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應積極追究冤案責任】
人民觸犯刑法,經司法程序可能會被羈押、徒刑或保安處分等的刑罰。但若是因為司法程序上錯誤而造成冤案,使人民誤受刑罰,依據大法官釋憲及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無論有無過失責任,都應該依據刑事補償條例補償冤案受害人。
若有執法公務人員如檢察官、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冤案,司法院可在補償冤案受害人後,再依國家賠償法,經過「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向該執法公務人員求償,讓這些人員能謹守本分,勿枉勿縱。
然而,根據司法院統計,2012年至2017年因為司法誤判而賠給冤案的被害人的刑事補償共681件,金額達2億。但其中向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冤案的執法公務人員求償的金額竟然僅21萬餘元。
由於比例差距過大,造成許多法界人士質疑「求償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是否客觀,是否輕易縱放執法疏失的人員。為了進一步了解實際狀況,我向司法院調閱681件之審查報告及「求償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但司法院卻以「內部參考資料」為由拒絕提供。同時,依據監察院調查,許多已確定要刑事補償的冤案,並未全數送交「求償審查委員會」來調查是否執法疏失的人員求償。
也就是說,竟然有許多冤案不調查責任歸屬,而即使有送審查會、審查記錄也不對外公開,外界根本無從監督。
我呼籲司法院,至少應將確定刑事補償的冤案全數送交審查會調查冤案責任,讓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冤案的執法人員,可以負起賠償責任;同時也應研擬如何將相關資料逐步公開,才能建立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
國家賠償法 無過失責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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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流下之後,國家應該負責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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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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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2 日,台中市二家六口前往南投縣仁愛鄉武界栗栖溪河床搭帳篷露營,但因溪水暴漲,導致四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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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表示,武界壩六號排洪閘門在凌晨 4 時 12 分、 5 時 8 分曾經發生閘門異常情形,值班人員發現水位異常後先關閉閘門,後將控制電源直接關閉並通報, 6 時 50 分左右接獲告知,下游民眾遭水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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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憾事的栗栖溪旁邊,都設發電廠、及南投仁愛分局設立的警告標示,表示這溪上游有水壩電廠,隨時會放水,不要下溪會沒命。
武界壩下游的濁水溪也設有警示牌,告知民眾不要進來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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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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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裡其中一名生還者表示不排除申請國賠,引起社會輿論一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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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甚麼樣的情況國家應該賠償呢?
《國家賠償法》規定有兩種樣態。
第一種是:人。
也就是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違法。因為公務員是為國家做事,如果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且有「故意、過失」的話,就可以要求國賠。
太陽花國賠案中,法院認為警察在強制驅離時違反比例原則,民眾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獲判賠償,就是屬於公務員違法的這種。
不過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賠償機關還可以回過頭來向公務員求償。
第二種是:物。
在設施的狀況下,我們採取「無過失責任」。縱然很努力,但仍不符合一定水準的設施使民眾受傷,國家還是必須賠償喔,這樣對受傷的民眾比較有保障。
舉例來說,小編跑去把馬路挖出一個大洞,然後好死不死老闆行經時摔車,雖然這不是國家的錯,但老闆還是可以向政府請求國賠。
這樣好像很多人覺得有點不公平。
所以後來修法時,就做了一些調整。
如果在「自然公物」的地方,例如開放的山或是水域,如果有「適當的警告標示」,人民還要進去,國家免除負責。
或是如果是「自然公物裡的人工設施」,如果有「適當的警告標示」,人民還要進去冒險使用,產生了損害,國家就可以減輕責任,或是免除責任了。
好的,那問題來了,本案究竟是什麼狀況?
其實比你想的還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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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傷亡,誰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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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真的非常複雜。
我們先看「物」的角度出發。
因為本案是在「河床邊露營」被水壩放水沖走,不是被河川自己暴漲沖走,在這種「人為外力」影響下,要說事故是大自然(自然公物)本身造成的,可能有一定的困難。
另外,這件事算不算「使用自然公物裡的人工設施」所導致?也會有一定的疑問,因為露營本身應該跟水壩的使用無關,也就說今天這場災難和「設施本身使用」或許比較無關,因為這是水壩本身放水所造成的結果。
因此也有人持不一樣的意見,認為這種狀況就是和水壩本身的瑕疵有關。不過稍稍注意一下,因為如果這是由「台電」管理的水壩,並非由公權力所直接經營,就會有觀點認為成立「公共設施」的國賠,可能性比較不高。
(但都還是要交由最終法院判斷,這邊只是提出各種被討論的觀點,不代表是答案。)
如果回到「人」的角度。
就要回到公部門對於水庫的管理或監督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然這件事情目前的事實還不清楚,也就無法進一步判斷有沒有違反職務,甚至有沒有「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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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告示牌了嗎?
不過很多人說不是有「告示牌」了,這樣還有問題嗎?
