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 Zoom 怎麼辦?#市面視訊會議軟體功能測試一覽表】
Zoom 被禁用之後,該用什麼軟體? Bts無界塾的語文老師 林嘉怡,用兩天自己下班後的私人時間,和無界塾其他夥伴老師一起測試,不眠不休的做出這份完整的調查跟報告,為的就是想趕快提供給所有老師參考,這樣的努力和付出真很感人~非常謝謝林老師及夥伴!
另外,也很謝謝每位疫情期間,每天面對各種挑戰的老師們!謝謝您們為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們努力!未來親子小編們也會努力每天做出好文章,和各位一起並肩作戰!
🌟🌟測試一覽表如下>>
✅1.誰適合Teams?
✅2.誰適合google hangout Meet?
✅3.誰適合唐鳳推推的Jitsi Meet?
✅4.誰適合cisco WebEX?
✅5.誰適合newrow?
✅6.誰適合cyberlink U?
✅7.誰適合blue jeans?
✅8.誰適合adobe connect?
🔥🔥內容持續更新中>> https://www.notion.so/4c26056f19b04934b679b4f1b3d554dc…
💖延伸閱讀
防疫在家,自主學習能力越來越重要...如何培養?專家「HEART」5方法讓家長引導孩子自主學習>> https://pse.is/R6EWG
【不能用 Zoom 怎麼辦?市面視訊會議軟體功能測試一覽表】
Zoom 被禁用之後,該怎麼辦,該選用什麼軟體? 我們 Bts無界塾 的語文老師 林嘉怡 老師真的太猛,這兩天晚上下班,找無界塾其他夥伴老師一起測試,兩個晚上做出了這份完整的調查跟報告。
昨天我看到了這份調查,我很震撼。這是目前我看到最完整、而功能測試最細的調查表。無界塾的夥伴們在軟體被禁之後,第一時間就在找問題的解方,讓我很佩服這些老師們的行動力。
嘉怡老師的完整測試,對於在後 Zoom 時期不知道要選哪個新軟體很困擾的朋友們,歡迎取用參考!
註:這份報告會不時更新,請隨時關注林老師這份報告最下方的 notion 連結
(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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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林嘉怡老師:
[軟體之於教學需求測試]
很多人在談軟體的時候都把會議跟課程混在一起,一般的訊號清晰、共享、錄影,已經是標配,本篇會以課程為導向出發,說明這幾天測試軟體的結果,這是單就軟體本身,不考慮同時使用其他平台或外接設備的分析。
最後也會稍微說明為什麼教學跟會議需求不同,不過因為功能分析很冗,不一定是大家馬上需要的,所以我把這部分往後放,不想看的可以只看測試結論或看連結表格。
**聲明1:我很想被業配,但是我沒有**
**聲明2:無界塾其他人想不想,我不知道,但是無界塾也沒有**
**聲明3:重點不在換軟體,而在找到一個軟體後調整教學模式**
**聲明4:本篇預設你本來就學過至少一種,沒有的話沒辦法看**
**聲明5:神農般嚐百軟體的我的電腦,才是資安最大洞的那個**
——————————————————————————
給已經開始努力卻順便被酸「換個軟體有多難」的老師們:
換個軟體一點都不難,還好還沒有很多學校因疫情停課,我們一起測試找到接下來要用的,步驟跟之前一樣,確定軟體——建立上課模式與風格,原先學習的教學資源、線上互動方式、評量不會消失。
面授與線上本來就是互相補齊,無法竟全,真的累了也沒關係,請考慮實體補課或非同步課程!
也別忘了最重要的是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比如這次事件,學生能不能自行分析他們需要什麼,還是等待被餵養,老師負起一切責任?別把責任丟給教育部,因為那就像學生把責任丟給你。
給大部分看客:
很在乎資安的你,應該也要有點媒體素養,多方查證再行分享,然後建立自己的獨立思考,同時保有對他人的同理,這個世界不是非黑即白,你可以不同意一個人對資安的看法,但是同時尊重他的努力。
——————————————————————————
**測試結論**
便利性+我只是想講述搭配其他軟體:hangout、Jitsi、cyberlink U、adobe connect
我不想下載任何東西:hangout、Jitsi、webex、new row
我完全不想付錢:hangout、Jitsi、cyberlink U、adobe connect、teams
我可以付錢有更多/好的功能:webEX、newrow、blue jeans
我自己在綜合比較後是webEX試用>blue jeans>adobe connect>webEX付費,會比較符合上課的需求,因為我需要分組、可以看簡單英文、不介意付一點錢、不在意下載與否、有點在意頁面。
不過還是提醒,所有外接平台如均一、kahoot、線上共編文件、Miro⋯⋯等,以及加開設備如實物投影機,此時都會成為你最好的夥伴,這些外接平台可以增加軟體本身的變化性;也可以思考A軟體+B軟體,比如你用大群組開會完,在line的固定分組聽學生討論。
——————————————————————————
**測試碎念**
1.誰適合Teams?
希望不要開太多其他平台、不常需要分組功能、可以接受固定分組、需要一堂課分組下去把任務做完就下課,建議用teams,而且我覺得teams訊號不錯,又免費。
分組討論克服:設定「分組數+1」個群組,這個+1指的是班級大群,也就是在班級大群裡上課之後,可以把學生散進分組裡,由小組長擔任主持人。但教師移動會比較辛苦,還有次數也不能太多次。
靜音、共享等類設定,只能依靠教師平常跟學生的默契,主持人不具有強制靜音或調整共享設定的功能。
Teams需要大家都註冊微軟帳號,或者利用會議連結,不需要使用者登入就可以參加會議,但「訪客」只能看到視訊及老師桌面分享,沒有文字聊天功能。
2.誰適合google hangout Meet?
hangout幾乎是測試中最陽春的一個,如果有學zoom或其他軟體,Meet不會難,因為他很簡單,有用過skype的經驗就可以用了,他多共享畫面這個功能,而且使用者只要有google帳號可以無痛進入。
如果學生不太會申請、註冊,且與會者來源複雜,且只需要講述、共享畫面或是播放影片,Meet就可以做到,有連結就可以邀請外群、不用下載,是Teams沒有的優點。
但其實測試的這幾個軟體很多都能外群邀請,不算是什麼很大的優點,唯一的優點大概就是設定少,而缺點也是因為這樣而來,有老師反映使用hangout會有無法釘選螢幕或與會者(學生)亂釘選螢幕(可能是他同學的臉)的問題;測試時也有老師說畫面切換跟操作的速度明顯慢很多。
3.誰適合唐鳳推推的Jitsi Meet?
