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大廳屬公共區域
建管處竟然幫住戶私開大門
一樓大廳突然被住戶開個門當自家出入口,管委會發文建管處表示「區權會從未同意」,建管處卻把管委會公文當空氣,硬是讓這案子竣工,如果這不是護航,什麼是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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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於20日(四)工務部門質詢時表示,內湖有個社區在105年間,發現一樓住戶正在進行室內裝修,且「把一樓大廳打個缺口當自家出入口」,於是向建管處陳情,建管處也在105年9月22日派員現場勘查,10月11日發文確認「1樓梯廳共用(共同走廊)牆面構造已遭拆除破壞並私設門扇」,要求該住戶限期改善復原或補辦變更使用執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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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05年11月25日,建管處又發個公文表示「該1樓裝修戶未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拆除1樓梯廳共用(共同走廊)牆面開設門扇,未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按系管理條例第8條)」,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許可手續,或協商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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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社區管委會在105年11月16日發文建管處,「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於9月24日召開,已就該1樓擅自在公共梯廳間的牆面開一扇門一事表決做成決議,否決該扇門存在的合法性」,並附上決議文給了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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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建管處到了106年1月11日,不知道受了什麼壓力,引用了《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辦法》以及《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的規定,認定該住戶已檢附「未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及同樓層同意書,就改認定本件一樓大廳私開出入口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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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建管處180度大轉變的依據就是這幾個辦法與規定,那就來一一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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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
變更主項目 變更細項目 申請程序 備註
共同壁 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 ○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指無涉及結構安全,免申請變更審查許可(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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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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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
提案三:建築物內公共走道二側之各戶開門位置及數量能否變更。
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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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辦法」中規定,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中有關共同壁變更部分,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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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社區105年9月2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否決了該扇門開設的合法性,也通知建管處。建管處怎麼還能忽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認為本案適用免辦使照變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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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根據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的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造。」而這個結論的精神也是回歸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為要辦理變更使用執造需要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建管處現在卻是拿這個結論的條件(同層所有權人同意)去套到免辦變使的規定,等於負責主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完全跳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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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管委會明明在105年11月16日已發文告知建管處「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於9月24日召開,已就該1樓擅自在公共梯廳間的牆面開一扇門一事表決做成決議,否決該扇門存在的合法性」,建管處怎麼還認定住戶提供所謂的「未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為真,這恐怕已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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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表示,建管處在處理本案上,不管從所有權的角度、免辦使照變更辦法的觀點或案件的合理性上,均有明顯的違法與失職。因此,黃珊珊議員主張本案應移交給政風處調查清楚,並要求建管處針對本案重新檢討,撤銷本案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相關人員亦應負起該負的行政責任。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220中視+民視 屋主自售千萬小套房 竟收帶看費300元 中視原影→https://youtu.be/Z8OkSeMuYtM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kzKeFhxI1EY 民視原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22...
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樓大廳屬公共區域
建管處竟然幫住戶私開大門
一樓大廳突然被住戶開個門當自家出入口,管委會發文建管處表示「區權會從未同意」,建管處卻把管委會公文當空氣,硬是讓這案子竣工,如果這不是護航,什麼是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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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於20日(四)工務部門質詢時表示,內湖有個社區在105年間,發現一樓住戶正在進行室內裝修,且「把一樓大廳打個缺口當自家出入口」,於是向建管處陳情,建管處也在105年9月22日派員現場勘查,10月11日發文確認「1樓梯廳共用(共同走廊)牆面構造已遭拆除破壞並私設門扇」,要求該住戶限期改善復原或補辦變更使用執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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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05年11月25日,建管處又發個公文表示「該1樓裝修戶未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拆除1樓梯廳共用(共同走廊)牆面開設門扇,未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按系管理條例第8條)」,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許可手續,或協商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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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社區管委會在105年11月16日發文建管處,「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於9月24日召開,已就該1樓擅自在公共梯廳間的牆面開一扇門一事表決做成決議,否決該扇門存在的合法性」,並附上決議文給了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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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建管處到了106年1月11日,不知道受了什麼壓力,引用了《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辦法》以及《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的規定,認定該住戶已檢附「未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及同樓層同意書,就改認定本件一樓大廳私開出入口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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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建管處180度大轉變的依據就是這幾個辦法與規定,那就來一一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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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
