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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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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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速公共危險罪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分享囉
#大條的來囉
他媽的不深入查還好,一深入查區間測速的底真的有夠扯,各位知道區間測速的機器竟然不受任何國家檢測機關把關,不用每年送驗、不用檢查、不用受任何規範,這樣根本不受監督的東西可以拿來開罰?
#節錄內文:
『五、區間測速之精確度如何?設備有無需年度檢驗?
(一)本系統設備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在隧道兩端設置監視器與車牌辨識系統,當車輛通過偵測點時辨識號牌並記錄系統時間,因兩點間距離固定,以時間差換算所得區間平均速率為科學證據,又其兩點距離(本案約為1.1公里)遠較雷達測速範圍更長,系統誤差(甚微)相對於長距離、長時間之影響程度甚低,精確度並無疑義。反觀現行測速雷達發射頻率波長是否正確穩定,對測速精確度影響甚大,故需每年實施檢驗。』
#重點精確度無疑義哈哈哈哈哈哈
捅出這麼大簍子,把一台jimny測到可以開到185公里,這樣的器材竟然不用檢測
『(二)為釐清區間速率偵測儀器是否需送檢驗或定期複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7年3月8日以新北警交字第1063544467號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區間測速設備是否需申請度量衡器檢驗,該局函復:「所詢之區間測速設備,其中有關電腦時間部分,經查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亦非屬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爰無須辦理檢定。」』
法定度量衡只對雷射、雷達、線圈三種方式做規範,而區間測速不是,所以他可以不用送驗、不用送測、不用定期受第三方公信單位把關,那他媽的跟用肉眼來判定你超速然後把你上銬押走的垃圾有什麼兩樣?
台灣引進這種毫無任何機關可以把關的東西來監控人民,罰你錢,甚至讓你受到公共危險罪的壓迫,讓你在車禍時被判定嚴重超速直接全責,這種東西他媽的竟然可以推到現在??
公路總局我告訴你,你今天不全面廢止區間測速,不找個人下台負責,我們他媽的一定把你給拆了!
#林北刁民
證據連結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2772-44747-27.html
嚴重超速公共危險罪 在 凌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凌某人閒聊 當一列火車翻過去
台鐵普悠瑪脫軌事件已經進入調查程序,但這件事相信讓不少人聯想到2005年發生的日本JR West 脫軌事件,所以我們來談談西日本鐵道公司(JR West)福知山線事故吧!
事情發生在2005年4月25日,日本福知山線列車在早晨九點十八分,以116公里的時速過一個大彎道時失速,列車衝出軌道撞進旁邊的公寓大樓,第一節車廂完全陷在大樓內部,第二節拗成L形、第三和第四節車廂完全脫軌,當場造成107人死亡,562人受傷。其中的99名死者(包含司機)集中在前兩節車廂。而在失速時,司機並未立刻按下緊急煞車,只使用了一般煞車系統,導致火車停不下來。年方23歲的年輕司機高見隆二郎,駕車的資歷僅十一個月,這很顯然是他個人的技術失誤造成的,可以結案了。
是嗎?
倘若JR West 事故就此結案,悲劇只會繼續發生。
我們必須明白:當交通運輸系統發生重大意外時(無論翻船、墜機、火車脫軌),它不會只是單一原因造成的,必然是一連串事件的結合。
於是,日本社會想知道真正的原因是什麼。
日本「運輸安全委員會」展開調查。根據倖存者的訪談,列車的速度確實越開越快,在失事之前甚至急進急煞,還有一站火車停過頭。調查單位逐一過濾後,排除了機械故障和人為破壞的可能性──列車確實正常運作,鐵軌也沒有被人破壞──最後調查終於有了結論:
1,環境因素:失事的地點是一個急彎道,簡直像死亡陷阱,但這個彎道的曲度其實原本沒有那麼大。1997年,JR West 把軌道從原本的全長600公尺,改成304公尺,造成轉彎的角度更急,以縮短行車時間,增加班次。(「災難要件1」形成了。)
2,班次因素:由於福知山線的載客量很高,尤其在上下班通勤時間。為了消化這麼大的載客量,JR West 提高行車班次,並且把車班之間的「緩衝時間」取消。也就是,列車的誤點不是以「分鐘」來計,而是以「秒」來計。每一站只能停幾秒鐘的時間,一秒鐘都不能多。如果你每站多停3秒,那十站下來就誤點30秒,後面會越誤點越多,這是不可原諒的!所以司機完全沒有任何誤點的緩衝時間。(災難要件2)
3,時空背景因素:2005年的日本鐵道法尚未規定所有列車軌道都要安裝 ATS 「自動列車停止系統」,失事的那個彎道就是還沒安裝的,導致失事時沒有任何保護裝置將火車停下來。(災難要件3)
註:ATS為 Automatic Train Stop,算是舊有的安全系統,在軌道的定點(例如紅燈前面)裝置信號機,可以強制將通過的列車停下來。
最近新聞很紅的ATP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則是「自動列車保護系統」,有車載系統和無線系統兩大部份,可以全程監控火車速度,安全性相對提高。
(普悠瑪這次的問題是火車有ATP系統,但監控端沒有監控系統,導致無法即時掌握ATP的狀態,必須仰賴司機口頭報告。)
好,以上都是客觀因素,但這依然無法解釋為何司機高見隆二郎做出一系列闖紅燈、超速、急煞、停過頭、不使用緊急煞車等原因。到底司機當時的心理狀態是什麼?於是來到了極重要的災難要件4。
4,惡劣的公司文化:JR West 對於違紀的司機員會送到稱為「日勤教育」的再教育營,凡是誤點、闖紅燈、停過站等等違紀事件的司機都必須再教育。
但是,這個「再教育」不是真的教你如何改善操作技術,而是一種職場霸凌文化!
