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06
三週前的週記,我最後寫下的一句話是:『比較起「硬體」,還有更基本的「行政法人法」,才是現在正在發生的問題』,而這個『現在進行式』的問題,它的時代跨距其實已經很久了。
只要上網搜尋『行政法人』這個關鍵字,很容易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政府組織,是在二〇〇四年,透過『改制』的方式,將『兩廳院』確立為全國第一個行政法人營運的機構。十年之後,當時力推這個政策的朱宗慶老師,在二〇一三年曾經發表過一篇『推動行政法人 是玩真的嗎』的文章 (http://blog.udn.com/jublog/8150669 ),來檢視十年之間,這個政策執行過程中可以觀測到的若干疑義;而在今年的五月,朱老師因為『北藝中心』的組織架構,再次接受訪問,提出對於『政府』與『行政法人』之間運作的建議:『臂距原則』(https://www.cna.com.tw/news/acul/202005080346.aspx )。
先讓我們仔細看一下朱老師在這將近二十年間所呼籲的重點,然後,讓我們回頭去檢視『行政法人法』的母法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2 ,其中第 2 條所載: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
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特別是這一句:『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幾乎闡明了『行政法人』會『裏外不是人』的未來結局。
再從另一個不具公信力、但有參考價值的維基定義來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6%B3%95%E4%BA%BA ):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定。在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日語: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在英國稱為「executive agency」,多被翻譯為政署。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這個說明其中有三個重點:
1. 行政法人是『公法人』。
2. 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
3. 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
容我以一個『過來人』的經驗解釋一下:不論是『北流』或是『高流』,所有以『音樂專業經驗』與熱情投入這類型『流行音樂中心』的業界夥伴,在瞭解這三個重點的順序上,幾乎都有著致命的誤解 - 夥伴們認為自己的專業經驗,可以用『專業聘任』的方式、不經過公務人員考試取得資格,而進入到『流行音樂中心』來為民服務,卻忽略了『順序』上最基本的定義:『流行音樂中心』是廣義的『公部門』,而且它的資金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那代表,這與業界夥伴所認知的『音樂產業』完全大相徑庭,所有在『民間』所思考的邏輯,進到這個『公部門』場域都會顯得格格不入。
那是因為:『北流』、『高流』的資金,目前都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所謂帶有『民間專業色彩』的營運團隊,都必然會要受到政府的監督與控管 – 我們當然沒有資格去揮霍納稅人的稅金,但弔詭的是:如果政府自己就能『有效運用預算』來達成『推展流行音樂產業』的目標,又何必成立一個『行政法人』的機制來做『監督與控管』的動作呢?
到底是誰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清楚定義:『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一. 高雄觀察_03]
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
政府與民間,對於『預算』的概念,基本上完全是南轅北轍的:民間、或產業,在設定『預算』時,思考的是『投入成本』與『預期收益』的關聯性;而在市場競爭的態勢下,民間對於『預算』的修正方式,也必須極具時效與調整範圍的彈性。但政府公部門的預算概念,是在會計年度內『執行』完所編列的金額,它在意的不是獲利,而是『執行率』。
『執行率』是什麼慨念呢?就是『你有沒有在既定的時間內把錢花完』。
???
身為民間人士,我們是無論如何都難以體會,『執行率低』對於公務人員是多麼可怕的壓力 – 為什麼呢?因為執行率低代表你的行政效率不彰,公務人員的『長官』在面對民意機關的監督時就會被刮,民意代表可能在下一次的預算審查就會刪減你的預算,這種種一切就會影響你的考績,也就影響你的敘薪與升遷;另一個層面是:在事務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生、發現了任何更應該執行的事項,但因為你沒有在事前編列相關的預算,即使你願意開始發動艱辛的公文簽呈旅行,你也很難在最佳時機點去投入必要的資金 – 然而,真的認真去思考一下:這些『更應該』去做的事項如果沒有做,會有什麼影響嗎?
從『消化預算』的角度來說,其實沒有影響。
我們必須理解:任何一種職業別,都有著該種職業的『專業性』,即使是公務系統也是;我們直覺上會覺得『公務系統的僵化』,如果從『廉政』的角度來解讀,恐怕也是一種不得不然的『防範措施』。現在所遭遇到的問題情境是:藉由『行政法人』的架構,將民間專業人士引流到廣義的公部門,但因為運用的是公眾的稅金,所以這些進入廣義公部門的民間專業人士必須先『學會』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 – 但事實是:正因為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不足以因應特定產業的實際需求,所以才需要引入民間專業人士 ……
你可以稍微看出這中間奇特的矛盾點了。
以上所討論的,還只是『行政法人』的本質問題,第二個要討論的,會是『行政法人』的『位階』問題。
依據『行政法人法』母法第 41 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北、高兩市的『流行音樂中心』也因此設立了各自的行政法人與相應的自治條例。檢視『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44#lawmenu ) 第二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由於我的專業完全不是法律面向,所以我在研讀這個法條時,一直有一個疑惑:『市政府』包含了許多局、處,又或者說,這些局、處的總和稱之為『市政府』,那麼,究竟『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的『機關』,到底指的是什麼對應的局、處單位呢?但反過來說:如果是由『局、處』來監督『行政法人』,那麼,『行政法人』就應該是某『局、處』的下轄單位?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麼法條上何以不載明『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某局、處』呢?
