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模糊與神聖承諾:我們該如何看待美國近日連番發言?】
美國白宮國安顧問蘇利文在白宮記者會上把台灣和以色列並列,說美國對兩國的承諾「神聖不可侵犯」,且總統拜登在ABC的專訪上面直接把台灣跟日本及韓國並列,表示美國會用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集體防衛)的神聖承諾來回應外來侵略。接連兩天對台灣的地位發言,著實令人震驚。
在這邊我們來進一步分析這些發言的意義。
▍1、台灣與以色列
台灣和以色列有很多相似之處。最常被人提到的相似點包括都是面對強敵的小國,無論「強敵」是單數或複數。這也是為什麼蔣介石在六日戰爭(1967年6月)後對以色列推崇備至,希望能用以色列經驗反攻大陸。
不過對美國而言最重要的相似處,就是這兩國都是「夥伴」(partner),也可以說是「非正式盟友」,即沒有軍事同盟的盟友。這使得美國對這兩國遭到入侵是否會直接出兵防禦,都採取「戰略模糊」政策。今天或許很少有人會懷疑美國會守護以色列的決心,但其實幾次中東戰爭下來,美國也沒有真正派兵救援。最危急的「贖罪日戰爭」(1973年10月)期間,美軍也只有發動「五分錢救援行動」(Operation Nickel Grass)為以色列運送物資,並以第六艦隊護航。這其實就很接近有些台海戰事想定中,美日聯軍對台灣的援助方式。
以美國和以色列之親近,就算北約盟國不希望以色列加入,美國也大可與以色列締結雙邊軍事同盟。當然,以色列歷年的戰績已證明其中東第一軍事強國的地位。今天的以色列不去打別人就很好了,或許還不必太擔心以色列被入侵到需要美國救援的情況。美國的以色列政策和對台灣的「戰略模糊」差不多,美國也會擔心和以色列正式同盟,會形成「尾巴搖狗」的窘境,讓美國被逼得要和中東週邊國家開戰。所以美國寧願提供大量美援、賣給以色列最先進的武器或進行技術轉移,也不在以色列駐軍,至多就是在以色列設置「供應盟軍戰爭儲備計畫」(War Reserve Stocks for Allies,WRSA-I)。這也是為什麼不管是在美國的政策圈、或者是台灣一些相關的投書討論當中(例:李喜明總長和2049研究所的研究員Eric Lee在NBC的投書:https://reurl.cc/83Ee3j ),也都建議美國在台灣設置供應盟軍戰爭儲備計畫(WRSA-T)。
說到戰略模糊,以色列情境下的戰略模糊其實還有另一層意思,就是以色列不承認也不否認是否持有核武,不過全世界都相信以色列可能有為數不少的核武庫。當年美國雖然不鼓勵,但是在一群曾經參與曼哈頓計劃的猶太科學家幫助下,美國發現時也為時已晚了。據說艾森豪在卸任時留給甘迺迪的訊息中,就包括以色列疑似發展核武的情報。最晚大概在尼克森上任前,以色列就成功發展出核武了。這倒是以色列和台灣比較不同的,就是美國對以色列的核武計劃相當程度默許,但對兩蔣的「新竹計劃」和「桃園計劃」卻是強力阻擋 。
無論如何,台灣和以色列相提並論,這在美國官方的發言當中是相當罕見的情形。眾所皆知,以色列和美國之間的連結相當深,猶太裔的美國人在美國外交政策(和其他各領域)的影響力是非常巨大的,台灣能夠和這樣子強大的盟友直接放在一起,對台灣來說實在是被提升了很多位階。或許我們也可以說,對台灣來說,以色列與美國之間的外交關係會是美國所投射的與台灣夥伴關係的最理想型態(ideal type),也就是說,我們在外交關係與國安政策上面可以努力的目標。
▍2、台灣與北約
拜登在ABC的發言應該是震驚了許多人,很多人會問說,那到底美國的一中政策和戰略模糊是否改變了呢?台灣真的變成一個北約等級的盟友嗎?
