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誠快訊 | 營利事業免送交國別報告認定標準增修規定
財政部於108 年12 月10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 號令,增修營利事業免送交國別報告認定標準。
📌 對象:主要係針對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外,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 億元送交國別報告之標準,但其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若符合免送交集團主檔規定之標準者(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達新台幣30億元且跨境關係人交易達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
📌 適用案件:追溯自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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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08 年12 月10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 號令,增修營利事業免送交國別報告認定標準。
📌 對象:主要係針對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外,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 億元送交國別報告之標準,但其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若符合免送交集團主檔規定之標準者(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達新台幣30億元且跨境關係人交易達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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