這個『位階』問題,除了預算編列、核銷的對口單位有無監督權責,它甚至會連所謂『流行音樂中心』建物、硬體財產的撥交、點收,乃至於後續的營運『主體性』,都因此而存在著潛藏的結構性疑慮 – 我說了: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北流』與『高流』在現階段都已經開始面臨到這種曖昧的困境。
再回頭看看朱宗慶老師在推動『行政法人』這將近二十年所一再關注的環節,不禁令人疑惑,這一種介於『官』與『民』之間的架構,到底應該多少是『官』、多少是『民』,才有可能讓當時設計之初的『完美的平衡』,可以被理想地實踐呢?
我看不出來。
而本文所述,都還沒有把其他更複雜的『人』的變數列入討論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後記.
先偷渡一篇值得一讀的相關文章:http://www.funscreen.com.tw/feature.asp?FE_NO=1580#fn6
再附錄一下臺灣目前所有行政法人總表:http://www.ccj.url.tw/VerwR/PDF/%E8%A1%8C%E6%94%BF%E7%B5%84%E7%B9%94%E6%B3%95/%E6%88%91%E5%9C%8B%E8%A1%8C%E6%94%BF%E6%B3%95%E4%BA%BA%E7%B8%BD%E8%A1%A8.pdf
我很想強調:現行最成功、最有代表性的『行政法人』機構,應該就是『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但是,它從 1975 年成立之初,到 2004 年之間,在組織架構上也經歷過相當的波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5%AE%B6%E5%85%A9%E5%BB%B3%E9%99%A2 )。其中兩個很重要的觀察點:其一,它是屬於中央層級,直接由文化部這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監督;其二,它是在後期經過『改制』而成立的行政法人,也就是說,它已經經歷了很長的營運期才走向這種複合式的營運模式。『北流』、『高流』卻是在一開始就想效法這樣的『經驗』 - 說實話,我真的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已經準備好了……
更不用說,我們國家對於『流行音樂』的產業政策,到底是誰在拿主意呢?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公務機關嗎 在 黃中岳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02
(續前)
做為一位職業樂手與音樂總監,我想,不論國內外,我能夠親身到訪過的場館、參與演出過的舞台,應該不在少數;而音樂展演所使用到的舞台,粗略分為場館自建、常設性的舞台 (譬如刊頭相片所例舉的『LIVE WAREHOUSE』舞台 – 這應該是非常非常基本款的形式);或必須在場館內另外搭建的臨時性舞台,這類型的舞台,可以因應節目的需求,設計成單一面向 (觀眾單一視角)、或甚至開展成四個面向 (常稱之為四面台,觀眾以環形、多視角方式觀賞) 的形式 – 以台北小巨蛋的演唱會來說,大概百分之百都是這種臨時性的舞台結構。
做為一名觀眾,當你拿著票進入了演出場館,也許那是一個站著觀賞節目的場地,也許那是一個你需要找尋座席、對號入座的環境,不論如何,當你『就位』之後,勢必會對今天的『舞台』做出第一印象的打量、判斷;而你很可能不太會想到,你所參與的這個『場館』,如果把眼前的『舞台』整個拿掉,那會是一種什麼景象。
做為一個即將在『高流』打拼的員工,當我第一次走過那開闊明亮的迎賓大廳,繼續往前走進主要演出場館的那個瞬間,當我看到主場館的那一秒,我不確定我看到的是不是幻覺 …
那是一個扇形開展的空間,極高的挑高,屋頂呈現些許的圓拱,整體像極了一瓣倒置覆蓋的珍珠貝蚌。
只是,這個珍珠貝蚌沒有珍珠。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的展演場館,沒有設置舞台。
她,沒有舞台 ……
對不起!我這麼說其實也不盡精確:在扇形三層觀眾座席以單一視角的方式、視線所共同交集應該是『舞台』的那個區域,是一座巨大的平整牆面,但在那個牆面的正中,開著一個比例極不合理的四方形『窗口』,在那個窗口的裡面,是一個你覺得不太可能是『舞台』的矩形空間 – 但當我第一次聽著協助我認識場館的同事所做的導覽說明時,他們將這個『開口』,稱之為『鏡框式舞台』。
『鏡框式舞台』?那不是『劇場』的舞台形式嗎?請參閱楊其文教授的這一篇文章:http://yangchyiwen.blogspot.com/2015/12/blog-post_86.html ,或是維基對於這個名詞的看法: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5%9C%E6%A1%86%E5%BC%8F%E8%88%9E%E5%8F%B0 ,甚至你可以自行搜尋這個關鍵字;不論從哪一個資料來源,你一定會意識到『鏡框式舞台』,都是與『劇場』這種表演藝術形式有著直接聯繫的關係。當然,『音樂展演』也可以被廣義地被解釋為『根源於古希臘戲劇的高度相關表演形式』,但,那通常會連結到『詩劇』、『歌劇』或是『音樂劇』這一類的專門藝術,對於『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我以為她的主訴會是『流行音樂』?還是 … 我弄錯了什麼?