同2,不想下載任何東西,但是非常需要同步播影片的可以考慮jitsi Meet,我覺得他跟2沒有差多少,同樣是可以同時共享鋪開畫面,同樣不需要下載,功能上可以同步youtube影片算是一大優點,跟2比起來多了虛擬舉手功能。
開源軟體這件事對我無感,畢竟我又不會自己架設,所以這件事情不是測試時主要考慮的重點;另外,每個人都是主持人,因此可以互相靜音對方(也可以自行打開)
然後Jitsi Meet只要線上隨意打一串英文或數字就可以開會議室,所以千萬要記得加密碼,我測試的時候隨便打房號123,突然出現各國語言的人在跟我聊天,hen可怕。
4.誰適合cisco WebEX?
基本上,它的介面跟操作邏輯,跟zoom幾乎一模一樣,包含共享方式、共享後註記、私訊設定,就連我去後台也是一樣的排版,但後台功能少很多,致電客服又轉原廠克服後得知,很多zoom的基礎功能,比如分組討論,都是需要到webEX training的網站方案後才有提供。
各位現在使用的帳號其實是在試用30天階段,一次買就是要買一年,沒有月費也沒有免費之說,原廠報價如下:
webex meeting center :折扣前387鎂/年(1個帳號)
webex meeting training center:折扣前6100鎂/年(1個帳號)
webex:套裝組-兩個都能用,3180鎂/年(5個帳號)
經銷商有分等級,原廠會希望經銷商線上(或線下)來做簡報,可以問問題,之後再決定要不要買,會再報價一次可能比原廠現在的報價便宜(但對學校或老師個人來講,還是超貴⋯⋯)
它的優點是共享註記功能順非常多,操作上較直觀且更細緻,美賣,應該可以無痛轉移,或者沒有需求分組的人,現在就可以過去了,但記得只有30天,然後safari不支援共享畫面,建議下載軟體。
再補充:有其他網友問到開放教育機構使用meeting center外加開分組功能免費,也有人說免費不止30天,but目前沒有辦法確認狀況,我目前寫的以客服說法為準。
5.誰適合newrow?
newrow介面直觀且健全,免費即可以分組討論、線上出題考試,我很喜歡他白板可以換頁、可以「廣播」,聊天可以分成Q&A或一般聊天,嵌入共編文件功能(可下載)、拍照直接編輯的功能。
功能差異的部分,白板註記只能清除全部不能選擇只清除參會者,沒辦法共享註記,但可以添加不同類型的檔案,直接upload到軟體中(跟共享畫面不同概念)即可註記,然後可以靜音同學,他也不能自己打開,但他靜自己的話你要幫他打開不會跳提醒、也做不到(zoom會提醒)。
主持人可以控制與會者的權限:共享畫面、註解、寫筆記。
不過免費版只能5個成員,一個月32鎂可以增加到15個、51鎂增加到25個,難怪沒人用,在做測試的時候發現共享畫面不會卡頓,但分組或者是共享的瞬間會,大概比zoom慢一倍、跟hangout切換時的速度差不多。
它最大的缺點除了貴,還有翻譯很爛,它分組的翻譯叫做「爆炸」、檔案叫做「檔」,反正都是簡體+中國翻譯流。
6.誰適合cyberlink U?
視訊和音訊延遲,跟hangout差不多,可以靜音學生,但學生也可以自己解除,不能鎖會議室,但大部分共享、特定視窗、白板那些功能它都有,選這個不如選hangout。
初體驗很ㄎㄧㄤ很難打開,我下載後要打開卻很不靈敏,軟體跳動一下還是什麼都沒啟動;同事則是打開了之後,U說要寄驗證信,結果什麼都沒收到(為了怕被罵,加註也沒有在垃圾信件找到)。
於是這個實測心得是我同事寫的,我到現在還沒測到。
7.誰適合blue jeans?
強調杜比音效的blue jeans可以選定或隨機分組、白板註記功能,用起來還不錯,介面跟hangout相似,但他有連很多其他軟體,又有跟Jitsi一樣同步影片不卡頓的優勢。
缺點是它介面全英文,還有它的主持人功能非常弱,如果別人要共享或是註記,他就會蓋掉我的螢幕,目前還找不到可以設定禁止的地方;另外,我們有一次測試,進去分組之後不管主持人還是參會者都沒有顯示靜音,但實際上都聽不到彼此的聲音,還有分組學生是可以自己出來主會場的。
前面7天註冊免費使用所有功能,後面每個月9.99鎂,容納25個人,或14鎂75人/月,比zoom便宜一點,不過比較適用於成熟且班級有默契的個體,不然他要共享就是要共享,大家搶螢幕就飽了。
8.誰適合adobe connect?
主持人用酷課雲帳號可免費,是個我不知道怎麼說明比較好的軟體,他的介面很像古老時代的yahoo奇摩聊天室,但是該有的功能都有,重點是免費、可分組、可共享、可錄影,不過所有功能大概都只做半套,你可以看到他所有選項都被勾起來,但都有點不盡人意,以下細說。
還是先稱讚,adobe connect在很多部分做得很細緻,比如除了虛擬舉手之外還有同意、不同意、其他表情,可以選擇;另一方面是註記時的顏色、大小控制選項也很認真,連聊天的文字都可以選顏色。
哭笑不得的是這其實不是一個視訊軟體的重點,流暢度部分還可以,大概跟hangout差不多,但視訊很糊、一格一格,然後大家在共編共享的時候,9個人的頭像大小大概跟其他視訊軟體的一個頭像差不多;共享會出現只能共享整個螢幕,要選特定應用程式或文件,跑出要你開電腦設定,你開了他又不能共享的窘況。
總之我覺得在使用上雖然沒有很便利、按鍵也不夠直覺,但如果是學校老師,用酷課雲上手之後,應該可以做許多教學變化,加上它免費,不過就是要適應它自己獨特的介面。
(夥伴補充:北市買的帳號同時可以有最多五十間一起使用,每間上限一百人;也可以付款買這軟體)
——————————————————————————
**教學現場會需要且zoom有的功能**
(括號內為測試標準及補充)
1.共享畫面(有些可以選限定視窗,有些只能投桌面,只要可共享都算有1)
2.一般互動討論(雙向影音)
3.主持人靜音同學
3-1主持人可以決定是否讓學生自己打開
4.分組討論(給多個會議連結不包含在此項)
5.白板(空畫面)註記
6.共享畫面後註記
7.主持人限制誰可以共享
8.設定密碼與鎖定會議
9.可以設定私訊或群聊
10.可以踢除非預期的參會者
11.其他互動如虛擬舉手、拍手
12.主持人釘選畫面(或可以設定與會者跟主持人看同畫面)
13.對話傳送檔案而不只文字
14.錄影(這個現在大家都有,再不濟還有loom,不是問題)
15.學生不用註冊
測試結果如圖,圖1為功能全圖,圖2,3,4為功能+解說。
每個軟體有自己的受眾,有些就是為了開會而生的,它的設計是「平等」,也就是主持人除了開這個會議,沒有比其他人權限高出多少。
舉「靜音」為例,大部分軟體都能做到主持人靜音別人,但不是每個軟體都能跟zoom一樣做到主持人靜音後,自行控制選項決定要不要讓與會者自己打開;
在課程中難免會有同學很激動很想說話各自搶mic、有人家裡背景音很吵自己沒察覺、需要一小段時間宣佈事情的時候,目前測試沒有看到可以調整設定的,因此我們在這部分的建議是一定要跟學生建立好默契,要講話再開mic。
陸續更新,都只是測試,還沒有正式選定用來上課,因此完全還沒測試電腦以外的載具,也尚未測試學生端功能跟畫面,價錢跟乘載人數大家可以隨意查,沒有認真列上來。
(圖1為功能全圖)
(圖2,3,4為功能+解說)
https://www.notion.so/tit…/4c26056f19b04934b679b4f1b3d554dc…
(附上notion連結,有興趣可以用filter功能篩你要的功能,大推notion)
(因為不能只開單篇留言,請要指正或提問的人私訊我)
(歡迎分享)
