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法教室04
大家好,我是周易。今天我們來講一下過失犯不法構成要件的審查時,同學常常會面臨抉擇之處:究竟要用「客觀注意義務」,還是要用「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也就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來詮釋會比較好呢?
關於此問題,王效文老師近期文章指出,應以前者(客觀注意義務)為斷,理由在於,相較於德國刑法,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已經針對「應注意」和「能注意」的概念進行規定。詳言之,所謂「應注意」,係指「客觀注意義務」,即一般化的標準,放在不法構成要件審查;而「能注意」則指「主觀注意義務」,放在罪責審查。兩者相呼應,可以合理說明過失犯的成立要件。(註1)
另外,王老師的文章也提到,「客觀注意義務」和「客觀預見可能性」這兩個概念,不能分開審查,兩者具有緊密連結,因為客觀上可否預見,即是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看,個案應履行客觀注意義務的行為人,於具體情形能否履行客觀注意義務而言。(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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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2021年3月,頁55-57。
註2: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2021年3月,頁54-55。
#圖示的文字是周易老師手寫的😂
周易的刑法教室04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周易的刑法教室01
各位同學好,我是周易老師。農曆年結束、開始上班後,同學們也要繼續準備考試。為了讓同學能聚焦複習,老師於是開了「周易的刑法教室」單元,不定期po出刑法爭點分析,幫助同學思考相關爭議。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準強盜罪」其中一個重要的爭點:準強盜罪前行為(竊盜或搶奪)是否以既遂為限?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一、肯定見解(註1)
首先,行為人是為了「防護贓物」而施用強制力時,前行為必須達於既遂,才有「贓物」(因違犯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的問題。又,「竊盜或搶奪」是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與湮滅罪證這三種原因的共同前提,故不宜於同一法條、同一前提要件下,對成立本罪的前行為有不同的解釋,亦即僅在為了「防護贓物」時前行為必須達於既遂,而為了「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時,前行為卻可以未遂,並不合理。
其次,「前行為限於既遂」的看法,具有限縮準強盜罪適用的效果。詳言之,行為人於得手財物後才施暴,不管主觀上是為了脫免逮捕還是湮滅罪證,多多少少都含有「防護贓物」的原因,這樣解釋也符合「以強盜論」的準用規範。
二、否定見解(註2)
此說認為,行為人如係為了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此情形固然可能發生在竊盜或搶奪既遂,但也可能發生在未遂的情況,就條文文義而言,並無排除之理。
肯定見解或許是參考德國刑法第252條「強盜式竊盜」(räuberischer Diebstahl)的規定來解釋:「竊盜當場,為防護竊取物之持有,對人施用暴力,或以現時之生命身體危險而脅迫,依強盜罪處罰。」由於該條明文規定「為防護竊取物之持有」而施強暴脅迫,以強盜論,因此,只有在「竊盜既遂」的情況下施強暴脅迫,才能成立該罪,然我國刑法第329條並無此規定,無法將德國刑法規定全盤移植至我國準強盜罪之解釋。
而我國實務應是採否定見解,只要前行為能構成竊盜罪或搶奪罪即可,不限於竊盜罪或搶奪罪既遂。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刑法準強盜罪,係以竊盜或搶奪為前提,在脫免逮捕之情形,其竊盜或搶奪既遂者,即以強盜既遂論,如竊盜或搶奪為未遂,即以強盜未遂論,但竊盜或搶奪不成立時,雖有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除可能成立他罪外,不能論以準強盜罪。」
三、周易老師的淺見
筆者認為,肯定見解比較能說服我。原因在於,準強盜罪本身畢竟是立法者選擇擬制的規定,解釋上必須從嚴(註3);且為了維持「以強盜論」的法律效果準用前提(準強盜罪的客觀不法與主觀不法,必須與強盜罪相當才行),肯定見解比較不會過度擴張以強盜論的範圍,或許是較佳的解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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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黃惠婷,強盜罪:第二講 準強盜罪,月旦法學教室第32期,2005年6月,頁100。
