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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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部分工時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22~110/09/27
資格條件:
職 稱:部分工時人員。
資格條件:
1. 高中(職)以上畢業。
2. 經公私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證明無法定傳染病。
工作項目:
售票、剪收票、旅客諮詢、站務相關工作及主管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火車站(含六塊厝、歸來、麟洛站)或屏東縣市火車站。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工作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彈性早晚班,每個月最多18天(144小時)。
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福利待遇:每小時新臺幣160元整,依勞基法規定辦理,不供膳、宿及服裝。
甄試方式:面試。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9月27日止。
報名方式及說明:
1. 檢附文件:
(1)個人簡歷(含工作經驗、專長、附照片,並註明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寄送地點:90078屏東市公勇路62號,屏東火車站,信封請註明應徵部分工時人員,聯絡方式: (08)7515140總務賴小姐。
3. (請於週一至週五8:00~17:00來電;12:30~13:30及例假日休息)。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繳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本次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於僱用期間內離職者,依面試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4. 錄取報到人員於通知錄取後一周內須繳交3個月內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之體格檢查表。
5. 錄取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單位擔任其他職務,如經發現將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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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連假開始🥮🥮🥮
雖然今年中秋節因為疫情的關係,沒有辦法像以前那樣跟親朋好友辦烤肉趴,不過還是在家跟自己同住的家人一起開心享受中秋節~
除了放假跟相關的活動之外,目前處於上班狀態的大家有沒有領到公司發放的 #中秋獎金 或是禮盒呢?
很多公司在應徵員工時,除了原本的薪資之外,還會附帶不少的員工福利來吸引人才加入,例如 #員工旅遊、#三節獎金、辦公室免費茶點都是蠻常看見到的項目,其中又以三節獎金最為普遍,而所謂的三節獎金,通常指的是春節、端午及中秋三個大節日,雖然獎金的數目通常不會太多,不過對於員工來說絕對是額外的小確幸,不過有些人可能會想說,我進公司這麼久了,卻沒有領到過任何的三節獎金,這樣公司是不是有違反 #勞基法 的疑慮呢?
對於三節獎金這個部分,其實在勞基法中並沒有特別去進行規範,雖然常會聽到很多公司發放三節獎金,但它的性質仍然是獎金,而勞基法主要保障及規範的是勞工的 #工資,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 #經常性的給予,像是每月會固定發放的薪資就是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資。
但如果是業績獎金,因為得按照每季業績是否成長來進行發放,就不會屬於是經常性的給予,因此,若雇主沒有每季都給予業績獎金,是不一定會違反勞基法的,因為那屬於是獎金的範圍而非工資的一部分。
但是!在某一種情況下,雇主如果沒有發放三節獎金,可能就會有違反勞基法的疑慮喔!
而這種情況就是雇主當初在與你談薪資及工作內容時,有將三節獎金或是年終等獎金列入固定的薪資範圍內,雙方按照這樣內容簽訂了 #勞動契約,雇主就必須按照契約內容去執行,不能以那些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的給予就不發放給員工,因為只要在勞動契約中有協定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屬於薪資的一部份時,這些獎金就會是屬於雇主經常性的給予,等同於是雇主應該發放給員工的工資。
假如故意不發或是隨意苛扣,就會違反 #勞基法喔 !除了公司及雇主的名字可能會被公布並限期改善外,最高還可能會面臨新台幣 #一百萬元 的罰鍰!
因此大家在過節的同時,也要記得關注一下工資的發放是否正常,雇主是不是有惡意去苛扣甚至直接拒絕應該要發放的工資,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可惡的 #慣老闆 欺負!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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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部分工時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陳麗娜要求勞工局正視中高齡就業的修法問題,以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外送員被勞動部定義為雇傭後,勞工局應依法進行勞檢;臨海工業區老化,工安勞檢要檢到位,才能讓附近居民安心。最後陳麗娜要求環保局貫澈外縣市「底渣不運回、垃圾不代燒」的原則,讓高雄垃圾真正減量。
勞工局長王秋冬答詢表示,中高齡恐怕是未來就業主力,高雄今年有9千多位中高齡求職,勞工局協助5千多位就業。中央也正在修法,他會把和企業、中高齡座談意見給中央,希望能符合中高齡需求的法。在外送員方面,中央勞動部已確認是雇傭關係,屬雇傭就適用勞基法,勞工局會要求業者出具勞動契約、出勤紀錄。高雄也有人籌立職業工會,但雇傭關係的勞健保投保單位應在公司,承攬關係才是在工會加保,這部分有矛盾。
陳麗娜質詢指出,我國出生人口總數19萬3,844人,創近7年來最低紀錄。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4.05%,每7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人,臺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也因此,近年政府開始針對中高齡與高齡就業如何促進勞動參與與保障就業權益部分展開立法。中高齡勞工體力衰退,可能無法適應正常勞基法工時、加班、放假。因此法案具體規範是「一彈、一禁、三補助」,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禁止對高齡者差別對待、並提出三種補貼獎助辦法。她希望勞工局隨時掌握修法進度。
陳麗娜長期關心焚化爐廢棄物與底渣問題,她發現四座焚化爐總進場量仍然呈現上升,從123.4萬公噸增加到133.8萬公噸。垃圾為何越來越多?雖然其中一般廢棄物從86.1萬公噸減少到77.3萬公噸,但原因恐怕不是環保局廢棄物減量或者是資源回收推動有成,而只是前一年中央改變部分廢棄物認定標準,讓這些垃圾從一般廢棄物變成事業廢棄物而已。
此外,去年增加了11.2萬公噸事業廢棄物,但外縣市底渣一直沒依承諾運回去。高市每年產生底渣居國內之冠,去年環保局全國首創焚化再生粒料供料制度,說要強制公共工程使用一定比例再生粒料,也認證五家合格預拌混凝土廠供料,並且提到明年推動自設底渣處理廠,全面自辦自產自銷,達到底渣粒料去化一條龍作業。但外縣市運回底渣的工作不能停止,否則底渣去化率依然無法提高。
勞基法部分工時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衛福部的智慧醫療政策,是否能改善護理執業環境,並維護病人安全?