取之於人用之於人意思 在 葉丙成 Benso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能用 Zoom 怎麼辦?市面視訊會議軟體功能測試一覽表】
Zoom 被禁用之後,該怎麼辦,該選用什麼軟體? 我們 Bts無界塾 的語文老師 林嘉怡 老師真的太猛,這兩天晚上下班,找無界塾其他夥伴老師一起測試,兩個晚上做出了這份完整的調查跟報告。
昨天我看到了這份調查,我很震撼。這是目前我看到最完整、而功能測試最細的調查表。無界塾的夥伴們在軟體被禁之後,第一時間就在找問題的解方,讓我很佩服這些老師們的行動力。
嘉怡老師的完整測試,對於在後 Zoom 時期不知道要選哪個新軟體很困擾的朋友們,歡迎取用參考!
註:這份報告會不時更新,請隨時關注林老師這份報告最下方的 notion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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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林嘉怡老師:
[軟體之於教學需求測試]
很多人在談軟體的時候都把會議跟課程混在一起,一般的訊號清晰、共享、錄影,已經是標配,本篇會以課程為導向出發,說明這幾天測試軟體的結果,這是單就軟體本身,不考慮同時使用其他平台或外接設備的分析。
最後也會稍微說明為什麼教學跟會議需求不同,不過因為功能分析很冗,不一定是大家馬上需要的,所以我把這部分往後放,不想看的可以只看測試結論或看連結表格。
**聲明1:我很想被業配,但是我沒有**
**聲明2:無界塾其他人想不想,我不知道,但是無界塾也沒有**
**聲明3:重點不在換軟體,而在找到一個軟體後調整教學模式**
**聲明4:本篇預設你本來就學過至少一種,沒有的話沒辦法看**
**聲明5:神農般嚐百軟體的我的電腦,才是資安最大洞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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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已經開始努力卻順便被酸「換個軟體有多難」的老師們:
換個軟體一點都不難,還好還沒有很多學校因疫情停課,我們一起測試找到接下來要用的,步驟跟之前一樣,確定軟體——建立上課模式與風格,原先學習的教學資源、線上互動方式、評量不會消失。
面授與線上本來就是互相補齊,無法竟全,真的累了也沒關係,請考慮實體補課或非同步課程!
也別忘了最重要的是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比如這次事件,學生能不能自行分析他們需要什麼,還是等待被餵養,老師負起一切責任?別把責任丟給教育部,因為那就像學生把責任丟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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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結論**
便利性+我只是想講述搭配其他軟體:hangout、Jitsi、cyberlink U、adobe conn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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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付錢有更多/好的功能:webEX、newrow、blue jeans
我自己在綜合比較後是webEX試用>blue jeans>adobe connect>webEX付費,會比較符合上課的需求,因為我需要分組、可以看簡單英文、不介意付一點錢、不在意下載與否、有點在意頁面。
不過還是提醒,所有外接平台如均一、kahoot、線上共編文件、Miro⋯⋯等,以及加開設備如實物投影機,此時都會成為你最好的夥伴,這些外接平台可以增加軟體本身的變化性;也可以思考A軟體+B軟體,比如你用大群組開會完,在line的固定分組聽學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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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碎念**
1.誰適合Teams?
希望不要開太多其他平台、不常需要分組功能、可以接受固定分組、需要一堂課分組下去把任務做完就下課,建議用teams,而且我覺得teams訊號不錯,又免費。
分組討論克服:設定「分組數+1」個群組,這個+1指的是班級大群,也就是在班級大群裡上課之後,可以把學生散進分組裡,由小組長擔任主持人。但教師移動會比較辛苦,還有次數也不能太多次。
靜音、共享等類設定,只能依靠教師平常跟學生的默契,主持人不具有強制靜音或調整共享設定的功能。
Teams需要大家都註冊微軟帳號,或者利用會議連結,不需要使用者登入就可以參加會議,但「訪客」只能看到視訊及老師桌面分享,沒有文字聊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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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out幾乎是測試中最陽春的一個,如果有學zoom或其他軟體,Meet不會難,因為他很簡單,有用過skype的經驗就可以用了,他多共享畫面這個功能,而且使用者只要有google帳號可以無痛進入。
如果學生不太會申請、註冊,且與會者來源複雜,且只需要講述、共享畫面或是播放影片,Meet就可以做到,有連結就可以邀請外群、不用下載,是Teams沒有的優點。
但其實測試的這幾個軟體很多都能外群邀請,不算是什麼很大的優點,唯一的優點大概就是設定少,而缺點也是因為這樣而來,有老師反映使用hangout會有無法釘選螢幕或與會者(學生)亂釘選螢幕(可能是他同學的臉)的問題;測試時也有老師說畫面切換跟操作的速度明顯慢很多。
3.誰適合唐鳳推推的Jitsi Meet?
同2,不想下載任何東西,但是非常需要同步播影片的可以考慮jitsi Meet,我覺得他跟2沒有差多少,同樣是可以同時共享鋪開畫面,同樣不需要下載,功能上可以同步youtube影片算是一大優點,跟2比起來多了虛擬舉手功能。
開源軟體這件事對我無感,畢竟我又不會自己架設,所以這件事情不是測試時主要考慮的重點;另外,每個人都是主持人,因此可以互相靜音對方(也可以自行打開)
然後Jitsi Meet只要線上隨意打一串英文或數字就可以開會議室,所以千萬要記得加密碼,我測試的時候隨便打房號123,突然出現各國語言的人在跟我聊天,hen可怕。
4.誰適合cisco WebEX?
