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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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勞務遲延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動權益篇✨Q&A
Q:勞工「未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但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自主健康管理」,勞工可否不出勤?
A:
1️⃣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者可請:
✅普通傷病假
✅事假
✅特別休假
✅或與雇主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2️⃣雇主如果對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應照給工資‼️
受領勞務遲延 在 陳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型冠狀肺炎病毒(武漢肺炎)要如何隔離?隔離可以領薪水嗎?
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你分清楚了嗎?
首先,先了解這次武漢肺炎我國的隔離措施有三種:
一、#自主健康管理:也就是認為自己出入人多的地方,目前還沒症狀,但有被感染的可能時,先自己在家做健康管理。但仍然可以外出。
二、#居家檢疫 :則是從疫區回國,雖沒有症狀跟確診,但仍然要家中隔離。不得外出!
三、#居家隔離 :曾與確診者接觸,雖沒有症狀,但仍然要家中隔離。不得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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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 #隔離期間勞工可不可以領薪水?雇主要不要發薪呢?
一、#自主健康管理:
(一)自發性的自主健康管理:
可請病假、事假、特休,可獲得薪資分別為半薪、無薪水、薪水照領。另外,也可與雇主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二)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為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薪水(薪資)。
二、#居家檢疫:
可請特休、病假、事假。特休可得全部薪水、病假則是半薪,事假無薪水。
但如果居家檢疫是因公務行程有關,那雇主仍然應給付薪水。
三、#居家隔離:
可請特休、病假、事假。特休可得全部薪水、病假則是半薪,事假無薪水。
但如果居家隔離是因公務行程有關,那雇主仍然應給付薪水。不可歸責於雇主時,沒有強制雇主要給付薪水(薪資)。
另外,雇主不得將防疫隔離假視為曠職,也不能因此扣發勞工的全勤獎金或解雇等不利勞工的處分。同時,雇主也不能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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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有什麼不同?
「#防疫隔離假」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措施。是在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檢疫的情況下,針對受隔離/檢疫者,或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者。
「#防疫照顧假」則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所做的應變處置。是在高中以下延後開學或「停課」的情況下,針對須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幼兒園幼兒或身心障礙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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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沒有落實居家檢疫跑出去玩會怎麼樣?居家隔離跑出去玩會怎麼樣呢?
#居家檢疫 跑出去玩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以及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第1項
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喔!
#居家隔離 跑出去玩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以及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第2項
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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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口罩搭乘台北捷運及大眾交通工具?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可處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喔!!
以上資料取自勞動部及疫情指揮中心以及健康2.0網站https://health.tvbs.com.tw/medical/323262
受領勞務遲延 在 #受領勞務遲延 - Explore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九六五號判例:. 「勞工無強制雇主受領勞務之請求權。從而原告主張有就勞請求權,聲明請求被告 ... ... <看更多>
受領勞務遲延 在 [勞資] 確認僱傭關係及民法487條-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33
會問下面的問題,是因為看到上面這篇文章。
想請教的問題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及民法第487條的問題。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
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假設情況及條件如下:
一、勞工原本在家鄉台北市工作,月薪三萬元,
於一月遭原雇主違法解雇。
隨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二、勞工於六月找到新工作,在台中市,需通勤或租屋,是日薪制,且沒有勞保跟健保。
若瘋狂加班,單月薪水可超過四萬元。
三、勞工於十月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勝訴
這邊根據民法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
原雇主需給付一月到十月的薪資,
30k*10=300k
又根據根據民法487條:「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可以扣掉勞工六月份找到的新工作之後所得的薪資。
這邊其實是想問的地方,假設勞工六月份找到新工作後,開始瘋狂加班,每月領大約四萬元
,六月到十月領得薪水為:
40k*5=200k
這200k是否會被當作「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如果是,感覺不合理,勞工離鄉背井到中部,上班要通勤或租屋,且瘋狂加班,且沒有勞保
跟健保,但賺來的加班費,卻讓原雇主可以扣除掉,等於是在幫原雇主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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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78.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16818305.A.71F.html
這邊可以只針對1-5月份的求職空窗期去請求補償嗎?
6-10月份因為已經有工作了,就不請求補償這樣。
※ 編輯: PTT1774 (101.12.78.115 臺灣), 03/28/2021 1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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