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哲法漫談】逆權佔有的地方可出租嗎?
大家都應該知道甚麼是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吧?本欄多次介紹這類案例,那是指未經地主的同意佔有地方20年之後,佔有者在普通法而言成了土地的管有者,對土地享有權益。但這權益是否包括在佔有時間之內將佔有的土地分租給人,這類分租會否構成管有的終止從而要從頭再計算20年的管有時間?下面是一件有趣的案例,可以解開這一問題。Chong Yuk Por v Chan KamMuk 505[2013], HKC
原告人及其家庭住在南丫島北角新村的一幅地上的木屋。原告人的父母自1970年便居於這裏,原告人則在1979年自大陸來港後亦居於這裏。與訟雙方對原告人管有這土地無爭議,被告人為土地登記法律上的地主。
在1968-70年原告人的父母搬到薄扶林村以謀求更好的生計。他們將木屋交給一位周先生住,並不收租,但有居住地特許(license)。原告人母親在1977年收回特許並搬回土地上居住。
法律上的爭議是被告指原告及父母是以租客(tenants)的身份租住地方,並存在一口頭租約,年祖20元,到1999年加到200元,並寫下一租約,為期5年。原告則指租約是被迫及被騙的情況下簽的,他並不識字,租約以為是指近鄰的一幅農地。
還是直接跳到法官的裁決,是逆權管有在這一情況下有效,被告人在土地上的權益已因逆權而消失(extinguished)。法官指法律上一人指稱逆權擁有土地必須事實上管有土地並有意圖去管有這土地,為期20年。事實上管有須有控制能力及單一單獨的管有(Single and exclusive possession)。當地主的擁有權一經消失,就會完全消失,之後再不能因聲稱擁有權(acknowledgement)而重新取回所有權。
法庭認為最遲在1989年(自原告人父母在60年代起居於土地上)20年的逆權佔有期已然到達,被告人的地權已被逆權取替,之後的租約根本不改變已成事實的逆權管有。
佔有者(squatter)的佔有可以經由特許進行。所以,1968年到77年的期間,法律上原告人父母依然處於逆權管有土地的境況,管有不被視為已經中斷。另外,雖然法律上已不具關係,法庭裁定認為1999年的租約並無清楚指明是有關的土地而非只是鄰近的農地。◇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公布禁晚市堂食令當日成交: 第1885成交(堅-註冊),感覺6分,元朗越北餐廳,註冊成交2550萬。元朗鳳翔路33至43號鳳翔大廈地下1號舖。租金63500,租客越北餐廳,租約至2021年11月30日。 原業主於1994年用439萬買入。回報2.99%。建築面積約1000呎。三相200A電。 由於...
口頭租約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公布禁晚市堂食令當日成交: 第1885成交(堅-註冊),感覺6分,元朗越北餐廳,註冊成交2550萬。元朗鳳翔路33至43號鳳翔大廈地下1號舖。租金63500,租客越北餐廳,租約至2021年11月30日。 原業主於1994年用439萬買入。回報2.99%。建築面積約1000呎。三相200A電。
由於肺炎疫情,現在口頭承諾每月減租一萬元至2020年底。簽臨約日期是2020年7月13日,正正是政府公布禁止晚間堂食的那天簽臨約(7月13日下午公布)。 我估計是政府公布前幾小時簽約。
這間餐廳四四正正好大間,內裏坐位約40個, 沒有晚市堂食必定生意影響好大。 幸好這是屬於元朗的較二三線民生地段, 除了晚市堂食,生意相對影響唔大。 近大馬路或又新街的話,生意則大幅影響。
這間餐廳的位置近元朗雞地的巴士站及小巴站交匯處, 新鳳琴街體育館對面,好多街坊經過,位置唔錯。感覺市值平一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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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租約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在11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正視市民對領展的不滿,最終獲得通過。領展以「賺到盡」模式經營,完全不顧其社會責任,除了拆售停車場,把部分街市管理服務外判,造成承包商壟斷經營的情況外,還大幅增加旗下商鋪租金,逼走小商戶,引入大量連鎖店,令物價大幅飆升,罔顧升斗市民的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我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領展是否違反《競爭條例》,並考慮在各區合適的地點設立臨時墟市和增建綜合市政大樓,令基層市民有更多選擇。政府亦應該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發展模式,改善地區設施的供求和管理。政府表示會積極與區議會合作於合適地點設立墟市,並在情況許可下加強公眾街市設施,包括興建新街市。
我並不贊成回購領展,這樣必然會推高領展股價,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即使回購成功,政府亦會面對長遠的管理問題,回購並不是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
以下為我的發言:
