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到高雄市廣告同業公會的陳情,表示現行高雄市政府對於廣告招牌的限制,比其他縣市還嚴格,希望可以與中央、與其他縣市同步,放寬標準。
依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正面招牌縱長需小於120公分、側懸式招牌縱長則需小於180公分;相較於台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中規定,正面招牌縱長需小於200公分、側懸式招牌長度需小於600公分,與高雄市的規定差了將近三倍之多!
因此岱樺偕同高雄市廣告同業公會至市府,盼能將標準調整與中央一致,讓廣告看板能有更多發揮空間,而林欽榮副市長決策力十足,也直接請工務局建管處於今年11月前研擬放寬規定,果然是 #有政府會做事!同時,林欽榮副市長也強調,廣告物須配合 #都市美觀,因此在都市計畫審議範圍內的 #景觀特區 或 #城市美觀地區,可適用較嚴格之規定。
謝謝 陳其邁 市長的團隊!
#有政府會做事 #前進市府 #工務局建管處 #高雄市廣告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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