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夠收養配偶和前妻生下的小孩嗎?
小陸因為前一段感情走得並不順暢,而走向離婚。
但春暖又花開,在感情路上小陸遇到了人生的另一盞光:斑比小姐,很幸運的,小陸和斑比小姐再婚了,斑比小姐也很喜歡小陸10歲的小孩小花(小花的監護權由小陸單獨行使),此時斑比希望收養小花,那小陸、斑比、小花應該要怎麼辦理收養呢?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用Q&A來告訴你吧!
Q: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有甚麼要件?
A:除了要有收養的合意外,夫妻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即斑比要比小花大16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並且要將收養契約以書面訂立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後,方成立收養關係。
Q:小花被收養時,要得到生母和小陸的同意嗎?
A:因為小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除了小花同意被收養之意思表示,須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小陸同意小花的意思表示外,原則上還是要生母和小陸對於小花被收養之事情表達同意,且同意應以書面並經公證之方式,或於法院記載於筆錄上為之。
但當小花生母對小花「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小花之情事」而拒絕同意,又或者是小花的生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例外不用得到小花生母的同意。
Q:收養時小陸和斑比可以協議小花的姓氏嗎?
A:可以,小陸、斑比如果要重新約定小花的姓氏,要在登記前,以書面約定維持本姓、或從小陸的父姓或斑比之養母姓氏。
Q:小花被斑比收養後,小花與斑比和生母間,在法律上的關係有甚麼改變嗎?
A:
小花被斑比收養前,雙方的關係為直系姻親,而收養後則變為直系血親。
所以當小花被斑比收養後,因身分改變後,權利義務也會有所不同,如小花對斑比即有扶養的義務,同時也對斑比有繼承權。
而與此同時,小花對於生母即不負扶養義務,同時也不具有繼承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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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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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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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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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監護權時,得同時裁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此為法律保障的會面交往權,即俗稱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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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改定 容易嗎?改定監護人看這裡:. Q:什麼時候會需要做監護權改定? 監護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實務上,最常見在夫妻無法繼續融洽 . ... <看更多>
合意改定監護權 在 Re: [求助] 爭取改判監護權問題- 看板marriag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ridaevo2 (Q比~心肝寶貝小花貓~)》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IAjQkma ]
: 作者: aridaevo2 (Q比~心肝寶貝小花貓~)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婚姻] 爭取監護權問題
: 時間: Sat Sep 7 15:32:59 2013
: 事實經過:
: 女方與男方已離婚4年,小孩目前10歲,
: 離婚前主要照顧者是女方,
: 四年前兩人協議離婚,因當時女方並無固定工作,
: 所以將監護權讓給男方,但雍有探視權,兩個星期見一次小孩,一次兩天。
: 經過四年,女方的工作也穩定下來,
: 目前男方薪資約4~5萬,女方約3萬,
: 小孩雖然監護權是給男方,但是並未跟男方同住,
: 而是將小孩放在小孩奶奶家,男方約幾個月才回去看一次小孩,
: 小孩個人意願也希望跟媽媽一起住。
: 目前男方沒有向女方要求負擔教育費,女方想在提出改定監護權時,
: 要求男方負擔教育費,但怕沒要到監護權,反而男方會向女方改要求負擔教育費,
: 請問是否有辦法可避免這個情形的發生呢?
: 而女方目前不願意負擔教育費是因為:
: 一、經濟狀況沒那麼好。
原PO重點:女方經濟狀況不好,想要爭取監護權,但不願負擔教育費用。
1.經濟狀況是法院審酌孩子是不是能受到妥善照顧的參考依據之一,但不是絕對,
因為扶養是父母雙方責任,弱勢一方如果被認定為最適任主要照顧者,法院還是有可能
會把監護權判給弱勢的一方,而另一方仍須共同負擔扶養費用。
不管監護權判決屬於哪一方,並不是有錢就理當全額擔起,沒錢那一方就可以擺爛,
合先敘明。
2.監護權改定,在實務上不容易,除非能舉證對方有重大瑕疵或不適任,文中男方雖把
孩子交給祖父母照顧,幾個月才去看孩子一次,但由於祖父母在法律上屬直系親屬,
祖父母有能力協助扶養仍會被納入判決參考依據,女方不可能用這點主張男方照顧上
有重大瑕疵。不過,孩子已經滿十歲,有一定陳述和表達能力,法院有可能會把小孩
意願納入判決參考依據之一。
3.承1,原PO提到目前女方經濟狀況不好(屬於弱勢一方?),到底是如何的不好呢?!
