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2018年10月23日
本週三10月2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此議程與草案內容一出,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許多民眾首先質疑為何宗教團體財務資訊不必公開,我們更發現此草案與教育相關的條文將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教師專業與工作權。我們對此表達強烈反對,反對特立專法大開宗教團體之方便大門,讓法律為宗教服務,使宗教信仰凌駕《憲法》第 21 條國民教育、《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禁止就業歧視等法令之上(詳閱後附之相關條文),宗教勢力得以入侵國民教育與佔用公共媒體資源。此舉非但違反教育中立原則,更加種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被嚴重干涉,造成社會撕裂爭議、教育倒退逆行之禍根。
憲法第 13 條雖有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惟我國並無政教合一之背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亦即,任何一個宗教的活動與信仰宣傳都不該進入公共教育體制及媒體公共資源的範圍內,也不得以宗教自由之名來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漠視他人自由而強加灌輸宗教宣傳。
此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牴觸《憲法》與前揭各相關法令,更將造成諸多傷害:
1. 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本草案第 7、9、13、15、16 及 19 條之規定,恐會引發教育現場之混亂與無所適從。首先,學校是否將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此已違反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若學校成為傳播宗教的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一旦這種狀況成真,各種宗教將紛紛進入校園傳教,學校變為具爭議的場所,不但影響學生學習,更會引發社會諸多爭議。
再者,草案第 16 條規定要求「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所謂「宗教知識教育」內容竟包含培養「宗教情操」。任何受過國民基本教育的人們都清楚,課程不僅包括認知知識,也包含情意態度與技能行為。現在大部分學生在選填「宗教信仰」時都勾選「無」,若此條文通過,請問學校要在什麼課程列入宗教知識?打算教導什麼樣的宗教知識?難道要在地球科學或生物課程中,要求學生研習生命起源於上帝創始世界之「宗教知識」?何謂宗教情操?難道是類似現在部份學校竟容許宗教人士在晨間早自習時帶領晨禱,讓學生感受「宗教情操」?
又,草案第 16 條第 4 項之規定,甚至容許「宗教知識教育」師資「由學校自行委聘專業人士擔任」,違反《教育基本法》以及《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若這些「宗教專業人士」不需具備教師資格,將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2. 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政府已開放台灣許多宗教團體開設自己專屬的宗教頻道;然而,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大法官早已闡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政府雖容許宗教有自辦媒體之自由,但媒體公共資源之運用仍應符合公眾利益之目的,此一界線不容逾越。此外,一旦容許宗教佔用公益頻道播放時段,不僅將引發「全民為某特定宗教買單」之疑慮,更將造成各宗教使用公益時段分配不均之爭,造成更多社會混亂紛爭,完全違背「公益」之意義。
3. 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將允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並可基於信仰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教義不符之教職員進行解聘或不聘僱,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與其教義不符之學生,更可不發予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所謂「不符教義」,可能將擴充至對於曾有離婚、中止懷孕、同性伴侶、非主流性別樣貌、跨性別的教職員及學生之歧視與差別待遇。台灣目前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數十所學校,如:輔仁大學、道明中學、能仁家商、崇華雙語小學等,未來師生都可能遭受這些歧視問題或潛在威脅。
學校開設之目的應當以「教育」為本,而非宣揚和深化宗教信仰。在其他國家尚有因信仰不容之其他教派為由,而解僱教師之案例。此草案一旦通過,若教職員工與該校宗教信仰有所不同,恐侵害其工作權益,不僅破壞原先教育目的,壓迫無相同信仰之師生的信仰自由,更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關於宗教就業歧視之規範。且此條文之範圍不止將適用宗教團體所設立學校的教職員,更包含宗教團體所成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企業工作人員(如糕點烘焙坊、咖啡廳等),一旦通過恐將造成台灣社會整體的嚴重就業歧視。
綜上,我們想提醒立法委員,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宗教與教育的爭議所指出的方向,相當值得此時的台灣社會參考。2011年針對在教室懸掛基督定十字架像、Lautsi 等控告義大利(Lautsi u.a./Italien)的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表示:
「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國家在履行其教育與課程的任務時,必須確保:相關資訊與知識的傳授,必須保持客觀、批判及多元的方式,使學生可以在安靜的氛圍下、免於遭受無端的傳教熱誠,發展其對於宗教的批判態度。在此,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發起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連署團體: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女性學學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益交流站NPOst、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綠色21台灣聯盟、台灣基地協會、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學權並進聯盟SPAM、全面罷免、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臺南市台南新芽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國會調查兵團、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歐巴桑聯盟、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婚姻平權大平台、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鄭南榕基金會、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北區高校學生權益監督會、Re;Verse政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媒體改造學社、台灣防暴聯盟、國立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台灣露德協會、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青平台基金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台灣教授協會、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永社、中央燎原社、東海灰社、臺灣男性協會、臺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護理產業工會
(持續邀請連署中,目前統計,發起及連署團體共76個)
🔈 最後我們在此呼籲四位提案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早日撤案,回頭是岸!
🔊 歡迎大家多多跟這四位反應,訴請他們撤回這個不合理的草案!
〖更新資訊〗(如果大家有其他資訊,歡迎提供給我們!)
