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消息】現今網路推薦分享廣泛,也使得網路廣告常面臨灰色地帶的困擾,其中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備受討論,協會法規組召集人張倫維三年多來也針對此事積極奔走協調,今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違反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規定,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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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ppweb.cna.com.tw/webm/menu/asoc/201701060313.aspx
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化妝品業界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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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 大法官:違憲
2017年01月06日 16:50 (林偉信)
民眾在網路或媒體上刊登化妝品廣品,依現行「化妝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及30條規定,必須事先向各地衛生局申請核准,但大法官會議今日作成釋744解釋,認為這種規定違反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即日起立即失效,往後刊登含藥及一般化妝品廣告都不須再事先送審。
去年9月,行政院會針對「化妝品衛生管理」已通過修法,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但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
這個釋憲案是因日商台灣蝶翠詩公司(DHC),於2010年間在購物網站刊登「DHC全效淨白防曬乳,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預防陽光傷害肌膚…能淡化暗沉膚色…滋潤肌膚…」等廣告用語,被台北市衛生局以未經申請核准即擅自刊登廣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再依同法第30條規定的罰則開罰3萬元。
蝶翠詩公司(DHC)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都敗訴,再聲請釋憲,主張廣告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環,不應事前審查。15名大法官討論後決議,認同蝶翠詩公司的主張,做出以上解釋。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0600472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