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各位,雖然我們出門在外工作,凡事總是求一個圓,不過世事總是難以預料,當老闆要你走人的時候,難道也只能說走就走嗎🤔🤔🤔其實只要勞方沒有自願提出離職的意思表示,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必須有法定的「正當事由」才可以,這也是我們今天想要來跟大家分享的「資遣」與「解僱」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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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規定,通常公司內部發生了一些財務問題或特殊原因,不得不遣散員工時才可以用「資遣」的方式請員工走人,例如以下幾個狀況:
❶公司歇業或轉讓
❷虧損或業務緊縮
❸發生不可抗力的狀況須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❹公司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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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勞基法第11條來終止契約的話也常被稱之為「經濟性解僱」,不過實務上最常見的資遣事由反而是上述的第5款,也就是雇主認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但這也不完全是老闆說了就算,當有爭議發生時,雇主還是得舉證員工是主觀上不想履行義務還是客觀上根本無法做好該工作,而且有無透過教育訓練或其他改善措施來提昇該員工的工作能力等,確定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後才能以該款資遣員工(看到這裡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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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勞基法雖然是保護勞方工作權的保護傘,但不代表所作所為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因此勞基法第12條也規範了員工有哪些惡意行為時,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開除勞工的:
❶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❷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❸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❺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❻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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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雇主要主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予以資遣一樣,用此條款解僱員工時更需要有充足的事證才能「懲戒性解僱」員工,否則就有可能屬於非法解僱,員工反而可以主張應以資遣方式處理或恢復工作權😎此外,除非是依照上述的第3款規定終止契約,否則其他情況都應在知悉該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解僱權,否則該「除斥期間」經過後,雇主可以開除員工的權利也就隨之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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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說明只是粗淺地~介紹資遣與解僱的不同,實務上不同個案可能還有許多細節需要另外討論,如有遇到個別問題的勞資雙方朋友們最好還是找專業律師或我們諮詢囉。此外,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一定要知道的八種情況,老闆不能開除你,也提到過法令有保障勞工在特定情形下,雇主是不能任意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這點也請勞資雙方們要多多注意囉😊😊😊
#Workforce勞動力量 #這是圖片做的很好笑 #請大家見諒 #被其他夥伴笑到一個不行 #問我是不是拿自己的手當模型 #又短又圓的甜不辣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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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基 法第 14 條 重大侮辱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辛苦的離職實習生,你們不需要被社會教育,而是貴婦烘培坊需要上法治教育
過去建教生身分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因102年通過了「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定建教生之生活津貼、工作時間、申訴權益、責任歸屬。
但是該法僅限高中的建教合作,本件 #永采烘焙坊 的實習生是大學生,目前不適用,所以我們先就勞基法的規定來討論:
首先,依據勞基法第32條規定,員工加班時數1個月不能過46小時,另外勞基法第36條規定,工作每7天要有例假1天休假1天。
若烘培坊員工一天連續工作14小時,也有連續工作13天的事實,這已經確定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已屬違法。
那關於員工離職要提早幾天預告?
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那烘培坊實習生在工作未滿1年的情況下,正常來說,需要10天前向雇主提出離職。
but,重點就是在這個but………
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6款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情況⋯
➡️勞工得不經預告離職。
雇主言語飆罵「無腦」、怒嗆員工「白癡」、「三字經」是否已經為重大侮辱,這很清楚。
再者,我們剛剛上面已經提過該工作坊確定違反法定加班時數,也違反做7休1的規定,雇主實屬違反勞工法令,故員工可以不用預告就直接走人也沒關係。
這個時候,貴婦烘培坊老闆一定會衝出來說,我們有簽訂合約,合約載明:『員工若離職,須在3周前口頭告知、20天前提出離職單。』我們照合約和你們求償,有什麼不對?
很抱歉,真的有點不對。這份勞動契約已經抵觸了勞基法的最低規定,增加不必要的限制,這個規定恐怕是無效的喔,以此做爲提告理由也很可能被駁回。
另關於老闆擅自幫實習生打卡下班,但員工不知情,也還是繼續工作中,無法知道自己實際工時,這個行爲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也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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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台灣的慣老闆真的很多,大多的辯詞是:「那是我重用你,給你機會。」搞的ㄧ副員工被操被壓搾,還要說謝謝您給我磨練心志的機會?
😔奴性不要這麽強阿QQ
#黃靖芸律師
#慣老闆
#建教合作 #勞工硬起來
勞 基 法第 14 條 重大侮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老闆請求59萬,會成立嗎?>
有網友希望我評論這個新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西餐廚藝系三年級兩名女學生,
去年七月到台中永采烘焙坊實習,每天工時達十四小時,
兩人不堪體力負荷,今年一月間辭職,
豈料業者指兩人未依合約在三周前告知,
向兩人及另兩名離職廚師各求償五十九萬元
好重點來了,
第一個,離職是否要提前告知?
勞動基準法是有規定,
工作期間3個月至1年,離職前應該在10天前告知雇主,
至少做好交接,避免公司困擾,
其實就算法律沒這樣規定,還是應該做好交接,
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就是這樣,
很多小朋友在離職時最常犯這樣的錯誤,
覺得反正以後碰不到,
其實不然,你下一份工作的主管通常會打電話去前公司問一下,
離職前的擺爛,終究還是會迴向到自己身上的~
不過,上面這個準則,不適用於蟹老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
當雇主提供的工作內容,
雇主對其有重大侮辱性行為時,
或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情況,經通知雇主後仍沒改善的話,
員工都可以不需預告立刻辭職!
以這個案件的情況,
工作時間長達14小時,老闆又動輒責罵羞辱,
應該已經構成得不需預告離職的要件,可以逕行離職!
所以老闆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不存在的~
第二個,老闆請求項目跟數額是否合理?
其實第一點討論後發現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後面就不用再討論,
不過還是講一下,
老闆請求項目有二:
1.因交接未完成導致公司人力要額外應付:每天1萬元,29天
2.老闆精神壓力大的精神賠償:每天1萬元,28天
合計59萬!
第一個,
從老闆的請求可以看出,
原來老闆的心裡,這兩個實習生每個人每天貢獻金額是1萬元!
那請老闆先就前面服務7個月(105年7月至106年1月)部分
補發約200萬元給每個實習生
(計算式:1萬*30天*7個月=210萬,
扣除已經給付的每個月1.6萬薪資*7個月=11.2萬元),
我們就同意賠償29萬回去!
第二個,
老闆精神壓力大,跟這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未明,
老闆精神壓力大→→舉證責任,約一萬公里→→每天1萬元精神賠償,
請老闆舉證吧!
(話說回來,都已經要獅子大開口了,怎麼不請求一億?)
結語:
其實老闆是很看重這兩個實習生的,一切都是誤會!
ps:
其實就建教合作是有一個法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不過這個案子的對象是大學生,就沒辦法適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同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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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9條亦有明文。 ... 是以,本件某乙之行為,恐符合勞動基準法所稱「重大侮辱」,某甲得依法終止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 按「公然侮辱人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