對於上述的文字,如果沒能讓你得到具體的概念,那就請點開由這個『國際競標設計團隊』在獲得首獎而承接了整體設計案的關係人,在網路上公開呈現的工程技術講座記錄資料:https://www.ncree.org/download/EngineeringTech/20190111-%E9%AB%98%E9%9B%84%E6%B5%B7%E6%B4%8B%E6%96%87%E5%8C%96%E5%8F%8A%E6%B5%81%E8%A1%8C%E9%9F%B3%E6%A8%82%E4%B8%AD%E5%BF%83%E7%B5%90%E6%A7%8B%E8%A8%AD%E8%A8%88%E7%B0%A1%E4%BB%8B.pdf – 我請你特別注意一下整份文件的第 19 頁,那是一張主建築物『側面』的透視圖;在頁面右下方圖說『大型室內表演空間』、往左一點註記了『伸縮縫』虛線的左手邊,有一塊紫色區域,標注了『後舞台』- 如果你把這個區域放大來仔細研究,你會發現在『後舞台』的右方,有幾個淡橘色的『人影』,用來圖說是『表演者』的示意,你就會知道,在這個設計團隊的設計裡,『舞台』是放在『後舞台』的前方。請再參閱這份參與工程建築的關係人的網路公開資訊:https://www.sucoot.com/webls-zh-tw/msg/msg15.html ,第三張類似 Autocad 圖說的資料 (我將其截圖陳列於刊頭相片),右方的圖例,是面對『鏡框式舞台』的正面圖,在下方中間一塊大『X』,就是被認為是『鏡框式舞台』的開口。請注意一下整座牆面的長寬高,再看看這個開口的比例,如果這個開口被認知為是『舞台』的邊框,它是不是顯得過於窄小?
整合這兩份資料可以得出的概念是:『高流』主場館在設計上,是沒有建置舞台的,但建築物留下了一個『後舞台』的進出口,讓人錯誤認知為『那是一個鏡框式舞台』的空間。
然而,你是否知道『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的總建設經費?根據這一份來自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去年公布的官方資料:https://cissearch.kcc.gov.tw/Upload/Attachment/BusinessReport/1216/26fcc744-368b-49e6-97e5-1044b273a7fe.pdf ,這是一個花費了將近七十億國家建設經費的計劃!
然後,『流行音樂中心』沒有設置舞台?
『沒有舞台就沒有舞台啊!小巨蛋也沒有設置舞台啊!大家還不是在那邊三天三夜得很高興?』
……
『小巨蛋』的原始用途是什麼?『流行音樂中心』的原始用途是什麼?
這中間是哪裡出了什麼問題?
