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11條之規定是否包含合意終止之契約行為?
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為有疑義者是,本條除了定作人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之情形外,是否包含契約當事人之合意終止?此涉及承攬人得否依本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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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終止損害賠償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承攬契約雙方合意終止不適用民法511條定作人終止權之損害賠償規定
(一)按工作之完成,係基於定作人之利益及需求,如定作人認工作之完成,對其已無意義或利益時,應允許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得隨時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以免繼續無利益或無意義之工作,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以兼顧承攬人之權益,此乃民法第511 條規定所由設。惟該條之規定係限於定作人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之情形,不包含合意終止在內,蓋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
(二)查兩造於93年11月間合意終止系爭契約,且膺豐公司於94年1 月31日會議中就前所提及之終止合約後損失、臨時工程處受領遲延責任,並未與臨時工程處達成合致,為原審所認定,則其認膺豐公司不得依民法第511 條、第226條、第267條規定請求臨時工程處賠償損害,臨時工程處亦不得請求膺豐公司給付額外支出工程款之損害,於法並無違誤。兩造上訴論旨,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意思表示解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各自指摘此部分原判決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均非有理由。
#cf_契約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不適用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之規定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989 號民事判例
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前者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其契約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除有特別約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259條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後者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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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Ⅳ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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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作者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的後半部,也是契約法講義系列的完結篇,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
✔歸責事由之判斷及違約損害賠償之內容,傳統債總教科書多語焉不詳,卻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則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
✔第三章「契約之解消」除論述債總契約違反契約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狀關係外,尚涵蓋債各契約解除及契約終止。本書特別強調契約違反之法定解消,違約是否重大或契約目的是否達成,均為判斷上重要的關鍵。
✔第四章「涉他關係」,探討涉他契約、責任財產保全及保證與其他債務擔保契約。涉他契約核心問題在於第三人在契約違反救濟的法律地位,後二者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發揮實際作用,與違約救濟有相當程度的關連。
【章節簡介】
🔺第一章: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I、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一、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因
二、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II、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一、一般過失責任
二、一般過失責任之減輕
三、無過失責任─責任加重
四、為履行輔助人而負責
III、個別違約型態之歸責事由
一、遲延責任之歸責事由
二、標的物瑕疵之損害賠償
三、其他違約責任之歸責事由
第二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I、損害賠償一般原則
一、總說
二、損害之概念與型態
三、損害賠償之目的
四、損害賠償之方法
五、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限制
II、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一、違約損害賠償總說
二、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三、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損害賠償
四、其他違約損害賠償
III、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一、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二、固有利益損害賠償
三、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IV、定金及違約金
一、定金
二、違約金
三、類似制度
第三章 契約之解消
I、法定解除權之行使
一、總說
二、根本不履行債務
三、其他契約違反
四、法定解除權行使及限制
II、其他契約之解消
一、法定終止權
二、約定解消權之行使
三、合意解消(廢止)契約
III、契約解消之效果
一、給付義務消滅
二、契約解除之返還關係
三、其他契約解消
四、契約解消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第四章:涉他關係
I、涉他契約
一、真正利他契約及其成立
二、真正利他契約成立與效力
三、利他契約以外之涉他契約
II、責任財產之保全
一、總說
二、代位權
三、詐害行為撤銷權
III、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
一 、總說
二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四 、特殊保證及其他型態之人保
事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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