🔸衛福部的智慧醫療政策🔸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醫療照護的需求已經不只在醫院,長照相關的連續性照護在社區的需求也逐漸增加,然而衛福部的智慧醫療政策報告書,卻多著重在電子病歷,完全沒有提及智慧醫療在社區及長照方面的規劃。
💥如果病歷只掌控在醫院手上,社區的醫事人員看不到個案的狀況,又要如何做好慢性病照護?
📌📌根據2017年的統計資料顯示,衛福部總共開發了31個跟病歷、藥歷、健康等資訊相關的APP,總共花費約1500萬元,然而累積下載總數卻僅有約42萬,其中花了近500萬元開發的「雲端都治手機APP」,#更是只有321個累積下載數,成本效益相當低!且在這31個APP中,跟慢性病個案相關的也僅有一個「健康妙管家」,真的難以看到衛福部對慢性病照護的重視。
先前我才凍結健保署本年度的「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期待健保署與國建署可以針對社區民眾的健康管理,合作研議能整合慢性病管理功能的軟體開發套件,讓願意被慢性病管理的個案,#都可以把自己的看診資料分享到社區的個管師,否則政府挹注再多資源,沒有被民眾使用都是浪費。
📌📌此外,衛福部的智慧醫療政策報告書也提及,期待可以透過醫療評鑑來減少文書作業,但這很諷刺,#因為現行護理人員最大的文書作業來源就是要應付評鑑!為了追求好看的數字,不少醫院會在評鑑期間限制門診人數、減少收治住院病人和急診待床,結果造成大型醫學中心在評鑑前後門診爆滿,列入評鑑的目的與預期效益為何?衛福部應再審慎評估!
🎯建議
✔請衛福部追蹤健保署與國健署在慢性病管理功能的整合進程。
✔請衛福部各單位研擬智慧醫療相關的資料庫或APP整合或統一下載說明的入口網站。
🔸專科護理師的人力困境🔸
9月1日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規範後,限縮工時所產生的醫療人力及醫療業務缺口,勢必會由專科護理師或其他人力來補足,然而專科護理師在支援急慢性病房、開刀房、加護病房與急診各區等醫療業務時,#卻沒有被分配到相關項目的健保照護點數!衛福部應該依據專業能力與執行醫療業務的不同而有合理的薪資調整。
🎯建議
✔請勞動部協同衛福部、醫策會評估專師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的可行性。
✔請衛福部研議健保點數是否能部分回饋專師。
✔請勞動部輔導專師成立產業工會。
🔸護理人員的on call執業環境🔸
有些病房有所謂的「待命班」,也就是俗稱的「on call」,那些待命班的護理人員雖然沒有在上班,卻還是處於一種隨時待命的狀態,只要病人的數量增加至一定數量,#就得馬上趕到單位上班。
此外,待命班因無法提供勞務事實,#亦無法獲得實際出勤的薪資,這部分on call的工時又要怎麼計算?政府是否能夠應用雲端運算、物聯網、大數據及智慧設備等新科技,來改善護理的執業環境,並維護病人的安全?
🎯建議
✔請勞動部研議如何應用雲端運算、物聯網、大數據及智慧設備等新科技,去監督各高壓職場是否有落實勞檢及職場衛生安全,以提升勞工安全。
#質詢
#智慧醫療
#慢性病照護
勞基法部分工時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質詢重點:
1. 日前政委林萬億說這次勞基法的修法,是「迎頭趕上國際潮流」。但歐盟明文規定,勞工每週工時包含加班時數,最高是48小時;台灣包括加班時數,卻是高達72小時。還有哪些國家允許每周可以有這麼高的工時?
2. 目前勞檢沒什麼廠商「違反」工時與勞資會議相關規定的結果,是否真實反應勞工第一線現場實況?
3. 除了每週工時外,我也詢問勞動部長,這次勞基法修法後,年總工時及工資部分是否會增加?部長說,工資部分不一定會增加,但他也強調,年總工時一定「不會」因為這次修法而上升。是否真如部長所說?勞動部真的評估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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