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6條第2項特殊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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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刑法/妨害性自主/羞忿自殺
✔關鍵字: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
刑法第226條第2項之性質,理論上非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然被害人之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既係由於羞忿,則羞忿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倘有因果聯絡關係存在,仍成立本項加重規定。
因果關係刑法 在 刑法總則一08. 第八章因果關係與結果客觀歸責理論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臺大開放式課程課程名稱: 刑法 總則一授課教師:法律學系王皇玉課程連結: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109S102---------------00:00:00 ... ... <看更多>
因果關係刑法 在 【基本介紹】刑法:構成要件—因果關係~8分鐘簡單學習XD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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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刑法 在 Re: [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qqqm2k (qqqm2k)》之銘言:
: 這幾天在李允呈<刑法總則解題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這兩題,書上是認為兩題解法
: 相同,故以類似考題併列,不過自己實際操作後,覺得兩題事實的差異似乎會影響是否具
: 備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因為用撲馬破/Q,所以沒用客觀歸責)。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勞
: 高手幫忙突破盲點:
: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
: 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兩個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關係)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別成立§271Ⅱ
: 這邊有疑問的是,一次吃兩個巧克力應該不是反常的行為,很難說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勢,所以可以說一次吃到兩個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實介入」嗎?
: 甲與乙並不相識,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機會對A報復。一日見A不在,
: 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於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見此情形,認為機不可失於是分別先後在A
: 飲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藥。二人所放的毒藥,分別都不足以使A致命,卻因相加的毒藥
: 劑量,卻成為致命的量,A飲用後,發生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此時甲、乙放毒的行為與
: A死亡結果之間,其因果關係及責任為何?(99年中正大學法研所)
: 題目僅說「分別先後」,沒說到底誰先,所我作兩種假設:
: 1.可證明甲先下毒時:
: 甲的部分:
: 在無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後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反常因果歷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設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後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 這邊如果依客觀相當性理論(76台上192例),由事後第三者就行為當時所存之一
: 切事實觀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態的因果歷程;也就是說乙
: 下毒後到A死亡之間並沒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題是丙吃下另一個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該當構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認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對下毒行為
: 之危險性有認知,僅為非重大因果歷程錯誤,乙的殺人故意仍成立。
: 最後,乙成立殺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較衰?!)
: 2.無法證明誰先下毒時:
: 如同上述,被判定為慢下毒的比較衰(?!),所以罪疑唯輕下,甲乙皆為殺人未遂。
: 所以,這兩題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還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牆多日……
其實,實務的76,192 的 歸責標準本來就很有問題啦
他文字上敘述的是客觀事後為基準來判斷可不可歸責(相當因果關係)
但是相當因果關係,最早的德國學說跟承繼這派學說的日本人
主流的學說都是採客觀事中
從機率的觀點,來決定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以累積因果關係來說
應該是客觀上下不足致死的毒藥(假設為50%)會不會導致被害者死亡?
以客觀理性第三人站在事中的觀點來判斷,下不足致死的毒藥導致被害者死亡
按照已知的經驗法則、自然法則來看,這樣的結果會不會很奇怪(機率很低)?
(也就是事後才知道的客觀資訊被遮蔽,當作不知道
,即那杯茶已經被另外一個人下毒了,這個資訊"理性第三人"也不知道)
不論案例一還是案例二都應該是很奇怪才對
德派的客觀歸責理論
風險實現的檢驗,還是要判斷常態關聯性(常則性)
到底是常態還是非常態
其實是一樣的問題啦
只是不同學者有不同的檢驗標準
有的還是採機率論
有的主張危險是不是持續?如果持續那就是可以被歸責
其實我覺得問題都蠻複雜的啦
尤其到底什麼是經驗法則、機率要怎麼算、危險的概念
都很難操作阿
不過就考試而言
只要列主觀說、客觀事中、客觀事後(76,192)、折衷(客觀事中+行為人特別認知)
採一說,然後涵攝
我覺得就夠了
不要太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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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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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某R姓教授的客觀歸責理論,也要說明你是用什麼標準檢驗
※ 編輯: dswen (118.167.7.21), 07/18/2015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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