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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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所得 在 蔡旺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旺詮推動台南文化走廊,服務處變身文化空間,結合在地畫家與企業捐助家扶急難救助金
率先把服務處打造成公益美術音樂展演空間,定期有畫家與表演者進駐,並結合在地企業與商家,活動展覽之畫作收藏,由畫家捐出兩成以上予家扶及弱勢團體。今天在服務處召開記者會,希望拋磚引玉,未來能吸引更多人投入藝文推廣與公益活動。
希望將台南市打造成藝文城市,推動「處處有美術館及藝文展演空間」的概念,並由自己優先落實,首創以自己的服務處為示範點,改造服務處成公益美術音樂展演空間,吸引在地的畫家與表演者進駐,希望民眾未來在台南隨時隨地都能感受到文藝之美。
藝文空間能順利成立,感謝各界朋友的支持與關心,預告未來將在9月12日開幕,屆時將會邀請更多藝術家與表演者,大家無私奉獻,一起來為公益努力,共襄盛舉。
從去年開始,受新冠疫情衝擊,不但社會上各行各業受到影響,導致收入嚴重銳減,連許多社福團體也面臨相同的困境,由於民眾收入減少,其捐款意願降低,連帶導致這些公益團體的捐款收入也嚴重下滑,令人非常擔心弱勢家庭的生計問題。旺詮本身在家扶中心也已連續16年的認養,完全能夠體會扶助家庭的辛苦,這次在服務處的藝文空間舉辦畫展,展覽由祉依然藝術的吳老闆與知名畫家鄭京老師提供,所展出之畫作提供企業及民眾認購,所得將提撥兩成以上捐助家扶及弱勢團體,以支持公益團體。
除了感謝吳老闆與鄭京老師的大力相助,也對在地知名企業家,其美精密工業的王吉祥董事長表達誠摯的謝意。
王董事長認購兩幅畫作,並和畫家共同捐出6萬元的現金給家扶基金會作為急難救助,但他為人低調,所以由我代為出席受贈感謝狀,可說是為善不欲人知的典範。
鄭京老師是現任東方設計大學副教授,其水彩畫作功力深厚,他表示透過繪畫來發現台南之美,未來也會繼續創作出更優質的畫作,作為題材供大家欣賞之餘也能支持公益。
家扶中心李保良主任表示,家扶中心目前幫助近1,000戶,超過1,500多名的孩子,但自去年疫情開始,尤其是今年5月中的三級警戒之後,大家收入減少,對救助金的申請與需求也逐漸增加,至七月中為止,已經有150戶的申請,所以呼籲大家一起來做公益,關心這些弱勢孩童。他也非常感謝蔡旺詮議員提供場所與機會,讓這些孩子能夠得到幫助,他表示,他與蔡議員認識多年,他是一名優質的議員,不但文武雙全,問政功力更是一流,最重要的是,他有一顆溫暖的心,關心弱勢孩童,在家扶中心長期認養,實在是非常暖心的議員。他也表示,未來家扶中心會繼續努力,不負社會所託。
旺詮最後呼籲,社會上有許多弱勢團提需要幫助,尤其是疫情嚴峻期間,他們受到的衝擊更是巨大,希望大家一起來支持公益,將台南打造成溫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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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稅案源於刑案,國稅局未等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就開單,而行政法院未依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 裁定暫停訴訟程序,造成枉法裁判。#黃坤光 指出,世界各國的法院只有民事及刑事法庭之論辯判決,惟我國還另有行政法院,且其定讞之不法判決還不受民刑法庭定讞判決拘束,堪稱是 #世界奇觀!
#非法課稅 #違背民主法治
稅務人員無法理依據的「非常態課稅思維」,竟能凌駕立法、司法、監察及大法官解釋。公平租稅正義無法實現,談何民主政治、依法課稅和司法改革?
一般刑事兼有民事之訴訟中,民事法庭須視刑事判決確定方能審判,豈有民事判決可早於刑事判決,而不受拘束又仍然有效。
太極門弟子獻呈師父的敬師禮,乃隨俗隨喜供奉,全無補習班收入之表徵,卻在檢察官壓力下,僅憑稅務員 #史越生 一人之說,而將受贈免稅所得變為補習班應稅所得。 連不懂法律的尋常人都知道,詐欺非法收入和補習班合法收入絕對是不可能同時並存。國稅局卻全然不查有無補習班核課所得依據,逕以檢察官起訴資料核定鉅額虛無補習班所得,「實質免稅所得卻被 #檢調 及 #國稅局 聯合構陷為詐欺和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黃坤光認為各種法律都在追求真相,以給予法律主體及客體正確之法定權責,而 #誠實 是檢驗政治人物之唯一標準,租稅公平正義則是檢驗民主法治的治國標準,更須以良知良能維護。
太極門案倒行逆施,偵查起訴及核定課稅都與 #舉證責任法則 及 #經驗法則 完全悖離,侵害納稅人權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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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稅局簡任稽核:公平租稅正義無法實現談何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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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直指太極門案都是自擬虛構,侵害納稅人權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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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即將到來,這首「媽媽的眼睛」在台灣知名聲樂家胡待明老師及啟明盲校合唱團的優美和聲下,展現出溫暖溫馨的一面,感動現場所有人。臺中市繁榮葫蘆墩促進會將在5月2日晚上於葫蘆墩文化中心舉辦這場「讓愛擁抱伊娜」愛心音樂會,號召民眾進場聽音樂、做愛心。
胡待明老師表示,伊娜是原住民語母親的意思,由於音樂會適逢母親節,這次邀請陳冠宇老師及在地音樂、舞蹈團聯合演出,當天將會演奏多首與母親相關耳熟能詳的曲目及原住民音樂,音樂會所得也將捐助給在地的啟明學校及中華民國兒童癌症基金會。
受贈單位之一的啟明盲校校長羅瑞宏感謝陳議員及兩位老師對啟明孩子的關愛與鼓勵,讓孩子能夠適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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