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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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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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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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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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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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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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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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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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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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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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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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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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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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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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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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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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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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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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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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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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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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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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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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6/15 ~ 06/16] 衛生福利部 及 高雄市政府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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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衛生福利部 國產疫苗審查皆以科學、專業為原則,並依法規程序採購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9314245901651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6
●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1fKlrRa4BCc
●記者會影片-即時字幕:https://youtu.be/RTwRJNftnuU
●記者會客語口譯直播(週一~五):https://youtu.be/oCEPoWbVa8g
※客語口譯直播將於14:40進入重點整理環節,不會全程直播口譯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指出,近日有媒體報導「國光在疫苗研發上,疑因試驗基準不公而慘遭淘汰」及「聯亞遭受衛福部刁難,所提的第三期臨床試驗替代方案遭漠視」等相關訊息,指揮中心嚴正澄清,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下稱「醫藥品查驗中心」)對於國內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計畫申請,皆採取一致性審查標準,包括諮詢輔導、召開週會及專家會議均一視同仁,秉持公平公正,提供最合適、最可行之法規科學建議,並無偏袒特定廠商。
●有關國光公司申請第二期臨床試驗一事,食藥署已於110年2月9日函復廠商審查結果,也於函中敘明食藥署之考量,絕無審查不公相關情事。另,有關報導所提聯亞公司提出「圈選接種(RingVaccination)」的國內第三期臨床試驗規劃,食藥署及醫藥品查驗中心亦於諮詢週會給予相關建議,例如:如何選擇指標個案、樣本數估算、施打及追蹤時程、施打劑數之合理性等,供廠商進行相關評估,但截至目前食藥署仍未收到該廠商後續規劃及申請。
●考量疫情及國際公共衛生緊急需求,為加速國產疫苗及早上市,針對COVID-19疫苗研發及輔導,食藥署及醫藥品查驗中心採滾動式審查機制(rollingreview),並針對重要關鍵製程,派員駐廠監製,協助廠商於研發過程能符合法規要求,以縮短研發及審查時程,並確保疫苗品質、安全及療效。
●該中心採購COVID-19疫苗,包括先前採購國外疫苗,均為預採購模式。此次採購國產疫苗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辦理。惟採購合約細節基於保密要求,相關資訊暫不便對外透露。
#防疫最前線 #謝謝辛苦的檢疫人員
#謝謝臺灣醫護人員 #謝謝所有第一線人員 #臺灣加油
#2019nCo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MOHW_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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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衛生福利部 第二批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預計於6月18日起配送,請合約醫療院所開啟預約掛號服務,提供符合對象者預約接種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9310009235408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6
●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1fKlrRa4BCc