基本上,它的介面跟操作邏輯,跟zoom幾乎一模一樣,包含共享方式、共享後註記、私訊設定,就連我去後台也是一樣的排版,但後台功能少很多,致電客服又轉原廠克服後得知,很多zoom的基礎功能,比如分組討論,都是需要到webEX training的網站方案後才有提供。
各位現在使用的帳號其實是在試用30天階段,一次買就是要買一年,沒有月費也沒有免費之說,原廠報價如下:
webex meeting center :折扣前387鎂/年(1個帳號)
webex meeting training center:折扣前6100鎂/年(1個帳號)
webex:套裝組-兩個都能用,3180鎂/年(5個帳號)
經銷商有分等級,原廠會希望經銷商線上(或線下)來做簡報,可以問問題,之後再決定要不要買,會再報價一次可能比原廠現在的報價便宜(但對學校或老師個人來講,還是超貴⋯⋯)
它的優點是共享註記功能順非常多,操作上較直觀且更細緻,美賣,應該可以無痛轉移,或者沒有需求分組的人,現在就可以過去了,但記得只有30天,然後safari不支援共享畫面,建議下載軟體。
再補充:有其他網友問到開放教育機構使用meeting center外加開分組功能免費,也有人說免費不止30天,but目前沒有辦法確認狀況,我目前寫的以客服說法為準。
5.誰適合newrow?
newrow介面直觀且健全,免費即可以分組討論、線上出題考試,我很喜歡他白板可以換頁、可以「廣播」,聊天可以分成Q&A或一般聊天,嵌入共編文件功能(可下載)、拍照直接編輯的功能。
功能差異的部分,白板註記只能清除全部不能選擇只清除參會者,沒辦法共享註記,但可以添加不同類型的檔案,直接upload到軟體中(跟共享畫面不同概念)即可註記,然後可以靜音同學,他也不能自己打開,但他靜自己的話你要幫他打開不會跳提醒、也做不到(zoom會提醒)。
主持人可以控制與會者的權限:共享畫面、註解、寫筆記。
不過免費版只能5個成員,一個月32鎂可以增加到15個、51鎂增加到25個,難怪沒人用,在做測試的時候發現共享畫面不會卡頓,但分組或者是共享的瞬間會,大概比zoom慢一倍、跟hangout切換時的速度差不多。
它最大的缺點除了貴,還有翻譯很爛,它分組的翻譯叫做「爆炸」、檔案叫做「檔」,反正都是簡體+中國翻譯流。
6.誰適合cyberlink U?
視訊和音訊延遲,跟hangout差不多,可以靜音學生,但學生也可以自己解除,不能鎖會議室,但大部分共享、特定視窗、白板那些功能它都有,選這個不如選hangout。
初體驗很ㄎㄧㄤ很難打開,我下載後要打開卻很不靈敏,軟體跳動一下還是什麼都沒啟動;同事則是打開了之後,U說要寄驗證信,結果什麼都沒收到(為了怕被罵,加註也沒有在垃圾信件找到)。
於是這個實測心得是我同事寫的,我到現在還沒測到。
7.誰適合blue jeans?
強調杜比音效的blue jeans可以選定或隨機分組、白板註記功能,用起來還不錯,介面跟hangout相似,但他有連很多其他軟體,又有跟Jitsi一樣同步影片不卡頓的優勢。
缺點是它介面全英文,還有它的主持人功能非常弱,如果別人要共享或是註記,他就會蓋掉我的螢幕,目前還找不到可以設定禁止的地方;另外,我們有一次測試,進去分組之後不管主持人還是參會者都沒有顯示靜音,但實際上都聽不到彼此的聲音,還有分組學生是可以自己出來主會場的。
前面7天註冊免費使用所有功能,後面每個月9.99鎂,容納25個人,或14鎂75人/月,比zoom便宜一點,不過比較適用於成熟且班級有默契的個體,不然他要共享就是要共享,大家搶螢幕就飽了。
8.誰適合adobe connect?
主持人用酷課雲帳號可免費,是個我不知道怎麼說明比較好的軟體,他的介面很像古老時代的yahoo奇摩聊天室,但是該有的功能都有,重點是免費、可分組、可共享、可錄影,不過所有功能大概都只做半套,你可以看到他所有選項都被勾起來,但都有點不盡人意,以下細說。
還是先稱讚,adobe connect在很多部分做得很細緻,比如除了虛擬舉手之外還有同意、不同意、其他表情,可以選擇;另一方面是註記時的顏色、大小控制選項也很認真,連聊天的文字都可以選顏色。
哭笑不得的是這其實不是一個視訊軟體的重點,流暢度部分還可以,大概跟hangout差不多,但視訊很糊、一格一格,然後大家在共編共享的時候,9個人的頭像大小大概跟其他視訊軟體的一個頭像差不多;共享會出現只能共享整個螢幕,要選特定應用程式或文件,跑出要你開電腦設定,你開了他又不能共享的窘況。
總之我覺得在使用上雖然沒有很便利、按鍵也不夠直覺,但如果是學校老師,用酷課雲上手之後,應該可以做許多教學變化,加上它免費,不過就是要適應它自己獨特的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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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現場會需要且zoom有的功能**
(括號內為測試標準及補充)
1.共享畫面(有些可以選限定視窗,有些只能投桌面,只要可共享都算有1)
2.一般互動討論(雙向影音)
3.主持人靜音同學
3-1主持人可以決定是否讓學生自己打開
4.分組討論(給多個會議連結不包含在此項)
5.白板(空畫面)註記
6.共享畫面後註記
7.主持人限制誰可以共享
8.設定密碼與鎖定會議
9.可以設定私訊或群聊
10.可以踢除非預期的參會者
11.其他互動如虛擬舉手、拍手
12.主持人釘選畫面(或可以設定與會者跟主持人看同畫面)
13.對話傳送檔案而不只文字
14.錄影(這個現在大家都有,再不濟還有loom,不是問題)
15.學生不用註冊
測試結果如圖,圖1為功能全圖,圖2,3,4為功能+解說。
每個軟體有自己的受眾,有些就是為了開會而生的,它的設計是「平等」,也就是主持人除了開這個會議,沒有比其他人權限高出多少。
舉「靜音」為例,大部分軟體都能做到主持人靜音別人,但不是每個軟體都能跟zoom一樣做到主持人靜音後,自行控制選項決定要不要讓與會者自己打開;
在課程中難免會有同學很激動很想說話各自搶mic、有人家裡背景音很吵自己沒察覺、需要一小段時間宣佈事情的時候,目前測試沒有看到可以調整設定的,因此我們在這部分的建議是一定要跟學生建立好默契,要講話再開mic。
陸續更新,都只是測試,還沒有正式選定用來上課,因此完全還沒測試電腦以外的載具,也尚未測試學生端功能跟畫面,價錢跟乘載人數大家可以隨意查,沒有認真列上來。
(圖1為功能全圖)
(圖2,3,4為功能+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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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問題,不只是心跳與呼吸的問題.....
