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連著幾天大雨(而且每次都是剛好要出門就大雨),搞得米編都有點精神不振了😆今天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五篇貼文,想要來聊聊有時候在職場上難免會犯點小錯誤,失手把公司的的財物毀損,而很多公司這時候都會以「扣錢(薪資)」來當作管理與懲戒員工的一個手段,這樣真的可以嗎?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已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在這條法令規定的立法理由中,也已明確指出是為了避免勞工工資被雇主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因此當雇主有前述情形時,就有可能會違反規定而被處分。舉例來說,資方片面規定遲到1分鐘扣50元(扣薪比例大於勞工每分鐘薪資,會有倒扣情況)、因為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就不給薪,或是月薪制員工到職、離職時因為不足月而資方僅用工作日計薪,都是屬於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給員工的態樣,而違反此條規定的話,雇主可能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的情況通常是當資方薪資計算錯誤或是有倒扣員工薪資時會被勞檢後處分的情形,但如果當員工有損壞公司財物、違反勞動契約約定時,公司又是否能夠扣除員工薪資作為對資方的賠償呢?依照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再參考過去勞動部的解釋,這邊說的「預扣工資」是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還沒發生前,或事實發生後但詳細情況還沒釐清時,雇主就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此規定的話則可能會面臨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我們所稱的「工資」一般來說是勞工付出時間、心力等勞務後所獲得之報酬,通常工資也是勞工維持經濟生活、家庭開支的主要憑藉,就算勞工疑似有違反約定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但是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還沒確定以前,資方仍應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另外向員工求償,而不得逕行以工資扣抵。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一些小重點,看到這裡,雇主們應該會覺得壓力很大不知道如何管理員工吧,但事實上,如果員工確實有違規情形時,還是有辦法跟員工求償的,這部分的內容可以到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雇主如何向員工求償」,瞭解更多細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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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26條預扣工資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司為防員工將來違約,可以先扣薪嗎❓
員工在職期間可能因違反勞動契約,或有其他侵害公司權利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而需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或需賠償公司違約金💰。
而公司為預防員工將來賠不出錢來,可能會想說在員工違約前,就先從每月薪水中扣一些錢來放,在將來員工需要賠錢給公司時,就可將此筆款項充作賠償。
這種作法或許對公司債權具有保障,但對員工侵害很大,畢竟薪水是員工賴以維生的救命錢,所以此方式已受勞動基準法明文禁止🚫。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公司若要保障債權,只能另尋其他方式,如果違反此規定,依法是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高等法院曾解釋,上述規定說的「預扣」,是指公司損害還沒發生(即日後是否發生還不確定),公司不可扣留薪水,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損害求償保障。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損害都已經發生了,公司以之作為對員工損害賠償請求,並於勞工薪資內主張抵銷扣除,就沒有違反上述規定。
這說法似乎合理,但公司究竟可以扣多少錢呢❓
公司可能會覺得自己損害很大,所以薪水要多扣一些,員工則可能持相反看法🙅🏻♂️。
所以最高行政法院有進一步說明,縱使員工已違約或公司損害已發生,也必須在員工與公司對求償金額有共識下,公司才能主張以員工的薪水來抵違約金或賠償金。
如果員工都已經不承認公司索賠的金額,那公司就應透過訴訟來求償,不能再用扣留工資的方式。
近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曾表達相近看法,認為如果雙方對事由、金額、責任歸屬等事項有一項無共識,就不能由公司單方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由公司直接從薪水中扣取。
勞基法規定複雜、繁瑣,條文意思經常無法僅靠國文能力來解讀,一不小心即可能侵害員工權益,更讓自身受罰。公司在設計相關內部規範制度時,建議可先與律師諮詢👓,瞭解關鍵法律規定,使公司在長久經營過程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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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58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95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
勞基法26條預扣工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有被老闆隨便轉換投保單位嗎?小心年資被放水流!
今天要來和大家介紹兩條極度需要(しなさい)勞動部盡快正視的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和勞動基準法第28條(有點長點這裡看:https://reurl.cc/Y6QgA0)
在現行法下,惡質雇主往往透過隨便轉換勞工投保單位的方式,來達到節省稅費或規避累計年資的目的。也有的雇主,為了切割責任,每一間分店就設一間公司。這種狀況下,勞工辛苦累積的年資在投保單位切換之間,可能就造成年資計算的問題,甚至連請求工資墊償基金的權利,也被放水流。
今天早上,我和 王婉諭 委員、輕適能健身房受害教練一起召開記者會。故事是這樣的:輕適能健身房無預警倒閉,旗下許多員工沒有被事先告知,也拿不到資遣費,只能轉而向勞保局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卻因為雇主一間分店就設立一個公司的經營模式,導致在聘用過程中轉換分店的勞工年資被切斷,勞保局也只以形式上最後投保單位的年資計算勞工得請求的金額,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更求助無門。
受害健身教練表示,他從2016年開始,便任職於輕適能健身房,但今年1月底,公司卻無預警倒閉,也未發放薪資、資遣費。4月間,他向勞保局申請發給墊償後,直到10月才收到勞保局的電話,告知因為教練先前「調店」的緣故,年資不得累計計算。讓原本應該是4年多年資的資遣費,只被算8個月的時間。
身為全國關廠工人的律師,我深感錯愕,經過關廠工人多年的抗爭,才在勞動基準法的第28條,為全台勞工爭取到不只是薪水、也包含資遣費的墊償。現在卻發生這樣的狀況,害勞工無法完整地獲得薪資墊償的保障。
王婉諭表示,向勞保局索取資料後,發現「輕適能」集團的負責人賴志欽,成立多間特取名稱都有「輕適能」字樣的公司,如「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等。「輕適能」在全台共有16家分店,只要員工被調到另一間分店,就會因而變動勞工的投保單位。
在勞工的認知中,都是待在「輕適能」健身房,也搞不清楚其間的差異,卻只能領最後待的一間分店的資遣費,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事。
兩週前,婉諭也曾向勞動部長質詢這個案件。針對受害勞工遇到的狀況,許銘春部長表示未來將加強勞工對於認清勞動契約避免受騙的宣導。
但是,我想請問部長,勞工根本不知道勞動契約被更改,是要怎麼避免受騙?而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看到勞動部針對這類案件進行更全面積極的作為。
婉諭也進一步呼籲,勞動部應針對「輕適能」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將其員工任職的公司及分店調查清楚,並儘速研議如何將應該給付給勞工的工資及資遣費還給他們,並且針對現行勞基法第57條的規範上進行研擬,看究竟是要藉由解釋或是修法的方式,來避免其他案例再度出現。
此外,在學說與司法實務上,經常使用從公司法上「法人格否認」理論發展而來的「實體同一性」來解決雇主認定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認定形式上不同的事業單位具有「實體同一性」,事實上根本都是那一撮人的概念。
但是,勞動部甚至勞保局在辦理工資墊償業務時,認定還是相當保守。這也讓工資墊償的美意,因為雇主的作為打了折扣,更讓弱勢的勞工感覺不被國家保護。
如果勞動部不願積極採用「實體同一性」的法理,而堅持以形式上屬於不同事業單位的理由拒絕給勞工工資墊償基金的保護,未來時代力量將會考慮朝修法的方向進行。也希望「勞」動部可以真正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審慎檢視勞保局墊償認定的基準,要不要跟上雇主取巧規避法律的策略而有所改變。
#還是其實你根本跟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