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勤的職災預防,警政署善盡雇主責任了嗎?】
日前因貨車司機疲勞駕駛國道交通事故造成兩名員警殉職,
除了關注貨車業違反勞基法造成司機疲勞駕駛之外,
淑芬質疑警政署是否善盡雇主的職災預防責任?
#警政署是否提供執勤員警足夠的安全預防措施?
#得以避免不必要的災害又或者是降低罹災風險?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已明訂,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也就是公務人員的職災預防法。
各機關有責任訂定避免公務人員因身分或職務引發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
採取相關的預防措施;
#應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督導上述業務,
#並檢視防護措施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淑芬請警政署依安衛防護辦法說明善盡那些職災預防責任,
但第一時間得到的消息,是警政署人事單位沒聽過防護辦法;
之後提供的書面才說明,依95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為免浪費人力及疊床架屋,#可以民防團取代安衛防護小組辦理職災預防事務,
但是依據民防法,#民防團核心任務是辦理防災演習,#而不是職災預防!
更何況,警政署的防護團設於保六總隊,
保六總隊有能力盤點所有警察業務,檢視執勤風險並訂定防範措施?
如果有能力,#請問檢討職災預防的年度書面報告在哪裡?#又依法公告在哪裡?
事故發生後,警政署第一時間回應提高科技執法比例,
但員警於道路交通事故勤務的風險,早在102年就已完成研究報告,
點出道路交通事故執勤時,
警車僅能配備交通錐、警示燈、警示旗等基本配備,無法有效達到引車流或者是防護作業現場功能。
但依國道警察局的書面回覆,直到106年於高公局局務會報才提出增設相關防護作業要求。
如果警政署重視警察人員的職災預防,
#請警政署正式設立安衛防護小組,#依法每年檢討職災預防措施,
#從源頭降低基層警員罹災風險,
#而不應只有提高撫卹、#提高加給買斷警察人員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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