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活動公關公司的小賢問:
「我的公司除了聘用正職員工,也有許多部分工時人員,在聘請員工時要注意什麼嗎?」
👩🏫小編說明書:
依據員工人數的多寡,政府對企業的規範也有所不同,針對100人以下的企業需要留意的相關規定做說明。
#員工人數5人以上:
👉無論正職或約聘人員,都要投保勞健保,讓員工可以享有勞保、健保、勞退等權益
#員工人數30人以上:
👉建立完善工作規則,明定工作及休息時間、薪資計算及發放時間、請假、考核、升遷等措施並公告
👉其他人事管理規章,如加班管理制度、離職職務移交作業、教育訓練、性騷擾防治辦法等
#員工人數50人以上:
👉成立福委會:提撥職員福利金,辦理員工福利各項措施
#員工人數67人以上:
👉需聘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1%,且不得少於1人。(即員工67人至199人者需進用1人,200人以上者則乘以1%取整數計算,以上類推)
另外根據公司性質也可以另外訂定安全衛生工作規定、競業禁止或保密協定的勞動契約。
勞動部也有推行 #工作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公司可以透過舉辦舒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建立良好的勞資互動關係!
#新創圓夢網 #創業問與答 #聘請員工 #員工權益 #員工福利 #工作守則
員工人數67人以上 在 黃定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依據身權法第38條規定,公家機關總人數在34人以上,私人企業員工人數在67人以上,顧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障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及1%。但宜蘭縣政府顧用身障者的比率遠低於其他縣市,為此我也要求縣府扮演起領頭羊的角色,讓更多企業雇主,能主動僱用、支持身障者就業。(質詢影片:https://youtu.be/pG69X_VmAzo)
員工人數67人以上 在 蔣萬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從落實特休制度、檢討托育設施開始」
今天針對「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這個議題,我特別就攸關勞工權益的特休問題、以及媽媽們最關心的托兒設施部分,向勞動部次長提出質詢。
一、 勞資雙方無法就特休達成協商,應儘速規範處理機制。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但若協商不成,法律並無規定如何處理。雖然早期內政部有函釋說明一半特休由雇主指定、一半特休由勞工安排。但該則函釋並沒有徹底解決問題,且似有侵害勞基法保障勞工特休假權益之疑慮。因此我以臨時提案的方式,請勞動部:
(一) 針對「勞雇雙方無法協商特休假,後續處理方式」制訂規範,以落實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及兼顧資方營運需要較為妥適。
(二)勞動檢查針對特休部分,若發現申請特休日數或申請特休人數比例過低的事業單位,主動敦促其改善。
二、 勞動部應針對中小企業是否有配置哺乳室、托育設施的需求做調查、評估,作為後續是否推動修法之參考。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250人以上員工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當時91年制訂時,希望實行一段時間後重新檢討。考量台灣中小企業佔台灣整體企業比例的97.64%,大部分員工人數未滿200人,所以真正受規範的企業比例甚低,因此我特別請勞動部:
(一) 重新調查、評估僱用100人以上的公司,所屬員工是否有哺(集)乳室、托兒設施的需求,作為推動修法的參考或依據。
(二) 此外,目前違反第23條相關規定並無罰則,勞動部應研議罰則規範,方能落實本條當初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問題之立法目的。
為解決超時工作孩子無人照顧的問題,廣設托育中心、或強制雇主設立托育設施,這不是正確的做法。身為一位爸爸,我相信為人父母者,最想要是能夠準時上下班,回家陪孩子玩遊戲、寫功課、唸故事書、哄孩子睡覺。我相信友善職場環境的建構,讓員工能安心上班、為公司努力打拼,才是勞資關係和諧之道。我會持續關注這個議題,為我們下一代的未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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