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1946年中華民國「制憲國民大會」臺灣區代表當選人名單。
12月25日是聖誕節,也是中華民國的行憲紀念日。
1946年12月,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和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規定「本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實施」,即在此日之前應當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以便在行憲之後產生中華民國政府。
當時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在國民政府公布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名單之後,於1947年12月21日發表了聖誕節廣播講話,以下為內容摘要: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就是耶穌降生一九四七年的聖誕節,將是我們中華民國和全體人民統一獨立平等自由新生機運肇始的一天。我們新憲法特點,就是它保證要把基督教理的基本要素,即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普遍的給予我們全國的同胞。這個新憲法確認了全國國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它在國家統一與自由之下,於一個自由人民的精神中孕育誕生。我們認為新憲法的實施,只是完成我們建設新中國的最後目標的初步。但這對我們中國三千年來專制政體和封建社會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我願我們全國同胞,憑著信仰和虔誠,共同一致,努力前進。」
民國36(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實施。
在行政院將行憲紀念日定為國定假日後,自1962年至2000年間的每年12月25日均放假一天,而從2001年公務人員實施周休二日之後,行憲紀念日便成了只紀念不放假的國定紀念日。
回顧制憲過程,民國25(1936)年5月5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五五憲章」,但旋即進入戰爭階段,因此擱置憲法制定事宜。
民國34(1945)年9月9日,何應欽將軍代表於南京接受日本降書,仍在重慶的國民政府,則於民國35(1946)年5月5日遷回首都南京,政府機關也陸續回到南京。
民國35(1946)年1月10日,由中國國民黨邀集中國共產黨、中國青年黨及社會賢達人士等36位代表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原訂5月5日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後因協商破裂,國民黨宣布於11月12日舉行制憲國民大會,而共產黨、民主同盟拒絕出席。
制憲國大代表有分配政黨名額共700席(其中中國國民黨220席、中國共產黨190席、中國青年黨100席、民主同盟80席、社民黨40席、其餘無黨人士70席),各省區域代表有770席,職業代表437席,特種代表(僑選、蒙藏、軍隊、婦女等)143席,共2,050席。
包含臺灣、東北等日本占領區則在戰後選出,於11月15日國民大會制憲大會開幕式,國民政府蔣中正主席致詞時也有提到這二處。
此次制憲國大代表,臺灣區分配到18名,包含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等8縣各1人、臺北市1人、婦女代表1人,高山族代表1人、農會代表2人(含漁業代表1人)、工會代表2人(含鐵路工人代表1人)、商業代表2人(含航業代表1人)、僑選1名。
上述之國民大會臺灣區區代表及職業團體代表於民國35(1946)年10月31日舉行的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上選出,當選人分別為:顏欽賢(臺北縣)、黃國書(新竹縣)、林連宗(臺中縣)、李萬居(臺南縣)、林壁輝(高雄縣)、張七郎(花蓮縣)、鄭品聰(臺東縣)、高恭(澎湖縣)、連震東(臺北市)、謝娥(婦女)、南志信(高山族)、洪火煉(農會代表)、劉明朝(漁業代表)、吳國信(工會代表)、簡文發(鐵路工會代表)、陳啟清(商會代表)、紀秋水(航業代表)及郭耀廷(臺灣華僑代表)共18位制憲國大代表。
至於制憲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方式,並非由臺灣省民直接選舉,而是採間接選舉方式,由各縣市議會以及各代表協會組織推舉候選人,並經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核定後,由臺灣省參議會投票決定。
當時臺灣省參議會有30名參議員,其中多位「帶職參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包括副議長李萬居,以及洪火煉、高恭、林連宗、顏欽賢、鄭品聰、林璧輝、劉明朝等參議員均獲選制憲國大代表,而時任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秘書的長葛敬恩,亦以特種(軍隊)代表的身分出席南京的制憲大會。
當年臺灣代表團於11月15日赴南京國民大會堂(今南京市人民大會堂)報到,出席制憲國民大會。
大會於11月22日選出主席團主席48人,吳敬恆為大會主席,臺灣代表黃國書名列其中。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於11月28日進行1讀,12月21日完成一讀,12月24日完成二讀並通過10條「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規定憲法於隔(1947)年元旦公布、12月25日實施。
制憲國民大會於民國35(1946)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日後便以12月25日為「行憲紀念日」以茲紀念。
不過,這批制憲國大代表屬於任務團隊,因此當制憲工作完成後,制憲國民大會隨即解散。
民國36(1947)年11月21日,全國舉行大選,由全國國民以無記名方式直接選舉3,045名國民大會代表,是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也是日後因政府遷臺遲遲無法改選而遭受批評的「萬年國會」。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國大代表名單 在 看中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港媒報導,北京正研議「台獨份子」名單,擬依「反分裂國家法」進行「終身追責」。中華民國駐德代表謝志偉貼出1份清單,至少有93名台方人士名列其中;前國大代表黃澎孝對此認為,這是愛台灣的「品牌認證」。
#看台灣
國大代表名單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何中國黨派出的市長候選人都是這等貨色?】
文:李雨蓁 Lí Ú-chin
被民意唾棄的「被罷免人」韓國瑜,今晚將回到高雄,推薦李眉蓁為他的繼任人選。
很多高雄人都很好奇,為何中國黨在高雄,只剩下這樣的貨色能競選市長?