註2:參林東茂,再探準強盜罪,東吳法律學報20卷3期,2009年1月,頁3-4;吳耀宗,準強盜罪之強制程度,月旦法學教室第118期,2012年7月,頁30-31。
註3:此處可參考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63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提出的看法,節錄如下:就我國立法者的擬制選擇而言,竊盜和搶奪罪取得財物的方法與強盜罪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實施強暴脅迫,當強暴脅迫的行為在瞬間發生,尤其是為保有贓物或單純為了脫逃、滅證,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間的因果順序趨於模糊而不易認定,除了屬於認定為犯意變更,變竊盜、搶奪為強盜的情形,直接認定為強盜罪之外,為了有效保有對財物的支配,而施強暴脅迫的情形,既然在客觀上造成財產和人身法益損害相同,則無論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的因果順序多麼精確,皆不足以改變行為的不法強度,因此可以無視於因果順序,將兩種行為事實視為相同,予以相同的不法評價。而最重要的擬制理由,當然是在犯竊盜和搶奪罪時,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瞬間連結的機率,在經驗上幾近於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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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勞動法組律師上榜心得
108年司法官、律師二試
01憲法與行政法------------88
0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3.5
03國文(作文)--------------49
0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70.5
0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2
06公司法、保險法與證交法—66.5
07勞動社會法--------------50
總成績
律師----------------499.5(488及格) 扣國文跟選考400.5
一、考試經驗
落榜次數:4次(104一試沒過105、106、107二試沒過)。
努力的人不可怕,堅持的人才可怕,我有認識另一位道長落榜次數更多。
二、讀書模式
朝八晚五上班族,12月到4月都是很悠閒的在打底,一天唸個一小時吧:大約從5月的時候開啟考試模式,回家就吃飯洗澡,太累就睡個覺,大概從八點一路唸書唸到一點再去睡。讀累了就打電動、尻一發或去抽煙。
三、準備方法:
1. 創立自己的筆記臉書私密社團。
現在補教業競爭到爆,隨便都馬可以找到一堆人家幫你整理好的資訊,滑滑手機就能夠把很多資訊丟上去(最忌繁瑣,只放懶人包),記得隨手用一句話把該記的觀念統籌。(如果害羞可以開個分身加自己就好)
推薦如下:
行政法林清、周易刑法教室、賴川老師民法教室、創新法律協會粉專、法律白話文、張璐、連芯、孫宥的國考小學堂、高點的法觀人、保成學儒的整理。
2. 針對弱科從頭唸。
基本上,只要有從頭扎實念的科目,基本架構一定有,只需要考考前大量塞入實務見解即可。我最大的問題始終在民訴以及民法,特別挑出來念。
3. 選對書
民訴:
首先先跟許政大老師鞠躬,不對tone就是不對tone,我把許政大的民宿都快翻爛了還是沒fu,只好靠薏偉的解題書來重新建構。
民法:
我認為林政豪律師的解題書是最為全面的,請求權架構完整,論述充足。
4. 一定要看總複習函授
首推高點的總複習,本次公司法跟證交法完全命中,有夠扯。商法靠高點+果仁&果核的解題書(今年還沒改版,但可以用新的函示與法條下去自己解)
5. 好齊好多
現在已經是好齊好多的信徒了,就算已經上岸,還是能透過這系列書來了解整個法學界的脈動。
6. 學會表達
由於法務工作的關係,常需要用很白話的方式講述法律意見,因此對於鋪陳的方式天天都在練習。我認為考試也是如此,不太需要用到很艱澀的文字,但是層次分明的表達應是上榜的基本功。
7. 除了關鍵的字號外不背
有些字號特別有感的必背(92台上4003、61台再186、各種民庭決議…)
還有特殊的釋字一定要背。(這次考國會調查權我腦袋想起的是 585,因為106年在上保成的總複習有講到)
四、想說的話
一定一定要多拜拜,認真覺得會考上的因素,運氣大概佔了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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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幹麻? 我在鋪梗阿
○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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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更木更木更木更木更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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