通常監護權改定,會有社工單位去了解雙方狀況(評鑑?),如果女方經濟狀況不佳到
會造成孩子的生活品質比原本狀況還差的話,通常法院不太可能同意改定。
如果原PO朋友打的算盤是:
原本生活狀況拮据,只要能爭取到孩子監護權,那麼男方就必須每個月支付我孩子的
教養費,這樣一來,我就可以增加額外的經濟來源,孩子又能和我一起住。
如果原PO朋友是這樣想的話,那原PO還是勸你朋友放棄吧!
因為,假設原本孩子教養費平均每個月是1.5萬,你朋友本來就應該負擔1/2(7500元),
但現在是男方全額負擔。假設你朋友真的爭取到監護權,法院不可能因為她是弱勢的
一方就同意女方可以擺爛不負擔7500元,甚至是要求男方全額負擔。
所以,到時候很可能是男方只需支付7500元給女方,而女方要自行負擔7500元。
這樣相較起來,小孩子監護權給女方,女方並沒有增加額外的經濟來源,反而是必須
增加支出,在這樣的情況下,女方的經濟真的能夠負擔嗎?!
再者,過去女方都不曾支付孩子的教養費,這一點如果被男方拿來主張,其實對女方是
很不利的。
真的有心要把孩子帶回身邊,就是要不斷累積自己的籌碼,沒辦法累積籌碼,也不要把
自己變成過失的一方,至少從現在開始,每個月應當支付的費用,請利用可以留下證明
的方式(EX~轉帳匯款、保留付費收據...等等)交付給男方吧!
一來證明自己有扶養的事實,避免成為過失一方,二來可以了解本身是不是真的有經濟
能力可以去負擔未來監護權改定後孩子的教養費。
補充一下:
上述第2點有提到親屬的協助扶養能力有可能會被納入判決參考依據,女方如果本身條件不
OK,但是家中親屬的協助扶養能力和財力可以和男方有過之而無不及的話,只要能提出
財力證明證明和協助扶養意願,也是可以成為爭取監護權改定的籌碼之一。
: 二、男方對於女方要看小孩與帶小孩時,常做刁難,
: 而目前一個月第二 ,四星期六日可帶回同住,也是當初上法院爭取來的。
: 但時間都無法彈性(比如多留幾個小時或是早一點去帶小孩)
: 男方媽媽曾對小孩說:
: 若沒在規定的時間內送小孩回去,就要小孩罰跪,遲到多久就跪多久。
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既然已經協議訂定,當然是照訂好的條件走。
除非雙方合意,不然任一方面都不能擅自去要求更動。
女方提早接或延後帶小孩子回家,如果不符合探視權的行使條件,男方本來就可以拒絕。
反之,男方在女方符合探視權的行使條件下,意不得惡意剝奪。
如果男方有惡意刁難女方行使探視權,女方可以蒐證,若情節重大,很有可能成為監護權
改定的籌碼。
: 問題:
: 1.這種情形是否有助於媽媽取回監護權?
: 2.目前男方沒有向女方要求負擔教育費,女方想在提出改定監護權時,
: 要求男方負擔教育費,但怕沒要到監護權,反而男方會向女方改要求負擔教育費,
: 請問是否有辦法可避免這個情形的發生呢?
不管監護權在哪一方,教養費女方本來就該負擔1/2,現在男方沒向女方要求,有可能是
不想因著孩子和女方有過多牽扯,但今天女方主動爭取監護權,造成男方不甘心而決定
要求女方支付,這樣的要求也是很和情合理的,女方如果真的要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
最簡單就是不要去爭監護權。因為,就算女方爭取到監護權了,過去幾年女方沒支付的
部分,男方是有權一併追討回來的喔!
●男方可追討試算:離婚4年=48個月*每個月應負擔1/2約7500元(←這還是假設值)=3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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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能給的建議就是:
女方本身有給孩子好的生活環境的能力(或娘家有實力可以協助扶養),
並且有"願意支付教養費"的打算,這時再來談爭取監護權吧!
: 3.因女方財力並不雄厚,想請問是否有便宜的法律扶助地區可以求援,
: 或是版友可介紹台北、板橋地區的律師,謝謝大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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