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9號】關於性侵害犯罪人強制治療之合憲性問題
關於性侵害犯罪人「刑後治療」的相關規定,規定於刑法第91-1條(實體要件)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溯及既往之規定)。
2005年刑法修法之第91-1條規定:
犯該條所列之性犯罪而有以下情形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而上開規定修法後的問題在於,2005年之前犯前開條文所列之性犯罪之人,如仍有危險性,無從溯及適用該法予以刑後治療,因此2011年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22-1條,使刑法第91-1條的強制治療規定溯及適用到在2005年以前犯特定性犯罪之人。
以上規定有可能使得屬於 #保安處分 的強制治療「實際上」變成遙遙無期限的長期刑罰的可能。
此外,在程序法上,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到法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在鑑定程序方面的辯護權也有疑慮。
因此,幾位法官對此提出聲請釋憲案。
大法官解釋全文參見:http://bit.ly/2WYLuwp
解釋爭點
1. 刑法第91條之1實體規定合憲性之問題
(1)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2.程序保障之問題
(1)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進行之鑑定、評估程序,是否對受處分人之程序保障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3.溯及既往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對95年6月30日即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對於以上問題,大法官的見解大略整理如下:
1.刑法第91條之1實體規定合憲性之問題
強制治療期限的問題,原則合憲,但是「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因此要求有關機關於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
2.程序保障之問題
(1)受處分人應有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2)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然而現行規定未賦予以上程序保障,故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3.溯及既往規定之問題
大法官認為由於有鑑定、評估程序而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基於社會大眾安全之保障,犯罪受刑人個人之信賴利益應行退讓。
結論是: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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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與實務界對於這號解釋的一些質疑聲浪:
然而,該號解釋在法律圈引起質疑的最大一點在於 #違憲審查之標準。
大法官一方面認為該等長期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事處罰有類似效果,但又認為保安處分的重點在於治療而不是處罰,事涉醫療專業,故採用「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也就是說,引起質疑的是,對於長期人身自由的拘束,大法官不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究竟是否合理?這點是有爭議而值得討論的。
對於這點,我也還在思考,並沒有確定的立場與定見。
而這號釋憲案的背景故事,是我認為值得和大家分享的:
〈【強制治療釋憲】法官張淵森看釋憲 「我不是主張把性侵犯都放出來」〉http://bit.ly/2KRBJNZ
〔針對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聲請釋憲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表示,這次釋憲的重大修正有二,一是增加接受強制治療者程序權的保障,二是對於異常人格的特殊案例,可能形成「以治療知名,達終身監禁之實」,做檢討改善。張淵森表示,大法官的意見和他的大致相同,唯獨對於微罪者,仍無法統一最長期限,這點他不是很認同。〕
〔對於治療期是否應定期限,大法官認為要視個案而定,無法統一規定期限,但大街上的遛鳥俠,判刑僅7月,有必要又關他4年嗎?會不會關到死?去年一名70歲老人才強制治療1年,就在獄中往生,這是否很不合理?〕
同時也有1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5的網紅徐瑄灃,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第五會期市政總質詢pt.4 重劃會與主管機關責任不清🔎 📍監察院糾正來函,市府依然不回應,因而造就許多充滿爭議的行政裁量,訂立自辦市地重劃條例為優先要務。 📍在許多重劃案中,經民眾陳情設施水準不一,有偷工減料之嫌,主管機關卻又互相推託責任。民眾會將重劃中的問題,轉變為對市政府的不滿,身為最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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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查標準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堅守法治
法律很無聊,很枯燥,甚至會降低行政效率,但是沒有法治做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憲法就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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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將防疫中心指揮官所有的處置或措施,都連結到第16條的處罰效果,那麼第7條的授權規定就必須以「嚴格審查標準」(這是大法官歷來解釋的堅持),通不過憲法法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的檢驗。在尚未修法前,基於合憲解釋原則,第7條的「處置或措施」,更應限縮解釋,必須是「行政處分」才能適用該條款處罰。
嚴格審查標準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花十分鐘來跟西門慶看警特憲法解析】
剛剛才發現警特也有考憲法,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這次憲法的答題方向~
一、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精神,論述對言論得事前審查之要件為何?(35 分)
1.這題配分35分,比下面那題的兩倍還多
,所以篇幅一定要寫得比第二題還多。
2.言論自由的事前審查,這個是最近很熱
的考題,在司律的熱度完了之後,現在跑
來了警特這邊。
3.言論自由的事前審查,大法官解釋的態
度有轉變,這個一定要寫出來:
(1)早期:看言論的性質,如果是商業言論
,基本上沒什麼要求,都會過關。這邊可
以看 #釋字第414號解釋
(2)近期:大法官最近對於言論自由的事前
審查已經採取了嚴格審查標準,而且設下
蠻多的要件,像是:
①目的必須是為了 #立即難以回復的損害
②手段目的之間有 #直接絕對必要的關聯
③必須賦予人民有 #即刻司法救濟的機會
以上內容可以參照 #釋字第744號解釋
4.小結:所以這題一定要寫得是
(1)事前審查標準的轉變
(2)背出釋字第744號解釋的要件
二、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精神,論述對監獄受刑人權利保障之範圍為何?