---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
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簡評2016年「病人自主權利法」(初稿)
鄭逸哲(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施肇榮(執業醫師,銘傳大學法學碩士)
目錄
壹、 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本文
壹、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匆促三讀通過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年1月6日隨即為總統所公布。本文作者就其立法過程略有參與,因而提出過若干不同意見,卻被有心或無意詆為「欠缺良知」而反對立法,因此,於評析該法之前,先行說明本文作者對該法的基本立場:
1.沒有人反對所謂「病人自主權利」,事實上也不可能反對。
2.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是一回事,不認同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樣立法是另一回事。
3.不支持這部並不完善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應被污名化為「『否定』病人自主權利」。
4.支持就「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進行討論,甚至也在一定範圍內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5.「病人自主權」和「善終權」二個概念,應徹底釐清,不該混為一談。
質言之,本文作者亦期待讀者先行了解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究竟內容為何,而能詳細區分自己究竟是「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和『病人善終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抑或也同時「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就『這樣』立法」。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依2015年5月26日印發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就委員提案第17769號「案由」謂:「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對病人醫療自主權保障未臻周延,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一條的告知及同意規定,病人受告知與表示同意與其他關係人相同,對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的保護明顯不足;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下欠缺配套措施,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其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總說明」則進一步謂:「按『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與中央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始得為之。第八十一條之病情告知對象同前二條之規定,亦為病人或其他相關人。依此,『醫療法』規定之受告知對象與做醫療決策的主體未必是病人本人,(...)剝奪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其次,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也欠缺配套措施,來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得以實現,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與第六十四條以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等規定,當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係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同意書未必與病人意願相符(...)。最後,(...)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大部分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都不是『末期病人』,無法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當限縮病人的拒絕醫療權(…)」。
綜合上述,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其所認為的「病人自主權」範圍應涵蓋:
1.手術及麻醉。
2.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
3.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
4.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5.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拒絕維生介入」。
暫且不論法律「保護」是否周延,前三者,現行的「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即分別有所規定;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則已由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加以規定。
可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新創」屬「『非』末期病人」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有所謂「拒絕維生介入『權』」。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高舉周延保障其所謂的「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旗幟,但依其規定,事實上有許多病人是被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例如:
依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依之,若病人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但無法(例如,已先於病人死亡或自己也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或拒絕表達意願時,即使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也無「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可能,不是嗎?在此情況下,是否應回到「醫療法」的適用?
再者,就所謂「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若未預立醫療決定者,也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除「末期病人」仍可直接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其他四者,就只能拖到「末期」,才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解脫」的可能。
且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因此,未滿二十歲人,根本無適用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而「解脫」的可能。
總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沒有人否認,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動機良善,但其欠缺足夠的法律素養,不具備立法技術的基本涵養,莽撞衝擊既有的立法體制,把「保護不足」和「欠缺保護」二者混為一談,一心只想別立於「醫療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無視於其自身根本漏洞百出。
其實,關於其所謂病人就「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自主權」部分,只要就「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分別修正如下已足:
1.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關實施手術,應向病人說明手術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2.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
3.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向其醫療委任代理人為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為之。
此外,另新增「醫療法」第81條之1關於「醫療委任人」的相關規定是必要的。
至於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更是莫名其妙,末期病人並不當然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但依其第14條第1項的規定,非得預立醫療決定,方有該項適用。也就是說,若末期病人事實上自行表達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時一部時,因其未預立醫療決定,該項即不得適用?這樣要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適用嗎?
當「病人自主權利法」號稱「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究竟該項是否應限縮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末期病人,未見其明。
在法律適用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來看,就能表達意願的病人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否則悖理,但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人,若其預立醫療決定,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尚無問題;若其未預立醫療決定時,是否仍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呢?是否得由其最近親屬代為決定呢?如果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2項卻規定「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就這樣的不一致,應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呢?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的規定,「(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患)無最近親屬者,()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得視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同意書」。如此的規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究竟應如何適用?
依該法主要推動者楊玉欣立委辦公室的說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範圍與對象亦與本草案完全不同,前者規範的是末期病人,後者則以一切病人為其規範對象,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照這種說法,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屬「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特別規定」,但實質來看,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卻又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無者有諸多「特別規定」。
整體來看,就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在思考上,既無高度,也無深度,亦乏廣度,致「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法律適用關係上,一片混亂,令人完全搞不清二者間,究竟是「特別關係」,還是「補充關係」,甚或是極詭異的「互補關係」?
其實,當初若逕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如以下的「修正」方式,上述的法律適用困境,當可避免: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時。則由其最近親屬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二次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依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如此,至少使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末期病人,在既未預立醫療決定,亦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復無最近親屬的情況下,得因「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而獲得「解脫」,這不才真的是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所想致力的嗎?
一旦,就所謂病人「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問題,採前述修正「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的方式;同時就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採前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方式,不僅使這方面的法律適用層次井然,不生法律漏洞的問題,亦使「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更能專注於其就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所「新創」的「拒絕維生介入『權』」,提出更完善更周延的立法草案。但終究捨此不為,令人扼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明明有更好更簡單的立法方式可選擇,為什麼要大動干戈別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呢?要解答這個疑惑,恐怕要先看一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最原始草案草擬者孫效智教授,題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 一文的內容: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相關問題在歐美可以說是備受矚目。問題的核心誠如中國大陸社科院的生命倫理學家邱仁宗所言: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
工業革命以後,醫學有了長足的進步,人對於生死的掌控或干預能力愈來愈大。此時人類的死亡經驗已大不同於古代。延長生命與延長死亡之間開始模糊不清。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十九世紀時『安樂死』觀念便有了特殊的醫學意義,亦即藉著醫生的幫助,減輕死亡過程的痛苦。此為狹義的『安樂死』。二十世紀初,在協助死亡的意義下,減輕痛苦所引起的副作用—縮短壽命—也被納入安樂死的意義。換言之,人們此時所理解的安樂死已不只是減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還包含了藉著醫學科技的干預,直接加速死亡的到來。
(...)
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不過,在另一方面,主張『死亡權利』及『自願安樂死』的運動正方興未艾。
(...)
本文採取的安樂死定義如下:『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
(...)