近年,社會各界對領展的營商手法感到極其不滿,不少人批評領展純粹以商業模式管理轄下街市和商場,包括大幅增加街市商舖租金,扼殺小商戶的生存空間、拆售停車場、將月租車位改為浮動車位,以及將管理服務外判等,完全是要「賺到盡」,只顧賺取最大的利潤回報,向股東交代,卻忽略基層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令市民生活百上加斤,完全忘記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作為議員提出首個議案,我希望就我在選舉期間,親耳聽到的意見、親眼見到問題,帶入議會,表達我的關注。
主席,新民黨過去一直關注,並積極跟進領展的問題。我同新民黨都認為,領展問題表面上是涉及市政、民生的問題,但市政服務的提供及管理,直接受地區行政影響,所以市民對領展的不滿,其實同地區行政管理出現問題有關,政府有必要一併處理。
今日我提出“力促市場健康競爭,制衡領展獨大局面”的議案,希望可以爭取各位議員的支持,促請競爭事務委員會就領展的經營或個別市政服務的提供展開研究,甚至全面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同時希望政府正視各區社區設施和服務不足、商品和零售店舖選擇不多,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問題,透過推出短期措施,包括設立臨時墟市,為居民提供領展街市和商場以外的選擇,以及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在有需要地區興建公營街市,並邀請社企參與營運;長遠則應研究在各區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以及改善和提升現有市政大廈的設施,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切合居民需要的社區設施;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行政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市民的生活水平。
主席,領展擁有獨特的背景和使命,服務逾70萬戶公屋居民,在不少市民眼中,領展並非一般的商業機構。現時領展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政策出現了問題。房委會在2005年以具極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當時的領匯,即現在的領展,但出售契約不夠嚴謹,房委會和領匯的買賣契約附設限制性契諾。一般而言,商場鋪位和停車場設施不得分拆出售。不過,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沒有持有任何物業權益,商場鋪位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無效;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賣出任何住宅單位,停車場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則無效,即是容許領展將整棟物業出售,停車場則可「拆骨」出售,根本未能有效約束領展承擔和履行其社會責任。由於現時不少公共屋邨只有領展旗下的街市商舖,缺乏競爭,所以領展大幅加租的情況令人非常關注。以將軍澳厚德街市為例,在大半年前,有超過10間商舖相繼結業,據了解,主要因為領展大幅加租,最高達30%,令到不少商戶無法繼續經營,亦令區內居民在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挨貴餸」。
此外,領展將街市商場的管理服務外判,亦製造了不少問題。今年2月,青衣長發街市商戶因反對領展將街市外判予承辦商建華,決定罷市7日,而建華在3月接管街市後,曾經參與罷市的商戶則全體不獲續租。外判商以垂直整合方式經營,讓旗下街市商舖營運更具經濟效益,原本是無可厚非,但不少人批評,領展與外判商之間的角色重疊,對於外判商旗下商舖無牌經營視若無睹,更縱容外判商藉加租及操縱街市零售價格等手段,迫走小商戶。我必須強調,「外判管理」不代表「外判責任」,領展在這方面是責無旁貸,希望領展加強對外判商的監管,保障市民的合理權益。
領展上市至今已多次出售資產,涉及多個商場和停車場,有居民表示,有拆售車位的售價高達90萬元,相信拆售車位為領展帶來非常可觀的利潤。不過我想問領展,在出售資產的同時,有否顧及居民和小商戶的權益和需要呢?今年4月,領展將大埔運頭塘商場出售,新業主接手後隨即發律師信要求商場內6間小店要在半年後離場。據報道,運頭塘商場租戶與領展及新業主簽訂的租約,其中一項條款列明,只要業主決定出售、重建、翻新物業等,只需給予租客不少於6個月通知,便可終止合約。合約條款如此不平等,難怪連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都要企出來,伸張正義,簽名支持運頭塘商場的小商戶。
主席,近年不少商舖不敵領展大幅加租而結業。根據政府和領展在今年年中公布的數據,港島、九龍和新界區私人零售業樓宇的平均租金都有明顯跌幅,其中九龍區的跌幅最大,高達30%,但領展旗下物業租金卻不跌反升,部分物業租金升幅更超過10%。不少人質疑,領展仍然可以在逆市中大幅加租,是否因為領展壟斷了街市商舖的供應?所以,我同不少市民都希望,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夠就領展的商舖營運進行研究,尤其是街市方面,探討如何可以促進競爭,並向領展提出相關建議,讓市民能夠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以及更多樣的選擇;有需要時,應主動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即《條例》第21條指,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不得濫用有關權勢損害競爭。
