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三個品項低於標準,這是決心趕走所有醫材嗎?
當具有競爭力的品項消失,臺灣就會成為低價品的天堂。
【溝通是為了找出更適當的方案】
有關 「自付差額特材」 定費用的爭議,本辦公室近日收到非常多民眾的意見反應,為了解決民眾疑惑,捍衛未來台灣醫療品質,本辦公室已和相關部門開會討論,希望幫忙反應,溝通協調出合理的架構!
雖然行政部門已經作出一些說明,但從說明中我們只看到更多問題,以健保署針對 「二焦點水晶體」的圖示來看(我們沒拿到raw data,完全依健保署的公開圖),表面上,我們參考所有醫材的價格,訂出一條不高不低的線,看似合理,但,在這條線下的只有3種啊!
當線上的都退出市場後,你認為大家都會用到便宜的醫材了嗎?那可未必! 剩下3種價格低了天花板一截的醫材,因為失去上位競品,可以全部漲價都沒有競爭,這樣誰是贏家?
雖然,健保署這張原始圖有點怪,因為照他們自己解釋,這條線是取中位數不是平均數,但就算是淘汰近半的醫材,這樣真的不影響病人權益嗎?我很懷疑!
根據行政單位說明,這樣做是要符合健保法第45條:「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但有幾個問題:
1. 何謂 「#同功能類別」?這個定義是行政體系做的,但一樣的醫材類型,其治療效果、不良反應、耐用程度...可能差異很大,要說他同功能嗎?
雖然健保署說有找各學會討論,但包含眼科學會以及許多專科醫師已經紛紛反彈,相對應的溝通顯然不足。
2. 這法條45是「#得」,不是 「應」,不用硬規定也不違法。如果行政單位認為有哪些窒礙難行不合時宜處,我們也可討論修法方向。
健保可以限制給付上限,但為何不能「維持」脫鉤,讓給付到上限後,剩下患者自負?卻反過來規定醫院的價格上限,讓患者只能選擇去全自費市場。
3. 我一向認為,真正要做的,是 #資訊透明化,療效實證化,使用者介面友善化,並設定申訴與打擊聯合哄抬價格的機制,讓民眾權益受保障,但創新的力量不要被政府扼殺。
4.關於支付上限,同品牌同品項加以管制相對沒問題,但不宜將價格限制此種極端政策工具繼續擴張
今年年初公告生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新增§52-4,依 #臨床實證訂差額給付比率:盼處理宣稱功能佳、價格高,但實際上沒那麼好的產品。或是建置 #醫材比價網,這些都是理想的政策工具,我並非全盤否定健保署努力,好的方向我也會支持,但對各界表達疑慮之處,也盼主管單位把總統的叮嚀記在心中,政策應有廣納意見的調整空間
我們這幾天收集資料過程中,看到有許多先進醫材、原廠藥,都因為政府長年的價格管制已經不進台灣,影響國人就醫權益甚巨。我們現在還能享有高品質的醫療,這是因就醫可及性高,政府壓榨醫護付出所得。這樣的醫療體質滿意度可能高,但是否能夠長久?是否有永續發展的可能? 還是我們要在市場自由化與醫療分配平均化之間,經過更多的討論,達到一個有彈性,具永續性的理想平衡?政府應該更開放傾聽各方意見!
化療自費與健保差異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溝通是為了找出更適當的方案】
有關 「自付差額特材」 定費用的爭議,本辦公室近日收到非常多民眾的意見反應,為了解決民眾疑惑,捍衛未來台灣醫療品質,本辦公室已和相關部門開會討論,希望幫忙反應,溝通協調出合理的架構!
雖然行政部門已經作出一些說明,但從說明中我們只看到更多問題,以健保署針對 「二焦點水晶體」的圖示來看(我們沒拿到raw data,完全依健保署的公開圖),表面上,我們參考所有醫材的價格,訂出一條不高不低的線,看似合理,但,在這條線下的只有3種啊!
當線上的都退出市場後,你認為大家都會用到便宜的醫材了嗎?那可未必! 剩下3種價格低了天花板一截的醫材,因為失去上位競品,可以全部漲價都沒有競爭,這樣誰是贏家?
雖然,健保署這張原始圖有點怪,因為照他們自己解釋,這條線是取中位數不是平均數,但就算是淘汰近半的醫材,這樣真的不影響病人權益嗎?我很懷疑!
根據行政單位說明,這樣做是要符合健保法第45條:「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但有幾個問題:
1. 何謂 「#同功能類別」?這個定義是行政體系做的,但一樣的醫材類型,其治療效果、不良反應、耐用程度...可能差異很大,要說他同功能嗎?
