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之後更能保障女性權益嗎?又還有哪些事也需要公平?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大法官認為,維護社會治安,本屬於國家的固有職責,國家也應該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包括立法課予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的義務,而不是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方法。
但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反而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剝奪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且增加女性就業的法律障礙,導致女性應受保障的安全夜行權,變成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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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49條立法理由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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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
勞基法49條立法理由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女性不能上大夜班?!】
家樂福在總公司有企業工會的情況下,讓楠梓分公司的女員工只經過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就輪值大夜班。
法院說這樣是不對的並裁罰家樂福四萬元。
很多鄉民都怒吼:根本法院認證女性不用上大夜班!性別不平等!女權自助餐!
不要那麼快森77,其實法院認證的只有一件事【總公司有工會的話,分公司就不可以跳過工會進行勞資會議】 #必須跟工會協商才算數!
這個判決強化了工會的權利範圍及功能,讓公司減少對勞工個別突破的機會,從勞權上來説是很讓人振奮的!
但關於女性不用上大夜班這件事,其實是來自勞動基準法第49條的明文規定,這條是真的規定 #原則上 女性不能上大夜班。
從立法理由來看,不讓女性上大夜班是為了顧及女性夜間工作的健康與安全,但女性夜間工作為何就比較危險?是否暗示著女性是弱者?
又會不會,隱含著下班後女性「比較」有處理家務的可能,所以不便值夜班?
好比某店家只有三位員工,分別為一男兩女時,因為女性不能值大夜班,因此值夜班只能由男性同事擔任,他的小孩每天晚上就都等不到父親的睡前故事嗎?
勞基法第49條似乎很有重新檢視的必要啊。
#奶爸律師
#陳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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