由於這個定義相當抽象,以下再以它為基礎,做幾點說明:
一、上述的『安樂死』定義在理論上適用於『自殺』或『他殺』兩種情形。但在實際上,『安樂死』一詞一般是用於後者,指醫生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所施行的致死作為或不作為。依此,安樂死是『他殺』或『致死他人』。在這個意義上,安樂死不再是古希臘所謂的『好死』或『善終』的死亡狀態,而是指促成這種好死的方法。
(...)
關於安樂死的道德或法律評價便很難形成共識。反對者認為『安樂死』就是『蓄意殺人』或『謀殺』。支持『安樂死』者則不能接受這種看法,他們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最大的利益,因此,把『安樂死』理解為『殺死』病人,是過份簡化而不恰當的行為認定。
(...)
近年來有關生命末期問題之倫理討論雖然有很多爭議,然而至少有一項共識是大部份學者都能接受的,那就是:不論是延長瀕死期或縮短生命(= 導致死亡)的醫療措施,原則上都不應該違背受苦者的意願。 很顯然,違背病人意願的「非自願安樂死」是不道德的。這樣的安樂死侵犯他人的生存權,傷害了近乎絕對的生命價值。
至於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也引起不少爭議。人們覺得這樣作會妨礙有尊嚴的死亡(death withdignity)。田力克(H. Thielicke)稱之為『恐怖的仁慈』(Terror der Humanitat)。歐美各國的趨勢是制訂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並推動『生存意願預囑』成為正式的法律文書,以賦予病患在疾病末期拒絕無意義治療的權利。
(...)
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與其人性尊嚴互相衝突,那麼,不少的倫理學家會同意,此時的安樂死在道德上至少是不應該受到譴責的。不過,根據這樣的良心判斷而付諸實踐的醫生或家人,仍必須負起法律上的責任。事實上,不畏懼法律制裁的抉擇,往往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
『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
綜觀全文,其所持立場是: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是妨礙有尊嚴的死亡,所以,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且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時,醫師或家人應不畏懼法律制裁,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施行致死作為或不作為,這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雖然其仍持「末期病人」用語,但並不等同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這樣的定義,其乃由「『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擴張至「『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也就是說,其所謂的「末期病人」,不僅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狹義「末期病人」,更及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的「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其所採的是極為廣義的「末期病人」概念。
由是觀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不僅要推動狹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更要推動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
然而,究竟是基於怎樣的考慮,在立法推動過程中,「安樂死」用語顯然有意完全被避免使用,精心被掩飾起來,而從未出現,這就要就教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了!
但很清楚看出,本來以修法方式就能「精簡」解決的問題,卻捨此不為,勞師動眾,疊床架屋,將「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既有的規定內容,復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恐怕目的就在以「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名,掩護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過關。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安樂死」固然是個倫理議題,但「安樂死『合法化』」絕對是個法律議題。作為一個法律議題,絕對要回到法律的概念論述。
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蓄意避免「安樂死」被正視討論,代之以詭異的方式,企圖將「病人自主權」和「人性尊嚴」等同起來,致其立法論述極為錯亂。
如本文一開始就聲明的立場,「安樂死『合法化』」不是不能討論,甚至是應該要討論的議題,但必須嚴肅將之於法律架構加以下討論: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雖然沒有人否認「病人自主權」,但不表示其屬「絕對」的權利;其實,在「法治國」,任何權利,難以想像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舉例來說,甲割腕自殺,被緊急送醫,若立即縫合傷口,甲必然撿回一命,在此情況下,急診醫師乙得否違背「病患」甲的意願,強行醫療介入呢?這不必有什麼法律素養,依常識就可以判斷出乙當然得以為之。但這樣是否否定了「病患」甲的「病人自主」?當然是!但有侵害到其「病人自主權」嗎?並沒有!為何沒有?因為就此情況,甲根本並不具有「病人自主權」,當然就無所謂侵害「病人自主權」的問題!
一般被稱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的刑法第275條和第282條規定,在在否定法益持有人對自己的「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因此,「病人自主權」的內容,依之,無論如何「原則上」不可能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的「處分」。
但法律比人更聰明,在絕對否定法益持有人對其「生命法益」具有「處分權」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例外」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例如,「病患」不截肢無以保命,為之施行手術而具有(共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法律即提供「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也因此,在此情況下,「例外」且「間接」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
然而,「病患」拒絕為保命而截肢,即使醫事人員違背其意願而施以手術,仍無以排除「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因為此二者並不以病患「同意」為要件。
所以,「病人自主權」範圍,並不及於「拒絕拯救生命的醫療」,同理,也不及於「拒絕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醫療」。充其量,只在不違背拯救生命或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前提下,若有「這樣或那樣」的選擇方式,方有「病人自主權」可言。在此理解下,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只限於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至於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未就醫,事實上「拒絕醫療」,也無關所謂「醫療拒絕『權』」,而是法律對於「自殺」或「自重傷」者無能為力,而放棄規範的問題。
即使因刑法將傷害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尊重非屬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是否就醫的決定,但嚴格上來說,在法律上也僅屬「放任」,而非承認其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具有「醫療拒絕『權』」。否則,例如,在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有就醫必要的嬰兒,若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拒絕將之送醫,不就變成代為行使「權利」了?
因此,就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或可謂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毋寧,涉及「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也還是限於對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非所謂「醫療拒絕『權』」。至於此類病患雖就醫而「拒絕醫療」,誠屬悖理;若其確有醫療必要,就醫後卻全面拒絕接受醫方的「醫療建議」而放棄醫療,在體系理解上,也還只是理解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否則,還是如前例,確有醫療必要的嬰兒,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即得代為行使「醫療拒絕『權』」,這是荒謬的!
總之,我們承認「病人自主權」是一回事,並不等於我們也承認病患亦具有「醫療拒絕『權』」,前者,在原則上,根本不包括後者;至於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即使認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那是另一回事,並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
整體來說,「病人自主權」大致上就是指在「接受醫療」的前提下,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或許有人要問,如果法律不承認病患具有「醫療拒絕『權』」,何以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得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其實,嚴格說來,這是立法者對法律用語欠缺審慎或欠缺區別能力的的問題。
如果我們細心觀察,在立法者就「醫療法」進行立法時,其所謂「醫療」和「醫療行為」用語,恐僅指一般所謂的「『有效』醫療」,亦即對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行為」。即使我們一般人對「醫療」二字的初步理解也是如此吧!