言必稱庶民的韓國瑜,當然不是「菁英」,但頂多是「墅民、土豪」,而不是「庶民」,他象徵了黃復興黨部與數股非主流利益的合流。然而在中國黨打倒在高雄執政二十年的民進黨,爽的要死的時候,背後顯示出來的警訊,卻是中國黨人才培養系統的徹底崩潰。因而在韓國瑜被罷免後,只能推出學歷造假,連話都講不清楚的二流派系政二代李眉蓁。
全台第二大黨,把高雄人藐視到這種程度,恐怕連在地的一些中國黨支持者都不一定能接受。
這篇文章又是一篇長文,但若你是「解嚴後」一代,我們邀請你花點時間,了解中國黨是怎樣在高雄政治佈局,怎樣培養地方到中央的行政人才,卻佈局佈到全盤敗退,連在地市長的人選都派不出來;又是怎樣不得先用叛將,再被一個養出大批親衛軍的黃復興鐵藍+雲林土豪挾持的?
#省轄市時代的派系政治
這個故事當然很長,最關鍵的那年,還是1979年。
當年7月1日,高雄升格院轄市,資源變多同時,其實很重要的就是「#再也不用選高雄市長了」,每一屆市長,從此都會由中國國民黨直接指派,在選舉制度改變前永無政黨輪替可能。這招,在台北升格時中國黨已經嚐過甜頭。中國黨在台北市長的選戰中,先是意外輸給黨外的高玉樹,好不容易做票贏回來,卻又被美國警告首都市長作票試試看而再輸。在台北升格後,終於可以無後顧之憂,任意的安插自己人。
在1979年以前,高雄市長大致上是派系輪替的格局,由於高雄是1920年代後才快速成長的移民城市,因此在早期,高雄的地方政治由外縣市移民基於同鄉情誼產生的派系維繫,大致分為澎湖派、台南派,和本地政治家族三大勢力。
在實施地方自治後,第一、二任市長謝掙強是澎湖派,第三任市長陳武璋是台南派,但在陳武璋任內,由於十全路開闢工程、愛河原木浸泡等案圖利岳父,而被議員巫義德發動高雄史上的第一次市長罷免,但中國黨動用國家機器,硬是透過威脅利誘,讓已經連署罷免的市民紛紛放棄,巫義德也被列為重點觀察名單,但他仍然繼續爭取「真普選」(國會改選)而被警備總部以「中(華民)國版國安法」逮捕,判處十年徒刑,顯示雖有選舉,但沒有人民表達政治理念的空間。
然而,中國黨也發現陳武璋的施政引發眾怒,因而第四任市長提名本地派的陳啟川參選,並連任到第五屆。陳啟川家族實力、名望都足夠,震得住各方,但在他卸任時,中國黨因再次提名過了風頭的台南派陳武璋,引發認為應「派系輪替」的澎湖派不滿,導致中國黨分裂,雖然在選戰過程,中國黨不斷打壓政敵,黨外的楊金虎(也是台南出身)仍意外當選第六屆市長,成為第一位非中國黨籍市長,亦是戰後學歷最高(台大醫科,日本醫科大、南洋大學博士)的市長。
不過,楊金虎並非堅持民主改革的堅定反對派,在中國黨統治的環境下,也受到「中央」種種政治干擾,不得不妥協求生,在任內將壽山和愛河改名「萬壽山」與「仁愛河」來諂媚蔣介石,但又涉及市府顧問洪劍鋒「賣官鬻爵」案,詳情如何雖不得而知,但結果就是楊金虎一屆任期結束就被收押,官司纏訟17年,至死都未定案。
1973年,中國黨提名本地出身,政商雙棲的前市議會議長王玉雲競選,擊敗已退黨的「澎湖派」謝掙強成為第七屆市長,這顯示了兩點:
一、派系與中國黨的結合大抵只出於利益,而若得到黨的加持,一對一廝殺大致都能獲勝。
二、到了1970年代後,高雄成為人口近百萬的工商大城,早期同鄉移民的「人親土親」影響力漸漸減弱,地方的家族取而成為政壇要角。
有趣的是,王玉雲原本僅小學(公學校)畢業就出社會發展,但擔任議長後,竟然取得「日本產能短大工商管理系」學位,引起對手謝掙強質疑。謝掙強敗選後還一狀將王玉雲告上法院,控告偽造文書(學歷),並向庭上表示,如果王玉雲能從頭到尾把26個英文字母寫完,他就不姓謝,改姓王。當然,在當時的環境下,揭發中國黨籍的政治人物偽造學歷還是不了了之,眉蓁若活在當時可能會很羨慕吧!