一旦被送「日勤教育」,公司學長會集合起來凌辱、咒罵、譏諷、嘲笑違紀者,要求他們做一些很屈辱的工作:例如清鴿子大便,用牙刷刷馬桶等等,不然就是逼他們寫悔過書,一個小時就要寫完一頁,一直寫寫寫,搞到他們情緒嚴重創傷。
曾有受過日勤教育的前任員工說,他只受過一次「再教育」就受不了,精神幾乎崩潰,最後他選擇離職。
在列車失事的幾個月前,司機高見隆二郎才因停過頭而接受過日勤教育。
******
於是整個綜合起來,我們知道2005年4月25日那天發生了什麼事。
(事發十個月前,高見隆二郎因違紀而接受過慘痛的日勤教育)
(事故當天8點53分:高見隆二郎從另一向開進寶塚站時不憤闖紅燈,造成ATS緊急煞車。違紀一次。)
9點03分:
列車從端點「寶塚站」重新開出,23歲的高見隆二郎駕車資歷11個月,由於進站時的闖紅燈失誤,列車出發時已延誤了15秒鐘。
9點13分:
列車不停靠下一站,於是司機以時速120公里衝過去,想趕回失去的秒數。
在即將駛達伊丹站前,駕駛艙警鈴響起,車速過快。
進伊丹站時司機來不及停下,造成火車停過頭三個車廂,必須倒車回月台。(違紀二次)
9點15分:
倒車讓誤點情況加重,司機從伊丹站出發時,已經延誤了1分20秒。
9點16分:
司機為了趕點,加速衝往下一站,此時全車旅客已明顯感受列車的疾衝狀態。
(在此時,司機打電話給尾端的列車長,請求他不要把伊丹站過頭的事回報。
列車長依規定必須立刻回報,但為了幫他,在回報時只說車子停過頭8公尺而不是75公尺,希望可以讓司機少受點責難)
(此時有乘客敲駕駛艙的門,質問司機怎麼可以誤點?)
9點18分:
致命的彎道,致命的車速。
司機很清楚自己之前闖紅燈一定會被通報,伊丹站的停過頭也會被通報。他慘了!他會被送日勤教育了!他違紀了!他不只違規一次,還違規兩次!他誤點了!旅客抱怨了!速度過快了!前面就是彎,轉不了彎!怎麼辦?快按煞車!煞車沒煞不住!快按緊急煞車──可是!按緊急煞車一定會被通報第三次!
就這樣,他一直等到出事前四秒才扳下緊急煞車,但那時已經來不及了……
司機臨死前,心中充滿的,是對制度的極度恐懼,而不是整個列車包含他自己的生命安全。
當一間公司對績效的追求凌駕於生命安全之上,這就是結果。
***
其實,即使在司機這麼慌亂的心理狀態下,如果軌道有ATS信號裝置,這樁災難還是救得回來的,無奈JR West 就是沒在這個彎道安裝,於是所有災難要件在此年此月此日此時此分此秒,同時到齊了。
107人死亡,562人輕重傷。
事後JR West 總裁面臨起訴,最後無罪開釋,因為這終究不是任何人能預知的後果。但,日本的鐵道法修正了,從此以後所有彎道都必須加裝ATS信號裝置。
「日勤教育」則依然存在,JR高層相信這個訓練對員工「有所助益」,但他們會重新評估執行的內容和方式。
*****
我相信台鐵的公司文化不至於像JR West 那樣的嚴峻苛刻,但,Again,任何重大交通事故都不會是單一原因,必然是一連串事件結合的成果。
普悠瑪脫軌的事件就靜待司法調查──內部制度的壓力、客觀硬體設施的不足,以及外在消費者的壓力,往往壓在所有第一線人員的身上。上頭的人感受到壓力可以往下要求,但下頭的人壓力卻沒地方可以推。
我們也必須承認,常年以來的奧客文化確實在公共危險上推了一把。想想每年颱風天有多少人去敲航空公司櫃檯:「風又沒多大,為什麼不飛?」「我們假都請好了,為什麼不飛?」又有多少:「誤點都不用賠錢嗎?」、「哎呀我們一定要吵才有糖吃啦!」,「就算拗到幾百塊賠償也很爽」……
福知山線事故發生後13年,台灣有了普悠瑪事故。若不想再見到更多悲劇,現在該是我們開始學的時候了。
#連結是福知山線紀錄片 #中文好像叫重返危機現場的其中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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