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形容:結婚一年是紙婚,兩年是棉婚,三年修成皮革婚,四年成絲婚,五年才長成木婚,六年成了鐵婚,七年變成銅婚。象徵著婚姻關係,隨著一年年時間的沖洗歷練,讓關係更加穩固彌堅。
而今天,是同性婚姻專法施行兩週年,前年這一天邁入婚姻的 526 對同性伴侶,今天應該也要慶祝棉婚(Cotton Wedding)吧!
兩年多來,有上千對同性伴侶步入婚姻,然而進入婚姻後,同性配偶們除了要面對生活中茶米油鹽醬醋茶的消磨、相愛容易相處難的考驗,這些舉世皆難的婚姻難題之外,更令人遺憾的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當時,為求降低社會衝突,仍有許多未竟之功,讓婚姻平權的法制保障,其實還不甚完備。
首先,同性配偶目前只能繼親收養,也就是只能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沒辦法像一般異性戀夫妻一樣,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或收養他方的養子女;因此,同性配偶若是在婚前透過單身收養程序收養了孩子,婚後卻仍沒有辦法讓自己的另一半也成為孩子的家長。許多渴望共同撫養孩子的同性配偶,也沒辦法藉由收養圓滿成家的心願。
除此之外,如果同性配偶一方,遭受了配偶的父母暴力對待,卻因為目前法制面的疏漏,讓他們並沒有辦法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台灣雖然已通過同性婚姻專法,但是社會上仍存在部分不理解同性婚姻的人們,若同性婚姻當事人的父母,抱持著不理解的態度,進而發生威脅、騷擾子女或其配偶的行為,此時,同性配偶也沒辦法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身的安危。
今天,對於成功取得結婚權利的同志朋友來說,是慶祝棉婚的好日子;但是,對部分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卻不過又是再兩年的煎熬。
過去我們一在提到的跨國同婚問題至今也仍然存在,跨國同性伴侶的外籍一方,如果來自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方,至今,仍遲遲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
一直以來,時代力量都支持著婚姻平權的價值,因此,針對上述的缺憾,時代力量黨團已經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修正草案,爭取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子女,建立家庭的權利;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修正草案,擴大家庭暴力保護的範疇;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希冀能完整保障跨國同婚者的權利。
希望不久的將來,無論是誰,都能有走向婚姻、走向幸福的權利。
不只能陪伴著彼此一起慶祝棉婚,也能攜手走過銅婚、金婚、鑽石婚,與真心相愛的另一半,相知相惜、白頭偕老。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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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收養他方子女 在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同性伴侶收養他方子女 在 顏銘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後一哩路,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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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台灣通過同性婚姻法,在全世界媒體熱烈矚目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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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灣的同志權益,仍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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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跨國伴侶還不能結婚,根據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伴侶的母國也需要有同婚制度,因此,世界上目前僅有 26 個國家的人能與台灣人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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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子女撫養問題也是問題。目前的同婚專法,只能以「繼親收養」的方式,允許一方可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而無法讓雙方一起共同收養小孩。另外,在台灣,想要以人工生殖擁有孩子的同志伴侶,可以說是非常困難。台灣的人工生育法排除了同性伴侶,也未有代理孕母相關規範。
⠀⠀⠀⠀⠀⠀
台灣的性別議題,仍有很多路要走。
絕不能讓保守勢力,擋住我們的改革之路。
明天,台灣同志大遊行,讓我們一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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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台灣彩虹大遊行
#葆貝我們可以不要分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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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同性伴侶收養他方子女 在 Yen世少年· 顏銘緯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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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灣的同志權益,仍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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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跨國伴侶還不能結婚,根據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伴侶的母國也需要有同婚制度,因此,世界上目前僅有 26 個國家的人能與台灣人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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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子女撫養問題也是問題。目前的同婚專法,只能以「繼親收養」的方式,允許一方可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而無法讓雙方一起共同收養小孩。另外,在台灣,想要以人工生殖擁有孩子的同志伴侶,可以說是非常困難。台灣的人工生育法排除了同性伴侶,也未有代理孕母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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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收養他方子女 在 [新聞] 立院三讀》 同性婚姻者可共同收養子女- 看板WomenTalk 的推薦與評價
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謝君臨
3.完整新聞標題:立院三讀通過 同性婚姻者可共同收養子女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灣於2019年完成「同婚專法」立法,保障同性別的2人亦得
締結婚姻,成為彼此法律上的配偶,但收養上卻規定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無法像異
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鑑此,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
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案」,讓同婚者也能共同收養子女。
現行同婚專法第20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準用
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本次修法則改為,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民進黨立委范雲等朝野立委提案指出,原條文規範限制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養子女及共同收
養子女,使部分未婚的同性伴侶為收養孩子而不敢結婚;同性伴侶即使結婚,也無法和對
方本已收養的子女建立親子關係;已婚的同志配偶則須離婚,以讓其中一方符合收養規定
,即使後續成功收養再結婚,配偶與孩子也依然無法建立親子關係。
范雲等朝野立委提案指出,在配偶無法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下,若擁有親權一方不幸發生
意外,孩子也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而可能必須脫離現有的家庭
,回到安置機構或由其他不熟悉的親戚照護,此已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范雲等朝野立委提案說明,為使本法符合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
兒童最佳利益,因此提出修正草案:「同性伴侶締結婚姻後,雙方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他
方的子女,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根據內政部統計,自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為止,依本法第20條完成繼親收養登記的子女
,共計111人,其中男性57人,女性54人。
此外,根據行政院委外所進行的民調結果,其中,針對「同性配偶應該有領養小孩的權利
」說法的同意度,自2018年度53.8%的受訪民眾同意,到2021年度的67.2%受訪民眾同意;
針對「同性配偶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說法的同意度,自2018年度56.2%的受訪民眾同意
,到2021年度的72.2%受訪民眾同意。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02755
做對的事還是要分享一下
同婚在台灣阻力越來越少了 孩子的權益也受到保障
希望之後是越來越友善的育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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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5.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84218066.A.60B.html
照顧 這是這次修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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