#官派時期
在王玉雲連任第八屆高雄市長就任期間,高雄升格直轄市,「高雄市長」這個職缺在升格後,與台灣省長、台北市長並列,成為層級最高的地方行政首長職位。由於中央部會官僚和行政首長政務性質仍有不小差異,因此當時黨國想培養的重點對象,大多要經歷「院級地方首長」歷練。但對中國黨來說,高雄在他們眼中最低下,因此也成為一個「入門級」職務。
在高雄升格院轄市之前,中國國民黨的選舉要擺平各方不同的派系勢力,還要抗衡黨外逆襲,升格之後就沒這種煩惱,因而王玉雲當完任期後,中國黨不再讓地方派系出任市長,在院轄市官派時期,前後共指派四位市長,分別是楊金欉、許水德、蘇南成和吳敦義接掌高雄,其中楊金欉和許水德卸任便升任台北市長。以下我們就簡單介紹為何是這四位。
楊金欉是「台電幫」出身,典型的「技術官僚」,他能獲派素無淵源的高雄市,是因為擔任行政院長的老長官孫運璿力挺。楊金欉剛進台電時,被派到水力發電廠,就曾讓前來孫運璿留下好印象。因在台電表現優異並曾赴沙烏地阿拉伯擔任技術團團長,1978年在台電協理任內被拔擢擔任台灣省建設廳長,又以黑馬之姿出任高雄市長。但僅做不到一年就「升任」台北市長,是史上任期最短高雄市長,看來只是來高雄過水,但孫運璿中風後,楊金欉身體亦有狀況,政治道路最高止於台北市長。
接下來三位,許水德、蘇南成、吳敦義則是延續蔣經國「催台青」風潮下,逐漸成為中國黨主流的「本土藍」地方政治菁英。
在1970年代,中國黨政權在長期堅持僵化與脫離現實的外交政策下,最終走進死巷,退出聯合國,也和美國漸行漸遠。當時蔣介石的生命已如風中殘燭,稍微務實一點的中國黨人也都知道「反攻大陸」無望,自己的命運和他們佔領的這個島嶼再也分不開,於是實際領導人蔣經國,在1973年掌握大權後,一面繼續鎮壓反對運動,一面把把中國黨加入本土化的成分,推動了「催台青」政策,提拔台灣籍的官僚進入政府較高層位置,讓台灣菁英有支持政府的誘因。
在蔣經國統治下,台灣人能做到最大的實權行政長官職位是「台灣省長」,而在內閣裡面只能做到「內政部長」,而與外交、國防無緣。這隱含著你們台灣人跟英國統治下的印度、馬來人一樣,地方可以給你們族人「自治」,提拔你進中央政府已經是極大恩惠,但我們「中華民國」的法統還不能直接給你。至於打破這點的人叫李登輝,其政治手腕實在無人能及。
1931年生的許水德,教育界出身,歷任高雄市、屏東縣、台灣省教育,社會等公職,在王玉雲任內擔任市府秘書長,自創「水車哲學」,認為現實與理想要兼顧,屬於處事圓融之官僚,卸任後出任台北市長。
1936年生的蘇南成,曾退出中國黨,在1977年參選台南市長當選,其貼近民眾,舉辦活動,大興土木的風格,已是嫻熟於選舉的一號人物,當選後被蔣經國再度「收編」回到中國黨,於1985年空降高雄,任期中和地方家族派系為主的議會頗多摩擦,在1990年卸任後轉任國策顧問,侯任國大代表與議長。
接下來這位,大家就很熟悉了,他是年輕許多,1948年出生的吳敦義。
台大畢業,由中國時報記者從政,歷任台北市議員,南投縣長,當時是中國黨培養的新生代政治人物,成為末代官派市長,他和議會的關係稍微圓融,也順利當選第一屆民選市長,然而,吳敦義任內市政格局突破不大,無法解決市民關切的交通、環境等議題,而在1998年敗選。
吳敦義在1998年的敗選,以及接下來2000年中國黨失去政權,李登輝被趕出黨內,讓中國國民黨地方的發展,從此走上另一條道路。
最大的直接影響,就是中國黨差不多忘了有高雄這個地方。