(15 分)
1.這題配分只有15分,而且從受刑人的角
度就可以知道在考最近的一些新的大法官
解釋,不用寫太多。
2.受刑人的權利保護範圍,主要可以從釋
字第756號解釋出發,兼討論釋字第755的
內容:
(1) #釋字第756號解釋 有說,受刑人與一
般人沒有什麼差異,除了人身自由,與人
身自由相關的權利(居住遷徙)之外,都
與一般人沒什麼不同。
→人身自由、居住遷徙保障較少,其他與
一般人一樣。
(2) #釋字第755號解釋 則是涉及訴訟權,
除了 #有權利有救濟 的帥話之外,就可以
呼應一下釋字第756號解釋,其他權利跟
一般人一樣,訴訟權也是喔~
3.所以這題一定要寫 釋字第755號解釋跟 釋字第756號解釋 ~
好了花了大家十分鐘,趕緊再繼續努力啦~
嚴格審查標準 在 徐瑄灃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第五會期市政總質詢pt.4 重劃會與主管機關責任不清🔎
📍監察院糾正來函,市府依然不回應,因而造就許多充滿爭議的行政裁量,訂立自辦市地重劃條例為優先要務。
📍在許多重劃案中,經民眾陳情設施水準不一,有偷工減料之嫌,主管機關卻又互相推託責任。民眾會將重劃中的問題,轉變為對市政府的不滿,身為最高主管單位則任絕無旁貸。
💡正因此,將自辦市地重劃作業條例法制化,建立嚴格複式審查標準、查驗認證、並明定期限,更應委由專家輔導諮詢、限期結案,建立公辦接手與退場機制,落時利益迴避,杜絕弊案的發生。
嚴格審查標準 在 林俊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國產疫苗的第二個廠牌聯亞很不幸的未通過EUA,因此無法第一時間投入使用,不過站在政府的立場,還是希望聯亞能繼續研發改進。但奇怪的是,過去在野黨對高端通過的攻擊現在又全部轉了彎,又開始散播陰謀論,無論怎麼樣都有話說。
其實聯亞未通過這件事本身,就代表先前對高端的攻擊全都是無稽之談,政府用嚴格的標準來審查疫苗,有通過的,當然也會有不通過的,而且站在政府的立場,疫苗一定是越多越好,怎麼可能為了護航高端捨棄聯亞寶貴的500萬劑?
另一方面,聯亞未通過的消息傳出後,國民黨就吵著要「拿回訂金」,但是他們卻忘記了,去年台灣在採購AZ時,當時AZ連二期實驗都還沒做完,但為了搶時效,政府就預先下訂並付訂金,所有國家的做法都是如此,AZ是因為最終成功了因此沒有這種問題,要是AZ沒有成功,這筆訂金依照契約也很難拿回,藥廠也需要這筆訂金覆蓋研發未成功帶來的成本與損失。況且聯亞並未放棄,訂單也仍然有效,最終結果還很難說。
武漢肺炎突然爆發讓全球措手不及,因此很多應變措施都是在充滿不確定性的情況下進行,尤其是疫苗研發這一塊。防疫的經費不同於一般施政可以慢慢規劃,這是一場與時間的戰爭,在可能失敗的金錢損失和儘早獲得疫苗的機會之間,當然要選擇後者,這才是政府最重要的責任。
嚴格審查標準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對比六都近五年來的低收入戶人口數,除桃園為逐年增加外,其餘五都竟然都呈現下降,其中台南的下降幅度位居第二,從2018年到2019年間竟減少約1400多戶低收入戶。除低收入戶人口數外,從低收入戶所佔人口比例更能發現端倪,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資料顯示,從2018年到2019年間低收入戶在六都分別所佔的人口比例,新北市下降0.04%,台北市持平,桃園市增加0.08%,台中市減少0.03%,台南市減少0.07%,高雄市減少0.11%。市議員蔡旺詮提出質詢,連經濟發展快速的台北市,低收入戶人口數尚且持平,究竟台南市這些消失的低收入戶去哪了?是真的脫貧了嗎?還是因為預算考量而嚴格審查低收入戶的資格? 蔡旺詮指出,台中市與桃園市,低收入戶人口逐年增加,急難救助金人均領取的部分也比台南市多,可見兩市逐步放寬審核標準,照顧低收入戶的民眾,然而同樣屬於正在發展的台南市卻限縮門檻,導致有需要的民眾拿不到相應的補助。蔡旺詮也點出問題,第一線的審核人員為節省預算而進行嚴格審查,呼籲行政機關應有同理心,不該省的不要省,理解民眾的難處,才不會造成民眾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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