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是讀者敲碗系列,想要跟大家分享兒少安置機構的生活輔導員(以下簡稱生輔員)。其實在撰寫貼文之前,我們也並不完全清楚這份工作的內容是什麼,透過讀者分享他的自身經歷+搜集資料,以下我們會分享幾點關於生輔員的工時與休假問題。如果你剛好也是從事相關行業,或是有其他內容想補充的,都歡迎在底下留言🙂
我們在圖片中依照讀者分享的情況簡單整理了生輔員的部分勞動條件,不知道各位看完後是不是覺得「哇......好硬喔😣」,但在生輔員的勞動環境中,其實還會遇到以下的一些問題
❶連續出勤情形動輒超過七天?
如果是在「社會福利服務業」(例如社福基金會、社福機構或社福救助院所等)底下工作的生輔員,其實是可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約定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如同我們先前的貼文提到的美髮業工作者一樣,可能讓員工在特定情形下,即便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仍然屬於合法,對於要時時刻刻面對受安置者身心情緒問題的生輔員而言,其實並不輕鬆😓
❷夜間待命?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限制了勞工一日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以確保勞工不會因為長時間工作而造成身心上的影響。然而,部分機構的生輔員除了需要在白天的工作時間出勤外,也需要輪值夜班以照顧受安置的個案,也會導致一天的工時長達16小時,甚至有的機構是採用「出勤12小時、待命12小時」的方式在排班。
依照勞動部過去的解釋,所謂的「休息時間」指得是勞工可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但是生輔員這種受到機構指派,需要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其實應該是比較偏向於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的,因為即使在夜間的時段生輔員可休息或睡覺,但個案在夜間有狀況時仍然得要爬起來處理。簡單來說,如果夜間待命時間也應被認定為工時的話,那部分的生輔員其實是隨時處在超時工作的情況下的😔
❸輪班間隔休息與法令不符的疑慮
有些生輔員在經過夜間待命後,又得起來工作幾小時後才下班(例如早上8點),結果同一天又得在下午3、4點繼續下一個班次,等於在兩班之間只有7、8個小時的休息,這可能也會違反了勞基法第34條第2項所稱的「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的規定。
❹先打卡再加班?
由於有上述的情況,我們就有聽過少數機構為了在面對勞動檢查時能夠合法,就會要求生輔員先打卡再繼續工作或甚至是製作兩套不同的出勤紀錄,但這樣的行為除了可能會因為出勤紀錄登載不實而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雇主更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重點是,當生輔員日後要來向雇主請求法定的權益時,就可能會因為難以舉證而面臨重重困境⋯
❺責任制
我們在「美髮業常見勞動問題」的貼文中有提到過,由於美髮業從業人員並不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內,因此無法適用責任制。與此相反,如果是「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則可以經過勞資雙方簽署書面約定書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約定為俗稱的責任制工作者,不過依照勞動部發布的相關指引,就算經過約定後生輔員1日總工作時間仍然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也不得超過240小時。相較於一般的工作者,生輔員工時限制已經較為寬鬆,但實際上單月工作時間超過240小時的情況也大有人在。
其實,社福機構或社福基金會為了完成照顧個案或弱勢者的使命,另一方面又得遵守社政法規,往往就只能從請生輔員配合機構的安排以維持營運,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也使得越來越少人願意投入這樣的工作環境。無論如何,雖然這是一道難解的課題,但還是希望有關單位未來能多多關注,讓生輔員有更好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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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2條之1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過勞客運爆不停,交通部應檢討法制】
6月12日記者會對交通部之改革意見及說明
6月10日(一)爆發阿囉哈司機因為超時工作、過勞導致車禍的意外,共計3死13傷,客運司機的過勞嚴重影響行的安全,同日在南崁,一輛由中壢發車前往台北的國光客運,也在國道一號蘆竹段發生嚴重車禍,客運司機不幸身亡。我昨日和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曾威凱黨部主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交通部未落實《公路法》#第47條及77條、《汽車運輸管理規則》法規過時,是造成客運安全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
