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檢舉達人嗎?有沒有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台灣需要跟蹤法嗎?
https://www.rti.org.tw/radio/programView/id/789
◎早安現場-過去檢舉達人(抓耙子)靠著檢舉違規,有的可以月入十萬元。這麼高的收入,讓很多人願意當起檢舉達人。(據:目前檢舉交通違規已無獎金)但在法律上,檢舉達人真的沒有問題嗎?專訪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從日前一件法律案件判例,談檢舉達人在現代法治社會適合存在嗎?如果只是違規停車、排放廢氣。真的要說一聲,達人們,你們辛苦了。目前也只賸下危險駕駛、吸煙等違規事項可以成案。
吳景欽副教授認為,只有貪瀆案件,因知情者少、才需要鼓勵舉發違法。大家應該思考,舉發不法事件的獎金,不是為了讓達人成為職業!
本集節目內容發想來自上周一篇聯合報的新聞報導。原文如下:
張姓女子挪出自宅私有地作停車空間,未料住家前被畫紅線,停車屢遭檢舉;去年她收到違停罰單,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免罰。判決指出,警察機關判斷舉發是否屬實,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法官還引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指檢舉人嚴重侵害隱私。
張女提告主張,她十多年前退縮住宅挪出私有地停車,兩年前住家前被畫紅線,從此一再被檢舉。去年八、九月間曾連續接到九張舉發單,申覆後均被撤銷,近期又被檢舉,開出罰單;她不解為何裁罰有不同標準,且她的車位從未造成通行困難,若沒告知就依民眾檢舉而舉發,有違比例原則。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抗辯,張女停車的地方明顯可見畫有紅色實線,員警舉發並無不當,請求駁回訴訟。
法官認為,依民眾檢舉的兩張照片,時間相差十八分鐘,舉發機關並沒有查核,就以檢舉人輸入的資料認定違規時間,並不妥當。
張女丈夫向法院表示,他們並非刁民,只希望國家公平公正對待;法律不應是冰冷的,應該要有溫度。他因為工作關係回家很晚,才花錢把家退縮,讓自己可以停車,沒想到家門口出現紅線;他曾徵詢過塗銷紅線可能,卻得到不可能的回應。
他說,停車壓線問題,很多人不知道違規,碰到檢舉達人就會被舉發,他的車子愈開愈小,在自家門口停車還被檢舉,盼法官用判決找回警方因執法造成的法律冰冷。
法官認為,張女丈夫的陳述值得舉發機關、裁決所、立法和司法機關謹慎思考;判決並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指出,張女長期被人監視、關注,卻不知道是誰在監看,隱私權嚴重受侵害;個人所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被以檢舉交通違規名義的法律過度侵害。
判決指出,雖期待立法機關可以盡速修法,但在修法之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至少都應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做合憲性解釋,讓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罰單 在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Taipei, Taiwan. 83 likes · 3 talking about this · 1716 were here.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 <看更多>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罰單 在 [新聞] 正義魔人踢鐵板!法官:你違法程度更重-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原文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103/5S5N6WDFWFCKJI7QB63EZTQK34/
原文內容:
正義魔人踢鐵板!檢舉鄰車進隧道沒開大燈 法官:你違法程度更重
1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國三新店隧道時,因沒開大燈,被1輛轎車以跟監的方式搜證告發,
害他被罰3000元,陳男認為當天他行經2個隧道都被同一輛車檢舉,2個隧道都各罰一次,
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打官司要求撤銷罰單,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檢舉人在開車時,刻意
以手持方式,調整車內行車紀錄器跟拍,違法取證在先,且其違法程度不亞於陳男的違規
行為,因此撤銷陳男罰單。
法官特別在判決書強調「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破壞《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交通之立法目的情形,有禁止使用該證據之必要,以達
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藉此命舉發機關及檢舉民眾恪遵法定程序。」因此撤銷陳
男罰單,同時要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支付陳男事先繳交的300元裁判費。
這起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28日,陳男開車行經國三高北向28公里新店隧道時,沒有依規
定開頭燈,被鄰車用行車紀錄器蒐證後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國道警察局開單舉發陳男
違法,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陳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罰鍰新
台幣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陳男不服,決定自立救濟,繳了300元裁判費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陳男表示,他
在新店隧道因為「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隧道內未開亮頭燈」的違規行為被民
眾檢舉,但檢舉他的人在當天稍早與他一同行經碧潭隧道時,就已經蒐證舉發他在隧道內
沒開頭燈,他連續2個隧道沒開頭燈,被同一人故意違法跟車檢舉,且2次檢舉時間相隔僅
1分鐘,他已因在碧潭隧道沒開頭燈被罰,沒想到1分鐘後在新店隧道沒開燈又被罰,實在
違反比例原則,相當不合理,主張應撤銷新店隧道的罰單。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答辯,陳男行經碧潭與新店2隧道時,都未依規定開頭燈,違規
事實明確,應分別裁罰,若是檢舉民眾有違規蒐證的情形,應該另行裁罰,在行政法領域
並無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所以對於陳男的處罰並無違誤,請求法院駁回陳男之訴。
北院勘驗檢舉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陳男行駛在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檢舉者的車
輛則行駛在中間車道,2車原本在途中偶遇,但當檢舉人見到陳男的車在隧道沒開頭燈時
,竟然以手持操作的方式,刻意將原本設置在前擋風玻璃上的攝錄鏡頭,轉向左側陳男駕
駛車輛蒐證,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若以
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有礙駕駛安全行為時,應處3千罰緩。
法官認為,陳男在隧道沒開頭燈,僅是一般的交通違規,不存在緊急或不得已的狀況,反
而檢舉民眾以有礙駕駛安全的方式違規蒐證,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所生的危險不亞於陳
男的違規行為,違法程度甚為嚴重。
法官特別在判決書裡提到,「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破壞交通法
秩序」,以免逸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交通的立法目的,同時
兼顧程正義及維護公共利益,認為應該禁止使用使用這個違法蒐證證據的必要,以達到預
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的效果,因此認定蒐證影像不具證據力,判決撤銷罰單,同時台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還要給付300元陳男先繳的裁判費,全案可上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檢舉魔人本身行事開車違規比被檢舉者還嚴重,終於踢到鐵板。
要進行交通檢舉的人,本身也要好好守法守規則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2.149.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09737374.A.03D.html
※ 編輯: caeasonfb (61.62.149.68 臺灣), 01/04/2021 13:17:3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