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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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女生可不可以上夜班?性別平權與勞權保障有衝突嗎?】
華航與家樂福都曾因未經工會同意,讓女性員工上班超過晚上10點,被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多次裁罰,2間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上週做出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原則,即日失效。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形成不當差別待遇
《勞基法》第49條禁止雇主要求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間工作,原先是考慮女性要帶小孩,身心負擔比較重,以及社會治安等公共利益的衡量下,所做出的差別待遇。
然而大法官認為國家如果要保護女性夜間工作時的人身安全,應該積極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例如要求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而非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另外大法官強調身心健康是所有勞工的需求,帶小孩等家務也是全體家庭成員要分擔的責任,「因為要帶小孩」而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說法,是在加深社會對女性的不當刻板印象。
#後續可能的隱憂
在以上這些考量之下,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鬆綁,我國性別平權又向前邁進1步。
但對於沒有意願在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來說,形同失去法律的保護傘,未來如何建立防止雇主強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機制,或許將是修法時的重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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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在 今周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嘿嘿!馬上又要放假的感覺... 😆
#勞動節 #補貼 #出勤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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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坍塌是在4月30日的晚上,一直到5月1日的清晨,那位失聯女工的大體才被找出來
一位憑著勞力汗水在工作的女工,在坍塌之後,我們得到的訊息竟然是她上工兩天,然後雇主還沒有投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於到職當日就要申報加保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特別這是一件公共工程...
⚠️
1.請局長再去了解一下,究竟這個工程還有多少人沒有投保
2.希望桃園市政府能負責監督及檢討此次工程造成的意外,避免小包工頭、承包商、營造廠推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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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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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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