#後李時代的地方崩潰
在後李登輝時代的中國黨,黨內保守勢力復辟,排擠所謂本土藍,先是造成一波親李登輝人士出走,仍有強大勢力的黃復興黨部等死硬組織,從此對「台籍人士」充滿戒心,並將中國黨路線帶向極端化,在李登輝之後,20年間,竟然沒有所謂「本省人」再度代表中國黨參選總統!
當「高雄市長」不再是個可以培養領導人的方便空缺,而天龍人也不願意「下」高雄深蹲打辛苦選戰,中國國民黨在吳敦義的副市長黃俊英兩戰皆墨後,只能再次由派系中擇人出戰高雄市長。
然而,在長期地方勢力缺乏向上發展機會的狀況下,地方派系以佔領議會,鞏固地盤為優先,在高雄經濟快速發展的年代,幾大家族紛紛跨足地產、金融等多元產業,形成政商複合集團,既然中國黨殖民體系不容許本土派進入層峰,那對政二代而言,守護家族的地方利益,就比起政治上的專業更加重要。
再者,由於中國黨既失去地方執政權,又不願意從頭培養專業素人參政,在沒有一套世代交替的遊戲規則下,地方黨部放任小諸侯政治分贓,割據一方,卻又沒有一個明顯霸主。在金權政治影響下,2002朱安雄議長賄選案中,許多家族雖被牽連其中,包含李眉蓁父親在內,但都隨即派出妻子兒女出馬競選,更令年輕一代選民感到厭惡。
因此,當中國黨要從地方政治人物中挑選市長候選人,不是自己有案底、就是家族或樁腳涉案,就算我們看本人就好,這些地方議員的學經歷或談吐,大多一看就是靠爸才有辦法從政的。
在2010年黃昭順慘敗,首次落居第三後,中國國民黨迫於無奈,只能在2014年啟用叛將楊秋興出戰。可以看出,在韓國瑜出現之前,中國黨地方人才庫已經山窮水盡。
#中國黨引狼入室
韓國瑜的背景特別之處,是作為黃復興鐵桿深藍出身,但又娶了雲林地方砂石派系的女兒,成為中國黨「外省權貴」和「本省派系」的匯流,因而能調動許多高雄境外資源參與選戰。
但在韓國瑜靠著矇混詐騙的風格獲勝後,沈溺在勝選中的中國國瑜黨,不知耕耘地方,治理能力一塌糊塗,把高雄當墊腳石落跑,惹惱93萬高雄人,進而將他罷免成功。
韓國瑜任內,其實也沒有培養任何人才,一幫挺韓市議員在議會荒腔走板的護航,一下唱歌,一下追蹤器,當主子被罷免後,要從這其中挑人出戰,還真是不容易的任務。
因此,我們就看到李眉蓁,一個二流政治家族,講話講不清楚,比韓國瑜還草包的地方政客,竟然雀屏中選。在短短一個多月的選戰中,鬧出申辦已經截止的亞運與世大運,用抖音拍片侵權,發明丹丹沒有的食物,論文整本抄襲還不誠懇道歉,主張全民種甘蔗釀蘭姆酒,全市引海水沖馬桶.......除了給予市民一些樂趣外,只是讓中國黨難堪而已。
中國黨在高雄提名這些人選,等於在羞辱全部高雄市民。
事實證明,中國國民黨永遠沒有下限,而且從來都輸得不夠慘。明天再一次出門投票教訓中國黨,讓他們連陳其邁的1/3票數都拿不到,早早瓦解進入墳墓,才是唯一正途。
國大代表名單 在 1991.06.21 萬年國大結束! 565位國大代表全數退休... 的推薦與評價
一直到野百合學運以及1990.6.21大法官釋憲,要求將近半世紀未改選的民意代表在1991.12.31前終止職權,才真正啟動國會改革進程! 1990年野百合學運之後, ... ... <看更多>
國大代表名單 在 國大代表FAQ - 看板politic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國民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國大代表)選舉常見問答集(FAQ)
1.何謂任務型國大代表?
