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是權利;說謊造謠是違法!先說結論,用這二個謠言搞鬥爭弄罷免,是可以依照選罷法104條提告重罰的。(附圖1)
先說如果要「反萊豬」,反的應該是「萊克多巴胺」不是「豬」或「牛」吧!國民黨「萊牛」開放9年了,那麼照國民黨邏輯要罷免的話,國民黨立委應該是「開放萊劑既遂犯」,怎麼好意思用這理由罷免別人?
而所謂「萊豬」,截至9月23日為止,台灣完全沒有進口,怎麼進入校園呢?立法院也修訂相關法規,學校也不會有「萊豬」。(附圖2)
至於「擋疫苗」更是荒謬,只有國民黨在誣蔑各種疫苗、推銷中國疫苗。
中國國民黨或任何個人用這二個謠言搞罷免,是可以依照選罷法104條提告,最重罰5年有期徒刑的。(附圖3)
國民黨一竿人等,常說「不反美豬,只反萊豬」,可見不管豬牛,重點在「萊克多巴胺」,奇怪的是這些國民黨人怎麼都忘了「9年前的萊牛是他們開放的」,難道「萊牛」的「萊」和「萊豬」的「萊」不一樣嗎?
中國在2020年已經開放萊牛大量進口中國,而台灣則是馬政府2012年開放萊牛進口,美牛佔台灣牛肉市場48%,美牛近7萬噸,人均食用3公斤;美豬佔台灣市場不到1%,每年約1萬噸,人均食用600克;而美牛約72%使用萊克多巴胺,美豬大約只有10-20%用萊劑。(而且直到現在都沒有任何進口商進口萊豬)
如果萊克多巴胺是毒,那美牛和美豬何者影響大?自己去查一下吧!哪個嚴重?不難判斷吧?
2021一開始,就看到國民黨馬英九以降的達官貴人不斷地拿「萊豬」議題說嘴,定宇只好「被動」說一些史料,證明一句俗語「馬不知臉長」...
這群藍營權貴也一定會說,「牛豬不一樣」,台灣人吃豬肉比吃牛肉多,猛一看好像有點道理,其實是「雙重錯誤」。
第一個錯誤是,台灣人愛吃豬肉,但是愛吃的是台灣溫體豬,台灣國產豬佔了九成(台灣全年99萬噸需求中的90萬噸)。
藍營的第二個錯誤,對豬、牛佔台灣肉品市場比例,根本搞不清楚或是不想搞清楚,肉品市場狀況:
ㄧ. 美牛佔台灣牛肉市場48%,美牛近7萬噸,台灣每人平均食用3公斤。美牛在台灣市場很有競爭力,看看Costco就知道。
二. 美豬(有萊無萊價格差不多)佔台灣市場1%,每年約1萬噸,每人平均食用600克,而且截至今天,完全沒有萊豬進口。
因為美豬在口味上輸給價位較高的台灣豬,在價格上又比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佔台灣市場約9%)進口豬貴,美豬在台灣是沒有競爭力的。
三. 美牛約72%使用萊克多巴胺,美豬大約10-20%用萊劑。
如果國民黨要說萊劑是毒,看看上面三點,哪個嚴重?不難判斷吧?(當然萊劑在2012年7月5日經國際食品法典認證為安全「飼料」添加物),按照國民黨邏輯,2012年的國民黨立委都該罷免嗎?
至於民進黨的態度,其實在2012年7月以前,因為沒有國際標準,馬政府在2012年3月5日就要開放,所以強烈反對,在2012年7月,國際訂定標準後,當時民進黨就宣布尊重國際標準並結束抗爭,後來在2012年7月25日才有國民黨立委修食管法,開放萊劑肉品入台。
而且也是2012年的國民黨訂法律,授權未來由行政機關決定後續開放,並且只能標「原產地」,不能標是否有萊劑。
台灣為了經濟發展,與美國和世界重要貿易對象談判自由貿易協定或加入區域經貿組織,談判中,「去除非關稅貿易障礙」是關鍵,談成就會對靠出口導向的台灣經濟和就業機會有大助益。台灣一面降低非關稅貿易障礙,一面民間因為萊豬沒有市場而零進口,這是台灣最有利的經貿格局,不知道執政過的國民黨在鬧什麼?
至於有些人說贊成開放的就要去吃,國民黨「萊牛」開放9年了,你被逼著吃多少了?台灣有選擇的自由,你是從獨裁中國來的嗎?如果是,就難怪不知道了。難道贊成開放超跑進口的,每個都得去買一輛?