但隨著近代醫學的快速進步,不僅對於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大有發展,在此同時,其亦擁有了雖無以改善病情,卻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延死亡」的「介入能力」。一般將此種「推延死亡的醫事人員介入」,亦以脫離原始意義的「醫療」名之,稱之為「『無效』醫療」。但本文更建議以「維生介入」代之,而使之區別於以具有改善病患病情可能性的「醫療」和「醫療行為」。
這種非屬「『有效』醫療」,而僅具有「推延死亡」的「維生介入」,從歷史的角度來觀察,在「加工自殺構成要件」最古早創設之初是不存在的,亦即人類原始創設該構成要件時,並未預想有所謂「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類型的「被害人」。
事實上,法學界長久以來,甚至數千年來,在對「死亡」這個「結果點」多所著墨時,對於近代才出現的「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因果進程」,是否應對「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適用進行範圍限縮的研究,似乎是一片空白。
即使,社會一般人對於是否得對「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以「維生介入除去」而進行「安樂死」,大概也只注專到「死」這個「點」,並未就這個「推延死亡的因果進程」或「安樂(程序)」具有足夠且充分的探討。
甚至,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詢問力推「安樂死合法化」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該醫事人員是否仍犯加工自殺罪?就此,得到的竟是極為駭人的回答:「還是不法,只是不罰!」
本文作者不得不再追問:如果這樣還是「不法」行為,為什麼(最原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要加以處罰?法律可以強迫人家去做「不法」行為嗎?這太荒謬了!
實在令人揺頭,怎會在連基本法律立場都未搞清楚情況下,就要硬推「病人自主權利法」呢?當場,本文作者說,如果不導入「善終權」的概念,「病人自主權利法」就不可能具有其立法正當性。所幸,楊玉欣立委當場筆記,而後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立法目的」中出現「保障其善終權利」的規定。
當我們承認不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末期病人」,而且也承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具有「善終權」的話,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則其雖實現成文的狹義「加工自殺構成要件」,但不成文的消極構成要件「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亦告實現,該醫事人員即已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
當承認「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的一部分,基於其「同意」而「加工自殺」好了!醫事人員即自始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樣的論述再怎樣,也比「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紊亂法律論述層次,說什麼其「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又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又具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且「不罰」,來得合理且明確。
也就因為「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行使的一部分,這也才能合理說明為什麼會有病患以外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代為請求,而非病患以外之人「處分」病患的生命。
將「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不成文消極構成要件」,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應知,現行法律本來就是保障「病人自主權」,但也有其自主範圍的限制,絕對不得處分自己的生命,所以,「病人自主權」並非至高無上的。法律不容自殺,也不容加工自殺!己如前述。
即使我們承認「病人善終權」,也不因而承認我們對自己的生命具有「處分權」。
「善終權」只涉及非人為「迫切」將到來的死亡,屬病人對於「進入」死亡的「方式」的選擇,「原則上」必須加以尊重,但也只在符合極嚴格的條件下。
質言之,「善終權」只涉及被「自然」「無法逆轉」的「迫切處分」下,病人對「尚保有」的「進入死亡方式」的選擇。全然無關「自我生命處分」──其生命是「已被自然處分」的。
所以,從「病人自主權」或「告知後同意」,硬拗出病人「善終權」出於其「自我生命處分權」,立論完全錯誤。基礎觀點錯誤,東拼西湊出來的法律草案,自然欠缺必要的周延性;復以,未進行大規模的影響模擬評估,實難期待其可行性。
本文作者絕對支持對「善終權」加速立法,但反對一廂情願的冒進立法。要處理「善終權」或「安樂死」這個問題,就不要劃錯重點,不要想訴諸所謂「病人對自己生命具有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本文作者必須再度重申,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認為應立法推動的方向,完全予以認同,然而終究不能把「善終立法進行的必要性」扣「善終立法版本的妥適性」混為一談!糟糕的立法,比不立法還糟糕!
任何立法,必然涉及多數人的「權利義務」變動,以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變遷。在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時,是否過度或僅著眼於廣義的「末期病人」能「簡」且「速」「好走」,只求法條快速通過,連最基本的立法用語審慎,都不考慮。舉例來說,「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竟規定為:「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若意願人二等親內之親屬死亡或失蹤,自無參與的可能,其但書應規定為「不在此限」,方得其理,但竟以「『得』不參與」規定之,令人傻眼。
小者如是,該法所應追求的「死生兩安」大者,更是完全未被納入立法考慮,將來該法上路,恐會造成諸多爭議: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對於廣義「末期病人」的「維生介入除去」,進行「安樂死」,是「生死大事」,不可不慎。
即使「病人自主權利法」有所謂「預立醫療決定」的規定,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混淆「病患意願的『證明方法』」、「病患意願」和「病患意願的『確認』」三者。誠如一位該法立法公聽會參與者所提出的質疑:如果一個人二十歲時預立,但過了三、四十年後,當時的醫療技術大幅進步,屆時他沒有可能改變想法嗎?
而且「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規定:意願人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試問:若此申請正在進行中,申請人即因車禍陷入植物人狀態,又該如何適用本法?
甚至,如果真是那麼尊重病患意願或如此維護病患的「善終利益」,為什麼將本屬「相對明確」,但從程序法上來看也僅屬「推定」性質的「預立醫療決定」作為認定病患「善終意願」的唯一方法?未預立醫療決定者,就無「權」善終嗎?
再者,「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根本不知道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人,即具有「遺囑能力」。這表示法律認為年滿十六歲人即對「死亡」的意義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那為什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卻依處理財產權為目的的「行為能力」,規定「具有完全行為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不是說要讓病人「善終」,才符合「人性尊嚴」嗎?那年滿十六未滿二十歲人呢?未滿十六歲人呢?他們就不必享有「人性尊嚴」嗎?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似乎自始就有著「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都是醫護人員強行予以『維生介入』害的」這樣的偏見,否則立法最原始草案第16條第1款不會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的話,「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會出現這樣的嚴苛粗暴的草案文字,令人駭然!
事實上,如果病人真的想「好走」,不上醫院最快了!既然要上醫院,又要假手醫事人員「除去維生介入」而使其「善終」,就得感恩人家的「協助」,而非將之作為「代罪羊」。
所幸在各方批評與壓力下,該項不合情理的條文,才被刪除,而且於其第14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以及其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但這項條文,是否予以「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法律「防火牆」呢?恐怕未必!
醫事人員既然是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的規定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當然就是依其第1項所規定的「預立醫療決定」而行之,如此,其所謂「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就何而言?其所謂「損害」又是指什麼?就「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故意,如何行之?又如何「重大過失」為之?
其雖規定為「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且依一般解讀,均認為醫事人員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因其屬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而為之,故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另外,醫療機構,一般均為「法人」,如何負刑事責任?
即使如此,顯然未根本將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和「善終權(行使)」的「衝突」加以消弭。如前所述,「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應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消極構成要件」,這樣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4項應規定為:「醫事人員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不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恐怕如此,才能明確將「維生介入除去」明確定位為醫事人員「醫療義務解除」後的「行為」,而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究諸經驗,許多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的確和家屬「不願放手」有關,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或認為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即足以解決問題,未免過於天真。
事實上,這恐怕只會埋下病患「好走」後,法律紛爭不斷的根源!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恐怕從未意識到,「病人自主權利法」必須從實體面和程序面均予以周詳的規定,該法的施行才有可能達到「逝者善終,存者無爭」,否則「死者已矣,生者興訟」,豈是其本意?