答:依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業將國民大會重新定位,
除將其職權大幅縮減外,且將之改為非常設化,也就是說國大代表
只有在任務需要時,才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之;目前立法院已通過憲
法修正案,是項修正案仍須交由「任務型國大代表」予以複決,所
以中選會才須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辦理國大代表的選舉。
2.任務型國大代表選出後,將複決的憲法修正案之重點是什麼?
答:(1)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
(2)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
(3)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4)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
(5)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3.任務型國大代表應選名額多少?
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之規定,國大代表應選名額為300名。
4.任務型國大代表應於何時選出?
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之規定,國大代表應於立法院提出憲法
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在3個月內選出之。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是在93年8月26日公告,於94年2月26日公告滿半年,所以最遲應在
同年的5月26日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為符合上開規定,中選會爰定
於5月14日為國大代表選舉投票日。
5.國大代表選舉投票日為5月14日,何以自7時30分即開始投票?
答:以往投票日投票所均自8時才開始投票,本次國大選舉因適逢94年度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日,為方便當日考生、試務人員及考生之
陪同親屬前往投票,故投票時間訂為上午7時30分至下午4時。
6.何謂「比例代表制」?
答:比例代表制乃指按得票率的比例,來分配議席的選制,其方法達300至
500種之多。此選制最大優點乃在減少超額票(wasted vote)的產生,
因為對某一候選人來講,超過一定數量的選票之後,再給與更多選票也
是無用的。因此,若能有效地將這些超額的選票,轉讓給其他同黨或同
聯盟的候選人,就可以將選民的意思盡量正確地反映在議席的分配上,
而不致有浪費選票的情形。
7.國大代表如何依比例代表制選出?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人得由依法設立的「政黨」或20人以上
組成的「選舉聯盟」(簡稱聯盟)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據此,選民投票
給「政黨」、「聯盟」。「政黨」、「聯盟」即可據其得票率的比例,
分配其當選席次。例如:某黨或聯盟得票100萬票,得票率佔百分之10
,則其可分得之國大代表席次為10%(得票率)×300(國大總席次)=
30(席)。
8.國大代表選舉有無婦女及原住民當選保障名額?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25條之規定,政黨或聯盟當選名額中,每滿4人,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每滿30人,應有原住民當選名額1人。例如:
某政黨或聯盟當選名額為45人,則其中至少應有11名婦女當選人;
1人為原住民當選人。按各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
當選名額,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由名單中順位
在後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如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
名單中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女、原住民當選名額時
,視同缺額。
9.何以國大代表選舉,選民不直接選候選人而要選「政黨」或「選舉聯盟」?
答:受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國大代表要採「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選
出。是故,若以以往選民直接選「人」的方式來選國大代表,將會與增修
條文規定的意旨不符。所以國大代表選舉法才會特別規定,選民投票是投
給「政黨」或「選舉聯盟」而不是直接投給候選人。
10.選票上何以有「贊成」或「反對」欄,這又是怎樣回事?