●記者會影片-即時字幕:https://youtu.be/RTwRJNftnuU
●記者會客語口譯直播(週一~五):https://youtu.be/oCEPoWbVa8g
※客語口譯直播將於14:40進入重點整理環節,不會全程直播口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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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表示,將於6月18日起,配送第二批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73,200劑,同時開放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接種,請獲配之合約醫療院所開啟預約掛號服務,提供上述對象預約接種,提升群體免疫力。
●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已於6月9日起陸續提供第一類醫事及非醫事人員接種,截至昨(15)日累計接種3萬7,505人。為儘速提升第二類及第三類對象免疫保護力,將於6月18日起進行第二次配送,同時開放至第三類對象接種。本次疫苗配送量是以各縣市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中,尚未接種人數接種率4成核估,同時考量疫情風險程度,高風險縣市(臺北市、新北市)分配數量係以尚未接種人數接種率達5成以上計算,總計配送63,200劑。
●另10,000劑疫苗提供交通部認定之第二類及第三類對象所需疫苗量,其中分配給國籍航空機組員5,000劑,含長榮、立榮、華航、華信、台灣虎航、星宇及飛特立等7家公司的駕駛員、空服員與隨機維修員等;另外5,000劑分配給民航航空第一線人員,含桃園機場及相關廠商、民航局、航空站、航管人員、飛機維修、倉儲、地勤及空廚等人員。
●為確保疫苗接種安全,建議先前曾因接種疫苗或任何注射治療後發生急性過敏反應之民眾,接種後請於接種處或附近留觀至少30分鐘,一般民眾則建議至少留觀15分鐘,並自我密切觀察15分鐘,以利即時處置該類急性過敏反應。另,依據各國疫苗上市後安全性監測,曾有報告極少數年輕族群在接種mRNA疫苗後發生心肌炎等的不良反應事件,大多發生在接種後數天內,指揮中心特別提醒民眾,接種mRNA疫苗後,應注意如出現胸痛、喘或心悸等症狀,請立即就醫並說明疫苗接種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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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目前國內血液庫存量持續偏低,防疫期間仍有醫療用血需求,鼓勵大家踴躍捐血;捐血先預約,避免群聚也拯救他人生命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8605425972533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5 #踴躍捐血
●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也影響很多人的捐血意願,目前國內血液庫存量持續偏低,截至6/14為止,各捐血中心合計的貯血量平均僅有3.3天的庫存量,其中A型血為3.5天、B型血為4.4天、O型血為2.7天及AB型血為3.1天,呈現相當緊繃的狀態。
●防疫期間仍有醫療用血需求,台灣血液基金會已啟用捐血預約制,各捐血中心也已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讓健康的人安心捐血,捐血前請至台灣血液基金會捐血人專區(https://dh.blood.org.tw/donor/)預約並完成健康問卷,於指定時間前往捐血中心,避免與多人接觸及等候,也可救人一命。
●提醒大家,目前COVID-19疫情尚未趨緩,為了用血安全,台灣血液基金會公告自109年3/19起,凡曾出國的民眾,需於回國後暫緩捐血28天。倘若曾被確診感染COVID-19而治療痊癒者及曾與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亦暫緩捐血28天。
#COVID19 #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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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澄清有關媒體報導「抓到了!查獲萊肉」
https://www.mohw.gov.tw/cp-5017-61446-1.html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檔日期:110-06-16更新時間:110-06-16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今年4月份食安新聞,臺中市抽驗牛肉檢出萊克多巴胺產品進口數量一事,本署澄清正確資訊如下: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前於110年3月29日至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抽驗美國冷藏牛腱,檢出「Ractopamine萊克多巴胺 0.02 ppm」與規定不符乙案,依進口商之申報資料,該批產品進口重量為891.1公斤,地方政府衛生局已責令進口商立即下架回收該批產品,自各該下游廠商回收之同批產品,已於110年5月7日全數銷毀。
本署針對相同製造廠輸入之相關牛肉產品,已加強邊境管制抽批查驗 ,並於市面流通產品進行擴大抽驗,確保國人食用肉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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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食藥闢謠專區:聽說有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這是真的嗎?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49&id=27120
解答 聽說有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這是真的嗎?
網路謠傳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訊息並不屬實,請民眾對於這種沒有根據的傳言,不要隨便輕易相信。
食藥署提醒,高血壓屬於慢性疾病,不僅日常飲食須特別注意,也要定時回診檢查,依照醫囑按時服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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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保健闢謠:得了失智症就會失去與他人溝通的能力?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27&pid=14054
失智症會影響生活各個面向,包含社交層面,由於社交認知技巧的退化,進而產生社交不適應及個體獨立性降低。於失智症早期病程漸有與家人溝通不良、照顧者負荷增加等狀況,因此,建議在失智症早期進行情緒控制的訓練,以利維持與他人良好的溝通;進入失智症後期,失智者難以自省、維持改變自己的動機,溝通上的問題將帶給家庭或專業照顧者更多的壓力。建議身邊的親友及照顧者,多運用正向的觀點,針對失智者個別之能力和潛力給予適當的支持、協助,增加社交互動的機會,以提升失智者安適感並能與失智症共存。
資料來源:摘錄自本署委託社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109年失智友善資源整合計畫交付之文獻摘譯「推動失智友善社區以改善失智者及他人的安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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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高雄市政府 民政局 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065160280559635&id=539991049743230
●首波高齡長者疫苗接種Day2
●今早各地下起了大雨,許多長者冒雨前往施打疫苗,真的非常心疼,老人家都是我們心中的寶貝,各地社區接種站隨即在動線規劃上做調整,不讓長者淋雨,若所在地雨勢過大,請慢慢來,我們也會視現場情形延長施打時間,希望能給長者們更安全的空間,順利完成疫苗接種,若有不足的地方,請告訴我們,我們也會立即改善喔!關於有些家屬提問,如果家中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請看
●高齡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Q&A
Q: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
A:民眾可直接向「現居住地區公所」電話洽詢資訊,可就近施打疫苗,不需要回到戶籍地喔!
