規定,「夜點費」不是工資。也有法官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認為國營事業人員待遇及福利,應該由行政院說了算。
後來,法院逐漸變更見解。因為單純從「名稱」判斷,太過形式化。也有法院認為,國營事業雖然可以另定勞動條件,還是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況且,行政院所定的標準或經濟部訂的辦法,只是「命令」,如果和法律位階的勞基法有所牴觸時,還是要以勞基法為準。
因為非常多勞工勝訴的判決影響(特別是從2000年告到2003年,涉及勞工1440人、金額高達1億2544萬元的中鋼退休金案),勞委會在200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夜點費的部分刪除。
修正理由也說得很清楚:「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然而,直到現在,國營企業台電、中油、台水、台糖,還和勞工爭執夜點費到底是不是工資。
這些國營企業屢戰屢敗,屢敗屢戰,從地方法院一路壓倒性地輸到最高法院。最近10年民事訴訟就敗訴346件,只勝訴6件。
我找了一下,最近國營企業的勝訴判決,還是距今將近七年前、2014年作成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而因為沒有將夜點費算入工資以計算退休金,最近五年各國營事業已經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將近760萬元。
這樣的狀況實在太誇張了,於是立法院在今年一月通過的預算案中,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邀集國營事業,並責成國營事業與工會後,提出書面報告。
那經濟部報告的結論是什麼呢?
「經濟部所屬事業發給員工之夜點費自始即為勉勵、恩惠性質,亦非屬行政院核定之薪(工)資項目,爰經濟部歷來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目前針對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爭議仍將依據行政院歷次會議結論,依個別案例狀況認定,若有提起訴訟者,則依法院判決辦理。」
→ 翻譯蒟蒻:
「你的退休金不是你的退休金。」
「想要退休金嗎?不給你咧。」
「想要的話來告我啊!」
同時,各公司還在和工會洽商的過程中,除了一再表示夜點費不是工資之外,更希望工會協助與員工溝通,避免向外投訴或與公司興訟。
→ 翻譯蒟蒻:
「我不會給大家錢,但是可不可以麻煩大家不要告我。」
工會:???
原則上不給,例外有去告(而且勞工非常可能會告贏)才給。而如果勞工沒有去告,或者勞工告了但是公司籤運好抽到少數見解,那就繼續不用給——這個態度完全就是一個吃定勞工怕麻煩而且心存僥倖的慣老闆。
故事說完了,但是故事還沒結束。我真的想要奉勸經濟部和行政院,既然行政機關民國八十幾年到現在的認定,都被法院一再打槍,那就該好好檢討反省。況且,夜點費也是個國營企業長期依據相關規定編列下來,至少在各公司內部具有一致性。
如果絕大多數的判決都認為某個國營事業夜點費是工資,那不管是從尊重司法權、勞工權益的保障和勞工之間的平等來看,都應該把夜點費當工資來算。
這個問題,雖然有其歷史背景,但時至今日,也應該積極處理。至於願不願意處理和怎麼處理,就看這個政府,是不是一個勇於承擔、知錯能改,是不是一個尊重司法、重視勞工權益的政府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因為疫情影響,所以沒有三節獎金」三節獎金是勞基法有規定的嗎?】
能夠被歸類為薪水的錢錢,才是勞基法所保障的工資。所以要先來看看勞動基準法怎麼定義我們的薪水:「薪水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於工資。」
單純從勞動基準法觀察,似乎沒辦法確定三節獎金屬不屬於工資的一環。我們再來看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怎麼說:
#疫情 #勞基法 #獎金 #薪資 #法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追蹤三個老議題】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程是審查人事行政總處的預算案。由於是本屆最後的質詢,因此繼續追蹤過去關心的幾個議題。不過,發生靈異事件,我質詢時錄影設備發生故障,畫面全黑也沒有聲音。
一、厚生簡葬
在2017年10月3日就曾質詢賴清德院長這個問題,人事長施能傑在場陪同。今天我再指出,109年度預算婚喪補助4億3035萬元,而生育補助只有4616萬元,生育補助預算不到婚喪補助預算的1/10,這樣的預算配置,背離鼓勵生育的政策。而基層公務員2個月的生育補助只有2萬3270元,比起桃園市的生育補助一胎3萬還少。
目前公教人員的 公務員大致有兩筆津貼:公保喪葬補助費3個月、政府喪葬補助5個月,職等越高補貼越多,部長級甚至高達76萬元以上,根本遠遠超過目前一般的喪葬費用。我一直認為這些補助,不應以職等有高低差別,應該採定額補助。
在隨著公務人員薪資提高,及民情風俗改變,行政院應該進行改革。我的主張很簡單,以平衡總資源的方式完成部分鼓勵生育的效果:
1,「簡葬」:喪葬補貼部分,預算補貼改為定額制6萬元,不分高官小吏。公保部分因屬保險範圍,維持不變。
2,「厚生」:喪葬補助所省下來的預算,全部用在生育津貼及子女教育補助,甚至增加預算在生育津貼,政府不占公教人員便宜。
二、國營事業夜點費應成為歷史名詞
過去事業單位對於夜班員工都有提供點心的服務,因為個人飲食習慣不同,或是事業單位也覺得麻煩,改為夜點費,由員工自行處理。目前夜點費發放情況,台電小夜250元、大夜400元;中油小夜250元、大夜400元;台水小夜100元、大夜200元;台糖小夜150元、大夜250元。在不列入薪資計算的情況,損失退休金最高可達20萬元。
在2005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刪除夜點費不列計薪資之規定,依個案情況認定,以致每年都有退休員工提出訴訟。但是長時間的司法訴訟,等於是折磨退休員工,去年向經濟部提出質詢後,經濟部的結論「行政院決議採個案認定,據此,各事業處理夜點費訴訟案仍宜以法院最終判決之結果來辦理。」
因此,再請人事長能夠研究,以政務官思維,解決這個老問題,
1,經濟部處理過去,人事總處處理未來
2,行政院人事總處81年10月28日函釋--廢棄
3,對於所屬國營事業有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統一更名為夜勤津貼,徹底解決訴訟爭議。
三、行政法人不應進入軍職人員,中科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不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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