答:本次任務型國大代表之選舉,顧名思義乃在執行複決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
案的任務,為了使選出的國大代表不致逸脫選民交付的意旨,因此,國大
代表選舉法又特別規定,國大代表選舉時,「政黨」或「選舉聯盟」要註
明其對於憲法修正案「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且在選舉公報及選票上
顯現出來。因此,選民在投票的時候,可基於其對於整個修憲案是否贊成
或反對的立場,圈投給任一符合其贊成或反對立場的政黨或選舉聯盟;選
民當然亦可基於其對於特定政黨或選舉聯盟的好惡,投票給其支持的政黨
或選舉聯盟,間接反映了選民對修憲案的意見,二者的效果並無不同。
11.國大代表當選人於複決本次憲法修正案時,應否依照其所屬政黨、聯盟在
選舉票上載明之贊同或反對立場投票?
答:應依照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舉票上載明之贊成或反對立場,投贊成票或
反對票。
12.何謂「選舉聯盟」?
答:為使獨立參選人不需政黨推薦,亦得以自行參加國大代表的選舉,國民大
會代表選舉法爰明定年滿23歲選舉人20人以上即得組成選舉聯盟,申請登
記為國大代表選舉之候選人。聯盟之名稱應冠以其登記候選人名單首位之
候選人姓名,加「等」字及聯盟人數,稱以聯盟。例如:○○○等30人聯
盟、○○○等80人聯盟。因之,「選舉聯盟」乃是以競選國大代表為目的
,所成立的競選集團,該集團則以為首之候選人為聯盟代表人。
13.國大代表選舉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二法應如何適用?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條第2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依本法(即國大代
表選舉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易言之,有關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除了要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的
規定外,該法未規定者,還要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14.國大代表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有幾天?期前可以活動嗎?
答:10天。也就是從5月4日至13日,為國大代表選舉競選活動期間。至於在5月
3日以前的政治活動,尚非選舉法規規範範疇,應回歸平常法制,如:集會
遊行法等法規予以規範。
15.國大代表選舉有無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辦理?
答:中選會業依國大選舉法第13條之規定,定於5月7日下午2時至6時,洽請公共
電視台提供時段供政黨、聯盟發表政見。屆時參選之政黨或聯盟均可視候選
人數之多寡,推派1至5名之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
16.國大代表競選活動期間可否懸掛或豎立競選宣傳品?
答:依國大選舉法第15條之規定,政黨、聯盟及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於
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
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在道路等公共設施及其用地,除選舉
委員會指定之地點,可以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外,餘均不得為之。
17.何謂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室外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答: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政黨、聯盟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
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外,從事「室外」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所謂「室內
」或「室外」並未再作進一步界定,惟依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2項:「室內集
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
以室外集會論。」之類同立法例,所稱「室內」自可參酌並視具體個案予以
認定。
18.國大代表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如何認定?
答:國大代表選舉法第23條規定之選舉票無效認定標準,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之規定類同,亦即圈選在同一政黨或聯盟之圈選欄、號次欄、政黨或聯盟名
稱欄、贊成或反對意見欄,只要所圈位置足資辨認為何政黨或聯盟者,均屬
有效票,否則為無效票。
19.選舉人可否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條第2項,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93條之1
之規定的結果,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亦不得
於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票內容之攝影器材。違者,將處1年或
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20.政黨或聯盟之候選人、受雇人賄選,有無處罰規定?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條第2項,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
規定的結果,任何人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為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換言之,即使政黨或聯盟之候選人、受雇人或第三人,凡是為政黨或聯盟從
事賄選者,仍應受上開刑事處罰。
21.中選會辦理有獎徵答活動詳情如何?
答:選舉人只要先行於選舉投票通知單上之有獎徵答題目作答後,於投票當天
(5月14日)持投票通知單前往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時,
將選舉投票通知單交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即可參加。
22.國大代表選出後應如何集會?
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3項規定,國大代表應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
集會,集會以1個月為限。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條第2項,適用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43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的結果,中選會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公告
當選人名單。易言之,中選會至遲應於5月21日前公告國大代表當選人名單,
國大代表至遲應於5月31日前自行集會。
https://www.cec.gov.tw/HotNews/File/1/20050940422.doc
from 中選會網站 https://www.c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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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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