懂了嗎?還在帶風的就自己去爬文,不要無限循環浪費別人時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
台灣有期徒刑意思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的「立陶宛時刻」是否即將來臨?》
1991年2月4日,紐約時報刊了一篇讀者投書,標題是 “Iceland Puts the West to Shame on Baltics” (在波羅的海,冰島讓西方國家感到羞赧)。
投書第一段很感人,寫著:
Square miles do not measure the greatness of a nation. Integrity does. And in granting formal diplomatic recognition to besieged Lithuania, tiny Iceland has become a giant.
(平方英里無法衡量一個國家的偉大,正直卻能。當給予備受威脅的立陶宛外交承認時,小小的冰島成為了巨人。)
立陶宛在1990年宣布成為第一個脫離蘇聯獨立的國家,冰島在1991年年初成為第一個承認立陶宛的國家,這個「冰島時刻」(Iceland moment)對立陶宛而言至臻重要。對抗極權壓力,不願姑息,冰島展現令全世界敬佩的勇氣。可以這麼說,沒有「冰島時刻」,90年代的國際政局會如何發展,或有變數。
台灣會迎接屬於我們的立陶宛時刻(Lithuania moment)嗎?
***
立陶宛跟中國之間針對台灣設處的這波外交駁火,相當罕見地由歐盟會員國政府親上火線。歐盟國家在過去針對台灣議題,過去多由國會部門(包括各國國會及歐洲議會)通過挺台或友台決議案。這次在立陶宛,除了國會議員之外,我們看到的是立陶宛總統跟立國外交部的強力表態。
理解這個細微層次的差異,是台灣外交工作的重點。無論是在美國還是歐洲,一般而言國會議員代表民意,對於民主及人權價值向來勇於發聲,對台灣的國際處境也較能體諒。相較之下,各國行政部門受限於地緣政治、軍事安全及經貿等各層面因素,往往發言時談到台灣議題會趨於保守。
立陶宛政府決定跟台灣政府相互設處,而且讓台灣駐立國代表處使用Taiwanese這個名稱,這個政治決定背後的勇氣來源是什麼?是單純愛台?或是現實利益考量?而中國為何反應如此激烈?要回答上述問題,我們得先將白俄羅斯因素帶進來。
立陶宛全國當前最重要的國安議題,並不是台灣,而是來自鄰國白俄羅斯的大批非法或非常規移民,據說人數超過四千名。歐盟執委會在日前剛宣布將提供立陶宛高達3670萬歐元緊急援助,作為立陶宛與白俄羅斯邊境的移民居留相關設施用途。
立陶宛對於白俄羅斯刻意讓大批非法移民來到立國感到不滿,而白俄羅斯的背後影武者即是中國。
中國近年來大力拉攏與白俄羅斯獨裁者盧卡申科已是不爭事實,盧卡申科掌權27年,面對國內大規模抗爭仍不願下台。就在今年五月份,發生了震驚歐盟的劫機事件。一架自雅典起飛原訂降落在立陶宛首都Vilnius的Ryanair班機,竟然離奇掉頭改降落在白俄羅斯首府明斯克,接著一名白俄反對派記者Roman Protasevich在眾目睽睽之下遭到警方逮捕。Ryanair執行長稱這是由國家搞出來的劫機行為。
立陶宛政府對中國政府的戒心,除了體現在對白俄羅斯之外,另外還有加拿大。
同樣是在這幾天,中國宣佈了兩起有關外國人士在中國遭到判刑的新聞,苦主是加拿大。
首先是中國遼寧省高級法院針對加拿大籍被告Robert Schellenberg毒品走私案維持原死刑宣判。向來支持廢死的歐盟外交事務發言人Nablia Massrali對此表達反對,並呼籲中國法院從寬量刑。
另一起事件是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加拿大籍Michael Spavor因為間諜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這起所謂「兩個Michael」事件始自2018年,當時咸被認為是中國政府對華為公主孟晚州的人質外交報復。另一位Michael Kovrig預料也將在近期宣判。
有趣的是,上述這兩起事件,立陶宛都在社群媒體上大力聲援加拿大政府。
簡言之,要觀察立陶宛近來對台灣的支持或友善態度,必須將白俄羅斯及加拿大這兩個國家也拉進來看,才能更準確理解立陶宛抗中的外交脈絡及縱深,而絕不是僅呼口號地一味說立陶宛挺台愛台那般淺層。
回到這次風波,對中國及立陶宛來說,下一步會怎麼走?外交是按照劇本走的,發動第一步時得想到後面三個步驟,否則難免讓自己難堪或自曝其短。
中國政府一開始的要求是:「召回中國駐立陶宛大使」及「立陶宛召回駐中國大使」。
中國駐立陶宛大使的確被召回了,但立陶宛駐中國大使因隔離21天因素,人仍然在中國境內。這個隔離期間,恰巧成為中國及立陶宛兩國的外交斡旋空間。
有三點必須特別指出。
第一,中國並未宣布立陶宛駐中國大使為「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某個程度上是預留空間,也保持了彈性。中國政府此舉翻成白話的意思是,「我給你立陶宛政府一點顏面,這位大使自己走吧,不要讓我趕你出門」。
第二,立陶宛外交部長Gabrielius Landsbergis在週三表示,立陶宛會努力讓這位已經離境的中國大使返回立陶宛。Landsbergis言下之意是,「場面不需要搞這麼難看吧!如果中國駐立陶宛大使可以返回立國,那立國駐中大使也不用離境了」。
第三,立陶宛外交部在週二的官方聲明中寫著:立陶宛會依照中國的「一中原則」。這句話暗藏伏筆,算是一種隱性的橄欖枝。一般而言,美國及歐盟有「一中政策」,並不會用「一中原則」這個詞彙,因為「一中原則」是中國政府所使用。立陶宛外交部用了「一中原則」,我們無從得知是否為筆誤,但背後訊息是安撫中國。(備註:立陶宛外交部網頁上新聞稿已將「一中原則」改為「一中政策」)
我們非常期待台灣的「立陶宛時刻」能早日出現。中國忌憚的是,如果不強硬處理立陶宛事件,恐怕立陶宛會引發後續的骨牌效應,造成中國的外交危機。
未來台灣如果順利在立陶宛設處,首要之務是強化雙邊的經貿合作。不要忘記,立陶宛在今年退出以中國為首的17+1,主要理由即是立國認為「加入17+1後,立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持續顯著,顯示加入後效益不高」。台灣必須在經貿層面擴大與立國的合作,否則難以說服立國國內政要持續友台。
立陶宛事件會如何落幕,端看雙方如何下台階,目前各種可能選項包括:
維持原案,中國低頭,雙方互不派大使。
台灣駐立陶宛代表處名稱被迫不能使用Taiwanese一詞,改為Taipei。我國在歐洲許多館處名稱目前的確使用Taipei。中國與立陶宛維持互派大使。
中國與立陶宛斷交。
台灣與立陶宛建交。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可能劇本,究竟後續會如何發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本文刊於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