公開表示有意撤簽的立委(正式行文尚未確認是否通過):蔡易餘、蘇治芬、鍾佳濱、黃秀芳、鍾孔炤、黃國書、劉建國、江永昌、邱泰源、郭正亮、施義芳、鄭寶清、張宏陸、陳亭妃
目前已知完成撤案立委(據傳四位立委已在進行撤案程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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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滿一年後,經過考核+取得B2,有機會轉成正式教師。
臺北市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教師甄選(代理教師專班)簡章
【簡章摘錄】
一、國小雙語代理教師
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不含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但 92 年 8 月 1
日 前取得前述教師證書者,其教學應無連續中斷超過 10 年以上。
(二)預計甄選科目
(實際甄選專長科目於 110 年 7 月底公告):
1.雙語自然
2.雙語體育
3.雙語視覺藝術
4.雙語音樂
5.雙語資訊
(三)英語流利能力,係指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者。
2.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
3.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國語 文
系,並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
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
4.達到 CEFR 架構之 B2 級【附件 1】。
5.達到 CEFR 架構之 B1 級【附件 2】,並需切結於 111 年 6 月底前能取得 CEFR 架構
之 B2 級證書。
6.近 6 年(104 學年度—109 學年度)曾擔任公私立國中小正式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 2
年(4 學期)以上,且包含實際擔任雙語(協同)教學(Content and Language Integra
ted Learning,以下簡稱 CLIL)一年(2 學期)以上者(檢附相關文件, 如課表、教案
、教學影音紀錄或學校開立證明文件等,紙本須加蓋原任教學校教務 處戳章),並需切
結於 111 年 6 月底前能取得 CEFR 架構之 B2 級證書。
7.其他英語聽說讀寫流利者,(請檢附相關文件,例如曾於國外長期(一年以上)留學、進
修,或具外商公司工作經驗等) ,並需切結於 111 年 6 月底前能取得 CEFR 架構之 B2
級證書。
二、名額
(一)雙語教學分類科,國小、國中合計至多 60 名,得採不足額錄取。
(二)招考專長科目及名額於 110 年 7 月底公告,
公告網站:https://www.doe.gov.taipei
三、報名方式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系統網址:110 年 7 月底前公布。
(三)報名時間:自 110 年 8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10 年 8 月 4 日(星期
三)中午 12 時止
(四)列印准考證:完成繳費者,請於 110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至 110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止,自行於報名網址列印准考證完成報名。
四、甄選方式
(一)線上書面審查:資格審查通過者即可進入第二階段教學演示。
(二)教學演示:依照教師學科科目專長,進行抽題、試教及評審委員詢答。
1.時間:110 年 8 月 14 日(星期六)。
2.地點:110 年 8 月 12 日(星期四)公告。
3.時間以 20 分鐘為原則(含教學演示 15 分鐘及評審委員詢答 5 分鐘)。
4.各類科應試者於排定各梯次報到時間到報到區等候唱名(唱名 3 次未到以棄權 論),
抽籤決定教學年級及單元,並應製作教學簡案及教具(備課時間 60分鐘)。考場僅提供
黑板、粉筆、板擦,不提供其他電源使用。
5.應試者除現場完成之教學簡案外,不得另提供個人簡歷及其他教學檔案予教學演示評審
委員。
6.請以全英語進行教學演示。
(三)通過甄選後進入下一培育階段。
五、錄取公告,放榜及分發日期:
110 年 8 月 19 日(星期四)
六、培育方式
(一)代理教師:甄選通過者將依學科科目專長轉介至本市國中、國小擔任 110 學年度代
理教師,於 110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起聘(應聘前仍須接受各校教評會審查),其
權利義務等條件與本市代理教師相同。
(二)增能學分班: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3~6 學分課程。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3~6 學分課程。
(三)公開觀課: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教授至校觀課 3 堂,授課前一週應先提供教學演示教案。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教授至校觀課 2 堂,授課前一週應先提供教學演示教案。
(四)學習檔案總評:整理整學年度參與工作坊、教學演示教案、學生回饋心得、課程設計
、 相關影音資料等,彙整為電子檔學習檔案,檔案大小不超過 25MB。
七、成績計算─增能階段:
(一)增能學分班成績佔 20%(若 109 學年度已修畢該 6 學分之課程,且分數達 85 分以
上者,110 學年度得免修該 6 學分課程,並以 109 學年度學分班成績採計)。
(二)5 次觀課(含教案)佔 45%。
(三)學習檔案總評佔 10%。
(四)服務學校評定代理成績佔 25%。
(五)總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方為及格。遇有同分狀況時,以觀課成績高低優先,再有同分
以增能工作坊成績高低優先;再同分則增額錄取。
八、公開分發作業
培訓總成績及格通過,並於 111 年 6 月前取得英語流利能力證明(CEFR 架構 B2 級以
上)之教師,錄取擔任本市 111 學年度正式教師,訂於 111 年 7 月參加公開分發,辦
理方式另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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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也是我發文的用意之一,
我搜尋過版面上的文章,
發現相關的文有限,
希望有考過、或錄取的老師們,能出來分享,
造福一下有意願、有興趣的老師們:)
a大辛苦了,連留2次,可見對政策無法認同。
我自己也很不能理解雙語政策,
因為過去很少接觸相關宣導、配套措施,
只知道這學期,教育局處開始不斷來文,
開了一堆課程~
要大家可以報名相關英文課程、增能,
看著身邊同事們一個個揪團晚上去上課,
實在是一種奇異的光景。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