桃園市民有許多人必須通勤至台北上班,國道客運的安全更顯重要。然而,交通部在相關的管理上卻嚴重缺乏,包括在《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9-2條規定,客運司機的駕車時間為每日十小時,已經超過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的上限,除此之外,交通部更擴張解釋「駕車時間」是「#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時」,嚴重忽略客運司機的整體工作時間的疲勞累積,造成過勞黑數。
我們主張,交通部應該要立即修正《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9-2條對於「駕車時間」的定義和上限,讓司機的工時限制可以與勞基法同步規範,才讓駕駛可以在安全不過勞的狀態下開車。
另外,如果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輸入「客運」,今年至今已有32個客運業者違法;若從去年一月開始至今,則共計有169件違法事實!顯然 #客運業違反勞動法令的狀況非常嚴重而普遍。#桃園客運 與 #中壢客運 從去年至今,也被勞動部查到違反勞基法共計有19件違法。桃園市民的交通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依據公路法第47條及77條,在有影響交通安全疑慮的狀況之下,交通部可以 #停止業者部分營業或者是勒令停業,但是在過勞事故頻傳、業者違法嚴重的狀態下,我們從來沒有看到交通部執行47條的懲罰!反而是一再漠視。
過去不管藍綠執政,從過往國道賤賣遠通、國營華航公司打壓工會等案例,我不斷就強調,#交通部與財團權貴的關係密切,長期忽視勞工基本權益,終將造成罔顧人命、全民受害。如今林佳龍部長上台,悲劇仍不斷發生,我具體提出以下幾點重要改革意見,除了在本次記者會提出,也將持續追蹤交通部後續作為:
一、交通部應立即修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將司機的公時一律回歸勞基法,和勞動部的法例同步,保障交通運輸業勞工和大眾行的安全。
二、血汗運輸業者影響公共安全甚鉅,交通部應依據公路法第47條及77條,當業者連續勞檢違法而未有改善時,應勒令部分停業。
三、交通部應制定完整計畫,透過適當補助、甚至路權的准駁和審核,全力督導促進業者符合交通與勞動法規。
除此之外,勞動部也有更多可以做的:時代力量在去年提出「#勞基法第80條之一修正草案」,就是為了讓阿囉哈客運這樣的違法慣犯能夠被大眾檢視,內容規定雇主若違反勞基法應公布處罰日期、處分文號、違法法條、內容、裁罰次數與金額。身為時代力量提名的立委參選人,我也將持續推動本案立法通過。
客運業的過勞問題沉痾已久,我將延續以往經驗,與交通部的陳舊官僚奮戰,請各位中壢的市民朋友不吝給與支持。唯有革除血汗客運,大眾才能安全疏運!
(照片為6月13日聯合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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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瑋,時代力量中壢區立委參選人
【政治獻金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
帳號:1210-717-625003
戶名: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林佳瑋政治獻金專戶
【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勞基法第32條之1 在 阿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恭喜雇主、賀喜雇主,週休二日再見
剛剛立法院二讀通過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該條主要內容如下: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可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國民黨版本認為補休標準應該依照加班費率依比例換算補休時數,但民進黨認為補休標準只要1:1。當然表決結果民進黨以壓倒人數勝過國民黨。
這個規定下來,全國雇主可樂了,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幾乎從今天起宣告形同具文,蔡總統的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失敗了。
因為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得到勞工同意,不僅不用付出加班費,補休也可以1:1,補休時間因為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當然選擇最空閒的時間讓勞工補休(但未必是勞工希望的補休時間)。
試問,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都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台灣勞工還能有週休二日嗎?
p.s.以後逼得勞工只好拒絕加班,都跑到外面打工賺錢,這樣對雇主有好處嗎?民進黨的立委是怎麼想的呀?
p.s.這樣的條文規定,實施起來爭議問題會一堆。例如加班種類有平常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三種的原本加班費都不一樣,三種加班都換成補休的話,若沒休完,依法必須給付原定加班費的話,要如何釐清已補休完的是哪一種加班,未補休完的又是哪一種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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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加班補休規定辦理。 補休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完畢的時數,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