就市民對領展和社區設施的不滿,我在今年4月和5月,聯同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和公民力量區議員先後約見了領展的管理層,以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反映市民的不滿,並且向司長遞交建議書,希望政府盡快規劃並落實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
我剛才已經講過,領展問題的核心,涉及深層次的地區行政管理問題。在香港回歸以前,各區的食物衛生、清潔街道、文康設施、熟食中心等市政服務的管理,分別由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隨著兩局解散,地區行政模式出現變化,相關地區服務的管理工作,分別改由民政事務總署和區議會負責。區議會只是諮詢機構,缺乏實權,社區設施的規劃,要依賴長期在「象牙塔」內的官員制訂,試問他們又如何可以切實理解地區的需要?市民的訴求?今日的議案已清楚指出,領展問題是地區行政的一部分,但民政事務局局長居然沒有出席,回應今日的議案和議員的發言,我在此表示遺憾。
從前由兩局負責提供市政服務的模式,體現了「地區自主」的精神,決策當然更貼近民情民意。事實上,社會上有不少聲音批評現有地區行政模式欠缺彈性和效率,未能切實、有效回應各社區的不同訴求。所以,政府有必要考慮是否需要檢討現時的地區行政模式,例如在規劃及管理新型綜合市政大樓方面,可以增強區議員的參與,確保規劃及各項服務的提供能夠更貼近區內居民的需要。
主席,完善社區規劃、改善市政服務,提升市民的生活質素,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然而,政府現時用作釐訂地區市政和文康服務供應的規劃標準,與不少地區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都有明顯落差,大圍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新民黨和公民力量近年多次向政府反映,大圍區內的社區設施老舊不足,加上區內人口持續增加,現有設施根本不足應付大圍居民的需要,街市、圖書館、託兒服務、幼兒園、長者服務中心,以至泊車位通通不足夠,對居民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希望政府能夠回應居民的訴求,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我在上星期三的立法會上提出了有關的口頭質詢,不過好可惜,發展局局長的答覆已清楚表明:「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在大圍興建新的綜合服務大樓。」我和新民黨及公量力量,以及很多大圍居民都感到非常失望,有居民更希望我同局長講:「大圍居民憤怒了。」希望政府能夠從善如流,認真考慮並早日落實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主席,領展今年獲國際購物中心協會頒發兩個獎項,包括領展「愛•匯聚計劃」奪得大會基金所頒發的「Albert Sussman國際社區支援獎」,以及天盛街市獲頒「亞太地區購物中心大獎 – 翻新及擴建」組別銀獎,對於受影響的市民而言,實在是相當諷刺。平情而論,領展接手管理房委會部分街市商場後,一定程度上為部分街市商場帶來新景象,例如不少街市加裝了冷氣,環境比以前更加乾淨、整齊,但同時卻因領展的營商手法產生不少問題,包括大幅租、月租車位變浮動車位、管理服務外判等,這些都是備受爭議和批評。林鄭月娥司長曾形容領展是需要處理的「三座大山」之一,我希望領展能夠認真審視是否應該改變現行以利潤掛帥的營商模式,更加關顧居民的需要,以其定下的抱負「服務社群並提升其生活質素」為依歸。
口頭租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70422TVBS 租屋協議多5百可隨時搬?房客控房東扣押金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rZ4f9rCMRgg
花蓮有一名女子控訴,說去年向房東租了一間套房,提出要求可能隨時會搬走,能不能不要沒收押金?房東當時答應了,但租金必須提高500元。現在租了9個月女子因為工作關係要搬走,他指控房東以合約沒有寫為由拒絕退還押金,但房東則是回應是對方先毀約,本來就可以扣押金。……↓
透天厝裡頭隔成一間間出租套房,雖然外觀有些老舊不起眼,但鄰近量販店生活機能佳,一間套房租金開價也要6、7千,卻傳出租屋糾紛。
租屋客黃小姐:「真的只是口頭上跟房東聊,就是我們不會住長久的,第一次租房子我也不知道口頭承諾要寫上合約,(房東說)如果你們是租短期的我要加收500元。」
黃姓女子控訴去年8月,原本要以一個月6000元的代價,向江房東承租這間套房,但他表示自己隨時會搬走,房東要求每月要多加500元,因此6500元租下,還付出1萬3千元的押金,但黃姓女子卻控訴租約到了第8個月要去外地工作,對方卻翻臉不認帳,拒絕歸還押金。
江姓房東:「合約是到11月3日,他也沒有租到滿阿,他自己毀約在先,怎麼可以這樣隨便亂講話?」
因為黃姓女子所說隨時搬走,不扣押金的承諾沒有寫在雙方都有簽名的租約上,依據新版租屋定型化契約,本來就可以最多沒收一個月租金。
房仲陳泰源:「租約都有一條就是寫明說,我根本一年就沒住滿就搬走了,那我當然就要被扣一個月的押金。」
資深房仲說,只要房東押金沒扣超過一個月就站得住腳,建議租屋族和房東有口頭上協議,還是白紙黑字寫下來比較有保障。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local/72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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