變更主項目 變更細項目 申請程序 備註
共同壁 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 ○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指無涉及結構安全,免申請變更審查許可(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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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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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
提案三:建築物內公共走道二側之各戶開門位置及數量能否變更。
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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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辦法」中規定,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中有關共同壁變更部分,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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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社區105年9月2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否決了該扇門開設的合法性,也通知建管處。建管處怎麼還能忽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認為本案適用免辦使照變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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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根據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的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造。」而這個結論的精神也是回歸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為要辦理變更使用執造需要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建管處現在卻是拿這個結論的條件(同層所有權人同意)去套到免辦變使的規定,等於負責主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完全跳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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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管委會明明在105年11月16日已發文告知建管處「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於9月24日召開,已就該1樓擅自在公共梯廳間的牆面開一扇門一事表決做成決議,否決該扇門存在的合法性」,建管處怎麼還認定住戶提供所謂的「未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為真,這恐怕已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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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表示,建管處在處理本案上,不管從所有權的角度、免辦使照變更辦法的觀點或案件的合理性上,均有明顯的違法與失職。因此,黃珊珊議員主張本案應移交給政風處調查清楚,並要求建管處針對本案重新檢討,撤銷本案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相關人員亦應負起該負的行政責任。
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10220中視+民視 屋主自售千萬小套房 竟收帶看費300元
中視原影→https://youtu.be/Z8OkSeMuYtM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kzKeFhxI1EY
民視原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220F06M1
【中視新聞/楊世旭、陳采沂】
緊鄰公園,環境相當幽靜,位在台北市中山區基湖路的歐風社區,這裡其中一間五樓套房,有屋主打算脫手。
屋主在售屋網上打著小豪宅的標題,其實要賣的是12坪的套房,屋齡16年,社區分2棟共88戶,平均成交價84.3萬元/坪,屋主總價開1350萬等於每坪112.5萬元高於市價,更特別的是屋主附帶要求,有意看房的買方每次要收取300元帶看費。
房仲業者/陳泰源:「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非常罕見,這個屋主應該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他可能是過去有被其他的仲介騷擾過,才想說設立這樣的一個帶看費的機制。」
由於一般都是由社區大樓的管委會出面向房仲或買方收取帶看費,而且每次大約200元,但屋主自己收帶看費,連房仲都聞所未聞,雖然目前並沒有法源禁止,但屋主有收費,依法就得繳稅,否則被檢舉又不補辦稅籍登記,最高可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屋主帶看房,奇怪的要求還不只這一樁。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有屋主在疫情之前就已經要求看房民眾你要實名制了,要確定你買得起我的房子,我才讓你看房。」
只能提醒民眾如果有要看房,一定得睜大眼睛,務必事前得和屋主再三確認,免得還沒買到房先看出一肚子氣。
【民視新聞/羅翊菱、劉毓琦】
大直套房求售!屋主每坪開價高出行情30萬 看房還要先收300元
看小套房要先預繳300元看屋費,您願意嗎?最近在售屋網站有一筆資料,位於台北市大直的5樓套房,總坪數12坪,屋主開出每坪112.5萬元,比周遭平均行情高出近30萬,同時還特別強調,民眾每看一次房,就會先收300元帶看費,有房仲表示,這還是第一次見到。
這間位在台北市大直的5樓套房,屋齡13~16年,社區規模沒有很大,總坪數僅12坪,屋主開出每坪112.5萬,總價共1350萬,比周遭每坪平均成交價高出約近30萬,價格更貴、看屋還要收費,民眾反應很兩極!
這位屋主有點屌~ 每坪開價高出行情30萬 看房先收你300元
就怕引發爭議,屋主同時也在網站上備註,目前是自售狀態,還說如果一般委託房仲銷售,房仲每帶看一組也要給管委會300塊,如果有10組客戶,順利售出,3000塊就會退給房仲,沒賣出則恕不退還,因此收帶看費並無不妥。
只是管委會收費會開發票,證明有收到款項,這位屋主卻不見得能開發票,恐怕所得部分也有爭議。
房仲陳泰源說,「屋主自然人像仲介收帶看費,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有領固定薪水仲介他就會被店長要求,每一個禮拜或是每個月要帶看幾組客人,這個屋主被這樣仲介不斷騷擾覺得怕了,所以才故意開了這個的條件,一坪平均單價破百萬以上,是明顯高於行情滿多的,他有沒有真的賣房子,售屋的動機有沒有這麼成熟,我是持一個問號。」
這件出售案PO在網上,立刻吸引大家關注,除了屋主收取帶看費不尋常,加上開價又高出行情許多,是真的要賣房子?還是炒話題?引發聯想。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hinlsXQnKSo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2/210220-300_21.html
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 在 Q:請問地板用水泥墊高,在多高之內是可以允許的? A:墊高未達10 ... 的推薦與評價
A:墊高未達10公分且單位體積重量<2300公斤/立方公尺,其面積<申請範圍1/10,且面積<5平方公尺(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超過以上範圍 ... ... <看更多>
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 在 [問題] 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 看板Architecture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先進好,小弟有事情想教,感謝!!
目前想買房子自住,在台北市大安區看到一間住辦混合大樓,土地是商二
因為離小孩上學地方較近,價格也較便宜
他9~12樓使用執照是集合住宅,但我想買的是8樓的物件,使用執照是一般事務所
房仲跟我說可以直接當住宅用沒關係,但因為怕買了也沒辦法住
上網查了一些資料和打去1999問建管科
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G2->H2,小於500平方公尺是不用辦理變更,地段的話應該也不是像大彎北段不能住宅
如果要改成住宅用,直接辦裝修執照即可,不用變更使用執照。
想請教板上各位大大的是
1. 是否直接辦裝修執照即可把事務所的隔間改成住宅用(廚房.浴室等...)
然後把一些消防等H2的要求認証完就行
2. 承上題,實務上會不會送件審查會被打槍不過?
3. 費用上,房仲說約80000塊(墊高結更簽証+消防簽証等..)
4. 有沒有推薦的建築師事務所,所以同爬文裡說的打去公會或1999請他們推薦?
謝謝各位@@...實在是很苦惱,又沒有認識的人,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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