●小編這兩天在社區接種站看見許多溫馨的畫面,有子孫牽著家中長者一同前往施打疫苗,或是有里長、里幹事陪同獨居長者前往,對於不在戶籍地居住的長者,也能於就近區公所施打疫苗,免去奔波,這一刻的高雄充滿了愛,提醒大家「求好不求快」,相信高雄,我們一起努力面對這一場防疫行動。
●溫馨提醒:
前往施打疫苗,請記得攜帶「接種通知單、身分證、健保卡、印章」。
#戴口罩 #慢慢來 #求好不求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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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謝謝您、守護家園、照顧人民【警察篇2】
https://www.facebook.com/bravo.Kaohsiung/posts/4235705016491096
●今天是高齡長輩們接種疫苗的日子,同時也是屬於波麗士們的時刻警察節
●在接種站看見行動不便的長輩,警察人員立刻上前協助,就像照顧自己的親人,#照顧人民, #責無旁貸。
●謝謝警察,有您們在,我們放心!
●疫情期間警察人員除了既有業務,還擔負了多種防疫工作,
○巡查市場分流採購及實聯制
○勸導無罩民眾
○查緝群聚
○各項防疫稽查
以及
○在疫苗施打現場安全維護與疏導交通
●謝謝警察,有您們在,我們安心。
●謝謝波麗士大人們
●謝謝您們
#謝謝沒有被看見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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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瑞豐夜市今復業 經發局加強稽查、輔導外送 要求全面落實防疫部署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AE9418BC89029B5E
高雄瑞豐夜市於5月17日起自主停業,今(15)晚上起恢復營業。高雄市經發局下午提前出動,加強現場的防疫部署,要求瑞豐夜市管委會全面落實防疫措施,包含佩戴口罩、出入口與人流管制、實聯制、禁止內用及邊走邊吃等,同時已輔導26家攤商加入日前上線的「高雄好家載」,強化外送機制。
高雄市經發局長廖泰翔指出,防疫優先是市府的原則,市府對防疫的措施落實會全面要求。在符合防疫規範之下,使攤販經濟繼續運作,需要管委會、攤商與消費者,共同來努力。市府不僅會加強稽查檢視各項防疫措施,也同步提出外送輔導機制,讓防疫部署能夠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廖泰翔補充,今已派員加強稽查防疫措施,也感謝管委會配合與市府共同落實防疫部署。目前夜市已拉好封鎖線,僅保留5處出入口,並隨時動態檢視現場人流密度,必要時將關閉2處出入口,讓消費者可保持戶外1公尺之社交距離。
瑞豐夜市管委會表示,考量停業期間攤商無收入,管委會已主動減收一個月攤位租金,也感謝市府協助攤商辦理紓困4.0方案申請現金補助,齊心共度難關。
經發局提醒,瑞豐夜市已有26攤人氣業者加入、上架超過250項美食單品,市民可多多利用「高雄好家載」訂購外送。外出時務必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即食性食物務必要加蓋遮蔽,請業者與民眾務必配合落實,經勸導屢勸不聽者,將由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暨第70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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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民眾領取紓困金不會被強制執行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25BF574E83E39A9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行政院推出紓困4.0政策,大幅擴大現金補助範圍,多項紓困補助於近日陸續開放申辦,依法領取的社會補助款,不會被列為強制執行項目,民眾如有欠稅,大可放心申請紓困補助。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亦有明確規定,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從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該處溫馨提醒民眾,倘若所領取紓困4.0政策的社會救助、福利津貼等,遭到扣押無法領取時,民眾可提供該存款帳戶的存摺及領取補助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再次呼籲,防疫期間請配合政府相關防疫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以電話代替馬路,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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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印章規定 在 經驗/無可取代 陳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什麼台北市遲遲不通知?
不公佈75歲以上長者施打SOP....?
#昨晚跟蔡副市長討論時就找到原因了!
因為如果要75歲以上長者們一起來打疫苗,再加上一到三類優先施打者,台北市總共需要23.2萬劑疫苗才夠使用,但是中央到底要發幾劑疫苗?到昨晚北市都還不知道,這要如何公佈??