我們常常提,一中政策和戰略模糊是一個很大的框架,而且也從來沒有明講過到底邊界是什麼。我們認為,這樣的大框架短期內還是不會改變的,例如拜登雖然說到美國會根據公約第五條去「回應」針對日本、韓國、台灣的外來入侵,但還是沒有明講說是怎麼個回應法。因此,如果要講說美國終結戰略模糊,可能還有一段路要走。
此外,我們上一篇文章並未表示台灣因為拜登的言論而自動升級成為北約的一員,明顯的,拜登當時是提到南韓日本這些「非北約會員國」。令人驚訝的點是,這兩個國家皆與美國簽署軍事條約,卻將其與台灣並列,還提到集體自衛權回應台灣問題。儘管事後有資深官員出面澄清對台政策不變(其實早可以預料到),但他也未對總統發言一事多作解釋,白宮發言人方面則是把既有政策內容拿出來念了一遍,也沒有回應去評論總統(層級上也不合)。目前似乎僅有學者(如葛來儀)出面指出拜登是口誤。
我們認為,重點不在美國對台政策的「變」,而在「不變中的細微變化」。
我們並不認為拜登的回應是沒有意義、隨意講講的。正如先前討論一中政策的時候談到的,即使大框架沒有變,我們還是可以去看方向性。拜登在ABC的講話是有高度的政治意涵,表示風向的確是往那個方向走,而不能只從「不變」來解讀。
試想,主持人的問題是明確地去問台灣,那麼拜登沒事幹嘛提北約?正如同蘇利文在白宮的回答,記者也是明確問到台灣,蘇利文沒事幹嘛提及以色列?
當然兩者非同一事件。蘇利文發言並未被撤除,而拜登言論被以「政策未改變」來做澄清,前者是行政部門的決定,而後者就比較有可能是意外。但就算是再怎麼無心、再怎麼口誤,很難想像茲事體大的大西洋公約第五條的集體自衛權,會在美國完全沒討論的情況下主動講出。即便行政體系事後還是出來念一遍那些既定的政策言詞(美國的一中政策不變、對台的承諾不變unchanged),這樣的「承諾」在短時間內,可能並不會牽涉到台灣的法理地位、也不會打破當前的戰略模糊與中美對峙的狀態。但可以看到整個風向和氛圍是在改變的。
或許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美國如此大動作、用最高層級來回應疑美論,到底是要講給誰聽的呢?
#應該很明顯講給某個亞洲強國聽的吧
從白宮國安會到拜登本人的回應,其實重點都一樣:阿富汗局勢不能拿來直接套用在台海,美國對台灣的承諾是很堅定的。
我們認為,與其在國內鼓吹失敗主義、講著會被遺棄,台灣應該做的事情就是更加了解美國的國家利益是什麼、看清楚國際政治的發展、持續增強自己的實力,包括經貿實力,文化軟實力,當然還有自我防衛的能量和意識。蔡英文總統日前已講過:「台灣唯一的選項,就是讓自己更強大、更團結、更堅定保衛自己,自己不作為,只依賴別人的保護不是選項;仰賴沒有價值做基礎、而且對台灣不放棄用武力的人的一時善意或施捨(大家可以思考是在指誰),更不是選項。」
了解大國之間的政治角力以及大國的利益所在,我們更能夠知道該怎麼做政策上的調整。
*關於阿富汗情形和回應疑美論,請見我們前一篇〈台灣該如何看阿富汗事件〉
(https://reurl.cc/VE9loY。)
*拜登發言詳解(施鹽!),推薦閱讀 TaiwanWarmPower :https://reurl.cc/LbyVX9。
#好多人超愛講美國口惠實不至
#這是馬英九的名言耶
#台美關係有各種官方與非官方交流還有各項軍購
#別再說美國什麼都沒做了
✨ 觀測站傳送門:https://linktr.ee/us.taiwan.watch。
✨ 小額支持觀測站:http://pros.si/ufjkk。
「國家英文複數」的推薦目錄:
國家英文複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國家英文複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葉郎電影徵信社 #靈感疑案
(圖說:按照本單元的規矩圖右應該要是靈感來源本人的照片,遺憾本案雖然追查到真有其人,然而照片仍不可考。姑且拿 Gotham 市的路人照片填充,還請見諒。 )
當下的我們每天在 Instagram 上表現自我,100年前的 J.R.R. Tolkien 則喜歡寫信表現自我。因為他這個持續一輩子的好習慣,我們如今可以從許多留存的 Tolkien 書信中尋找中土世界的蛛絲馬跡——
1956年 Tolkien 寫信給一個因為多次書信往返已經拿到「頭號粉絲」徽章的魔戒粉 H. Cotton Minchin 說道:「我的 Sam Gamgee 確實是某個英國軍人的寫照,他就是1914年的戰爭中那些我認為比我更高貴的士兵和我的 "batmen" 的化身」。
1914年的戰爭指的是發生於1914~1918年間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整個魔戒的故事就構思於 Tolkien 參與一戰的期間,尤其是整整105年前的7月開始的索姆河戰役。Tolkien 在另一封書信中就說過「死亡沼澤的靈感來源正是索姆河戰役中的法國北部戰場」。
話說回來,Gotham 市的蝙蝠俠先生你出現在這裡做什麼?