當然有!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告示牌藏在很隱密的地方,根本無法發揮功能,那這樣會有問題。假設告示牌很清楚,也不代表就當然可以知道下面是否有人,是否放水就算合法。
所以現在在事實都不清楚的狀況下,我們沒有辦法做出判斷,只能從法律的規範中跟大家說明一切可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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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中,沒有人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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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海洋、溪流,水域本身便具有強烈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夏天這種可能隨時有強降雨的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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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次經驗可以檢討,公部門是否有哪些機器需要檢修,或行事流程需要再確認和補強,民眾也必須為各自人身與財產安全負責任,切勿視專家意見和警語於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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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一時苟且,可能帶來一生遺憾。
或許我們能做的,就是在事實還沒有清楚前,不要急著進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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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家賠償法 無過失責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牛牛不要!突破安全結界的牛牛闖禍了!】
▌事情是醬子
2018年,擎天崗上的兩頭牛被什麼神秘的引力吸引,一起發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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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想要表現自己老當益壯,就去跟少年牛前面囂俳,你知道,發情的兩頭牛彼此都激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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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激不得的兩頭牛相當尊重母牛的意見,積極落實牛界性積極同意權,因此彼此打算進行一個激烈的內部消化,開始進行一個橫衝直撞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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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老牛在追少年牛的途中,來不及剎車,啊就這樣撞到好好待在中央步道的老婦人,老婦人一命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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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事除了老婦人的安息,還包括兩隻牛牛性高潮的剝奪,讓我們跟兩隻牛牛的蛋蛋說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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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卻不是這樣就結束,老婦人的孩子要求陽管處負責!
▌國賠法第3條,是在幹嘛?
國家賠償法第3條明確的告訴大家「平常維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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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這樣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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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這樣規定的:「當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的不足,導致人類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傷害,國家就給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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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管你國家是不是有過失,只要設施的缺陷傷害人類,國家都要承擔,也就是俗稱的 #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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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規範真正的重點在於「#公共設施」。簡單來說,就是只要在國家的管理下提供給大眾使用的設施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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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是強調設施要是已經「#建造完成」並且已經「#提供公眾使用」的設施。
▌法院怎麼講?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是不是陽明山國家公園的主管機關?是吧!所以陽管處就有要維護公共設施一直是安全狀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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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央步道兩側都有設置圍欄,但是那個木頭立柱的縫隙超大+繩索圍欄的繩子又不粗,牛牛的頭甚至身體都可以穿到中央步道上,根本無法將牛隻跟遊客有效區隔。我們俗稱「裝飾用的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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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管處不服,表示:「我們有設警告牌!」
我們有警告遊客「牛牛有野性,要保持安全距離」,「民眾勿靠近以免造成危險」,還有定期派員巡邏,而且如果那些圍欄把人類跟野生動物全部隔開,根本就違背國家公園其中一個「寓教於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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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覺得陽管處的說法就是藉口,因為像老婦被發情的野牛撞死的這個案例,就是好好待在中央步道,也沒有挑釁牛牛,所以你們那些作法都太消極,無法避免像牛牛發情而狂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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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老婦被發情的牛攻擊而死」跟「陽管處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兩件事間有因果關係,陽管處應該負責。
▌更多向國家討公道的例子在這!
🏔災害防救與國家賠償
https://buff.ly/2LEgddn
🏔王鼎棫│EP19 : 公有公共設施不良,導致受害,該如何討公道?
https://buff.ly/30wEnfW
🏔王鼎棫|向國家討公道:大阪泉南石棉村的國賠訴訟遠征
https://buff.ly/3jo11Qc
✏️判決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
💬全文請洽此:https://buff.ly/3fLEtH9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0ySeme
國家賠償法 無過失責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然而,2019年8月法務部「第四次司改國是會議半年進度報告」竟然表示,「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27條之1條文」。事實上,法務部不僅搞烏龍弄錯條次,也根本沒有增訂相關條文,實際上連法案都還沒送來。
3.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人民在法官、檢察官違法濫權時,請求國家賠償難如登天。法務部長蔡清祥雖坦承至今根本無人成功求償過,卻悍然拒絕改革。
2008年民進黨中常會上,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主張「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司法人員之規定,讓人民因司法人員的重大過失遭受損害時,可聲請國家賠償」。
面對前任部長當初的理想與主張,請問法務部為何轉彎改變立場?
附註: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oDVZOg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724jOQ
2016-12-20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建立遲延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https://reurl.cc/1QX0dV
國家賠償法 無過失責任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程設計、驗收的現任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請求假扣押,以防其脫產後由全民買單。
法制局長陳月瑞備詢時回應,依法如須內部求償必須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屆時會尊重法院判決審慎處理。
陳麗娜指出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向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而駁回上訴,已於今年初判市府應賠25萬定讞。
陳麗娜認為,在第一個賠償案例定讞、確認氣爆原兇就是高雄市政府之後,一、二審進行中的9個案件必然也是市府敗訴,高市府因自己行政疏失可能要賠3800萬,如果加上之前市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共給了民眾約9.23億元的賠償金,金額高達9.5億,依法市府可向闖禍的公務員求償。
依目前國賠法規定,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或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陳麗娜認為當時水工處負責這項工程設計、主驗收的,也就是現在貴為市府秘書長的趙建喬,恐怕拖不了身,因此要求法制局盡快對趙請求假扣押,免得他脫產、以後市府求償無門,否則就等於拿市民納稅錢去幫他一個人賠,十分不合理。