撥下來的數量都不知道的狀況下...根本無法規劃分類誰可以來先來施打,如果按照外縣市的做法,現在馬上就可以通知75歲以上長者施打疫苗,但很可能幾天就打完了後面就沒有疫苗?這要如何對那些已經被通知的長者交代?市府當然也可以兩手一攤就說沒有疫苗了也沒有辦法!
可是給大家那麼多期待結果到現場沒有辦法施打疫苗,那不是更造成反效果而且對國家政府更沒信心…..
現在中央配發5.8萬劑給北市僅能滿足1/4的需求,所以剛剛市府才即刻宣布:
台北市85歲以上長者以及65歲以上原住民,明天早上開始即可開始進行預約施打新冠流感疫苗,長者可透過老人健檢系統(已改為疫苗施打預約系統)預約施打新冠流感疫苗!
有數位落差的長者 ,也可以等候里幹事發送施打通知單,依規劃地點前往施打疫苗,施打當天記得帶健保卡、身分證、印章並遵守相關防疫規定!
結論:#就是疫苗不夠,#每個人都想優先施打,這個就不能怪老百姓啦⋯⋯
#相信台灣、相信政府#
#有政府會做事#
#全民團結、對抗病毒#
咦......高雄配發9.1萬劑,台北配發5.8萬劑,#台北確診將近4000多人,#高雄確診不到100個 ,可見得我們的政府很難做事,要統計,要算計...更正:要計算撥給地方政府的疫苗數,支持政府,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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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回答看看好了,希望版友們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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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就是指沾上印泥或油墨可以蓋出你的姓名(或法人名稱)的那顆東西,
有木頭的、象牙的、玉石的,有篆體的、隸書的、楷書的、新細明體的,
有圓的有方的(我是沒看過三角形的啦...)。
上次看過一顆印章,蓋出來的居然是一個正方體的形狀,三面分別寫著姓名的三個字XD
不過重點是:上面刻著你的姓名
因為印章的功能,依民法第三條的規定: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蓋章的功能是「代替簽名」,
也就是看到上面蓋有「你的印章」的文書等於看到「你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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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印鑑的功能,在於約定、宣示「這顆章是你的」
因為每個人可能會有不只一顆印章,如果能隨便拿一顆可以蓋出你姓名的印章就能辦事,
(即使是另一個和你同姓名的人的印章)
相信不會有人覺得安全,交易相對人也很難認定,
所以才會先「約定印鑑」,說好了「看到這個章才等於看到我簽名」,
如果用在銀行的話,就是說好「看到這個章才等於我本人和貴行往來」。
不過「印鑑」的方式不限於印章,「本人的簽名」也可以作為印鑑之一種,
(不然沒有用印章習慣的外國人怎麼辦XD)
但是一定要「本人」的簽名,而且有些銀行會要求簽名的樣式要相近才接受。
比方說,臺銀的「開戶總約定書」【共同約定事項】第二十七點:
二十七、存戶應於貴行建置之印鑑卡上留存印鑑,作為存戶依貴行印製之書面文件
提取存款、向貴行申辦本約定書有關事項及其他一切與本存款有關之書面
往來之憑據。
https://www.bot.com.tw/idmexnet/idmagreement/
就說明了唯有「留存印鑑」才能做為存戶和銀行往來的憑據,
如果「留存印鑑」沒有包括簽名,那麼就算你本人到銀行櫃檯去簽名也是沒有用的。
相關資訊可以參照 hoyi 版友的 #1DaWiiqg (Bank_Service) 這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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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戶政事務所有也提供「印鑑證明」的服務,
舉例來說,某甲帶著他的私章和身分證到戶所去辦「印鑑證明」,
把他的那顆章蓋出來的樣式留存在戶所(不用錢),並且申請了一張印鑑證明書(20元),
那麼在印鑑證明書所示的期限內,憑著公家機關的印鑑證明書(公文書),
蓋「那顆章」就可以視同某甲本人簽名(不是另一個和他同名的人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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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印章「蓋出來的東西」叫做什麼,比較適合的稱呼應該叫「印文」
可以參照刑法第217條的「偽造印章、印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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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50.31
霹靂森您提的問題是原文的「重點」
不過不知道您有沒有看清楚我以上的內容?
※ 編輯: crazyghost 來自: 114.25.208.108 (04/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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