Batman 實際上是個古老的軍中職務,有點接近我們理解的傳令兵。Bat 這個字在古英文中是馬鞍的意思,所以 batman 也類似馬伕的角色。Batman 是許多歐洲國家軍隊派發給軍官的私人僕吏,業務範圍從傳遞口令、打理軍服、備餐、鋪床、擦桌子等工作無所不包。
值得注意的是 Tolkien 在上述粉絲私訊中,不只用了 "my Sam Gamgee"一詞,後頭還乾脆直接稱 "my batmen"。也就是說忠心耿耿的 Sam 很可能就是 Tolkien 的僕吏,或者說是 Frodo 先生的僕吏。
回顧魔戒中 Sam 畢恭畢敬地開口必稱 "Mr. Frodo" 的舉止也符合他僕吏的隱藏版身份,更別提他在報隊魔戒遠征軍之前就是 Frodo 私人僱用的園丁。 因此雖然電影裡頭的 Sam 看起來比較像是蝙蝠俠身邊的小跟班 Robin,但更精確的身份比較像是尊貴的 Bruce Wayne 僱用的僕人 Alfred。
具體追查 J.R.R. Tolkien 在一次大戰服役期間到底有沒有專用僕吏 batman 甚至是複數的 batmen 已經有點困難,以致於存在說法不一的各種不同推論。
接下來出現一封被 Tolkien 小心收藏、以致於直到今日仍妥善陳列在Tolkien 遺產管理委員會所維護管理的圖書館裡的陳年信件,提供了 "my Sam Gamgee" 的可能線索——
寄件日期是105年前索姆河戰役開打一個多月後的1916年8月25日,寄件人是名為 Thomas Gaskin 的 batman 遠在英格蘭的媽媽所寫,寄往索姆河戰場上的長官。
媽媽在信中懇求:
「拜託大人您可否告訴我關於我兒子陣亡的任何相關資訊......因為他是你的僕吏,我猜想你一定能透漏一些關於他的消息。我唯一收到的就是週五早上他們傳來的死訊。如果這在您的權限之內,懇求你讓我知道和他的死有關的更多詳情。」
J.R.R. Tolkien 從1916年收到這封信開始一直到1973年過世為止,經歷過無數次搬家、轉職,卻從來沒有弄丟這封信。顯然這封信對他私人情感上有獨特的意義。這使我們不得不做出大膽的推論:死於索姆河的 Thomas Gaskin 就是 Tolkien 在1956年粉絲書信中所稱的 "my batmen", "my Sam Gamgee"。
這是魔戒遺漏的支線故事:Sam Gamgee 的媽媽發了訊息給兒子服伺的主人家 Frodo Baggins,懇求尊貴的 Frodo 先生交代清楚自己的兒子到底是怎麼死在遙不可及而消息斷片的末日火山上頭。
Frodo 的游標停留在輸入中的欄位,還沒想到該怎麼回覆這位傷心的媽媽。
為期141天的索姆河戰役是史上死傷人數最多的戰役。參與戰爭的英、法、德軍在這片僅僅21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死傷130萬人。「低階軍官成批地陣亡,一分鐘就能死上十幾個」Tolkien 曾回憶道。
延伸閱讀:哈比人的勇氣和希特勒的蛋蛋(https://bit.ly/3hJjSp6)
國家英文複數 在 王可樂日語- 名詞+ 々→ 變複數人(一個人) → 人々(很多人) 国 ... 的推薦與評價
名詞+ 々→ 變複數人(一個人) → 人々(很多人) 国(一個國家) → 国々(很多國家) 山(一座山) ... 百的英文一定是TEEN(甚麼鬼 ... 很有誠意的複數,英文只給一個s . ... <看更多>
國家英文複數 在 2022單數複數英文-大學國高中升學考試資訊,精選在PTT ... 的推薦與評價
2022單數複數英文-大學國高中升學,精選在PTT/MOBILE01/Dcard資訊討論, ... 同盟,會形成「尾巴搖狗」的窘境,讓美國被逼得要和中東週邊國家開戰。 ... <看更多>
國家英文複數 在 國家人變複數【中學英語】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国家 人变 复数 【中學英語】 ... 《黃玟君的觀念 英文 聽力》黃老師不藏私,分享聽懂關鍵字的秘訣! 眾文圖書. 眾文圖書. •. •. 112K views 10 years ago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