雖然健保署說有找各學會討論,但包含眼科學會以及許多專科醫師已經紛紛反彈,相對應的溝通顯然不足。
2. 這法條45是「#得」,不是 「應」,不用硬規定也不違法。如果行政單位認為有哪些窒礙難行不合時宜處,我們也可討論修法方向。
健保可以限制給付上限,但為何不能「維持」脫鉤,讓給付到上限後,剩下患者自負?卻反過來規定醫院的價格上限,讓患者只能選擇去全自費市場。
3. 我一向認為,真正要做的,是 #資訊透明化,療效實證化,使用者介面友善化,並設定申訴與打擊聯合哄抬價格的機制,讓民眾權益受保障,但創新的力量不要被政府扼殺。
4.關於支付上限,同品牌同品項加以管制相對沒問題,但不宜將價格限制此種極端政策工具繼續擴張
今年年初公告生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新增§52-4,依 #臨床實證訂差額給付比率:盼處理宣稱功能佳、價格高,但實際上沒那麼好的產品。或是建置 #醫材比價網,這些都是理想的政策工具,我並非全盤否定健保署努力,好的方向我也會支持,但對各界表達疑慮之處,也盼主管單位把總統的叮嚀記在心中,政策應有廣納意見的調整空間
我們這幾天收集資料過程中,看到有許多先進醫材、原廠藥,都因為政府長年的價格管制已經不進台灣,影響國人就醫權益甚巨。我們現在還能享有高品質的醫療,這是因就醫可及性高,政府壓榨醫護付出所得。這樣的醫療體質滿意度可能高,但是否能夠長久?是否有永續發展的可能? 還是我們要在市場自由化與醫療分配平均化之間,經過更多的討論,達到一個有彈性,具永續性的理想平衡?政府應該更開放傾聽各方意見!
化療自費與健保差異 在 米娜哈哈記事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充滿希望✨✨>
一般我們常常聽到電視說標靶治療,
是真的滿貴的,
更殘忍的是依體重計費😱
部分的鏢靶健保都有給付
不過特定情況早期乳癌的賀癌要平全部自費
但是還是要打啊!因為有打有希望👍👍
最少都是5、6萬起跳的(瘦的人)
所以有人打標靶前還會減肥實在太貴了
而且打一年大概要17次很多人經濟無法負擔
我記得前幾年去參加治療新知講座,
趙醫師播出數據,
表示標靶賀癌平如果光照每個月打的方式,
一年比半年好,
所以建議如果經濟許可就把一年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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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內容,看到陳醫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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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乳癌
Short-HER trial : HER2(+)術後輔助標靶治療,傳統是Herceptin 打一年,這個研究是縮短Herceptin 治療,每週打一次(2mg/kg)打9週,效果不輸給打一年者。低危險復發者可以考慮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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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每年每年方式都在進步與變更,
太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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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充滿希望
#每年都要吸收新知識
#總有一天可以打敗癌症
#要經過主治醫師同意確定合適使用
#還沒生病的人不用太害怕檢查一下保單吧
#世界上有那麼多聰明的人在我為我們的健康而努力覺得感動😭😭
今年ASCO 很豐盛精彩
在回程的飛機上已整理好今年美國臨床腫瘤醫學會 ASCO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的重點,受邀兩場演講的Slide 也在飯店及飛機上準備好8成了。哈哈
早期乳癌
1 ,Aphinity trial :標靶陽性HER2(+)乳癌術後輔助化療+雙標靶(Herceptin +Pertuzumab) 比化療+單標靶 Herceptin ,不復發的比例有意義的增加,特別是在淋巴轉移或荷爾蒙受體陰性病人。
2,Short-HER trial : HER2(+)術後輔助標靶治療,傳統是Herceptin 打一年,這個研究是縮短Herceptin 治療,每週打一次(2mg/kg)打9週,效果不輸給打一年者,但追蹤期間不夠長。低危險復發者又經濟情況有限者可以考慮運用。
3,SOLE trial :荷爾蒙受體陽性ER(+)乳癌術後輔助荷爾蒙治療,五年後延長至10年的當中,服用9個月停用3個月的間歇方法與整年連續服用的持續方式效果約相當。
4,APT trial 追蹤7年的結果報告:標靶陽性HER2(+)乳癌術後,若腫瘤三公分以內及淋巴沒有轉移,以每週打化療+標靶藥物Herceptin 共打12週,接著每三週打Herceptin (6mg/kg)的方式至共一年,追蹤7年,乳癌不復發比例達97.5%,副作用較輕,效果不錯。
5,CALOR trial : 乳癌術後局部復發,再次手術切除後要不要再一次輔助化療?追蹤10年的結果是:荷爾蒙受體陰性要再次打輔助化療,荷爾蒙受體陽性不必再打化療,以荷爾蒙治療即可。
A 轉移乳癌
1,OlympiAD trial : 乳癌基因(BRCA)突變的轉移乳癌,單獨使用Olaparib (PARP inhibitors) 疾病不進展(PFS) 7個月,比對照組(醫師任選化療)4.6個月,有意義的增加。
2 ,MONARK 2 trial : 轉移乳癌第2缐,使用Abemaciclib + Fulvestrant,疾病不進展達16.4個月,這是很驚人的成果,比對照組Fulvestrant 9個月,有意義的延長。這個結果打破以前Palbociclib + Fulvestrant 9.5個月的記錄。成為第二線的擂台主。
3,PALOMA-1 trial : 第一缐使用CDK 4/6 inhibitor 的Palbociclib + Letrozole 比對照組的Letrozole 整體存活率(overall survival)沒有差異。但這是Phase 2 的研究,要等Phase 3 的PALOMA-2 的結果,才能下定論。
4,LOTUS trial :轉移乳癌若有PIK3CA、AKT、PTEN 的基因突變,使用Ipatasertib(AKT inhibitor) +化療,比對照組單獨使用化療,疾病不進展(PFS)由4.9個月延長到9個月。有意義的增加。
5,BOLERO-4 study : (Phase 2 )的研究,轉移乳癌第一缐使用Everolimus(Afinitor)+Letrozole 疾病不進展(PFS)達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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