[一. 高雄觀察_02]
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
然而,這些在全台各地的『單一場館』,卻共同顯現了一個明確的症狀:我們國家的公共建設,有著『施作』與『實用』巨大落差的問題。
我知道前面那一份由高雄市文化局公布於網路的官方資訊,你一定沒有耐心看完;但如果你真的看了,你就會知道整個『高流』興建過程的十年,由於施工技術的困難,至今已經『變更設計』了至少六次,其間,監察院甚至曾因為工程延宕而糾正了文化部、高雄市政府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7564 )。不過,事情真的沒有那麼簡單。
在過去的這十多年,國家最高領導中心更迭過三個『朝代』,而做為地方政府,高雄也經歷了一個『長期執政』的政務系統,因選舉翻盤而過渡了一次短命的『改朝換代』,再回到現在這個重掌政權的市府團隊。糟的是,中央與地方的政權交替,完全不在同一個節奏,而我們國家在『意識形態對立』所造成的政黨惡鬥,對於『施政』的順暢、效率,其實是不可能有令人信服的共識;而在『地方政府』的結構裡,同一政黨、不同派系的鬥爭,相互卡位、制肘,恐怕即便不是局中角色,也很容易嗅得出這政治的味道。
這些都只是『背景因素』。
等到真要開始執行一些國家重大建設時,我們的政府因為考慮到『公務人員清廉』問題,所有的建設都必須以『標案』形式進行,而投標廠商出線的機制,是每次以幾仟元車馬費出席的『專家學者評審』群進行評議決定。你知道這些評審,每次拿到資料、進到評議場所進行審查的時間,能有多久嗎?我自己擔任過一次這種形態的標案評審後,再也不敢答應其他的標案評議邀約,因為,到我執行評分的那一刻,我根本不敢說我瞭解手上這個案子的百分之幾。
然後標案就成立了,評審群也領了車馬費走了 – 他們在後續的整個事務執行上,其實是沒有任何權責的 (當然!如果其中有什麼利益勾結、舞弊事端,那又另當別論)。而接下來的所有事務推動,就是得標廠商與業務執行單位的公務人員之間的協調合作了。
請記得:所有的重大事務都是以『標案』進行,也就是說,『工程設計』是一個標案,『工程施作』又是另外一個標案,而這些個別標案的評審委員,很可能完全處在一種平行時空裡。
這中間,如果很不幸,得標廠商在『按圖施作』的過程中,發生了窒礙難行的問題時,到底應該將責任歸屬於誰?
沒有誰。
發生了問題之後,公務系統就會開始進行『變更申請』,請主管機關『惠予同意』,將工作期程或甚至預算,做一再的修正、處理,然後可能再衍生其他標案,然後可能再出現同樣問題,循環不已。
這些是『系統操作』實景。
現在把『政爭的背景因素』,疊加上『事務系統操作現象』,得出的成績,就是這些散處在全台各地,看起來很漂亮,實際上發揮不了功能的各式場館。
所有的政治人物都希望拼『公共建設』的業績 – 那是他們爭取、鞏固選民、選票的一種成績單;但預算花下去建設的整個過程,以及後續的實際運作,這些『負責決策』的政治人物,真的在乎嗎?
這些政治人物會在乎『高雄流行音樂中心主要展演場館沒有設置舞台』這種小事嗎?
我看不出來。
這類型的事情,如果換作在民間的自營事業體,它還會這樣發生嗎?
十年後的這四個月,我看到的相關疑點,其實多不勝數,但卻根本無從問起 – 是誰同意了這些的設計?是誰判斷這些設計符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而更難過的是,就算知道了是在哪個環節、哪個時間點出了哪些問題,又能夠怎麼樣呢?
十年已經過去了。
現在,『他們』成立了『行政法人』,希望藉由民間專業人士來運作出專業的音樂場館文化;而因為要『專業』,我認知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具體地『實事求是』。
點出問題,不是要『製造』問題,而是要『解決』問題!如果主場館沒有建置『舞台』,我們就從這樣的『開放空間』來思考『臨時性舞台』搭建的一切周邊支援吧!我們以營運團隊的角色,會與未來執行演出節目的各個主辦單位建立起從收費機制到場館配合等等更具有彈性的合作條件、關係;也因為場館特性,以及未來音樂展演的發展趨勢,在節目的引進,也期許更多可能的跨界結合 (僅以傑出的舞台設計師 – 黎仕祺先生專訪文章裡的實際舞台設計,做為一個示意的概念:https://www.shoppingdesign.com.tw/post/view/3242 ) – 畢竟,定性一座場館的調性,不純然只是從建築物的硬體條件而已,相反的,所有在這個場館裡的每一種類型、每一位藝術家通力合作的印記,才是這座場館真正的價值。
然後交給時間去醞釀。
然後給時代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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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1.
由於『高流』還在工程後期的點驗階段,我沒有資格將場館的任何實景,以個人的身份提早對外揭露;因此本文所引用的一切資料,都是網路上的公開資訊。在此,特別對刊頭相片做簡單的說明:
Pic 01~『高流』所屬的『LIVE WAREHOUSE』舞台空景圖。
Pic 02~珍珠貝蚌,用以示意『高流』主場館的形制。
Pic 03~『高流』主建築正面結構 Autocad 圖檔,以解釋『後舞台』開口的位置。
Pic 04~黎仕祺先生專訪文中截圖,用以展示舞台實際的魅力。
Pic 05~同一座舞台,由黎先生手作的舞台示意模型。
Pic 06/07~黎先生所設計打造的『戴佩妮 – 賊 – 巡迴演唱會』舞台;我很榮幸是工作團隊的一員。
後記2.
『舞台』?那只是這座建物的問題之一,而已~
比較起『硬體』,還有更基本的『行政法人法』,才是現在正在發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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