台灣有期徒刑意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一題問題很長…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4: 再問個小問題,《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規定在台灣的日軍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第十條:
「所有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應協助及促進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日本控制地域。」也就是被授權佔領台灣的是「作為同盟國軍隊之一的中(華民)國軍隊」,而非ROC政權?
那麼,若是:
1.ROC軍隊政變,宣布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最後,我最大的問題是,《一般命令第一號》內容主要在規定日本的投降方式,及相關的繳械及停戰措施,但1952年時這些事項都已被執行完畢,雖然英國內閣文件認為盟佔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會繼續,但那只是英國國內的官方意向,應不具有國際法效力?美國1971年的國務院發言亦同。
簡單的說,《一般命令第一號》文字上看不出來有要完成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的意思,只有授權ROC軍隊對台澎佔領,沒說可以佔領到何時。
但後來1951年盟軍和日本簽訂了舊金山和約,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這樣看來1952年ROC軍隊就應撤出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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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4: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所謂的「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你的解讀錯誤。
所以: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它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
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該怎麼解釋很早就說過了,如果你演講有看、資料有讀,就不會繼續在《舊金山和約》第六條上面鑽牛角尖。
《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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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Q&A107:ROC為什麼沒有佔領90天就滾?你看美國對琉球的例子啊!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538405161381/?d=n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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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期徒刑意思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大家知道講三遍什麼意思了吼!第二,我們要告訴你,大麻這樣買,直接七年以上。
段落摘要:
00:25 為什麼要聊「大麻」(或綠金)?
01:00 網購(荷蘭v.s宜蘭,差很大)
01:55 團購力量大
02:23 代購、免費送、轉讓
03:15 推給別人(咳!)
04:00 監獄苦苦的,各種「不要」
05:20 被抓?
「欸!律師,這哪裡不一樣?不都是買東西嗎?」小心啦!發貨地點是荷蘭還是宜蘭,其實是你到底能否「安全下莊」的關鍵喔!
如果發貨地點在國外,你可能會涉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的運輸二級毒品罪嫌,而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風險(跟製造還有販賣一樣種阿!但是如果發貨地點在宜蘭,那就只是單純的持有,通常可以用易科罰金解決,如果同時驗尿被驗出來有施用的話,甚至只要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就可以了喔。
如果你上網買的是種子,且發貨地點在國外,也會涉及到懲治走私條例裡面的私運管制物品罪,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喔!有沒有豪~可~怕~啊~~
還有哪些「千萬不要」呢?來聽聽菁琪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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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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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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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不煩 #podcast #大麻法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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