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書】2020年10月26日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意見書主筆: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https://www.tahr.org.tw/news/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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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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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在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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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在 Fw: [平權] 台權會:婚平憲法法庭鑑定人至今未公布- 看板gay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3月16日 16:20 ·
台權會執委劉靜怡教授表示,憲法法庭3/24就要開庭,至今鑑定人選尚未公開,不僅讓聲請人及相關機關沒有時間準備要問鑑定人的問題,也讓憲法法庭的程序顯得不公開透明。
這個問題在過去的好幾次憲法法庭都是如此,對於攸關人民基本權利的辯論,應盡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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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也要民主化,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不可缺
民間團體 聯合聲明
2017年3月16日
本月24日,大法官擬就民法禁止同性婚姻的釋憲聲請案召開言詞辯論,這也是去年11月起7位新大法官上任以來的第一次。
這項議題從去年下半年自立法院將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以來,引發了意見對立的各方政治及社會上的強力動員。大法官們在此時審理這項釋憲聲請案,不僅是司法界的大事,其最終所作出的解釋,亦將對於社會能否往性別平權的方向邁進一步,產生重要的影響。不過,對照目前大法官針對舉行這項盛事所據程序規則的欠缺,我們認為有藉此機會建立制度的必要,並提出如下的三大主張,以充分的資訊公開和開放的程序參與,民主化憲法法庭制度:
一、擴大程序參與,引進法庭之友制度
大法官的解釋除了影響個案聲請人後續可能的救濟機會以外,對於法律、政策乃至於社會等環節,都有廣泛的後續效應。因此,除了聲請人透過聲請書、補充理由書,乃至於對於鑑定意見進行陳述等方式,表達其立場以外,我們不應排拒社會各方對於釋憲相關爭點的想法,甚至應該透過制度化的方式,讓各方觀點得以進入釋憲程序。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規則,即設有「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curiae)制度,讓訴訟當事人之外、關心審理中個案的人士與團體,有機會就大法官所預擬的爭點,甚至大法官未列入爭點但應予考量的思考盲點,從法律甚或各專業領域表述其意見,作為大法官審理時的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甚至設有訴訟參加(intervention)的制度,讓積極參與的公民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這兩個國家的程序參與制度,都提升了公民憲法意識,並且擴大了法院的民主,是活化憲法重要的第一步。
我們認為,以婚姻平權議題的深度及廣度,大法官實在無庸,也不應將其徵集意見的對象,限於少數被欽點的鑑定人身上。獨尊特定鑑定人的意見,不但無助於憲法解釋社會溝通功能的實現,也很可能只是大法官「偏聽」缺陷的延長。在司法院以建立「全民信賴」、「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作為改革目標的情況下,引進「法庭之友」制度,毋寧也是改革憲法法庭制度的重要議程。
二、儘速公開鑑定人人選,提供聲請人表示意見並準備辯論的機會
向來,大法官在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時,均會傳喚鑑定人,由鑑定人就各項爭點提出意見,並構成言詞辯論庭的重要成分。不過,不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均有聲請傳喚鑑定人的權利,或至少就鑑定人人選擁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然而,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程序中,除了鑑定人的人選是由大法官片面決定,聲請人並無表示意見的機會以外,過往大法官書記處甚至是遲至言詞辯論期日前,才公告鑑定人人選:以大法官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違憲爭議(後來作成釋字第689號解釋)所召開的憲法法庭為例,該案係於2011年6月16日進行言詞辯論,但鑑定人人選係於6月10日方行公告,這使得聲請人實際上只能被迫接受大法官所指定的鑑定人。
目前距離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的3月24日,亦已僅2週之遙。由於大法官迄今仍未公告鑑定人人選,聲請人自然無從就鑑定人的妥適性表示意見。既然許宗力院長在交接典禮上已經宣示:大法官解釋憲法之程序,也應發揮言詞辯論之功能,我們認為要讓言詞辯論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就應先從尊重釋憲聲請人的程序主體權開始做起:公開鑑定人的人選,並讓聲請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絕對是改革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的基本關鍵。
三、建立聲請書與其他書狀公開制度,促進民主思辨和參與
長年以來,大法官們似乎習慣將釋憲決定當作是憲法守護神的獨白;一直到最近幾年,大法官才針對有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的個案,例如釋字第603號、第689號、第711號等號解釋等,才開始比照一般法院判決書的作法,在解釋理由書中,一併歸納聲請人及關係機關的主張或意見。至於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書,也只有在解釋作成之際,才會連同理由書及個別大法官所提出的意見書一起公開,且聲請人所提出的書狀也只有公開「聲請書」本身,未公開聲請程序中所提出的歷份書狀。至於關係機關所提出的意見書,則完全未予公開。
我們認為:大法官除了應完整公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所提出的歷次書狀以外,更應該及早公開,至遲在言詞辯論程序之前,即讓社會大眾有檢視的機會。完整公開,才能使社會大眾得以充分稽考釋憲議題的辯難過程,進而深化社會大眾的憲法意識;及早公開,才足以讓任何關心本案議題的人民,能發現或釐清爭點,並有機會進一步透過前述「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提出,參與釋憲程序。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都是10年甚至20年以上未曾修正的法令。對照「司改國是會議」所提出,建立「全民信賴、公正專業」、「高效率」、「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等目標,前述法令顯然已不足以因應社會大眾改革憲法法庭相關制度的殷切期盼。相對地,去年11月7名新任大法官上任以來,提升了解釋的頻率至接近每週一次,並在公告新解釋的同時發布解析導讀等作法,毋寧已為對於多數人民而言充滿神秘感的「憲法法庭」帶來新氣象;而這些改革並未透過任何法令修正,亦能獲致。
同樣的,前述涉及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透明性、公正性與參與度的改革建言,亦屬司法院權限範圍內能及之事。我們期盼司法院能把握機會,從速改正前述缺失,一方面使本案釋憲程序更加周延,另一方面也能建立制度,在強化釋憲程序言詞辯論功能的同時,增加人民對於司法的參與,強化司法的公開性,司法才能因此獲得人民的信賴。
發起團體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
共同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澄社、婦女新知、經濟民主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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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大法官釋憲案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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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周五,憲法法庭直播plus專業點評!敬邀您一起關注,讓我們給您滿滿的大~平~
台~~
大法官為了審理北市政府、祈家威就民法親屬篇第二章婚姻規定「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
法律上婚姻關係」,認定其違憲而聲請解釋案,將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並開放線上直
播。
婚姻平權大平台誠摯邀請大家一起來CLBC現場,和我們一同關心憲法法庭(現場不提供酒
精先sorry,同志愛地球,自備環保杯來喝熱水),另外也邀請新生代社運跪婦 呂媽欣潔
,以及貧窮法律人代表 林實芳莉絲,於現場點評和說明,讓您輕鬆弄懂專業法律文字,
第一次看釋憲就上手!
時間:2017/03/24(周五)早上09:00到傍晚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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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戀愛、多元成家 ██
█◤◢◣◥█ Face to the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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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220.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89911157.A.C04.html
※ 編輯: Menel (114.35.220.229), 03/19/2017 16:13:4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enel (114.35.220.229), 03/19/2017 16:14:0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nahald (218.173.24.212), 03/21/2017 02:18:28
※ 編輯: nahald (218.173.24.212), 03/21/2017 02: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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