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中市共有包括市定古蹟、遺址、文化景觀、歷史建築等167座文化資產。其中所有權人為中央機關的就佔了48座,接近1/3。這些機關他們如果怠忽職守、沒有積極要修繕、活化利用這些文資,我們市政府實在是莫可奈何。
過去的文資法規定,公有的古蹟,必須辦理有償撥用。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我們台中市有一個古蹟,他的所有權人是中央的機關單位,我們台中市政府可以來和這個單位協調,要給他多少的錢把這個古蹟買下來,讓我們進行統一管理、利用。但是地方政府往往因為經費的不足,根本沒有錢可以去跟中央機關要這個古蹟,造成僵局,像台北機場就是相當著名的案例。
然而新的文資法在今年七月上路後,已經提供上述情況解套方式。新版文資法21條規定,公有的古蹟、歷史建築、以及聚落建築群,可以由地方主管機關去和所有權人機關協商,辦理無償撥用,無疑有助於台中市政府對整體文化資產的規劃與利用。
今天在總質詢時,我也建議市長,台中市當然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把所有文資都歸到台中市政府名下,但對於這些文資,市府應該要統一清查評估,將其中有活化利用價值的文資無償撥用回來市府。尤其台中火車站未來將打造為鐵道文化園區,周邊的20號倉庫、防空壕及碉堡等,都是具有保存利用以及活化價值的古蹟、歷史建築;此外像是后里的泰安車站、日南車站、市府一直積極活化利用的光復新村、地方法院宿舍群、南區舊酒廠等,都是可以再活化利用的良好區位。市政府應利用此機會,統一清查、評估本市所有所有權屬中央文資,將有意管理、進一步活化利用者辦理無償撥用。
這個月台中市已經發生有兩起文化資產、審議中文資遭燒毀,往後恐怕還會有不斷的文資偷拆、破壞案件,我們應該要更嚴肅認真看待,才能有效避免遺憾再次發生。
媒體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202003087-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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