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就實體面似乎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了某種法律「保護」,但即使如本文如前的建議加以「強化」,也無以阻卻其陷於事後高度的「訟累」風險──即使「更後面」司法確認其不負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即使現在一般均認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協助」病患善終而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因其行為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但若病患家屬,乃至於檢察官認為其行為並不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要件規定,依現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定,並無以阻止告訴的提出或查偵開始,該醫事人員即至少陷於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乃至於殺人罪──訴追的危險。在民事程序上,亦有侵權行為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被請求的高度風險。
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多年來外國立法例即使在一定範圍內容許「安樂死」,但幾乎毫無例外,其對於醫事人員執行介入均先以司法准許裁定予以「背書」。
以所以必須由司法裁定事先介入,除了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程序法「防火牆」,使之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事後的「訟累」,而因袪除日後陷於法律訟爭的疑慮有助於提其高協助病患「善終」意願外,甚至還有其更深層的意義。
如前所述,「生死事大」,對於病患意願,再度確認有其必要性,這才是真正對於「人性尊嚴」的高度尊重。
除此之外,「安樂死」不只是單純使病患「死亡」,「死亡」是種「法律事實」,其不僅使病患的「權利能力」消滅,也形成一連串私、公法權利義務的形成、消滅和變動。
即使「安樂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應予開放,但也不能躁進為之,不顧其「道德上的風險」,例如,為了繼承法或保險法上等相關利益,或者因為經濟上或身心壓力,病患自行或在其家屬壓力下「不得已」而「預立醫療決定」。
凡此種種考慮,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務必納入「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但遭「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以「沒有必要」而悍然拒絕。這種「只管自己現在好走,不顧別人將來是否好過」,甚至以個人經驗即認為「廣義的『末期病人』,『均』無例外想『安樂死』」的立場來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此,本文作者實在難以認同。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綜上所述,其實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折不扣是部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
誠如一位修習法律不到一年的女醫師所說:「病人自主權利法感覺有點像是…透過醫生的手跟醫療設備進行一種…折衷版的安樂死(法)」。
就這種關係「生死大事」的法律,在立法過程中,竟不見衛生福利部有所部版草案,許銘能次長竟僅謂「尊重立法院的決定」,既失職又失能,令人不僅感到遺憾,更感到憤怒。
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在這樣支離破碎,掛一漏萬的母法下,本文作者根本對本來對之毫無信心的衛生福利部能訂出怎樣的施行細則,毫無期待,更何況其亦無以凌駕母法。
別的不說,就其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的病患,目前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進行施行細則如何訂定者,即已發現根本無法依此從頭至尾由「不明確法律概念」所構成的規定來擬定施行細則,而建議採「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或有解決的可能。
但如前所述,「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自始至終全然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病人自主權利法」根本欠缺「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的規定!因此,除非對「病人自主權利法」進行修法,實在難以想像其如何順利施行。
所幸,「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因而衛福部現在要做的並不是制定施行細則,而是全面檢討此法的缺陷,趕在施行日前,再提出修法草案。否則,這樣的版本硬上路,只是災難。
若果真尚未施行,即先修法,孰令致之?
本文作者再重申,百分之百支持關於「善終」的立法,亦支持加速立法,但實在無法支持現在已通過的這個「量身訂做」而粗糙不堪的版本。誠心謙虛去檢討立法的周延性和妥當性,才符合倫理和醫學倫理的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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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L版大的介紹,其實看了都會覺很不好意思,因為自己並沒有像L版大說
的那樣呀,這種感覺就有點像是 我只是一般的妹,但經過L大的”易容術”之後,成
為名列無名百大正妹,單日人氣上萬的妹一樣…XD
回應蕾老師的話,我會盡量多發些專業、清新健康的文章的…囧…不過我可以
推不專業、不清新健康的推文…:P
另外,如果我有出書的話,我一定會請白大幫我寫序的…
+++++ “醍醐灌頂 “ (澆) 的日誌文 +++++
記得在我小時候,約莫是13、14歲,有一次跟家人去菲律賓玩,在行程之中有
一天,我們去參觀某個景點,在有些地方某些人的生活不是那麼好,母親從包包裡
拿了一塊”我的”麵包,想說我過了兩、三天都沒吃,就要把”我的”蛋糕給當地
的小朋友,在拿出去之前,母親問了我還要不要吃,不然就要給別人了,其實我是
不想吃的,但在當下,我卻說我要吃,並把那塊蛋糕拿回,後來我還是硬著頭皮把
蛋糕吃完了,這件事情我記得很清楚,後來也影響我很多。
有時候不論是看雜誌、新聞,或是別人轉寄的文章,都會看過落後國家的環境,
或是一些勸世的文章,我深深覺得,生活在台灣的我們,真的很幸福。一塊蛋糕,
當下,我是那麼堅持是屬於”我的”東西,而不願去分享,而且是我不怎麼需要的東
西,對我而言,是一塊毫不起眼,隨時想吃就有的東西,但對他們而言,可能是佳
餚,可遇不可求的禮物,可能是一個月,甚至更久才能吃到的食物,相較之下,對
於我的”捨”,跟他們的”得”比起來微不足道,在這樣的條件下,”我的”已經沒有什
麼好堅持的了,我,還有什麼好失去的呢!!
國中時有一篇文章我非常喜歡,就是<<陳之藩.謝天>> 「得之於人者太多、
出之於己者太少,要感謝的人太多了,所以我們只好謝天」,每次看到那種自以為是
的人,擺出不可一世的姿態,居功為先,都為之感到汗顏,除了本能,沒有什麼事
是不仰賴他人的,對我來說,取之於人,用之於人,杯水之恩,當泉湧以報,這個
報,並不一定是回報施恩的人,而是將所接受的恩惠,倍以回饋社會或他人。這就
是我為什麼將金錢看的這麼淡,錢,再賺就有了,愛,是要分享才會有的,物質生
活,夠用就好,仔細想想,我們需要的是不是真的那麼多,需要基本生活的人更多。
這種謝天的情懷很難用文字教導給學生,只能用分享,並期待他們有一天能夠
感受,現在很多小朋友衣食不缺,物質生活豐富,但卻缺少同理心,跟憐憫的心,
太過以自我為中心,沒辦法去體會弱勢的困難。
「施比受更有福」前人已將這樣的精神化成文字流傳給我們,我,真的沒什麼,
因為我們都是來自於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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